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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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合政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08〕13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企业、简化办理程序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窗口受理、媒体公示、阳光操作。

第四条成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复审小组(以下简称复审小组),由市创新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复审小组负责审核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

市财政局、创新办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体系。

负责实施本细则的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政策措施》第1条项目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1.市科技局、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别编制全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节能环保、公共安全)和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家电制造)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2.企业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3.市科技局、经委提出评审方案,报复审小组审核后分别组织评审;4.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5.市科技局、经委分别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合科〔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发挥中试基地(平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特制定《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46,现予以印发公布。

2021年8月13日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发挥中试基地(平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依据《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合办〔2021〕1号)、《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对现有产品或技术的结构、性能、工艺进行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验证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

3.加强产业领域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之间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在肥就地转化产业化。

4.利用中试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中试基地,面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中试服务。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2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和国家及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围绕影响国家和省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

第四条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通过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挥政府支持前沿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一)规划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指导中心建设和运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1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1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7日合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服务,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着力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为加快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城市、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更加优良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设计,规范先行。

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要求,结合我市现有基础,做好整体设计。

规范技术标准与管理制度,实现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制度标准。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合肥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肥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肥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根据安徽省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方案(皖人社秘〔2017〕190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创中心),是指由诚信人力资源机构自建,或者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受政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经属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验收认定,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正常开展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着眼增强服务对象的归属感和获得感,通过“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引导有实力、诚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建设就创中心。

支持社会力量为就业重点群体提供专业化的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鼓励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就创中心为本地企事业单位输送各类人才;支持优秀的就创中心申请认定省、市级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示范机构。

第二章就创中心的认定第四条就创中心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市区域之间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实际需求,科学引导、合理布局。

第五条就创中心的认定条件。

1、承建资质。

就创中心的承建机构需是经我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满2年,具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的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场所要求。

就创中心需要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服务场所,其中前台或接待窗口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分别设置就业服务(就业登记、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社保代理、法律咨询、就业援助)和创业服务(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孵化)窗口和功能单元,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条件和线上线下对接服务能力。

3.统一标识。

就创中心服务场所对外需统一悬挂“合肥市(XX县(市)区、开发区)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XX人力资源公司XX店)”标识,就创中心制作标牌、招牌、宣传资料,对外开展业务时,应采用统一的“安徽省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 L ogo。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修订)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修订)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8年10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以及相关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贯彻实施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知识普及,提高全体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科学探索等科技进步活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系制度。

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在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攻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技进步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8/03/28 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推进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和加快实施“工业立市、创新推动”战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资源的作用,拓宽产学研合作渠道,使合肥市的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得到有效的公共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合肥市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中心”立足合肥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需求,通过组织、优化、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创建社会共用的科技创新服务基础平台,形成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成为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建设围绕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交流、合作、创新、服务”的原则,采取省市共建、资源共享、错位建设、功能互补的方式组织建设。

并且以公益性为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宏观管理。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定“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协调社会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管理体系。

(四)负责各类科技服务平台的指标、认定、考核和评估。

(五)负责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中心”暂设七个服务平台: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的决议(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2021年8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新平台第三章成果转化第四章产业创新第五章人才支撑第六章科技金融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创新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全市发展主导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等建设,建立支持关键技术突破的工作机制,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滨湖科学城建设,建立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优化创新环境,推动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滨湖科学城整体规划、一体建设,建设国家级科学城。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合政办[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公共服务窗口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公共服务窗口包括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政务类服务大厅、窗口;所指的配套服务包括提供复印、照相、刻章等窗口现场服务。

第三条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禁止各种搭车服务以及高价收费等行为。

第四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并确定各类公共服务窗口确需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窗口配套服务项目。

第五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证件、证照、文件等复印件资料的下列服务事项,服务窗口应当配置并管理好复印设备,为办事对象提供免费复印服务,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一)户籍管理事项;(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事项;(三)人事人才、就业服务、培训鉴定以及劳动维权事项;(四)社会福利与救助事项;(五)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事项。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证件、证照、文件等资料的下列公共服务窗口,应当为办事对象提供有偿配套服务。

(一)出入境管理;(二)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管理。

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

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

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合创新办[2007]2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11.26【实施日期】2007.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创新办〔2007〕2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高效地运作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中资本金投入资金,根据《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合政〔2007〕42号)的规定,市财政局、创新办制定了《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组织申报。

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的管理,提高运作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合政〔2007〕42号)和《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试行)》(合创新办〔200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本金投入是指对我市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形式第三条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是资本金投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本金年度投入计划,审议资本金投入的重大事项。

市财政局是资本金投入监管部门,负责审核资本金年度投入计划,监督资金运作。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资本金投入资金的受托管理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创新办、财政局、科技局、经委和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组成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本金投入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7人,其中由市创新办推选2人、市财政局推选2人、市科技局推选1人、市经委推选1人、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推选1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21〕1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21〕1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

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等

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等

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合经技术[2008]35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08.11.06【实施日期】2008.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失效]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经技术〔2008〕350号)各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统计局二○○八年十一月六日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合政[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政办[2006]31号)试行以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进一步加快,推动了一批科技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服务,调动各类主体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市政府决定对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调整后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合肥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国家、省专项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三)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三)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肥创业;(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五)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七)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组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合发〔2019〕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科技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合肥市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围绕影响合肥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扶优扶强,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支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

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合肥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推荐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合政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根据《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应用基础研究逐年扩大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二、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试平台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三、鼓励建设双创载体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实施重大专项协同攻关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聚焦量子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合政[2011]108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6【实施日期】2011.09.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合肥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的关键时期,为积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变化,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我市大力实施工业立市、创新推动、县域突破、东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坚持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新型工业化发展,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创新推动”战略成效显著。

科技创新有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十一五”时期,高新技术产值由488亿元增长到2021亿元,年均增长32.9%;增加值由128亿元增长到620亿元,年均增长37.1%,高新技术产业增速平均高于工业增速5~6个百分点,占GDP 的比重由13.8%提高到23%。

新型平板显示、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一批新兴产业集群初步形成。

合肥成为全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及首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城市。

国家智能语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公共安全产业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家电产业基地获批,高新区成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全国金太阳工程示范区。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中心”),依照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建设工程化研发平台,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中心实行企业申报制度。

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 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只建立一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任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五)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形成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第七条 申报建立市级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属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鲜明的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熟练工人。

合肥筹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

合肥筹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

合肥筹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
佚名
【期刊名称】《合肥科技》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我市将筹建“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将成为国家科技创
新型试点市的标志性工程和具有合肥特色的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成为覆盖全市,辐射四方的“创新集聚高地”。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3
【相关文献】
1.科技部火炬中心领导视察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工作 [J],
2.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启动 [J],
3.合肥:筹建科技银行解决融资问题——合肥市各部门签下科技创新“责任状” [J],
4.市科技局召开推进遵义市科技创新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座谈会 [J], ;
5.遵义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遵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举行启动仪式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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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3/28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推进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和加快实施“工业立市、创新推动”战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资源的作用,拓宽产学研合作渠道,使合肥市的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得到有效的公共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合肥市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中心”立足合肥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需求,通过组织、优化、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创建社会共用的科技创新服务基础平台,形成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成为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建设围绕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交流、合作、创新、服务”的原则,采取省市共建、资源共享、错位建设、功能互补的方式组织建设。

并且以公益性为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宏观管理。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协调社会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管理体系。

(四)负责各类科技服务平台的指标、认定、考核和评估。

(五)负责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中心”暂设七个服务平台: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成立各类科技服务平台。

具备条件的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可向“中心”申请认定,纳入“中心”平台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主要功能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投融资机构、科技中介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十条“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专业化”。

其主要服务平台业务范围是: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筛选、分类、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全
新的技术发布和交易平台,实现技术供需双方的高效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挖掘全市现有仪器设备资源,充分利用省大型科学仪器平台,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三)科技文献信息服务。

通过对科技文献信息数据库现状的调查和企业需求情况的调查,建立信息网站,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各方面的信息和数据资料。

(四)科技创业公共服务。

建立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服务支撑体系,为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网络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和情报分析,开发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和战略评价、分析系统,加快知识产权的产出、转化、应用和扩散。

(六)专业技术公共服务。

采取多种运营模式,省市合作,创建一些具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功能的平台,完善和构建专业技术服务链,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项目库,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为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降低其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

(七)投融资公共服务。

多渠道联系创业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沟通各商业银行,建立创业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建设促进投融资双方资本对接的平台,为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细致、快捷、全面的投融资服务。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建设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

第十二条“中心”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

第十三条“中心”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成员应具有相关技术、经济、管理类的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中心”根据服务需要,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平台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本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中心”建立社会化评价机制,通过制定科学的平台评价指标体系和规范的绩效评价制度,形成内部自律与社会监督相互促进的评价模式,平台运行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中心”建设所需的资金采用多元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科技资金,并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

第十七条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各类服务平台的奖励费用和补贴费用。

(二)“中心”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 “中心”办公费用,包括对外协作、人员及培训、购买服务产品等。

(四)其他专项开支。

第十八条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类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中心”应制定经费管理的相应制度,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
作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向市科技局报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接受市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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