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
家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本讲堂将围绕家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家事纠纷。
二、家事案件的种类1.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要求离婚。
(2)婚姻无效纠纷:因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
(3)夫妻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财产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4)抚养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是指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主要包括:(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协议存在争议。
3. 收养案件收养案件是指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收养关系确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产生的纠纷。
(2)收养关系解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解除产生的纠纷。
4. 遗产继承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份额、继承顺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之间因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家事案件的管辖1.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一、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如果协议离婚可以在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都在同一异地,不希望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有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要在异地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主要要看是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在城市,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离婚案件常见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种解除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
以下将介绍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了解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和相关法律知识。
二、婚姻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几个重要条款:(1)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⑤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⑦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第三十四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第三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的补充和细化,以下列举几个与离婚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证明书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离婚的几个重要条款:(1)第一百二十二条: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2)第一百二十三条: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法律咨询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财产权益、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律咨询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类型、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总结,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导。
二、离婚案件类型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离婚事宜存在争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判决离婚: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法判决离婚。
4.调解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四、诉讼程序1.立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3.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院调查取证。
4.庭审:法院组织庭审,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
5.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五、法律咨询要点1.离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子女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
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起诉离婚就成为了一种解决方式。
然而,起诉离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会感到困惑和迷茫。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起诉离婚的常见问题,并提供一份起诉状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的常见问题(一)管辖法院的选择起诉离婚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在实践中,如何证明感情破裂往往是一个难题。
(三)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公平分割。
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房贷、车贷等,也需要共同承担。
(四)子女抚养权归属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
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案件二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民事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案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本文将详细阐述离婚案件二审的法律规定。
二、二审程序概述1. 二审的概念二审是指在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2. 二审的管辖法院离婚案件二审的管辖法院为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 二审的提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二审的审理期限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二审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对方提出,经对方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二审程序具体规定1. 上诉状的提交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 上诉状的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上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上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其提交答辩状。
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4. 证据交换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其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管辖概述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释义1. 级别管辖的法律释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权威性。
2. 地域管辖的法律释义(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
四、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1. 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或者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案件管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婚姻案件管辖概述1. 婚姻案件的概念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家庭暴力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等。
2. 婚姻案件管辖的概念婚姻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婚姻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三、婚姻案件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婚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离婚案件;(2)婚姻无效案件;(3)重婚案件;(4)家庭暴力案件;(5)赡养费案件;(6)抚养费案件;(7)其他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问题。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离婚案件的处理。
本文将对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判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判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法,其中关于离婚案件的规定如下:(1)离婚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3)离婚案件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4)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同,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则适用特别规定。
具体为: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内地与香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内地与⾹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内地与⾹港联系越来越密切,内地与⾹港居民结婚也很正常,特别是在深圳那⾥有很多两地⼈结婚的案例。
但当夫妻关系⾛不下去需要离婚的时候,不知道该从哪⾥离。
店铺⼩编介绍了内地与⾹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欢迎阅读了解!(⼀)内地关于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1、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两条规定说明了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2、最⾼⼈民法院1984年4⽉14⽇(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均居住⾹港,现内地⼈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
故对于夫妻双⽅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民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规定表明,⾹港居民回内地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内地⼈民法院可以⽴案受理。
综上所述,内地法院对涉港离婚案件⾏使管辖权的依据包括:(1)起诉时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2)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3)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港对涉两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1、被告在⾹港的出现(presenceofthedefendantinHK);2、协议管辖(submission);如果原告与被告双⽅协议选择⾹港法院管辖,或者虽⽆明⽰协议,但被告⾃愿出庭,且出庭并⾮仅仅为了提管辖权异议,则⾹港法院有管辖权。
但协议管辖仅适⽤于对⼈诉讼,在离婚、申请婚姻⽆效、就外国⼟地产权有争议等纠纷中不予适⽤。
3、长臂管辖(extendedjurisdiction),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符合《⾹港⾼等法院条例》(RuleofHighCourt)Order11规定的条件,⾹港法院即可对在⾹港境外被告实施域外管辖。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课件(3篇)
第1篇一、课程简介本课件旨在通过对离婚案件法律实务的讲解,帮助法律专业人士和有意了解离婚法律问题的人员,掌握离婚案件的基本流程、法律依据、常见问题及处理技巧。
本课件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离婚案件概述、离婚案件的程序、离婚案件的实体法问题、离婚案件的调解与和解、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
二、离婚案件概述1. 离婚的定义与分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离婚的原因,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离婚案件的管辖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离婚案件的受理条件(1)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4)原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离婚案件的程序1. 离婚案件的起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离婚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3. 离婚案件的审理(1)送达: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2)答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3)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4)庭审: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5)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四、离婚案件的实体法问题1. 离婚的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离婚的法律后果(1)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处理子女抚养问题;(4)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害。
3.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2)财产分割的原则;(3)财产分割的方法。
4. 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1)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2)子女抚养费用的负担;(3)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异地办理诉讼离婚手续流程
异地办理诉讼离婚手续流程异地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听起来有点复杂,不过别担心,我来给你好好唠唠。
一、确定管辖法院。
这可是很重要的一步呢。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那就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得好好想想你们的情况符合哪一种,这样才能找对法院哦。
比如说,要是你老公出去打工离开家超过一年了,你要起诉离婚,你就可以在你自己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呢。
二、准备起诉材料。
1. 起诉状。
这个起诉状就像是你给法院讲的一个故事,要把你的要求、你们的情况都写清楚。
要写清楚你和对方的基本信息,像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等。
然后就得说说你们是怎么结婚的,什么时候结的婚,现在为什么要离婚啦。
比如说,你可以写“我们当初因为爱情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可是现在他天天只知道打游戏,不顾家,我感觉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了”。
这起诉状要一式两份,一份给法院,一份给对方。
2. 证据材料。
证据可不能少啊,这是能证明你说的话是真的的东西。
比如说,如果是因为他出轨你要离婚,你就得有他出轨的证据,像聊天记录截图啊、照片之类的。
要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了,你得有能证明分居的证据,像租房合同之类的。
还有结婚证,这可是证明你们是夫妻关系的重要东西呢,一定要带上原件和复印件。
三、向法院提交材料。
把准备好的材料都拿到法院去。
到了法院,可能会有工作人员给你指导一下,你就按照他们说的做就好啦。
法院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不全或者有问题,法院会告诉你让你补充或者修改的。
这时候你可别嫌麻烦,按照要求来就好啦。
四、法院受理和调解。
五、开庭审理。
这可是比较严肃的环节了。
开庭的时候,你要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去。
在法庭上,你要把你的证据都拿出来,把你的理由都说清楚。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官司的时候,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的,不同的诉讼都有着不同的上诉地点和规范,搞错顺序只会是竹篮打水,为了不让读者多跑冤枉路和浪费宝贵的时间,小编特意搜罗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就无法进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可以进行起诉,那么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一、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
离婚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本协议书由李某(以下简称“甲方”)与王某(以下简称“乙方”)就婚姻关系解除事宜达成,特向受理离婚纠纷的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约定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一、管辖法院的约定根据双方的居住地和实际情况,甲方与乙方同意将本协议约定的离婚纠纷提交以下法院管辖:1. 省/直辖市级人民法院:(法院名称/具体地址)双方确认以上法院具备对离婚纠纷的管辖权,无论是首次审理还是二审和再审,双方都同意在上述法院提起、受理和审理离婚案件。
二、管辖法院的适用范围1. 本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纠纷,包括但不限于:a) 离婚的财产分割;b) 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争议;c) 赡养费或抚养费的确定和支付;d) 相关协议违约或解释争议等。
2. 无论离婚纠纷的性质和具体纠纷问题,双方都同意将争议提交约定的管辖法院解决。
三、法院管辖权的选择及效力1. 本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权选择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2. 双方同意,在某一法院对离婚纠纷作出终审裁决后,该裁决具有绝对效力,双方应予以遵守。
3. 双方确认,在离婚协议生效以后,如有需要立即诉讼解决争议,应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对于未约定事项或争议的解决,双方同意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解释和裁决为准。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解读如下: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篇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2篇(一)尊敬的XX法院:我系被告方〔姓名〕,系无业,现住址为〔居住地址〕。
现就原告方〔姓名〕诉至贵院离婚案件,由于对该案案管辖权存有异议,特向贵院递交此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一、异议的理由原告方〔姓名〕提起的离婚诉讼,被告方〔姓名〕提出的案管辖权异议申请。
1.居住地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民事案件一般由当事人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离婚案件,根据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法院或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可以管辖。
然而,原告方〔姓名〕所提起的离婚诉讼,将管辖权归属于贵院,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居住地与本案有足够的关联性。
2.血缘关系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民事案件应当由当事人所住地法院管辖;因此,依法应当以被告方〔姓名〕的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
3.诉讼公平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而又公正地行使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而被告方〔姓名〕提起案管辖权异议,是出于对案件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关心和担忧。
4.诉讼费用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大小向人民法院支付适当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作为被告方,假设案件归属本地法院管辖,那么我将省去大量的诉讼费用和诉讼时间。
根据上述理由,我方提出上述异议。
二、异议的恳求基于上述理由,我方恳求贵院如下:1.对本案的管辖权进展审查,判决确定由被告方〔姓名〕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告方〔姓名〕住所地法院管辖。
2.暂缓审理离婚案件直至管辖权争议得到解决。
3.减免本案异议期间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
3.裁定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支出责任由原告方〔姓名〕承当。
4.其他贵院认为合理和恰当的处理。
望贵院予以审理。
特此申请!被告方〔姓名〕住址:〔居住地址〕年月日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2篇(二)尊敬的法院:贵法院:我系离婚案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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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协议离婚,那就要到婚姻缔结地民政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是诉讼离婚,则有两种情况,一般是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法院管辖,但有例外情况,也就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所规定的。
附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A地,一方起诉离婚应以A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一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而另一方起诉离婚,应以A 地法院管辖,即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1)一方离开了A地(不论其离开A地是否超过了1年);
(2)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3)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4)一方被劳动教养;
(5)一方被监禁的;
(6)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3、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夫妻双方都离开其住所地A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另一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夫妻双方都离开其住所地A地均没有超过一年的,应由其原住所地A地法院管辖。
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另外,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如果夫妻双方是在湖南登记结婚的,但双方都已离开湖南到深圳已经超过一年以上,则夫妻的任一方都可以在深圳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向人民法院详细说明夫妻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是会立
案受理的。
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离婚案件也存在特殊管辖的情况,现归结如下,以期全面了解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5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4种):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5种):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