商标及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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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一、引言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别而采用的一种标记。

刍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途径

刍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途径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 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 ,为争夺市场 而出现的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权利 冲突也在所难 免。 因此 ,如何
完善商标 、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 与商号权权利 冲突的解决途径 ,就成 了十 分迫 切的问题 。本文试 图就这些问题作
些探 讨 。 ( 关键 词】商 标 权 商 号权 权 利 冲 突 解 决 途 径
2 行政管 理的原 因
商标 与商号 的行政 主管部 门不 同 .各 自适 用不 同的规在 营业 上 用于 区别其他 商事主 企业 名称 登记 机 关核 准商 号登 记依 据 《 业名 称登 记管 理规 成 企 体 的特定 名称 。基于 商号所产 生的专有权 利称 为商号权 ,也 叫 定》 企业 名称登记 管理实施 办法》等规章 。而商标 注册依据 、《 字 号权 。 商标与 商号 , 二者有 明显的 不同 . 其区别 主要 表现在 : 的是 《 商标法 》 商标 法实施细 则》等 法律 法规 。商标与商 号 、《 第一 , 商标与 其标志 的商 品紧 密相 连 . 而商 号则不一 定 。 第二 , 的这种行 政管理 上的互不交 叉 ,分 别保 护 ,各行 其道 .加上商 商 标具 有显著性 ,而 商号则 无须具有像 商标那样 的显著 性。第 号登记 的混乱 .出现 权利 冲突不可避 免 。 三 .商号依 《 企业名称 登记管 理暂行规 定》进行登 记后 .可获
以规范 、协调和解 决 ,不仅直 接损及相 关权利人 的利益 ,而且 而产 生 的权 利 ; ,可称 之 为 ” 号的 商标 化 使 用” 1 9 中突 商 。 9 9
将会形成 示范效 应 ,导致 更 多的仿效 者 ,引发更 多的纠纷 ,破 年杭 州张 小 泉 剪刀 厂诉 上海 张 小泉 刀剪 总 店商 标侵 权案 即其 坏 公平竞争 与诚 信经 营的市场秩 序 ,从而不 利于我 国市 场经济 适 例 。

我国公司名称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doc

我国公司名称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doc

我国企业名称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保护现状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用:第一,将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

第二,代表企业的商誉。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名称权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120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名称是企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资格的角度规定,企业有名称使用权、名称转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77条第5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005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这两部法律法规从公司设立的角度对公司名称进行规定,但极为简略。

1993年9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防止企业名称的滥用和商誉的淡化的角度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LTER I ARY THE Y oR
文 艺 理 论
学 术 沙

论 商 号 权 与 商标 权 的冲 突及 解 决 办 法
崔 杰
( 山西大学 法 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对 日趋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 少数 投 机 取 巧 的经 营者 追逐 不 法利 益 , 致 了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权 面 有 导 利 冲 突 , 害 了在 先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乱 了正 常 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侵 扰 因此 研 究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及
其次 ,立法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 规定存在 不 足。《 商标法 》 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 名称是商标 注册 的禁止条件 ,更 未对 商标 与商 号权利 的冲突作 出明确规 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也没有对使用 与注册在先商标
相 同或者相似的商号予明确禁止。 3 巨大 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面前 ,大多数企业都认识 到商标与商 号对本企业 占领 市场 、 扩大影 响 、 获得 更大利润 的重要作用 。
性, 又具有精神财产 权属性 。 世界各国法例都确认 了商号权的 册成 自己的商标 ,用来 生产相 同或类 似产 品使 消费者产生混 谋取不法利益 , 由此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排他性和专用性 。 商号权包括以下 内容 : 使用权 、 禁止权 、 转让 淆 ,
权 、 可使用权。 许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 权的简称 ,是 指商标所有人对其 注册 取得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 专用
解决具有重要 的意义 。 本文从 商号权与商标 权的关系出发 , 探讨 商号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表现形式及 原因,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重点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重点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内容提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鉴于此,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的认识,以达到弄清问题之目的。

关键词:实在法,权利冲突,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现代社会普遍将法治作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将社会控制在和谐有序的状态之下,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人们对法律的这种依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信念之上的,人们试图用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的法律来使自己的行为预期和行为的结果之间达成某种法律上的一致性,从而使依法律而为的行为与行为的结果之间的关系能被人们合理的预期,并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法律作为行为的指南来使社会达成某种和谐一致。

然而这种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企求能否实现呢?是否是对法律的一种过分的要求呢?实际上,法律远没有达到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行为和行为之果之间的关系仅凭法律本身就能确定,而是法律自身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虽然本文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使人们对权利冲突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然而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进行,并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甚至有重大的差别。

所以受制文章的篇幅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仅从分析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法律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恰的逻辑系统来分析权利冲突。

当然,这样就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危险,即这种分析只能顾及一个侧面,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是对此问题的全面的认识,只能管中窥豹,只见一斑。

本文所采用的“权利”是狭义的权利,即不包括权力的权利,仅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而不包括表征服从关系的权力。

关于“沁州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之分析

关于“沁州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之分析

关于“沁州黄”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保护权与“沁州黄”通用名称冲突之法律分析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姜帅为加强沁州黄小米品牌保护,维护我县广大米农利益及沁州黄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做强做大沁州黄小米产业,现就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的“沁州黄”注册专用权与《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之冲突分析如下:一、“沁州黄”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与“沁州黄”通用名称裁定的基本情况1、“沁州黄”注册商标:注册号:8093050 申请日期:2010年3月3日国际分类:30(非医用营养粉;谷类制品;食用面粉......)所有权人: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县金硕小区6号初审公告号:1390 初审公告日期:2014.1.6注册公告期:1498 注册公告日期:2016.4.72、《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GB/T19503:沁州黄小米”历经2004年、2008年两次修订,目前实施GB/T19503-2008版。

3、“沁州黄”通用名称裁定:2010年10月11日,山西省高院(2010)晋民终第17号民事判决,确定“沁州黄”为通用名称。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民申字第1642号民事裁定驳回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再次明确了“沁州黄”为通用名称。

二、“沁州黄”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沁州黄小米》地理标志保护权与“沁州黄”通用名称冲突之法律分析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但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在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商标法》也历经2013年、2019年两次修订,在现行的2013版《商标法》中,第11条、第44条、第59条都明确了对通用名称的保护。

1、“沁州黄”注册商标:注册号:8093050,申请日期:2010年3月3日,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1月6日,注册公日期:2016年4月7日。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之社会原因分析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之社会原因分析
的对 象 市 场 经济 的竞 争 法 则 是 优胜 劣 汰 , 结果 必然 是 一 部分 企 业 在 其
管理机关分布看, 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 是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 上至 国家局, 下至省、 县工商局, 市、 各级机关均 有权在其区域范围内核准
竞争 中胜 出, 为市场 某一领域 的佼佼者 , 成 从而可 以获取 比同类产品
技术领先的先驱者利润只是暂时的, 它会因其他企业的模仿或进一步 的创新而受到挑战一样 , 代表企业商业信誉 的商标、 商号等工商业标 记也会受到其他企业仿 冒的威胁 , 使得这些商业标记的所有人利润下
降 , 仿 冒者 分 享 。 是 导致 在 商业 标 记 上 进 行 各 种 仿 冒的 利 益 驱 动 被 这
的缺陷而趁“ ” 利 。 乱 攫
诚信成 本过高, 而不 诚信成 本太低 。 如, 例 一方当事人 违反诚信 原则 ,
恶意将他 人享有较高 声誉 的商标登记 为 自己的商号 ,从 事相同的经
营。 如果其收益超过 了其在正常交 易情况下可得 的利益 , 超过部 分即 属 于不诚信 的收益 。 而其法律风险 , 即可 能因此而遭受 的惩罚就 是一 种成本 。从收益一成本分析 中, 只要收益大于成本 , 行为人 自然 就会 千方 百计 去实施这种行为 。 而在 当前 , 由于法律规 定以及行政执法等
其次, 治结构的变迁 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职能从全能政府向有 政 限政府的转变原来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许多领域应交 由市 场解决, 政府的职能应集中在那些无法或 不适 合由市场解 决的领域。 但是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问题, 比如在企业名称 的管理上 , 现有 的管
最后, 在文化意识结构上, 伴随着 社会 经济、 政治的转型, 人们原 有的意识也必然发生பைடு நூலகம்化 , 当前争论热烈的“ 信用危机” 问题即为其典 型之一 同样,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也可 以从社会转 型时期 出现的信用 部分是 由于一方当事人 的恶意所为, 而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多依

企业名称争议风险分析报告

企业名称争议风险分析报告

企业名称争议风险分析报告1. 概述本报告旨在对企业名称争议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帮助企业了解潜在的争议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通过对现有市场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对企业在起名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建议。

2. 市场环境调研根据市场调研数据显示,企业名称争议日益突出。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了因名称争议而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

此外,一些企业也面临着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似度过高而引发的消费者混淆问题。

这些争议不仅可能造成企业形象受损,还有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法律风险。

3. 争议风险因素分析3.1 商标侵权风险一个企业的名称在商家的经营过程中具有标识和宣传功能。

因此,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企业的名称与其他已注册商标太过相似,将增加商标侵权纠纷的风险。

此时,企业可能面临商标侵权索赔和品牌声誉受损等可能,进而导致经济损失。

3.2 消费者混淆风险如果企业的名称与已知品牌或企业名称相似度过高,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混淆,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

此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面临消费者的投诉和一系列法律纠纷,同时也会受到公众质疑和损害企业声誉的风险。

3.3 社会舆论及道德风险名称争议还可能涉及到社会舆论和道德方面的风险。

如果企业的名称与公众价值观念相悖,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抵制,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4. 争议风险应对建议4.1 商标注册和版权保护企业在起名时需要咨询专业的商标注册机构,确保企业名称不会与他人的商标冲突。

在取名之前,进行充分的商标搜索和风险评估。

同时,通过进行版权保护,保护企业的商标和名称不受他人侵权。

4.2 前期尽职调查在最初的命名阶段,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尽职调查,了解市场上与企业相关的名称,避免重名或相似度过高的情况。

此外,在国外扩展业务时,还需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规定和限制。

4.3 品牌和企业形象管理良好的品牌和企业形象管理对于降低争议风险至关重要。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doc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doc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原则。

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范围限制,因此,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二)禁止混淆原则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标准,该混淆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

在判断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原则上应以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发生混淆为认定依据。

在具体方法上,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造成了实际混淆;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三)完善企业名称(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 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

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登记或注册。

(四)创立自己商标,注册同名企业,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 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

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号和商标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

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篇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正文】[案情简介]XX集团公司(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

1992年XX集团公司取得了“XX”和“XX”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34类,截至1995年增至第42类,且均在续展期内进行了续展。

该公司的部分下属企业将“XX”或者“XX”字样用于户外广告牌匾。

《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经广泛地对该公司进行宣传,其企业字号“XX”已为公众所熟知。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的制造;建筑保温、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该公司办公楼楼顶处标注有“XX橡塑”字样,其宣传企业及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资料上使用了“XX”、“XX”等字样,该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中的第17类和第19类。

20XX年,XX集团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认定“XX”为驰名商标、赔偿XX集团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二、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集团公司律师费两万元;三、驳回XX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将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XX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XX”和“XX”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余均维持原判。

[评析]一、关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事例层出不穷,比较有名的有XX股份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XX厂与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XX 集团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及最近媒体非常关注的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XX酒业”与“XX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名称是企业身份的象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商业价值。

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是一种政府管理企业注册的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妨碍了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 名称重复:目前许多企业名称登记机构存在名称重复的问题,导致很多企业名称冲突。

这给企业及相关方带来不便,可能引发商标争议和法律纠纷。

2. 名称混淆:由于名称审核不严格或主管部门审查不够细致,一些企业名称与已有企业相似或混淆,容易误导市场和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

3. 名称泛化:有些企业利用灵活的注册制度,将一些常用词汇作为企业名称,导致市场上出现名称雷同、无法区分的情况,给品牌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4. 注册程序繁琐:当前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中,注册程序相对复杂,需要提供大量材料和证明,耗费时间和精力。

这对创业者和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也限制了创新和发展。

二、解决企业名称登记制度问题的对策1. 强化名称审核:加强企业名称登记机构及主管部门的审核力度,确保企业名称的唯一性和与已有企业的区分度。

通过建立更严格的审核标准和流程,减少名称冲突和混淆。

同时,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2. 鼓励创新和独特性:建立鼓励企业创新和独特性的机制,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鼓励企业采用创新的名称,提高企业注册的独特标识度。

同时,加强对企业名称商标的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3. 简化注册程序:简化企业名称注册的程序和材料要求,降低创业门槛,减轻企业的负担。

可以采用线上申请和审核方式,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快审核速度,提供更便捷的注册服务。

4. 建立公共数据库: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各方查询和参考。

该数据库应包括已注册企业的名称、注册地点、成立时间等关键信息。

这将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名称冲突的发生,促进公平竞争。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商标冲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这一挑战。

一、商标冲突的定义和原因商标冲突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新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或近似的情况,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冲突分为绝对相同冲突和相似冲突两种情况。

商标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近似而未实质相同;2. 商标涉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3. 商标具有相似的视觉、听觉、含义等特征;4. 商标使用范围和注册范围有交叉,容易引发混淆误认。

二、商标冲突的解决办法1. 商标权属调查在商标注册前,企业应进行商标权属调查,了解已注册商标的情况。

这包括对商标数据库的查询、商标注册局的官方网站查询以及企业自身商标的调研等。

通过对现有商标权属的了解,企业可以减少商标冲突的风险。

2. 发生冲突时的谈判与协商若发现商标冲突,企业应尽早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协商。

通过友好的沟通,双方可以寻求共识并达成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商标使用范围的调整、转让商标权益或寻求授权等解决方式。

3. 取消商标注册若商标冲突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企业可以选择取消商标注册。

这需要企业向商标注册局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商标存在冲突。

取消商标注册的办理周期较长,需要耐心等待。

4.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企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商标冲突。

这包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企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三、避免商标冲突的注意事项1. 商标注册前的全面调研在商标注册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商标调研,寻找已注册商标并评估其与企业商标的相似性。

这有助于避免商标冲突的发生,降低后期解决冲突的成本。

2. 注册商标要避免主观晕眩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应尽量避免主观晕眩,即不要因为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冒昧地进行注册。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3.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药品名称是指用于标识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的词汇或词组。

药品名称的主要功能是帮助消费者识别药品,了解其成分、功效和使用方法。

商标权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药品市场中,药品名称和商标权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们对于药品品牌的建立、市场推广和消费者认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药品名称和商标权之间往往存在潜在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源于药品名称的通用性和商标权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

药品名称通常要求简洁、易懂,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而商标权则要求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因此,当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在表达方式或内涵上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纠纷。

冲突的产生原因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命名规范不统一。

目前,各国对于药品名称和商标命名的规定和标准尚未完全一致,导致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和冲突。

利益驱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药品生产企业和商家往往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通过不当手段侵占他人商标权,或将药品名称与已有商标混淆,导致冲突产生。

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对药品信息和市场动态的掌握有限,难以有效识别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差异,从而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冲突的影响分析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对各方利益和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首先,冲突导致药品品牌形象受损,降低了消费者对药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

其次,冲突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

最后,冲突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冲突解决方法针对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方法: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药品名称和商标命名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监管力度。

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名称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业 名 称 专 用 权 , 主要 是 侵 犯 企 业名 称 中的 商 号 或字 号 。 保护 企 业名 称 , 实 质 和核 心 其
也 就 是保 护 企 业 名 称 中 的商 号 或 字 号 。 在 不太严格 的意义上 ,我国有学者把二者等 同。 ” ( )商标 与商标专用权 二 商 标 ( 文 T a e r ) 是 指商 品 的 英 rd mak , 生 产 者 、 经营 者 或 服 务 的提 供 者 为 使 自 己 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 而使用在商 品及其包装上 或服务标记上的 由文字 、图形 、 字母 、 字 、 维 标志 和 颜 数 三 色 组 合 ,以及 上 述 要 素 的 组合 所 构 成 的 一 种 可视 性 标 志 。 与 贸易有 关 的 知识 产权 协 议》 ( RIS协议 ) 为 : 品 或服 务 区 别 于 另 一个 企业 的商 品或 服 务 的符 号 和 符 号 组 合 。 关 于 商标 权 ,在 我 国 现 行立 法 中还 没 有 明确 这一 概 念 ,而是 使用 了 “ 注册 商 标 专用 权 ” 这样的表述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与 商标权保护范围,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注册 商标 专 用 权 的 权 利范 围 ,是 指 注册 人 的权 利范 围仅 以核 准注 册 的 商 标 和 核定 使 用 的 商 品为 限 ,是 以 商标 的积 极 权 能 为 核心 划 定 的 范 围。 标权 的保 护 范 围 , 商 简单 而言 就 是商 标 权 人 行使 禁止 权 的 权 利 范 围 。 也就 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 的权 利 范围 。 这样 规 定 , 有利 于 全方 位地 保 护商标权人的商 标专用权。就具体商标而 言 , 以保护 的范 围 究竟 多宽 , 予 应依 该商 标 的显著性 以及知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 的 商 标 具 有 较 强 的 显著 特 征 ,法 律 对它 的保 护 范 围要 大 于 没 有独 创 性 因 而 显著 性 差 的 商 标 , 同样 知名 度 较 高 的 商标 要 比知 名 度 低的 商 标受 保护 范 围 宽 。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 利的冲突 三 所 谓 商 标 与 企业 名 称 的权 利 冲 突 ,是 指 分 别 属 于 不 同主 体 的 商 标杈 和 企 业 名 称 权 ,作 为工 业 产 权 在 形 式上 都 处 于 合法 状 态 ,而 在 实 际 中相 互 矛盾 或抵 触 的 权 利 并 存 和 利 益 冲 突现 象 。这 一 类 型 的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同样 可 分 为 有瑕 疵 的和 无 瑕 疵 的 权利冲突。在权利本身没有瑕疵的情况下, 或 者 说 原被 告 双 方 都 是通 过 了合 法 的 途 径 取 得 上 述 权 利 时就 算 商 标 和企 业 名 称 ( 特 取 部分 ) 使 用 的文字 相 同或 近 似 , 所 但是 权 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合法 、 规范 , 足以使消 费 者 将 商 标 权利 人和 企 业 名称 权 人提 供 的 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 ,不能认 为二者之 间存在 冲突 。

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划分与解决

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划分与解决

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划分与解决作者:王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间的冲突,是由于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使用了能够使消费者对彼此产生了混淆的相同或相似文字,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错误而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行业竞争与区域竞争日益激烈。

由于我国在商标与商号的管理方式上的不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

同时由于法律规制的不健全,很多企业存在着诸如“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将在深入分析并对商标与商号冲突进行细致分类的基础上,调查研究二者冲突产生的原因并探寻解决二者冲突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权利冲突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界定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由文字、颜色、形状、三维标志等构成,也可以是上述元素的集合构成。

商标权必须具有显著特征,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时能够便于消费者进行识别。

商标权具有国家授予性,是一种财产权,其保护期相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具有相对永久性,只要商标权人在每次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续展,该注册商标就有可能永远被保护。

商号不同于商标,它是企业等主体在进行企业经营活动的时候用来区别于他人使他人能够辨认自己的标志,前述的民商事主体不仅包括所有制企业,还包括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营组织,范围广泛。

商号是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标志,商号权是民商事主体对自己商号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从广义上来说,商号也可以被看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商业名称等,而狭义上的商号仅仅只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但是,其尽在其有效等级的范围内有排他的效力,相对于商标权在授予国范围内的效力,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

另外,商号与企业共存亡,无法定的保护期限。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的主要划分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间的冲突,是由于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使用了能够使消费者对彼此产生了混淆的相同或相似文字,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错误而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之路径

试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之路径
构 成 ,它 的主要 特 点是 方便 人们 识别 商 品和 服务 来源 的一种 标 系在 一起 , 因而具 有一 定的识 别 功能 , 表现 为人 格权 属性 ; 第 二,
志 。然 而 , 对 于商标 权来 说 , 指 的 是商标 持有 人按 照法 律规 定对 有较 大 的利 用 价值 。 商 号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向他人转 让从 中获利 , 所注 册 的商 标享有 使用 的权 利 。 另外 , 在 我 国《 商标 法》 的第三 条 同 时这 也是 商业主 体财产 不可缺 少 的一 部分 内容 , 因而表现 出财 规 定中 指 出: 只有经 过 商标管 理 局对所 注册 的商 标进 行核 准 , 合 产权 属性 。因 而 , 商 号权主 要涉 及到 以下 几 点内容 ; 首先, 使用 格后 才 是注 册商标 。因而 , 商 标注 册者 享有 商标 使用 权 , 并且 受 权 。 享有 商号权 利者 必须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应用 商号 ; 其 我 国法律 的保 护 。 所以, 按 照注 册原 则进 行注 册的 商标持 有人 才 次 , 禁止 权 。禁 止他 人使 用和 注册 商号 相近 或者 是类似 的商 号;
定而 实施 的, 在规 定中 已说 明只 有在 经过专 门商标 管理部 门的核 权 利冲 突 。除此之 外 , 从 世 界范 围来看 , 大部 分 国家 对知 识产权 定 后 的商标 , 才 可称 之为 是注册 商标 , 因而 , 只 有商标 的注 册者 才 能够享有 商标 使用 的专属 权利 , 而且还 会受到 我国相 关法律 法规 的保护 。 所 以我们 可得 出 : 按 照商 标注 册原则 进 行才 会取得 商标 的立法 即是分 散 、 单 行立 法 , 并 且不 同法律 都独 立运 行 。虽 然不 同机 构在 编制 或 者是修 改 知识 产权 法律 也会 对相 邻单 行法 律加 以考 虑 , 但 是此 种考 虑深度 以及 广度 都 极其 有限 , 同时还存 在着

名称争议申请书

名称争议申请书

名称争议申请书摘要:一、申请书背景二、名称争议原因三、申请书具体内容四、申请书提交及处理结果正文:【申请书背景】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在我国,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法律事务。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名称争议的情况,这就需要申请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书来阐述争议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名称争议原因】名称争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名称相似:不同的申请人在同一领域申请相似的名称,容易引起混淆,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恶意抢注:一些申请人试图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3.权利冲突:在同一领域,已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与待申请的名称发生冲突,可能导致权利受损。

【申请书具体内容】申请书应当详细阐述名称争议的原因,包括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申请号: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的名称和申请号,以便于相关部门查找和核实。

3.争议名称及申请人:详细介绍争议名称及其申请人,如有必要,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4.争议原因:阐述名称争议的具体原因,如名称相似、恶意抢注、权利冲突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5.请求处理事项:明确申请人的处理请求,如撤销争议名称、修改争议名称等。

6.签名及日期: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示正式。

【申请书提交及处理结果】在提交申请书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书内容详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可能包括:1.撤销争议名称:对于恶意抢注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名称争议,相关部门会撤销争议名称。

2.修改争议名称:对于名称相似或权利冲突导致的名称争议,相关部门会要求申请人修改争议名称,以避免侵权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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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分析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商标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企业名称用于区别作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司、组织和个人。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一般是指这两种合法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

由于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构成。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与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都是通用称谓,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有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发生冲突。

本文对商号与字号不作严格区分,在论及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时,有时使用字号或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提法。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包括多种形式:
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尤其是字号部分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登记的商标权的冲突;第三种情况,既把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又把他人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为商标,形成交叉冲突。

近年以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由零星事件渐有愈演愈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一些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甚至已呈遭群狼围攻之势。

商标与商号(字号)冲突案件在工商机关处理和人民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占了相当大比例,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从两者产生的原因来看,既有正常撞车,又有恶意搭车。

就正常撞车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后登记企业名称或者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使用。

这类情况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首先,由于汉字使用的限制,汉语又不象西文那样可以随便造字,并且企业多想使用褒义词,作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的词的可选词范围有限,这种冲突现象客观上难以避免。

比如以“东方”、“长城”等常用词作为商号的企业,全国各有超过5000家。

另外,从两者的管理方式看,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是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上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至省、市、县工商局均有权在其区域范围内核准企业名称,并无需检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反之,商标注册尽管由国家商标局一家负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商号”作为禁止注册的“在先权利”。

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

就恶意搭车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某文字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商号而将其用作自己的商号或商标,从事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活动,欲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借以牟取非法利益。

目前,在与商标的冲突现象中,发生法律纠纷的主要是这种情况。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的性质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违反《商标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法院能否受理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纠纷案件
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能否受理目前还有一些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类案件法院不宜受理,或者受理后也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企业名称专用权,都是经过行政机关合法登记或授权的合法权利,在没有经过行政机关处理前,一方权利人起诉另一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宜受理。

笔者认为,商标权或企业名称专用权尽管经过行政机关登记或核准,但这种登记或核准并不具备严格的实质审查特点,在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其中某个权利可能只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不具备实质上的合法性。

并且,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终究均为私权利,两个私权之间的冲突,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四、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相冲突的权利一般都有先后顺序,保护在先权利应当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通过审判确立对商事主体市场行为的评价标准,规范市场主体的注册、使用商业标识、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需注意的是,企业名称作为区别不同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专用属性,仅可由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专用,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对被告以经他人许可使用企业名称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保护在先权利应当考虑:
1、制止恶意注册和使用他人合法的。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搭便车,攀附他人在先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恶意注册与使用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必须坚决制止。

2、制止在后标识的继续使用。

如果被告注册企业名称(或商标)时,没有攀附原告商业标识的故意,不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但在后使用者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应当判令停止在后标识的使用。

3、制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知名度但没有注册的商业标识。

按照
TRIPS协议的精神,商业标识是否注册都应当受到保护。

将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知名度但没有注册的商业标识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也应禁止。

(二)遵循禁止混淆原则,明确权利行使界限
对于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冲突,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或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既损害了在先权利人商业标识的“品牌价值”,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法院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案件要注意遵循禁止混淆原则,明确两者权利的边界和使用范围,避免公众对相同或相近商业标识的混淆误认。

是否容易对原被告企业之间的关系或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是判断在先合法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标准。

一般来说,判断是否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首先要考虑原被告各自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等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是否相同或近似;两者的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或商品之间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是否造成混淆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字形读音含义进行判断。

只要字形读音之一基本相同并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
间存在关联关系造成误认的,即应认定为近似,同时还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同时衡量是否造成混淆或混淆可能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原告所主张的商业标识(企业名称、商标)应该在市场上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有一定的“美誉度”。

否则,很难说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会对两者的身份或提供的商品产生误认。

至于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虽不需要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但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其企业、商品(服务)的品牌知名度方面的证据,如:企业自身或产品(服务)的宣传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产品的销售量、销售范围以及市场占有率等。

2、行业特点和地域差别。

通常说来,原被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各自提供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相似,而且经营活动的地区重合,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如果原告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主要集中在某一地区或行业,被告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覆盖的地域与原告不同,尽管两者存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相冲突,一般也不宜认为在后权利人构成侵权。

(三)坚持突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才构成侵权的处理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混淆是损害商业标识(企业名称或商标)的区别功能、认定构成侵权的基本标准。

因此,只要被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在公众中产生混淆或混淆可能,或造成错误联想,就构成侵权,是否“突出使用”并不重要。

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构成。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签、产品或其包装
等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匾牌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现实中,既有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的,也有将企业简称(如地名加字号、字号加行业特点等)注册为商标的。

我们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应当将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对那些广为公众所知的消费者或相关领域的人员习惯上用的企业简称的纳入企业名称的规范范围。

尽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完整、适当的使用企业名称一般不至于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具有基本分辨能力和一般社会注意力的公众也不应当对完整、适当的企业名称使用情况产生误认和混淆不同的市场主体。

完整、适当的使用企业名称是企业名称专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将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不适当的无限扩大,以致不让其他市场主体正确、合法的使用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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