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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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必要条件及程序
有效质疑投诉条件:
1、质疑函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的六项内容。
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
2、投诉书内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9月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供应商质疑、投诉都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明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投诉流程
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52条)
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53条)
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法》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5、受理投诉:财政部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
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
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
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民事诉讼法)
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内,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8条、12条)
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