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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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简史

普通法简史

普通法简史普通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世界许多国家法律的基础。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演变,至今仍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普通法的起源、发展、特点和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普通法的起源和发展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格兰是由各个领主统治的分散政治体系。

各个领主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建立,国王开始发挥统一法律的作用。

国王派遣法官巡回各地审判案件,这些法官以自己的判决为依据,建立了普通法的基础。

这些法官的判决被认为是权威的,成为了普通法的权威依据。

在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英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有了很多的变化。

例如,威廉一世在1066年征服英格兰后,他引入了诺曼法系,这种法律体系对普通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13世纪,成文法开始在英国出现,这些法律条文成为了普通法的一部分。

到了17世纪,普通法被认为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成为了英国的宪法之一。

二、普通法的特点普通法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基于前例的法律体系。

前例是指先前法院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权威的,可以作为后来案件的判决依据。

普通法的法律规则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法院根据前例和常识推导出来的。

这种基于前例的法律体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普通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

由于普通法的法律规则是由法院根据前例和常识推导出来的,所以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这种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得普通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三、普通法的应用普通法被广泛应用于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在英国,普通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涵盖了很多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和宪法等。

在其他国家,普通法也被广泛应用,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普通法的影响。

普通法的应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它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引言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国际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学者来说,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和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含义、起源、特点以及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

一、普通法的含义与起源1.1 含义普通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以判断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并试图通过创造法律先例来解决不同案件之间的相似问题。

普通法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1.2 起源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当时国王多为了加强集权而颁布一系列法令。

这些法令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普及,因此法官们开始以判断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而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二、普通法的特点2.1 依据判例普通法的最大特点是以判例为依据,即以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这使得普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为后续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基础。

2.2 司法判断权普通法在判决过程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受严格的法条束缚。

这种司法判断权的运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3 遵循先例虽然普通法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尽量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对相同情况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三、普通法的应用3.1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应用。

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从12世纪开始形成,并在其殖民地逐渐传播。

美国的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同时又根据本土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发展。

3.2 其他国家除英美法系国家外,其他国家也受到普通法的影响。

许多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采用了普通法体系作为其主要的法律体系。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刑事法院也采用了普通法的原则。

四、衡平法的含义与起源4.1 含义衡平法是一种注重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官应根据特定情况主观判断,从而不仅仅依靠先例进行决策。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

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国王詹姆斯一世(英国)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

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

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

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

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后来,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颁布诏令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

从此皇室法院的法官们更加频繁地到地方去参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进一步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

回到威斯敏斯特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介绍各地的习惯法,交流法律意见。

出于统一法律规则的需要,法官们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的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制体系,它是一种司法判断和行政政策的基础。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普通法曾经是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但如今它已经被其他法律体系取代。

普通法是英国宪法的基础,也是英国政府拥有和行使法律权力的最重要的来源。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英国普通法最初源于法典,也就是被习视为法律状况的古代法典。

它的概念可以上溯至早期的古罗马帝国,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古罗马法典《罗马法》。

12世纪以后,正式取代古罗马法的英国普通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英国贵族封建时代,贵族们将它们自己有利的法律制度纳入普通法体系中,从而使得普通法变得更加复杂。

在17世纪英国宪法建立之前,普通法一直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基础法律体系。

17世纪英国宪法的制定,使普通法得以更加系统化,也使得普通法受到了宪法的保护,成为英国政府拥有和行使法律权力的最重要的来源。

英国普通法的特点英国普通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

首先,它的法律系统是以司法判断和行政政策为基础的,确保了法律的灵活性和更新性。

其次,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也表明,它能够更加容易地吸收新的法律规范,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国普通法具有长期的发展历史,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国家都把英国普通法作为参照,把它作为司法判断和行政政策的基础。

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一些原则,并将其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中。

结论英国普通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司法判断和行政政策的基础,它受到英国宪法的保护,也影响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

英国普通法的特点是灵活性、更新性,以及容易吸收新的法律规范,使它更加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一、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

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实用版)目录1.英国法的概述2.英国法的历史发展3.英国法的主要特点4.英国法的现代变革5.英国法对中国的影响正文1.英国法的概述英国法,又称普通法或判例法,是源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主要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和发展来形成法律规则,而非像大陆法系那样依赖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

英国法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它的深刻影响。

2.英国法的历史发展英国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盎格鲁 - 撒克逊时代,那时的习惯法和土地法为英国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诺曼征服时期,英格兰开始引入罗马法和教会法,对原有的习惯法进行改革。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法逐渐形成了以判例为基础的独特法律体系。

3.英国法的主要特点英国法的主要特点包括:判例法、普通法、法典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核心,它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来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是指英国本土的法律,与受罗马法影响的大陆法系相对。

法典法是指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如我国的《合同法》和《刑法》等。

衡平法是英国法中一种旨在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制度。

制定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英国的《宪法》和《民法》等。

4.英国法的现代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英国法也在不断进行现代化改革。

一方面,英国法试图通过简化法律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方式,使法律体系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另一方面,英国法也在努力与其他法律体系,特别是欧洲大陆法系,实现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5.英国法对中国的影响英国法对中国的影响深远。

在清末,随着西方法律制度的传入,我国开始学习并借鉴英国法。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尝试对英国法进行引入和移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改革,英国法在这些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我国在很多方面仍受到英国法的影响,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总之,英国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力的法律体系。

通过判例法、普通法等方式,英国法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人们习惯将当今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划分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前者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后者则以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为典型。

普通法其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非法典化的,法律规则主要存在于法官以往的先例判决中,法官的判决引用的依据是以往的判例,因此又被成为判例法或者法官法,相比之下大陆法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法典化的,法律规则存在于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官在判决中引用的依据的主要是成文法。

除了这些差别,在法院体系、法官角色、诉讼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非常大的区别。

英国(主要指英格兰)是普通法的母国,为什么普通法会在英国产生?推动其成熟完善,独树一帜的因素有哪些?比利时法律史学者范·卡内冈教授创作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的解答。

这本书主要论述了与英国普通法诞生密切相关的三个因素:王室法院体系、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

一、王室法庭体系的建立和普通法的形成古代的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就像《权力的游戏》里描绘的,国家的界限是不清晰的,国王的衰弱是纷争并起的征兆,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政治家族明争暗斗、彼此挞伐,只为获得王冠,让世人臣服。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军队,战胜了英王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英王哈罗德。

哈罗德战败身亡,伦敦不战而降,威廉被加冕为英国国王,法国人统治英国的诺曼王朝开启。

对于入侵者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头等问题是如何有效的统治自己的殖民地。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征服者的统治智慧、能力和技艺。

除了生物学上民族联姻融合,语言融合,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封建制的建立的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制度安排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事实上并存了。

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欧洲了封建制,“英国的封建主义是诺曼征服的产儿”,在诺曼王朝的影响下,英国成为“西方最完美的封建王朝”。

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论普通法的最初形成[摘要]:普通法是英美法中一个独特的概念,也是各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基础,因此对于其最初形成的探讨是十分有意义的。

普通法的形成是一种自生自发在各种习惯上,在中央王室集权过程中形成的。

在其形成过程中,既有人为的因素,但同时,很多制度的发展又看似自然而然形成的,而多元力量的制衡使得王权始终难以完全压制其他力量,这也是一重要原因。

如此,便形成了令人瞩目的普通法制度,并随着产生了不同于大陆法系立法理性的独特的“司法理性”。

[关键词]:普通法;形成;诺曼征服;亨利二世改革;程序优先;司法理性在中国,一谈普通法,我们往往会想到“程序优先”、“先例约束的判例制度”等诸如此类的概括描述,但对于普通法的历史则恐怕是了解不多了。

只停留在这一层面上的认识自然是不够的。

而通常,我们要描绘某个法律体系,往往需要沿着历史的足迹,通过对那些可能对于历史发展方向足以产生影响的事件的透视,以及对由此产生的制度的缓慢变化与演进的把握,方可真正地去理解此法律体系的特征与理论意涵。

而对于普通法的了解与把握,自然也应该如此。

而事实上,我们也很难从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角度去理解英国普通法,离开具体的历史背景,普通法的发展更像是一团乱麻,无从下手。

故,本文便尝试着通过对普通法的最初形成的一段历史时期的考察,来解读普通法的特点与所蕴涵的独特价值理念。

一、普通法的概念辨析普通法的概念并非英国法所独有,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惯。

而在法国和德国,普通法也曾用来泛指那些区别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适用的整个国家的法律,当然它的出现比英国普通法晚了了好几个世纪。

普通法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词汇,即使对英国法而言,它也有多重涵义。

就法律体系而言,一般称作的“普通法体系”是区别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如德国法律体系的一种法律体系,在此,显然普通法一词是代表或涵盖了构成英国法律体系的其他各要素或各有机组成部分。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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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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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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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是一本关于英国法律史的重要著作,作者是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法学教 授哈罗德·伯曼。该书以法律的角度深入探讨了英国社会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的发展过程,并着 重强调了英国普通法的重要性。 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是一个由封建领主和国王共同统治的国家,这种政治结构导致了法律制度的复 杂性。在当时,英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地方贵族和封建领主掌控,而国王则通过任命官员来监督 和管理地方司法。然而,这些官员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掌握法律体系中的所有规则和程序,因此导 致了许多不公正和混乱的现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普通法逐渐成为了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这个过程是在诺曼征服之 后开始的,当时英格兰的国王威廉一世将许多大陆上的法律制度引入了英国。这些法律制度包括 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法庭程序等等,这些制度逐渐成为了英国普通法的基础。
在书中,作者提到了许多我认为很有趣的观点。例如,作者指出,英国普通 法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多个阶段,其中许多法律传统和惯例都是在 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作者还强调了法律与文化、社会、政治等领域的密切,这使 我们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当然,这本书也有其局限性。例如,虽然作者提到了许多有关英国普通法的 观点,但并没有对其与其他法律体系的比较进行深入研究。虽然作者对英国普通 法的起源和演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但并没有对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和变革进 行深入探讨。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特征

• 第三阶段:(1272-1307)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 他号称英国的查士丁尼,可见当时制定法的发展 势头。
令状制度的定型化 在1258年国会产生的同时,聚集在国会的地方贵族便制 定了《牛津条例》,规定未经国会允许,国王不能颁布 新的令状,直接限制了令状类型和种类的发展,从而导 致严格的令状登记制度的产生。

•程序先于权利ຫໍສະໝຸດ • 概念• 所谓“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要看当 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 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 保护。
• (1)普通法的内容只是诉诸程序,程序因令状的 不同而不同 • (2)权利依赖于程序的存在 • (3)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
• 令状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 : • 第一阶段:( 1066 - 1154 )令状制度的萌芽 时 期 。 令 状 起 源 于 法 兰 克 命 令 制 度 (praeceptiones) ,在诺曼征服之后援入英国 。 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 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 • 第二阶段:(1154-1189)亨利二世在位时 期是令状制度的繁荣时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 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 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 书处购买令状即可。至13世纪初,令状日益增多, 进入空前繁荣时期。
先例通常具有纵横两个向度上的效力: 纵向效力是指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 约束力,各个法院都要受较高等级法院判例的绝 对约束,除非该判例为高级法院所否定。 横向上的效力是指同一法院以及同一级的不 同法院的先例是建立在“法官之间的礼让”基础 之上的。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

什么是普通法?

什么是普通法?

什么是普通法?普通法(Common Law)是指源自英国传统法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已成为全球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普通法的特点是专注于法律实践,以判例为本,法官的裁判对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普通法的起源、特点和应用等。

一、普通法的起源1.1 中世纪的英格兰贵族法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当时的行政权力更倾向于由地方领主来行使。

贵族们自然而然地也就形成了自己的司法权力,贵族们的法律被称作为贵族法(Manorial law)。

在这种法律体系下,贵族都有着比较明晰的权利和义务,一些争议的解决方式就是按照惯例通过裁判判断。

这种判断方式不具有官方性质,但远古时期的判例,逐渐形成了一些惯例,对于今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2 大陪审团和法官裁判到了13世纪初,由于国王需发掘更多的财富,他开始强力干预当时的法律活动。

成立了法院,将法官的权力逐渐统一起来。

他们编写了大量的法律条文以供参照,同时建立了大陪审团(Grand Jury)来处理重要的或者危及当地贵族权益的案件。

在这个体系下,普通法因法官审判的判例积累而发展,法官裁判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依据。

从而,完成了普通法诞生的过程。

二、普通法的特点2.1 判例为本普通法的原则是基于先前的判例进行裁判。

这种做法最大的优点是方便和高效。

法官往往基于过去的案例来解决新的案件。

判例性质使得裁判锁定在具体的个案上,法官不能违反判例去判定案件,因此具有比较稳健的案例处理方式。

2.2 理性与公正普通法的裁判非常看重现实的精神状况,同时也非常看重法律精神。

普通法对于个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某些特定情境的影响下作出裁判决定。

这种方法在处理疑难案件时,非常适用。

法官可以透过一系列的裁判决定来找出案件的真相。

2.3 追溯性普通法律接受先例的判决,因此,它有判定先例的能力,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法律和法规,反映了法律的经验和历史性。

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是指英国传统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中世纪,至今仍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得到广泛运用。

相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普通法更注重判例法和司法解释,强调司法裁量权和法官的独立性,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

普通法的历史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当时的国王在各地设立了法庭,由皇家法官主持审判。

这些法庭的判决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力,成为后来普通法的基础。

在十六世纪时,英国议会开始制定法律,但是普通法仍然是主要的法律来源。

到了十七世纪,英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普通法和立法法逐渐平衡,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普通法也传播到了其他国家。

在美国,普通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律体系,但是在独立战争后,美国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创立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但普通法仍然是美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法的特点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判例法和司法解释,强调司法裁量权和法官的独立性,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

判例法是指司法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被后来的法官引用和运用。

普通法的判例法是基于先例的,即后来的判决可以参考前面的判决,但不一定必须遵循前面的判决。

这使得普通法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司法解释是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解释的约束力。

在普通法中,法官有更多的权力来解释法律,这使得普通法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普通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司法裁量权和法官的独立性。

在普通法中,法官有更多的权力来裁定案件,这使得普通法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同时,法官的独立性也得到了保障,这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和客观。

普通法的应用普通法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这些国家,普通法是主要的法律体系之一,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混合法律体系,将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相结合。

在普通法的应用中,司法判决和法律解释是非常重要的。

在普通法中,司法判决形成的判例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则,同时法官的解释也可以对法律的应用产生重要的影响。

什么是普通法?

什么是普通法?

什么是普通法?普通法是指在英国和其它一些英国殖民地和地区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体系,也被称为英美法系。

普通法通过判例法的方式不断积累和发展,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

以下是关于普通法的一些基本知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普通法的历史普通法起源于英国,其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中世纪,英国的社会组织比较松散,国王并没有很强的管理力量。

因此,地方上的法庭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则。

这些规则称为普通法,因为它们适用于普通人而非某个特定阶层。

2. 普通法的特点普通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判例法为基础。

也就是说,以前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后来的法院所认可,而这样的判例会不断地积累和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

与此同时,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通常会参考过去的判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原则,来确定当前案件应该如何裁决。

此外,普通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强化了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

其历史背景中,英国封建主义渐渐崩溃,以自由、繁荣为目标的资本主义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普通法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权,这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3. 普通法在现今的应用普通法是一种可变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它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改变。

目前,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普通法仍然是主要的法律体系。

此外,在大多数英国殖民地和地区,普通法也被作为主要的法律体系使用。

总的来说,普通法是英美法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判例法的方式不断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

在当今世界,普通法仍然在被广泛使用,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普通法的最早起源

普通法的最早起源

普通法的最早起源亨利二世之前,英格兰有两种庭审方法:“酷刑”和“决斗”,亨利二世之后,巡回法庭和陪审团制度成为两种重要的额庭审制度,并且一些习惯法和地方习惯逐渐被众多“先例”所取代,英国普通法由此开始形成。

所以说,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对英国法律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诺曼征服标志着英国历史上大变革时期的到来。

威廉竭尽所能巩固自己的权利防止贵族们挑战他的权威。

威廉于1087年在诺曼底离世。

他有三个儿子。

根据威廉遗嘱,他的大儿子罗伯特Robert得到了诺曼底,二儿子“红脸”威廉获得英格兰,而他的三儿子亨利则得到一笔钱财。

“红脸”威廉在一次狩猎中意外被一只箭射中身亡,于是亨利自己就于公元1100年8月在西敏斯特教堂加冕为亨利一世。

亨利一世的女儿和法国安茹的伯爵“金雀花”杰弗里结婚,他们的儿子也被取名为亨利,1154年加冕为英格兰王亨利二世。

在英国历史上,亨利二世是“金雀花王朝”的建立者。

他于1152年和法国阿基坦女王埃莉诺结婚后,拥有了整个法国西部从诺曼底到西班牙边境的领土。

事实上,在亨利一世死后和亨利二世加冕前这段时间里,英格兰国内的领主就支持谁继承王位分成了几派。

英格兰为此陷入了持续十多年的内战。

许多贵族利用混乱的时机巩固了自己的地位,扩大了自己的控制范围。

当亨利二世继位(1154-1189)时,王国已陷入混乱状态,许多严重的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减少贵族的权利并防止以各种私人名义为借口发动战争,亨利二世迫使外国雇佣军离开英格兰。

他还摧毁了大量贵族自己非法修建的城堡并扩大了自己郡长的权利,同时,他以民兵为武装依靠,这些民兵由英格兰自由民组成。

以“hide”(“a former measure of land used in England, typically equal to between 60 and 120 acre, being the amount that would support a family.”[Concis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revised 10th edition ])为基础的土地年税被取消了,代之以一个臣民的年租金动产的一定比例为税收评定标准。

普通法的名词解释

普通法的名词解释

普通法的名词解释普通法是指一种法律体系,源于英国,也被广泛运用于英联邦国家和美国等国家。

它的基本特点是以判例法为基础,重视个案解决和先例的权威性。

一、普通法的起源和发展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当时国家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统治者完全无法应对大量的争议和纠纷。

于是,国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成立了国王法庭,由国王亲自进行裁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判决逐渐形成了一种权威,并作为将来类似案件的指导。

随着国家的发展,国王无法亲自审理所有案件,因此在各地建立了法庭,这些法庭的判决形成了普通法的早期基础。

到了17世纪,随着国家立法机构的发展,普通法逐渐与国家法相得益彰,形成了现代普通法的基本模式。

二、普通法的核心原则1. 判例依据:普通法以先例为依据,认为类似案件应当得出类似判决。

这意味着判例具有权威性,具有约束力,可以为将来的案件提供指引。

同时,它也要求法官在裁决案件时要参考过去的判例,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司法创新:普通法允许法院在处理新的案件时通过创新性的判决来填补法律的漏洞,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种灵活性能够使普通法体系与时俱进,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适应性和弹性。

3. 双重审查:普通法鼓励案件的复审和上诉制度,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一制度可以避免法官的偏见和错误,同时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尊重。

4. 法官的角色:普通法中的法官被赋予了重要的责任和权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是裁决者,还是法律解释者和制定者。

他们的作用是根据判例和法律精神,做出公正的裁决,并为将来的案例提供权威性的解释。

5. 法律的共同性:普通法认为法律是广泛适用的,不应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案件。

通过广泛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解释,普通法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为公民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三、普通法的优势和挑战普通法作为一种灵活而有弹性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优势:1. 预测性:普通法依据判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能够提供一定的预测性,使公民、企业和法律从业人员可以依据过去的案例对未来案件做出相应的评估和决策。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步”,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①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③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英国的司法制度1.英国的法院组织(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部分。

依据2005年英国的宪制改革,英国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该最高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

原最高法院一词所指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称高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2. 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普通法是英国三大法律渊源之一(另外两个渊源为衡平法和制定法),它体现了英国法律的最基本特点。

在英国法中,我们经常言及的“遵循先例原则”、“陪审制”等原则,都是从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

在学习英国法的过程中,首先要明了普通法发展的基本脉络。

1066年是英国与欧洲史上一个重要的年份,在这一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

这以前的时期,英国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法时期。

虽然罗马人统治不列颠达400年之久,但罗马人撤离后,接踵而至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不列颠,英国早期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才开始出现。

盎格鲁撒克逊人属于日耳曼民族,在这个时期,不列颠诸王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属于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在本质上与欧洲大陆上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制度没有太大区别。

但是,盎格鲁撒克逊各国没有像西欧大陆上的日耳曼人那样,采用罗马的立法技术和用拉丁文制定成文法。

尽管如此,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还是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其原因是,从公元596年开始,英国信奉基督教,不少熟悉罗马法的神职人员在王国担任要职,参与立法;欧洲大陆各日耳曼国家普遍开展的法典编纂活动也给不列颠带来影响,也出现了习惯法的汇编,但没有完整、统一的体系。

所以,在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没有适用于整个英国的统一法律。

诺曼征服后,这种状况并没有立即改变,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以证明他是爱德华的合法继承人;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在诺曼征服以后不久,诉讼一般向郡法院(CountyCourt)、百户区法院(HundredCourt)及各种领主法院提出,这些法院按照地方性的习惯法作出判决。

国王只行使“最高审判权”,他只在某些特殊的场合――王国的治安受到威胁时以及形势使正常手段无法满足正义要求时――才受理争议。

国王的御前会议(Curiaregis)是受理重要人物重大案件的机构,并不是向任何人开放的普通司法机关。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第一章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形成发展和不同特征三、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一)普通法1、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是英国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英国法的基石。

2、形成:公元5世纪,日尔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裘特人联合侵入不列颠岛。

此后,直到1066年统治着这块岛屿.在这一时期,该岛施行的是盎格鲁等部族的习惯法.异族的不断入侵造成了各部族杂民的局面。

每一个部族都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地方的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

领地的法官只知道本领地的法律。

1066年威廉的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从亨利一世到三世(1100--1272),普通法逐步形成.亨利二世(1154--1182)统治时期,普通法经历了形成的关键时期.他做了两件重要事情:(1)健全王室法院的职能:英国的王室法院是从英王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始建于威廉时期。

亨利二世在位时,该法院分为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

分别审理税务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亨利二世把英国划分成六个巡回区,每区派五名法官,从而使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巡回审判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习惯法,但他们对这种法律作统一的解释,从而逐步形成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例如,肯特郡平分财产习惯法,经统一解释发展为长子继承制,这有利加强中央集权。

3、“遵守先例的原则”:“遵守先例”指下级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时所创立的规则;同一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本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所创立的规则。

为什么遵守先例?为了使判决具有一惯性。

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所必须的。

这一制度最初发展于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

当时出现了以“年鉴”形式发表的判决报告,供法官参考。

15世纪,判例的理论得到明确。

18世纪,最终成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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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之处
1. 判例数量庞杂,一方面造成了引用上的困难, 另一方面又成为法官不循先例的借口,因而可 能造成审判活动中的随意性增强。 2. 判例中的规则深藏于判决之中,需要后人发 掘引申,所以运用不易,非经过专门训练难以 胜任。 3. 判例法虽然具有微观层面的调整的适时性, 但缺乏宏观改革的机制,使之倾向于保守。
先例通常具有纵横两个向度上的效力: 纵向效力是指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 约束力,各个法院都要受较高等级法院判例的绝 对约束,除非该判例为高级法院所否定。 横向上的效力是指同一法院以及同一级的不 同法院的先例是建立在“法官之间的礼让”基础 之上的。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
• 1、历史成因。巡回法官在返回之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 情、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 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 2、民族特性。英国人民族性中最显著的部分是看重行动, 他们看重的是实际、做事情依赖直觉和经验。所以他们对 高度抽象化道德法律条文不甚感兴趣,在遇到纠纷时候, 他们不看理论如何解释,而看法官是如何处理的。 • 3、法官职业化。
对遵循先例原则的评价
• 1.遵循先例在公开地维护法的稳定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 的适时性。 • 2.与制定法相比,它更具有灵活性。此外,法官还可以通 过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对前案的事实重述以及对 先例和“判决根据”的“解释”来创造法律。 • 3、是一种立法和司法过程的统一。一个判决的完成同时 也是一项立法活动的结束。因而省时省力,减少了立法资 金的投入。 • 4、公开化的审判制度便于法律监督,造成了司法审判和 法律监督的统一。
王室法院的建立
御前会议(大会议、小会议) 三大普通法法院的形成: 理财法院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 王座法院
王室法庭的兴起是普通法的载体,为普通 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
பைடு நூலகம்
程序先于权利
• 形成与发展———“令状”(writ)
• 所谓令状,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签 名,主要内容在于命令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 令状以国王名义发布,实际上是由国王秘书处(court of chancery)具体负责草拟、颁布,类似我国古代的 圣旨 。 • 试举一例: 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 我命令你处理 abingdon 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 stanton 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生侵害其权利之事 件。否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威斯特 敏斯特见证。
遵循先例的内容
•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所有其他法院都 必须遵循,并且它对上议院自身也有拘束力,但是它自己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遵守自己先前的判决(1966年后); • 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于除上议院以外,包括自身在内的 所有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先例,除特别情况以外,其民事 分院必须遵循自己的先前判决,刑事分院在很多情况下并 不那么严格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 • 3、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拘束力,但对其 自身却没有绝对拘束力。不同分庭(王座庭、大法官庭和 家事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循对方的判决,但如果认为一 项先前的判决有错误,则可以不遵循。
• 令状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 : • 第一阶段:( 1066 - 1154 )令状制度的萌芽 时 期 。 令 状 起 源 于 法 兰 克 命 令 制 度 (praeceptiones) ,在诺曼征服之后援入英国 。 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 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 • 第二阶段:(1154-1189)亨利二世在位时 期是令状制度的繁荣时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 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 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 书处购买令状即可。至13世纪初,令状日益增多, 进入空前繁荣时期。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与 特征
小组成员:唐露 刘杰 席云秀 马晓 燕 贾西红 宋睿
参考文献
•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第三版 • 约翰.哈德森著:《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 格兰的法律与社会》,商务印刷馆 • 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卡内冈著,李红海译:《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钱弘道著:《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第三阶段:(1272-1307)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 他号称英国的查士丁尼,可见当时制定法的发展 势头。
令状制度的定型化 在1258年国会产生的同时,聚集在国会的地方贵族便制 定了《牛津条例》,规定未经国会允许,国王不能颁布 新的令状,直接限制了令状类型和种类的发展,从而导 致严格的令状登记制度的产生。
• 第一,威廉的征服与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形 成的前提条件,也是普通法形成、发展的起点; • 第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实行,巡回法官的活动,是 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 • 第三,英国当时各地存在的分散的习惯法,是普通 法形成和发展的源泉,无论是关于土地诉讼的各种 规则,还是处理契约纠纷、侵权损害案件的具体做 法,主要都来自当时的各种习惯法; • 第四,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普通法成为通行全 国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大的王权,即使形成了统一 的法律规范,也无法推行到全国各地,不能成为适 用于全国的普通法。
巡回法庭如何影响普通法的形成?
对地方行政和郡守加以控制,逐渐架空了郡守的 权力,将中央权力渗透到地方行政过程中。而且, 正因为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以一种司法审判的过程 进行的,无形中将地方人民的生活纳入到了普通 法的框架之内,使普通法得到了广泛的施行。 巡回法官在工作的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地方民情以 及习惯带回中央,相互交流,互相承认,也成为 普通法形成中的重要因素。
• 4、所有低级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等)均受以上高 级法院判决的拘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 自身均无约束力。皇家刑事法院虽为最高法院的组成 部分,但其判决的效力与低级法院大致相同,对下级 法院及其自身只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
• 注意:此处所指的由拘束力仅指判决的核心部分“判 决理由”,至于其“附带意见”则仅有说服力而无拘 束力。
普通法的特征
1. 2. 主 3. 4. 份 5. 封建性较重,内容僵化 救济方式有限,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 以判例法为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法官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兼具三种身
以习惯法为基础,“程序先于权利”
遵循先例
• 遵循先例,简而言之,就是“以相似的方法处 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如C.K.艾伦爵士所言:“高级法院所作出的现行 判决,或者一般地说(虽然并非总是如此),同 级法院所作的现行判决,如果它确立的原则是清 楚的、确定的,并且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事实, 这些判决不论法官喜欢与否,都是具有拘束力 的。”
• 毛国权:《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 第1卷 • 姜栋:《英国普通法“程序先于原则”的思考》,载《河北法学》第 25卷第4期 • 耿龙玺:《英国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亨利二世前英国法对普通法形 成的影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卷
什么叫“普通法”
“普通法”并非英国法独有的概念,最初教会法学教以之称呼 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个地方习惯。在法德,“普通法”用 来泛指那些区别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的适用于整个国家的 法律 对英国法而言,它亦有多重含义 1.它是指12世纪以后因中央集权制建立而在英格兰皇家法院 统一的法律,主要区别于领主法院适用的地方习惯法。它既 包括由法院创制的判例法,也包括国王政府的制定法。 2.它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 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 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3.从比较法的角度说,它指的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 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它区 别于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
二、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①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 法院。 ②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 令状进行审判。
③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
a、主要内容 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 1176年的“诺桑普顿诏令” 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 b、结果 王室法院系统建立 巡回审判制度建立 陪审制度的形成
• 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时候往往会选择那些最了解案 情的以及对当地习惯法较为熟知的人。在涉及到 案情和习惯法的同时,法官还会询问简单的习惯 法规定过程。经过这样的各地巡回。法官们便在 这种轻松的询问中了解并掌握了全国范围内的习 惯法。当重返威斯敏斯特时,法官们便聚在一起 讨论研习各自了解到的东西。并对它们作出评价, 把各地的风俗习惯甚至法律规则极其法律原则集 于一体,进而提炼出能适用于各地的统一原则。 统一法律适用规则和原则的确立为普通法的统一 打下了基础。
普通法的起源
• 产生的环境
1. 民族特征: 英国社会的 平衡特征突出 2. 英国社会各阶层相对平 衡 3. 社会中的个人和集团相 对平衡,个人具较强的独 立性和权利意识 4. 地方习惯法占据统治地 位
普通法的产生
• “诺曼征服”——契机 • 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 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 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即“我的附庸的附庸, 也是我的附庸”。 •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 财产的再分配。


程序先于权利
• 概念
• 所谓“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要看当 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 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 保护。
• (1)普通法的内容只是诉诸程序,程序因令状的 不同而不同 • (2)权利依赖于程序的存在 • (3)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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