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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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保洁费用、绿化费用、安保费用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合理。

第五条小区业主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条物业公司要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业主和住户享有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明细。

第八条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收费向业主做出解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事项,并进行及时公示。

第十条物业公司要保障业主和住户不受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保养;2.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3.绿化景观维护和景观照明;4.小区安全和消防设施维护;5.小区门禁、巡逻和安保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提出,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公示于小区公告栏及物业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合理制定。

第三章缴纳方式及期限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月缴纳,业主负责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期限为每月的5日至15日之间,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第十八条业主若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使用公共设施、限制进入小区等措施,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九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收费核查和申诉。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收到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收费情况进行审查,对异常收费行为进行纠正。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268号)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委结合自治区实际,以内发改费字〔2014 〕102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具体要求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已经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各地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执行。

各地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吉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综合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指导价格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凡通过招投标或选聘方式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其服务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招标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提前告示服务价格凡开发商按规定可以预售、租赁的房屋,都应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自行确定综合服务价格和细化服务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将服务价格和细化的服务内容公示。

在签订房屋预售、租赁合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后至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按合同约定执行,服务价格不得提高,服务承诺不得降低。

(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服务价格1、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难以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由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收费管理细则无规则则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需要将规则。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物业收费管理细则,请阅读,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规范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红河州范围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1.3物业服务收费应符合公平合理、透明公开的原则,维护广大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

1.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2.1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消防费用、绿化养护费等。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2.2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明确列入《物业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和费用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3.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物业项目的类型、规模、地理位置、设施设备等因素进行制定。

3.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适用范围内公示,并提前向物业业主协会或住户委员会报备,以便形成广泛的意见征集和审核机制。

四、物业服务收费依据4.1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协议、法律法规、规划文件等。

4.2物业服务收费依据的变更应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及时通知相关物业业主,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物业服务收费方式5.1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按套型收费等多种方式,但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强制物业业主接受无合理依据的收费方式。

5.2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应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提前告知物业业主,确保其知情权。

六、物业服务收费公示6.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信息应在小区公告栏、物业管理处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物业业主及时了解收费情况。

6.2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费依据等。

并应在年初公布全年收费计划,确保物业业主的支付预期和计划。

七、物业服务收费监督7.1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做到透明公开,物业业主有权监督和查询相关信息。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组织和职责1.1 物业管理组织形式:云南省规定物业管理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组织来承担。

1.2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电梯等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1.3 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参与重要决策,如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等。

二、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2.1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云南省规定物业费用可以采取按建筑面积、按人均等方式进行收取。

2.2 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营费用。

2.3 物业费用的使用决策:物业费用的使用决策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组织共同商议,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批准。

三、小区安全管理3.1 保安力量配置:云南省规定小区应配置足够的保安力量,确保小区的安全。

3.2 出入管理措施:小区应采取有效的出入管理措施,如安装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非法人员无法进入小区。

3.3 应急预案和演练:小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

四、物业服务质量4.1 服务标准和承诺: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明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4.2 投诉处理机制: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4.3 定期满意度调查: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并及时改进。

五、违规行为处理5.1 违规行为的定义:云南省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如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滥用职权等。

5.2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调查、听证、处罚等。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1.背景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为了享受物业服务而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维修、保洁、安保、绿化、供水、供电等方面。

物业服务收费对业主来说是一项必要的支出,同时也是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

因此,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必须严格规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2.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讨论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给业主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3. 缴费方式业主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以方便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4. 收费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对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进行统一管理。

收费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管理、收支平衡管理等方面。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收费管理的公平透明、规范有序。

5. 退费管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退费申请。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认真核实申请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退费款项返还给业主。

6. 其他规定本细则未涉及部分的相关内容,应当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表2.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凭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业主委员会:指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全体行使管理、监督、协商、服务职能的组织。

2.业主大会:指所有业主共同行使决定小区事项的权利和义务的会议。

所有业主作为法定成员,有出席、表决、监督的权利。

3.财务核算管理:指对物业服务费进行收支核算,掌握收支情况,做到财务账目清晰、全面、准确。

困难及解决办法:1.在收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doc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所在城市的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业主自用部分,按其表计的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

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由自治区制定基本标准,规定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盟市在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收费标准。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有关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旳告知》,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旳公共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旳费用。

本实行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旳产权所有人。

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并获得对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旳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旳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合法旳价格竞争,严禁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旳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旳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旳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一样物业旳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旳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括别墅)有关物业服务旳,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一)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协议以外旳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步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旳。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旳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旳,同步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旳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旳住宅,但具有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旳。

湖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红河州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全文阅读

红河州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全文阅读

红河州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全文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完整版)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完整版)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欢迎共阅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本实本实活动的企第四条 物业争形成。

第五条 导监督州、本行政区第六条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第八条部门制定各州导价由州定期公布。

全省制定。

各地当地物业定、调整各州务收费基实行定,物业格主管部实行协商确定的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执行期限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019年整理】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整理】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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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州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商业用房)前期物
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商业用房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照《红河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下简称《指导价标准》).
第四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每项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三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项目和等级进行确定.
第五条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州发改委备案,同时报州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备案.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县市发改局及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商业用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价标准》
协商确定,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备案回执中列明的收
费标准作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备案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平面图(室内、室外或地上、地下);
(三)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四)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回执.前期物业服务若提供《指导价标准》最高服务等级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
度时,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载明所定等级对应的《指导价标准》中列示的收费标准、基本要求、分级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并与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根据《指导价标准》确定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标准若发生变动时可在《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拟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备
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的会议纪要.
第十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相应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指导价标准》中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项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构成.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房屋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未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配有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住宅小区,其设备的维修保养及运行费用不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外支付,其费用按成本收取,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代收代管.实行代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并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绿化养护及物业项目配建的蓄水池、化粪池、室外雨污管网的清洗清掏费用(不含维修)已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对蓄水池(罐)每年至少清洗二次,清洗后的水质必须达到自来水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自有产权车库(位)(含地上、地下)的物业服务费,按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保管服务收费由业主与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含开发商移交业主的规划内车位.对业主
共有车位的管理使用办法及收费标准应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
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委托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
合同中予以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
作为业主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建立之前,业
主共有车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暂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
导价的基准水平执行.业主共有车位有偿停放的所得收益扣除正常的
管理服务费用,其余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并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收
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
以与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的金额和用途,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支付,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房屋时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装修完成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
内全额无息退还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
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
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
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60个工作日内
如数退还业主;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的,业主应在修复后10
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
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房屋装修单位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电梯增容费)或变相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按每人
每证收取10元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装修产生的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清运,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清运成本收取.
第十九条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实行出入证(含ic卡等)管理服务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户三张卡的数量无偿提供给业主;出入证(ic卡)需要增加或者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证(含ic卡)工本费收取.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自立名目、自立标准擅自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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