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第 2 页共 6 页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完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和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信息沟通,保证认定标准一致。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待定,商评委要求增加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类型)第八条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八条提出的认定申请,作出立案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案件事实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的基础上,对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请示、经审查的案件材料副本(含立案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2)、申请浙江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收益居全省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3、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
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三)复审申请材料;(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形象和价值。
了解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商标注册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商标局的线上系统提交,也可以以书面方式提交。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清晰、准确的商标图样,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商标图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能与已有的商标产生混淆。
这里的显著特征指的是商标能够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比如独特的图形、文字组合或者独特的颜色搭配等。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规范;实质审查则是对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等。
如果审查通过,商标会进入公告期。
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就会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的核心权益。
获得商标专用权意味着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例如,一家知名的饮料品牌注册了其独特的商标,那么其他饮料企业就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否则就构成侵权。
然而,商标专用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它受到一定的时间、地域和范围的限制。
在时间上,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可以续展。
在地域上,商标专用权通常只在注册国或地区有效。
在范围上,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接下来,我们说说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我国法律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
编号:JY-HT-06897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订:MZYUNBO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余府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新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扎实有效地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意见的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新余的总体要求,以提高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突破口,大力推进新余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运用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新余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科技城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㈠总体目标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适应国际竞争规则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发展后劲;建立以自主创新为支撑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着力培育有利于经济长远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新余建设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专利促进、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质监、税务、教育、农业、海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专利保护第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以下简称冒充专利)。
上传者知盟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处理、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实后,可以将有关情况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XX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XX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XX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XX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XX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余市食品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省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已满三年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条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省内相同类型、相同档次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质量或者服务优良;(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经营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省级报刊以及政府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
对于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未被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快我市品牌战略实施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积极参与创立绍兴市著名商标。
对在绍兴市著名商标创立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认定绍兴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是本市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二年;(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次商品中质量较高、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税利、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七条认定绍兴市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
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⑦申请理由等。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是指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可以跨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受到特殊保护。
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侵权。
下面是一个关于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步骤和措施。
一、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1.申请: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提交一份认定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资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商标证明文件,商标的使用情况和销售情况等。
2.审查:局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包括对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评估、对申请人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等。
3.公告:局将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公告,公示一段时间。
公告期间,任何第三方可以向局提出异议,对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质疑。
4.复审:局将对申请进行复审,对异议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一旦作出,将对公众公示,并在商标数据库中进行记录。
二、知名商标的保护措施1.禁止类似商标的注册:对于与知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局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
这是保护知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防止他人擅自注册相似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
2.禁止侵权行为:知名商标的持有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或侵权其商标。
一旦发现有人侵犯知名商标的权益,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局申请取缔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维权保护: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可能侵权的行为。
可以采取包括提起诉讼、提交投诉申请、发出警示函等各种措施,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4.加强宣传和管理: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加强对商标的宣传和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可以通过广告、推广活动、赞助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和记忆度。
5.国际保护:对于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国际上申请保护。
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方法
什么是知名商标?如何认定知名商标呢?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什么是著名商标?如何认定著名商标呢?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什么是驰名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呢?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知名商标是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公众认可度,并且往往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知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商业价值,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下面将介绍一种针对知名商标保护的实施方案。
1.完善商标的注册与监测机制首先,企业应在商标注册之初就考虑商标的保护问题,选择具备知名度和独特性的商标,并尽快申请注册。
同时,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上的商标进行监测,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2.建立知名商标保护宣传体系为了让公众更好地认识和了解知名商标,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名商标保护宣传体系。
可以通过广告、媒体报道、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提高公众对知名商标的认可度和价值。
3.加强合作机制与跨领域联合维权针对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企业可以与相关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此外,企业还可以与其他行业的知名品牌进行跨领域的联合维权,共同保护各自的知名商标。
4.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负责商标注册、维权、监测等工作。
该团队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扎实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及时识别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5.利用技术手段加强保护现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在知名商标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对市场上的商标进行监测和识别,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
6.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企业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执法保护,促进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7.积极维权,打击侵权行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企业应积极采取维权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商标注册证书、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来支持维权行动,并选择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8.持续监测和维护商标保护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企业应定期进行商标监测,保持对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敏感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6]7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规范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推动江西产品向江西品牌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江西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的产品。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认定活动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量兴省办”)负责江西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修)订江西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与评价通则;(二)组建并管理江西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三)组织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四)组织江西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跟踪及监督管理工作;(五)建设并维护江西名牌网络管理系统;(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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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余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2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㈢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稳定,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㈣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㈤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申请书;
㈡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㈢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㈣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市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㈤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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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部门。
市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市工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市工商部门对受理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初步审查公告,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自初步审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市工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市工商部门组织设立的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每次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及知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规则,由市工商部门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应当依据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商标,认定为知名商标。
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由市工商部门发给相应证明,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
未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市工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市工商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市工商部门应当予以延续认定并公告。
每次延续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
逾期不申请延续认定的,该知名商标失效。
第十三条自知名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其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知名商标所指的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知名商标”字样。
未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部门备案:㈠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㈡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知名商标的;
㈢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该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维护商标声
第十六条在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㈠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㈡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㈢使用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似的包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七条在与知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致使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知名商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侵权的,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部门撤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㈠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㈡在知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知名商标所指商品因质量等问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㈢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知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㈣有其他违反知名商标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㈠违反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非法组织认定知名商标的;
㈡未依法履行保护知名商标职责的;
㈢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㈣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认定委员会在知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知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市工商部门撤销其成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市工商部门组织认定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