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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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3/28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推进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和加快实施“工业立市、创新推动”战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资源的作用,拓宽产学研合作渠道,使合肥市的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得到有效的公共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合肥市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中心”立足合肥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需求,通过组织、优化、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创建社会共用的科技创新服务基础平台,形成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成为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建设围绕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交流、合作、创新、服务”的原则,采取省市共建、资源共享、错位建设、功能互补的方式组织建设。并且以公益性为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宏观管理。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协调社会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管理体系。

(四)负责各类科技服务平台的指标、认定、考核和评估。

(五)负责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中心”暂设七个服务平台: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成立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可向“中心”申请认定,纳入“中心”平台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主要功能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投融资机构、科技中介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十条“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专业化”。其主要服务平台业务范围是: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筛选、分类、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全

新的技术发布和交易平台,实现技术供需双方的高效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挖掘全市现有仪器设备资源,充分利用省大型科学仪器平台,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三)科技文献信息服务。通过对科技文献信息数据库现状的调查和企业需求情况的调查,建立信息网站,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各方面的信息和数据资料。

(四)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建立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支撑体系,为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网络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和情报分析,开发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和战略评价、分析系统,加快知识产权的产出、转化、应用和扩散。

(六)专业技术公共服务。采取多种运营模式,省市合作,创建一些具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功能的平台,完善和构建专业技术服务链,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项目库,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为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降低其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

(七)投融资公共服务。多渠道联系创业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沟通各商业银行,建立创业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建设促进投融资双方资本对接的平台,为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细致、快捷、全面的投融资服务。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建设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

第十二条“中心”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

第十三条“中心”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成员应具有相关技术、经济、管理类的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中心”根据服务需要,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平台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本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中心”建立社会化评价机制,通过制定科学的平台评价指标体系和规范的绩效评价制度,形成内部自律与社会监督相互促进的评价模式,平台运行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中心”建设所需的资金采用多元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科技资金,并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

第十七条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各类服务平台的奖励费用和补贴费用。

(二)“中心”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 “中心”办公费用,包括对外协作、人员及培训、购买服务产品等。

(四)其他专项开支。

第十八条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类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中心”应制定经费管理的相应制度,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

作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向市科技局报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接受市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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