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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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一、留置概述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它最初是作为债权抗辩权而存在的,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全面继承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就没有专门规定留置权,而《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留置权,但只把它当作债权抗辩权对待。

而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作为物权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拍卖、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基本采取后一种定义,但适用范围却仅仅限定在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而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况(参见担保法82、84条)。

可见我国对留置采取的最为狭义的定义。

这种限定不甚科学,在现实生活中因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动产占有是否适用留置,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

例如,旅馆对于旅客未付房费可否对其保管的财物行使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中,出租人可否就延误之租金,对租赁人放于不动产内之设备主张留置?显然如果一概的不承认未免与公平观念不符。

因此,《担保法解释》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本条固然涉及到留置的成立要件牵连性的规定,然根据此条规定,留置权的发生不再局限于《担保法》所限定的合同范围,只要合法占有人就占有财产发生债权时(包括各种类型的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等),就可以发生留置。

二、留置权的特性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如前所述,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显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物权性体现在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等。

留置案件法律规定(3篇)

留置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案件是指因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法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留置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申请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留置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留置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留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留置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零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留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明确表示放弃其财产的;(三)留置的财产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经营、管理的;(四)留置的财产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百零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留置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留置的期限。

三、留置案件的适用范围1.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案件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留置案件也可适用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

3.财产保全:在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

四、留置案件的程序1.申请留置: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以申请对债务人或者其财产采取留置措施。

2.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留置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留置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

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

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大家知道留置权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就是说,即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作为补偿。

那么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今天,我就为您整理了“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设立留置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就目前而言,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而且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并且应当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对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不得适用留置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保留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为避免滥用留置权的情况发生,应该维持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

有的意见认为,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经济实践需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围。

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因此,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本条中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

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第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 处分权 另行提供担保而取回留置物 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赔偿因留置物瑕疵而造成的损害
消灭
担保的提出 占有的丧失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抵押权、质权 与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抵押权,该动产又被 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供其他担保之用 留置物返还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物权法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 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的期限;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人应当给债务人2 个月以上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 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效力
留置标的物 对抗请求权 出卖留置物而受清偿 优先受偿
标的:动产、有价证券(不应包括记名证券)
占有: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意志,因商行为占 有债务人的动产(非就留置物保值增值的债权 ,不能善意取得)
牵连性
无相反特约:未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未承 诺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物。
商事留置的牵连性
债权人因商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有 价证券
债权人的债权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罹时效 债权的债权包括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质权当占有丧失且不能回复时方消灭 。
留置权之立法例
1.法国民法:规定种种债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 (1948条保管人的留置权),“留置权”为学 者归纳的学理概念(民法另有优先权的规定)。
2.德国民法:债权效力,不限于动产(民法273、 274条;另有法定质权的规定:559条出租人质 权、647条承揽人质权、704条旅店主质权)。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什么是留置权一、什么是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物权法教程 第二十章 留 置 权

物权法教程 第二十章 留 置 权

一、留置权的权利属性和制度功能
(一)留置权的权利属性
1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2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 4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5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二)留置权的制度功能
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具有私力救济性质的留置权仍 然是民事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债的担保方式。法律直接规定 债权人的留置权,给债权人以确定的行为预期,避免了债 权人“劳而无获”的风险,有效地抑制了债务人的道德风 险,从而达到鼓励价值创造的目的。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1 以留置财产折价 2 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五、留置权的消灭
1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财产占有丧失;债务人另行 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2 留置权消灭的后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2 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3 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 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3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二)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1 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2 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二、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 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 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财产的范围
1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 2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
作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4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案情】贾老板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来到李先生的的汽修厂修理。

车修好后,贾老板未能支付修理费,即给李先生打下了一张字据,内容为:材料及维修费共计11.16万余元,因保险公司定损单未出,修理费、维修费贾老板分文未付。

于是,李先生同意贾老板把车开走。

嗣后,保险公司只支付给李老板5万元的修理费。

虽经李先板索要,但贾老板与保险公司均未再向李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

随后,李先生便以贾老板拖欠修理费,自己系行使留置权为由,强行扣留了了贾老板的车。

后贾老板见车辆被扣,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便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李先生返还车辆,赔偿因经营造成的租车损失和养路费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以收取修理费未果为由,擅自强行扣留贾老板的车辆,此行为侵害了的贾老板的合法财产权,影响了贾老板的正常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返还所扣留的原告的车辆及赔偿贾老板的损失2718元。

【评析】本案系一起因追讨修理费所引发的诉讼纠纷,涉及了《物权法》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是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里的债权人即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即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成立应符合四项基本条件:一、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

留置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因此其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

留置权的客体,应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二、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

三、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四、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

本案中,贾老析虽欠修理费用,但李先生同意贾老板把车开走,李先生已经丧失了对贾老析的车辆的合法占有。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和留置权是两个重要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的财产中选择确立的在先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留置权则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一章中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章,担保物权可以通过设立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等方式来实现。

其中,当债务人为抵押人或质押人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满足债权的权利。

而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以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担保物权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经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书面确认。

其次,担保物权应当明确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具有特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保护债权的受益人的权益。

这样一来,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抵押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选择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拍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受偿。

而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变卖,以实现债权的满足。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措施,主要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合同中,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留置物,以确保债权得到偿还。

在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通知,并在一定期限内对留置物进行妥善保管。

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供足额担保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留置。

担保物权和留置权在物权法中的规定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有了更多的保护手段。

通过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便捷的担保方式,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暂时占有其财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领债务⼈的财产,如债务⼈不履⾏合同规定的,则应当由在债务履⾏期限过后,债权⼈⾃⾏处理。

那么使⽤留置权⼀般由哪些情况?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留置权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留置权成⽴条件如下:1、债权⼈占有动产。

债权⼈占有债务⼈的财产,是留置权成⽴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没有占有债务⼈的财产,则⽆留置权可⾔,债权⼈丧失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但如果债权⼈因侵权⾏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

债权⼈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因侵权⾏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的债权与债权⼈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留置权。

此为各国⽴法之通例。

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法及学说颇不⼀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

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对于相对⼈的债权,与相对⼈对于留置权⼈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于同⼀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百三⼗⼀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期。

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能成⽴,⽽不问债务⼈是否构成履⾏义务迟延(履⾏义务迟延是留置权⾏使的条件)。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不履⾏债务⽽产⽣的,⽽债务是否履⾏,只有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限才能确定。

如果债务⼈的义务尚未到履⾏期,则⽆法判断债务⼈是否⾃觉履⾏债务,从⽽若允许成⽴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提前履⾏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作为留置权成⽴的条件。

4、⽆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

留置权⼀般即可成⽴。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物权法有明⽂规定的。

如果⼀⽅当事⼈不履⾏合同的话,对⽅当事⼈是可以留置合同标的物的,这就是留置权的设⽴。

那么,在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当债务⼈逾期不履⾏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动产的债权⼈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章留置权第⼆百三⼗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百三⼗⼆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百三⼗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额。

第⼆百三⼗四条留置权⼈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三⼗五条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第⼆百三⼗六条留置权⼈与债务⼈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应当给债务⼈两个⽉以上履⾏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逾期未履⾏的,留置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百三⼗七条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后⾏使留置权;留置权⼈不⾏使的,债务⼈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第⼆百三⼗九条同⼀动产上已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第⼆百四⼗条留置权⼈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接受债务⼈另⾏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浅析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关键词】留置权;行使1留置权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留置权也经常被人们运用。

留置权的行使是留置权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

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救助的情况下,留置权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

本文从一案例分析着手来阐述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浙江省某县一物流公司承接各种冷冻食品仓储业务,王某系一个体经营户,开了一个饭店,2008年9月,王某将800余箱冷冻食品存储于该公司的冷冻仓库中。

至2009年4月王某尚欠该公司仓储费28500元,经公司催促,王某答应该欠款于2009年6月底前付清,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

但到期后王某仍未支付该笔欠款,后该公司留置了该笔价值10万元冷冻食品。

王某多次要提取该批货物,物流公司不予,王某也一直未支付欠款。

2011年8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28500元及其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8月的其余仓储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该批食品因过期不能食用而产生的损失费用10万元及利息。

331物流公司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关于留置权,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同时《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本案中物流公司与王某之间属于仓储合同关系,虽然没有书面订立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仓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之一,王某自愿将冷冻食品存储于物流公司的冷冻库中,物流公司基于仓储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了王某的冷冻食品,而王某没能及时的支付仓储费用28500元,且在约定的期限内王某仍未支付,物流公司有权留置王某的动产,即冷冻食品。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是什么?【法条】《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释】本条是关于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关于留置权的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瑞士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

但此规定仅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定六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通知债务人,声明如不于其期限内为清偿时,即就其留置物取偿。

债务人不于前项期限内为清偿者,债权人得依关于实行债权之规定,拍卖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权。

不能为第一项之通知者,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仍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亦得行使前项所定之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物权法参考了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在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和实现的方法上做了一定的修改。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或者债务人。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

(5)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

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案例评析攀枝花市仁和区博誉汽车修理厂[1]与杜荣修理合同纠纷案案情:杜荣(被告)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原告)处修理。

2017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杜荣累计拖欠博誉修理厂修理费56150元。

博誉修理厂多次催款,杜荣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

2019年3月15日,杜荣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号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处修理,博誉修理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物的处理权和处置后税金价款的优先债券持有人权,留置权经历多次变迁,至今天已具有十分对外开放的对象。

提及留置权,可以牵涉至很多东西,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南武线财产、清偿期、适用于条件、适用范围等。

那么,留置权的适用于条件就是什么?输了网为您答疑。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债权已期满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职责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主债权合约中签订合同,当债权人南武线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债务。

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职责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告,轻易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表述》第ll3条)(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是:留置权就是依法产生的借款物权,本已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为了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债权人处分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

简评我国留置权制度——评《物权法》第230条和第231条

简评我国留置权制度——评《物权法》第230条和第231条

特殊之处的留置权。 特殊留置权在立法例 中早订所见, 《 如: 法困民法 典》 20 第 12条,德图民法典》 5 9条 , 日本民法典》 3 2条。但 《 第 5 《 第 l 主 要 有 以 下儿 类 : 一 , 店经 营 者在 旅 客 不 能 按 期 支 付住 宿 赞及 其 其 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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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我闰的铘武物仅限于动产,那么动产巾包括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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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像日本那样有专门的商事留置杖的概念,} 1l =我嗣采取务实 = 的态度 , 对于企业生活中常见的相互拖欠债务情 况, 予企业突破 阿 赋 f 置权产生的牵连关系。这足值得肯定很赞赏的。这仃助 丁企业从债
务 中解 脱 出来 , 快 资 金 流 通 , 好 的 发 展 起 到 了积 极作 用 。 加 更 问 题三 :物 权 法》 《 为什 么 不规 定 特 别 留 置 权 ? 特殊 留置权泛指与一般留置杈相 比, 在成立要什 或效力方面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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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 我 国 留置 权 制 度
评《 物权法》 2 0 第 3 条和 第 2 1 3 条

摘 要

留置权 制度在 我 国《 权法》 物 中占有 重要地 位 。新 的 物权 法》 大 了留置权 的牵连 关 系, 扩 使其 适用 范 围更 第 3

物权法-V22-第十五章留置权

物权法-V22-第十五章留置权

第十五章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权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留置权具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权产生,其要件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第二次为留置权实现,其要件为债务人超过宽限期。

留置权产生并不能立即实现,而只是债权人有权拒绝返还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其履行债务或者抗辩自己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因此,留置权产生后还存在一个履约宽限期。

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实现留置权,即拍卖或变卖留置物,用于清偿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宽限期,可以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也可以在事后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适用《物权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宽限期。

1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权利,留置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分割或者部分让与、清偿,留置权均不受影响。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留置物因某种原因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权不受影响。

留置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

2.留置物部分灭失、毁损的,其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经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留置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分割以后出现的数个债权人对该留置权形成准共有。

各债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对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权利。

4.债权中部1高富平:《物权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分受清偿,并不产生留置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债权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于留置物的整体主张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是,如果留置物可以分割为不同部分,且分割后的留置物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仍过分强调留置权行使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未免有失公允。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物的处置法律规定(3篇)

留置物的处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物是指债务人因债务关系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财产,该财产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法对该财产实施留置权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利对抗债权人。

留置物的处置是债务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留置物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置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物的概念留置物是指债务人因债务关系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财产,该财产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法对该财产实施留置权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利对抗债权人。

留置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通常情况下,留置物为动产。

三、留置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标的物。

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人有权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四、留置物的处置程序1. 留置权的行使(1)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依法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留置物的处置(1)留置物处置的条件留置物处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② 留置物已经达到处置条件;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留置物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2)留置物处置的方式留置物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 拍卖;② 评估;③ 依法转让;④ 其他合法方式。

(3)留置物处置的程序①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处置通知;②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留置物处置进行协商;③ 债权人将留置物处置结果通知债务人;④ 债权人依法处置留置物。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留置权概述留置权源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留置权都有规定。

《法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的含义,留置权的概念系判例所创设。

在法国,对某物的留置权是“由对该物的持有而产生的后果”,但不是一种担保,不能视同(动产)质权。

也就是说,在法国,留置权并无优先受偿的效力,学者们称之为“债权性留置权”。

《法国民法典》中对留置权规定最为明显的是其第1948条,规定:“受寄托人得留置寄托物,直至寄托人因寄托所欠的债务全部清偿。

”《德国民法典》对留置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其第27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基于与作为自己义务发生根据之同一的法律上的关系,对债权人享有一项届期的请求权的,除由债务关系可以得出其他的规定之外,直至自己应得的给付被实行之前,其可以拒绝履行所负担的给付(留置权)。

”据此可知,德国民法上的留置权仅是一种拒绝给付的权利,只具有请求力而无优先受偿力,故仍然是一种债权性留置权。

《日本民法典》虽将留置权规定在担保物权部分,但其仅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

其第295条第1款前半句规定:“他人之物的占有人,享有其物上所生的债权时,在其债权得到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其物。

”《瑞士民法典》“首开将留置权规定在物权编中之先河,将其规定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其第895条规定:“债权已到期,按其性质该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有关联时,债权人在受清偿前,得留置经债务人同意由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或有价证券。

前款关联发生在商人之间的,仅以占有系由商业交易中产生为限。

”第898条第1款又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但此规定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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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

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

其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差异颇大。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形成了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则别具一格。

1.债权留置权。

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只是债权效力的延伸,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已占有的债务人之物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2.物权留置权。

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是债权人为担保债务获得清偿而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留置权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效力;但在日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两项效力。

3.英美法上的留置权。

英美法上的留置权种类繁多,共有三十多种,主要包括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和海上留置权。

普通法上的留置权以物的占有为条件,又称占有的留置权,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物权留置权;后两种留置权则不以物的占有为必要。

(三)留置权的特征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当然,为了公平起见,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比较1.留置权与抵押权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2.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

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3.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两者也可以并存。

其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不同。

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原因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

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不同。

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

(6)消灭的原因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4.留置权与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抵销权。

所谓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到期债务时,双方可以按照相同数额互相折抵充销债务的权利。

留置权与抵销权的目的都在于避免债务履行中的不公平现象。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不同。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抵销权为形成权。

(2)目的不同。

留置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抵销权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重复给付所造成的浪费。

(3)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销权的标的物可以为一切适于抵销的债权债务。

(4)效力不同。

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并不能直接使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而抵销权有因抵销而使双方债权债务在抵销范围内确定消灭、终局消灭的效力。

(5)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抵销权的行使只需向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

(6)消灭原因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销权不因这些原因而消灭。

(五)留置权成立的要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是动产。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

第二,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

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

第三,必须合法占有动产。

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

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

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

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本文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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