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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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
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1年10月8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平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方面书面征求了100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另一方面,分别召开了五个座谈会和一个专家论证会,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相关执法部门、部分餐饮企业和法律专家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办公室、市委办公
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1年8月24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控制吸烟,保护非吸烟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重在引导,建议在控制吸烟原则中增加“积极引导”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强化对控烟工作的社会监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吸烟工作情况。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四条健康促进委员会的职责有些内容可以合并,以使表述更加简洁明了。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三、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六条关于禁止吸烟范围表述的概念种属交叉,有的重复或互相包容,容易在执法时产生歧义,建议对此再作归纳整理。法制委员会经
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场所,分别按照学校、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文化艺术、休闲娱乐、购物、运动健身、宾馆旅店、机关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公共交通工具的顺序进行归并。
四、有关方面提出,草案规定歌(舞)厅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很大困难,严重影响法规的权威性。另外,歌(舞)厅与餐饮场所有许多相似之处,建议根据现阶段实际,将歌(舞)厅与餐饮场所放在一起规定,先规定可以设置吸烟室,逐步实现该场所全面禁烟。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场所、歌(舞)厅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禁止吸烟。”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飞机、火车作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对其禁烟工作有所要求,建议条例增加这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在第六条第十二项的公共交通工具中增加“飞机、火车”;二是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有关方面提出,控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十一个监督执法部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可能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有所调整。建议草案增加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罚款。这样的处罚太轻,对于有些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吸烟者起不到威慑作用,建议参考兄弟省市的规定适当提高处罚上限。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承担很重要的监管责任。建议补充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草案的一些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