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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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合肥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地方财政支持或政策引导,由合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制度、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并在合肥科技网上()进行项目公示。

(二)评估评审制度。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相关材料。

(五)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正文:

----------------------------------------------------------------------------------------------------------------------------------------------------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1996年2月8日)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市评委会的日常工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市科技进步奖:

(一)凡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并有开发创新的科技成果;

(二)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市科技进步奖按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5年度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结果的通知-科高秘〔2015〕266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5年度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结果的通知-科高秘〔2015〕266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5年度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结果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2015年度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结果的通知

科高秘〔2015〕266号

各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2015年度我厅委托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开展了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主要以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功能为基本定位,根据孵化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数据的可支撑性与可操作性两大因素,重点选择2014年报统计数据中当年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当年在孵企业总数、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数以及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等指标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进行了绩效考核,权重的设计以“入孵”与“毕业”两大环节给予重点倾斜,突出孵化能力和效能。现将2015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排序公布如下。

附件:2015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排序

安徽省科技厅

2015年6月24日——结束——

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组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合发〔2019〕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科技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合肥市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围绕影响合肥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

步水平。

第三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扶优扶强,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支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合肥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推荐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我市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科技创新重大平台的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助推我市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制订本措施。

一、加强研发平台建设

(一)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平台。围绕国家产业技术创新重大需求,发挥科教资源优势,依托龙头国有企业,在高端工程机械、超级稻等领域,争创面向全球竞争、开放协同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积极对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争取若干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建设高水平研发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

科技局、市发改委)。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对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我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各类研发平台,可申请给予不高于设备价格或租金10% 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依托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一批集行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于一体的工业技术研究院。每成立一个工业技术研究院,由市级政府固定出资3000万元—5000万元,所在开发区和行政区固定出资1亿元—1.5亿元(含土地),所在高校(含无形资产)和企业出资1亿元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文本分析与绩效评价

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文本分析与绩效评价

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文本分析与绩效评价作者:许岭倪良新

来源:《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5期

许岭倪良新

(合肥市委党校,安徽合肥 230031)

[摘要]自主创新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经历了从1.0版到4.0版不断

演化的过程。为深入分析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绩效,本文采用文本分析、熵值法等对其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体系提供实证依据。

[关键词]自主创新政策绩效供给型政策需求型政策环境型政策

习近平多次强调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当前,长三角一体化、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战略驶入快车道,合肥作为多重战略叠加区域,应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

力度,加快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系

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等“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建设。纵观国内外,在科技进步与创新能

力建设中,政策作用不可忽视。因此,有必要对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进行分析和绩效评价,为

进一步完善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体系提供实证依据。

一、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文本分析

合肥市历来高度重视自主创新问题,2004年11月,合肥被批准为全国唯一的科技创新型

试点城市。2008年,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成立,合肥相继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改革实施方案。2011年,合肥市在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实施自主创新政策环境优化工程。

总体来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经历了从1.0版到4.0版不断演化的过程。2006年起,合肥市

开始出台系列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出台了《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科技创新

条例》的决议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2021年8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新平台

第三章成果转化

第四章产业创新

第五章人才支撑

第六章科技金融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创新环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全市发展主导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3/28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推进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和加快实施“工业立市、创新推动”战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资源的作用,拓宽产学研合作渠道,使合肥市的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得到有效的公共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合肥市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中心”立足合肥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需求,通过组织、优化、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创建社会共用的科技创新服务基础平台,形成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成为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建设围绕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交流、合作、创新、服务”的原则,采取省市共建、资源共享、错位建设、功能互补的方式组织建设。并且以公益性为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

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宏观管理。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24

•【字号】合政〔2021〕1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

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

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06.20

•【字号】科计[2013]69号

•【施行日期】2013.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科计〔2013〕69号)

各市科技局:

为加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工程中心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和备案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2.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

3.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合同(样表)

安徽省科技厅

2013年6月20日附件1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工程中心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省工程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和备案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绩效考核是对工程中心在连续两年内的建设、运行和社会化服务状况、取得的成效,以及省财政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考核范围为已立项备案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

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今年1月,省科技厅成果区域处即着手研究起草此“管理办法”,3月中旬将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科技局和有关专家意见,4月份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意见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对合理意见进行了吸纳。7月经厅政体处完成合法性审查,8月经厅务会研究通过,8月24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有关背景

1.国家文件急需贯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科高〔2018〕22号)和《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这两份文件在科技部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2018年12月印发)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之前均已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我省政策文件亟需修订完善。

2.有关文件要素欠缺。从实际工作来看,须对全省孵化载体进行评优并据此从省级层面给予支持和奖励,我省以上文件中既缺乏对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的详细指标,也缺乏相关评价流程。同时,从近年来巡视审计和申报认定(备案)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市级科技部门有把关不严的现象,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在我省以上文件中也没有针对此现象提出明确的惩戒措施。

3.全省布局有失均衡。截至目前,还有宣城、淮南、淮北、亳州、宿州5市没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淮南、六安、池州3市没有国家级众创空间,这既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不协调,更反映出全省孵化载体布局不均。

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速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孵化机构,结合我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新型创业服务载体。具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载体、创业辅导体系以及技术与资本支撑四项基本功能。

第三条众创空间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主要为早期创业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构成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第四条鼓励高校院所、各县(市)区、开发区等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众创空间。

鼓励众创空间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种子轮、天使轮投资。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该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和行业资源,运营管理团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19

•【字号】合政办[2006]31号

•【施行日期】2006.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合肥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专项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

(三)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
③+④≤15 分)。
6、创新创业活
①每举办 1 场“合创汇”系列活动得 2 分,最高得 4
6

分;②每举办 1 场双创活动得 0.5 分,最高得 2 分。
①聘请创业导师,≥10 名导师得 5 分,<10 名导师
7、创业导师
10
得 0-4 分;②导师服务单一企业案例(1 对 1 或多对
1 专项辅导),每个企业案例得 1 分,最高 5 分。
件得 1-3 分;3 件以下得 0-1 分。注:发明专利(含
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
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 1 件按 6 件计算。
①每千平米 2 家以上:5 分;②每千平米 1-2 家:2-4 5
分;③每千平米 1 家以下:0-1 分。
①年度毕业企业 1-2 家:1 分;②2 家以上:每增加
总分
分);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不配合科技部门推进众创空间各项工作的或组织
4
不力的,评估扣 1 分,直至扣完 5 分为止。说明:此
项内容采取扣分的方式。
3
①配合科技部门提交统计数据真实、齐全:3 分。
在孵企业每成为一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 2
业得 1 分,满分 2 分。
3
举办一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双创活动,得 3 分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2021)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服务“三农”热情,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三农”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产品。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志愿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工作,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条按照“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在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注册,经县市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科技厅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服务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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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科[2017]8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7.08.08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科[2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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