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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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具体项目详见下表: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具体项目详见下表: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原增值税纳税人

适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解读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解读】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或5%。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解读】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安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万元÷(1+3%)=1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本条是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适用对象: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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