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第六章合同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鲁财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20〕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上商城平台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四章商品管理第五章交易管理第六章采购流程第七章诚信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
网上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组成。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及采购本国货物等规定,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级采购人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定本级网上商城采购范围、限额(数额)标准、交易管理,组织采购人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政策咨询等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引导供应商依法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违法责任追究,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7月7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山东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行为规范,夯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参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第七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姓名、住址、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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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程 序 违 反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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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过 程 和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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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六
)
采 购 活 动 中 存在 串 通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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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的 权益 受 到 损 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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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 商 提供 虚 假 资 料 谋 取 中 标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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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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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 调整后 的 时 间 延期 办 理验收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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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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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力 等 致使 项 目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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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 其立 项 资 格
收 回 巳 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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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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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实 施 情 况 的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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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审 计 与评估 的
项
目
承 担 单位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新 的 基 金项 目
六
项Hale Waihona Puke 目经 费使 用 违 反 有 关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第三 十 三条
验 收 通 过 的 基金 项
”
目
,
由 省住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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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城 乡 建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验 收 证 书 或 匾 牌
拨 经费
、
停止 拨 款
)
、
追 回 资 金等 处 理
(采购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最全版

(采购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和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壹)投诉人是参和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壹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且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能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发布日期】2013-07-02【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鲁财库[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1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采用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二章协议供货的范围第五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六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鲁财采〔2022〕2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4号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6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2月7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山东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聘用、抽取、履职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正向激励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鲁财库[2007]4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2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XX〕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采购人预算管理级次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质疑、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的方式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以及联系部门、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质疑函(格式见附件2)和投诉书(格式见附件3)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标准范本要求准备。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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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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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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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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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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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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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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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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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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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条竞争性评审,是指购买主体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小组对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方式。
第四条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的购买方式。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具备组织项目购买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组织购买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承担具体购买工作。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颁布日期: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文号:鲁建发[2005]2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
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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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2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采购人预算管理级次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质疑、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的方式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以及联系部门、电话、传真和地址等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质疑函(格式见附件2)和投诉书(格式见附件3)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标准范本要求准备。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供应商质疑的直接答复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质疑答复工作。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不能因为委托而推卸质疑答复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供应商投诉受理的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对质疑、投诉事宜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与答复第十一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的;(二)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三)采购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四)采购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的;(七)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八)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的。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可以对其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二)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四)质疑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供应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期限届满之日。
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因其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不得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授权委托书,并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各一份数量提供质疑函副本。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以及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诉求;(四)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附翻译人员签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据实署名。
其中,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照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并由质疑供应商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加盖公章)。
代理人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提交质疑函。
提出质疑的时间应以直接送达或者邮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第十七条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回复并说明原因:(一)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潜在供应商对其已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质疑除外);(二)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三)所有质疑事项均超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四)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五)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六)采购文件已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违反采购文件约定的;(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认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函副本及时送达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
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所掌握的采购文件、资料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质疑答复为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工作。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二)开标前质疑的,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三)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四)预中标(预成交)供应商情况;(五)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二)质疑事项成立,但情节较轻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以公告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中止采购活动或者认定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予以公告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参照本条前四项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等;(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以及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日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投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参与所投诉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未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但已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二)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了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任何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诉求;(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据实署名。
其中,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照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并由投诉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加盖公章)。
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格式见附件6)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五)投诉正式受理前,投诉人放弃投诉的,视为未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