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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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威廉的征服与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形 成的前提条件,也是普通法形成、发展的起点; • 第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行,巡回法官的活动,是 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 • 第三,英国当时各地存在的分散的习惯法,是普通 法形成和发展的源泉,无论是关于土地诉讼的各种 规则,还是处理契约纠纷、侵权损害案件的具体做 法,主要都来自当时的各种习惯法; • 第四,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普通法成为通行全 国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大的王权,即使形成了统一 的法律规范,也无法推行到全国各地,不能成为适 用于全国的普通法。
程序先于权利
• 形成与发展———“令状”(writ)
• 所谓令状,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签 名,主要内容在于命令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 令状以国王名义发布,实际上是由国王秘书处(court of chancery)具体负责草拟、颁布,类似我国古代的 圣旨 。 • 试举一例: 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 我命令你处理 abingdon 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 stanton 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生侵害其权利之事 件。否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威斯特 敏斯特见证。
普通法的起源
• 产生的环境
1. 民族特征: 英国社会的 平衡特征突出 2. 英国社会各阶层相对平 衡 3. 社会中的个人和集团相 对平衡,个人具较强的独 立性和权利意识 4. 地方习惯法占据统治地 位
普通法的产生
• “诺曼征服”——契机 • 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 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 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即“我的附庸的附庸, 也是我的附庸”。 •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 财产的再分配。
• 毛国权:《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 第1卷 • 姜栋:《英国普通法“程序先于原则”的思考》,载《河北法学》第 25卷第4期 • 耿龙玺:《英国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亨利二世前英国法对普通法形 成的影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卷
什么叫“普通法”
“普通法”并非英国法独有的概念,最初教会法学教以之称呼 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个地方习惯。在法德,“普通法”用 来泛指那些区别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的适用于整个国家的 法律 对英国法而言,它亦有多重含义 1.它是指12世纪以后因中央集权制建立而在英格兰皇家法院 统一的法律,主要区别于领主法院适用的地方习惯法。它既 包括由法院创制的判例法,也包括国王政府的制定法。 2.它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 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 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3.从比较法的角度说,它指的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 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它区 别于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对遵循先例原则的评价
• 1.遵循先例在公开地维护法的稳定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 的适时性。 • 2.与制定法相比,它更具有灵活性。此外,法官还可以通 过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对前案的事实重述以及对 先例和“判决根据”的“解释”来创造法律。 • 3、是一种立法和司法过程的统一。一个判决的完成同时 也是一项立法活动的结束。因而省时省力,减少了立法资 金的投入。 • 4、公开化的审判制度便于法律监督,造成了司法审判和 法律监督的统一。
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King’s Bench)
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
• 出现于亨利一世时期 ,为了适应普通诉讼当事人投诉便 捷的需要,巡回法庭由数名法官组成,他们都是熟悉法律 的王室成员,主要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民事案件以及刑事 案件; • 亨利二世继位后,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把巡回审判 发展成为一种正常性的司法制度. ,1176年,亨利二世通 过颁布《北安普顿法令》,将巡回区调整为六个,并成立 了六个巡回法庭,每个法庭由3名法官组成,分别巡回审 案; • 13世纪后,巡回审判制度趋于完善。一方面,确立了综合 巡回法庭和普通巡回法庭两种不同的巡回法庭形式。另一 方面,巡回审判定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到亨利三世时期, 形成了普通巡回法庭每年两次巡回全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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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之处
1. 判例数量庞杂,一方面造成了引用上的困难, 另一方面又成为法官不循先例的借口,因而可 能造成审判活动中的随意性增强。 2. 判例中的规则深藏于判决之中,需要后人发 掘引申,所以运用不易,非经过专门训练难以 胜任。 3. 判例法虽然具有微观层面的调整的适时性, 但缺乏宏观改革的机制,使之倾向于保守。
遵循先例的内容
•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所有其他法院都 必须遵循,并且它对上议院自身也有拘束力,但是它自己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遵守自己先前的判决(1966年后); • 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于除上议院以外,包括自身在内的 所有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先例,除特别情况以外,其民事 分院必须遵循自己的先前判决,刑事分院在很多情况下并 不那么严格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 • 3、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拘束力,但对其 自身却没有绝对拘束力。不同分庭(王座庭、大法官庭和 家事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循对方的判决,但如果认为一 项先前的判决有错误,则可以不遵循。
“程序先于权利”
• 13世纪的令状主要分为两大类 • 一. 王室特权令,即法院根据至高无上的 王权,对已有初步证据将要定案的案件作 出的,如人身保护令,履行职责令,移审 令、停止执行令等 • 二. 原始令状,即开始诉讼令,是责令被 告到法庭出庭的书面命令,为提起诉讼所 必需。
• 第四阶段:( 1307 - 1833 )令状制度的衰 退时期。 1832 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 人诉讼的各种令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 状形式。 1873 - 1875 年《司法条例》,合 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诉讼均以诉 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4、所有低级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等)均受以上高 级法院判决的拘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 自身均无约束力。皇家刑事法院虽为最高法院的组成 部分,但其判决的效力与低级法院大致相同,对下级 法院及其自身只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
• 注意:此处所指的由拘束力仅指判决的核心部分“判 决理由”,至于其“附带意见”则仅有说服力而无拘 束力。
先例通常具有纵横两个向度上的效力: 纵向效力是指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 约束力,各个法院都要受较高等级法院判例的绝 对约束,除非该判例为高级法院所否定。 横向上的效力是指同一法院以及同一级的不 同法院的先例是建立在“法官之间的礼让”基础 之上的。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
• 1、历史成因。巡回法官在返回之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 情、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 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 2、民族特性。英国人民族性中最显著的部分是看重行动, 他们看重的是实际、做事情依赖直觉和经验。所以他们对 高度抽象化道德法律条文不甚感兴趣,在遇到纠纷时候, 他们不看理论如何解释,而看法官是如何处理的。 • 3、法官职业化。
• 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时候往往会选择那些最了解案 情的以及对当地习惯法较为熟知的人。在涉及到 案情和习惯法的同时,法官还会询问简单的习惯 法规定过程。经过这样的各地巡回。法官们便在 这种轻松的询问中了解并掌握了全国范围内的习 惯法。当重返威斯敏斯特时,法官们便聚在一起 讨论研习各自了解到的东西。并对它们作出评价, 把各地的风俗习惯甚至法律规则极其法律原则集 于一体,进而提炼出能适用于各地的统一原则。 统一法律适用规则和原则的确立为普通法的统一 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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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先于权利
•ຫໍສະໝຸດ Baidu概念
• 所谓“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要看当 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 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 保护。
• (1)普通法的内容只是诉诸程序,程序因令状的 不同而不同 • (2)权利依赖于程序的存在 • (3)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 特征
小组成员:唐露 刘杰 席云秀 马晓 燕 贾西红 宋睿
参考文献
•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第三版 • 约翰.哈德森著:《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 格兰的法律与社会》,商务印刷馆 • 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卡内冈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钱弘道著:《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第三阶段:(1272-1307)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 他号称英国的查士丁尼,可见当时制定法的发展 势头。
令状制度的定型化 在1258年国会产生的同时,聚集在国会的地方贵族便制 定了《牛津条例》,规定未经国会允许,国王不能颁布 新的令状,直接限制了令状类型和种类的发展,从而导 致严格的令状登记制度的产生。
王室法院的建立
御前会议(大会议、小会议) 三大普通法法院的形成: 理财法院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 王座法院
王室法庭的兴起是普通法的载体,为普通 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
陪审制度的形成
• 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了一种新的审判方 法来解决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争端,由12个当地骑 士组成的陪审团来确定哪一方对争诉土地更享有 所有权,从而发出权利保护令状,使其拥有合法 资格。
• 陪审对于普通法形成的意义在于它为王室法官们 提供了一条了解和熟悉各地习惯的有效途径,同 时在较短时间内能够使王室掌握全国习惯法的动 向也是为普通法形成所做出的贡献。
二、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①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 法院。 ②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 令状进行审判。
③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
a、主要内容 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 1176年的“诺桑普顿诏令” 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 b、结果 王室法院系统建立 巡回审判制度建立 陪审制度的形成
普通法的特征
1. 2. 主 3. 4. 份 5. 封建性较重,内容僵化 救济方式有限,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 以判例法为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法官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兼具三种身
以习惯法为基础,“程序先于权利”
遵循先例
• 遵循先例,简而言之,就是“以相似的方法处 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如C.K.艾伦爵士所言:“高级法院所作出的现行 判决,或者一般地说(虽然并非总是如此),同 级法院所作的现行判决,如果它确立的原则是清 楚的、确定的,并且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事实, 这些判决不论法官喜欢与否,都是具有拘束力 的。”
• 令状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 : • 第一阶段:( 1066 - 1154 )令状制度的萌芽 时 期 。 令 状 起 源 于 法 兰 克 命 令 制 度 (praeceptiones) ,在诺曼征服之后援入英国 。 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 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 • 第二阶段:(1154-1189)亨利二世在位时 期是令状制度的繁荣时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 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 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 书处购买令状即可。至13世纪初,令状日益增多, 进入空前繁荣时期。
巡回法庭如何影响普通法的形成?
对地方行政和郡守加以控制,逐渐架空了郡守的 权力,将中央权力渗透到地方行政过程中。而且, 正因为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以一种司法审判的过程 进行的,无形中将地方人民的生活纳入到了普通 法的框架之内,使普通法得到了广泛的施行。 巡回法官在工作的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地方民情以 及习惯带回中央,相互交流,互相承认,也成为 普通法形成中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