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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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会计术语,税法规定统一称为投资资产。

本文专为《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撰写。由于国债利息收入等税法规定减免税收入不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故本文不涉及国债等减免税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内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可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可重分类

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也不能再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税会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税费)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款项)

(二)取得时的税务处理

作为一项资产,取得时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体现在交易税费的处理不一致。会计处理时,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税费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而在税务处理上,交易税费还是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当年取得,当年处置,所有交易都在一个年度内完成,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后没有在当年处置而是夸年度了,就需要对初始交易税费进行纳税调整。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收到股利或利息的税会差异

(一)持有期间收到股利或利息的会计处理

1.收到取得时已宣告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2.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利息或资产负债表日计息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二)持有期间收到股利或利息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持有期间收到股利或利息的税会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收到股利或利息的税会差异,分情况予以分析:

1.收到取得时已经宣告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

会计和税务都把收到取得时已经宣告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作为前期垫资收回处理,均不作收入处理,故无税会差异。

2.投资收益确认时间的差异

对于股权投资,对于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点表述有点不一致,但是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决定利润分配和宣告现金股利分配不会存在跨年,故无差异。对于债权投资,需要区分分期付息和一次性付息两种情况。

对于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会计上每个会计期间确认投资收益,税务上也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都在一个年度二者之间无差异,如果跨年度则存在差异。

对于一次性付息的债权投资,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务上仍然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二者存在税会差异。

3.存在免税收入时的税会差异

当存在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时,会计上确认收益,但是税务上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本文暂不涉及)。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价的税会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价的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需要按照其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其会计处理如下:

1、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额)

2、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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