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接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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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接收程序

1.目的

有时送至实验室的标本为不当采集或运送而来,这应视为标本失控并必须予以纠正,检测和向医师报告这些标本的结果,可能会提供错误的信息,导致误诊或治疗不当。因此,实验室必须坚持一条严格的标本接收和拒收准则。

2.标本接收

2·1严格按照(标本采集标准操作规程)采集的标本为可接收标本。

2·2标本到达实验室后应首先核对标签,标本上的病员资料应与申请单上一致.

2.3核对样本与检验项目。

2·4对于一张申请单上有多个检测申请的情况(如需氧培养+真菌培养查细菌+需氧培养等),应手工抄写另一张(或另几张)简易申请单将检测项目分开,抄写的内容极少应包括:病人姓名、住院号、标本类型、日期、检测目的及培养标本的实验室号。

3.标本拒收

标本的拒收原则:

3.1无标签的标本不接收。容器上未贴上病人标签,检验单与容器上姓名不符或检验单上未注明样本来源和培养项目。电话通知临床医师、护士,对于非侵害性方式采取的标本(尿v痰、大便、咽拭等)要重新采集送检。对于侵害性操作采取的标本(穿刺液、体液、

组织等)只有在采集此标本的医师联系确正后方可接收检验,并在报告时注明。

3.2延误的标本不接收。警告送检者并要求重新送检,特殊标本不能重新送检的,应在报告中注明“送检延误”。

3.3送检容器不当或渗漏,不接收。告知送检者并要求重新送检,无法重新采集的样本在报告时应注明。

3.4标本不合要求,不接收。如厌氧培养标本却按需氧培养标本送检,或一些不宜作厌氧培养的标本(痰、咽、排出尿、大便、口腔分泌物等)被要求做厌氧培养,此时应联系送检者,阐明实验要求:说明其不同支处。要求再送符合试验要求的标本或删除相应的检测要求。

3.5同一天申请作同一试验的重复送检标本(血培养除外),不接收。放于适当温度保存,联系送检者说明标本重复,若送检者坚持要求,应在报告单中注明。

4.注意事项

4.1所有接收的标本都应在30分钟内尽快处理。

4.2所有拒收的标本都应在30分钟内联系临床尽快处理。

4.3对涂片查细菌或真菌标本,门诊病人最好在30分钟内出报告。住院病人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4.4所有拒收的标本,其相关信息(如病室、申请医师、申请日期、联系纠正情况等)都应登记在“不合格标本登记表中”,并要求登记者签名

5.支持性文件

5.1本院样品采集程序

5.2不合格标本拒收记录,

5.3卫生部医政司编《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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