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0.总则 (2)0.1 目的和依据 (2)0.2 适用范围 (2)1.相关定义 (2)1.1 开工时间 (2)1.2 竣工时间 (2)2.技术标准 (2)2.1 规划土地验收 (2)2.1.1 建筑工程部分 (2)2.1.1.1 合同(划拨)主体 (2)2.1.1.2 用地范围 (3)2.1.1.3 用地面积 (3)2.1.1.4 土地价款 (3)2.1.1.5 土地用途 (3)2.1.1.6 建筑总面积 (4)2.1.1.7 容积率 (4)2.1.1.8 建筑密度 (5)2.1.1.9 绿地率 (5)2.1.1.10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5)2.1.1.11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性质 (5)2.1.1.12 平面布置 (6)2.1.1.13 建筑间距 (6)2.1.1.14 建筑层数 (6)2.1.1.15 建筑高度 (6)2.1.1.16 停车泊位 (6)2.1.1.17 建筑立面、造型及室外设施 (7)2.1.1.18 施工基地内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拆除并已进行现场清理 (7)2.1.1.19 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7)2.1.1.20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7)2.1.1.21 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7)2.1.1.22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 (7)2.1.2 市政道路桥梁部分 (8)2.1.3 市政管线部分 (8)2.2 地名验收 (8)2.3 地矿验收 (8)2.4 城建档案验收 (8)0.总则0.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规土管理综合验收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标准。
0.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市和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土地、城建档案、地名、地矿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土地整治验收标准
上海市土地整治验收标准一、整治土地面积与四至范围1.整治土地面积应与计划整治面积一致,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土地整治范围应清晰,与周边地块无争议,界限明确。
二、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情况1.土地利用现状应与实际调查结果一致,无虚假或不实情况。
2.土地权属情况应清晰明确,权属调整应合法合规,无争议。
三、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1.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地下水资源应得到合理利用。
2.工程地质条件应稳定,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四、土壤质量与农用价值1.土壤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污染、退化等情况。
2.土地农用价值应得到充分保障,满足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土地利用规划与整治方案1.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
2.整治方案应科学合理,技术可行,满足土地整治目标要求。
六、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1.基础设施应完善,满足生产生活需求。
2.生态环境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提升,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七、土地权属调整与农民权益保障1.土地权属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土地整治过程中应注重农民权益保障,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秩序。
八、工程实施与质量控制1.工程实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工程质量。
2.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实行质量责任制。
九、档案资料与信息化管理1.土地整治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时监控、数据共享和决策支持,提高管理效率。
十、验收范围与标准执行情况1.验收范围应明确,符合相关规定。
验收时应检查整个整治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质量,确保符合预期目标和要求。
2.标准执行情况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土地整治项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验收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10.07•【字号】沪府发[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市土地局制订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10月7日沪府发[1994]30号通知批准转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的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项目用地”),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
未按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
根据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若干规定如下:一、对原使用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暂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下列新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暂不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一)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商业用地;(二)非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商业网点配套用地;(三)公园、风景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用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联营企业)独资兴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项目等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六)《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计划立项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1994年内按原规定征用、划拨的土地;(七)工厂企业利用原址土地为本企业职工建造住宅的;(八)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
三、除本规定第二项所列范围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一)商业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二)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三)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的;(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包括联营、合作)的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6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6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1.13•【字号】沪土发[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沪土发(1995)11号)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2月4日经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本市第一个由市人大立法的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切实执行《实施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4)30号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应用问题通知如下:第五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是指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
市土地管理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1.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申请登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部署,目前暂不发证。
2.集体所有土地中的非农建设用地,均应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核发《上海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条:1.个人居住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因房产交易(交易双方只限于境内个人、单位)、继承、赠与、交换、仲裁和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而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新的房屋所有者应持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其中,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应按规定补办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范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约情况的检查核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核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核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核验工作制度制定、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
土地核验按照“谁供地、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租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核验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租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核验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核验工作。
第五条(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中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一)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情况:包括名称、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二)土地使用情况: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三)土地价款缴纳情况:包括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划拨价款、违约金、滞纳金、约定利息等;(四)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主体建筑物使用性质,地下空间建设要求,综合用地中各类用途建筑面积的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业项目中配建的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比例,非生产性设施、类别墅建筑等禁止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住宅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
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
《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级审批原则
(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为地区服务的、或地区自成系统的市政建设项目(跨区、县的除外)的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根据本市市政设施配套系统规划制定情况,将规划条件明确的、且有利于项。
上海市验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管理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制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管理规定(草案)》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建设项目审批“革命性”流程再造和系统开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规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局开展了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工作调研,全面梳理了开工放样复验、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地质资料汇缴、地名查验和档案验收的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部门需求。
《规定(草案)》形成后,征询了部分建设单位、管委会、区局的意见,进一步做了修改完善。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规定(草案)》整合了《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和《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将原先施行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合二为一,减少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简化环节, 扩大开工复验备案制适用范围简化开工复验审批流程,采用审理、审定两级审批制。
项目审理人员结合检测报告和上传材料进行审理,非必要情况可不进行现场检查,经对报审材料审核后直接出具审理结论,提高审理工作效率。
扩大备案制适用范围。
将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免方案审核项目、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纳入开工复验备案制办理范围。
采用电子报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外网提交备案材料后,直接下载打印备案证明。
采用纸质报件的,窗口受理后直接出具备案证明。
管理部门按照告知承诺的要求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多证合一,合并办理规划资源验收审批“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原则,竣工验收受理后,统一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地名查验、地质资料汇缴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沪规土资法[2012]610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公告(沪规土资法〔2012〕610号)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2012年7月2日第二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公告如下:一、经清理,废止下列局规范性文件:1.1997年6月13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规〔1997〕523号);2.1997年9月12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规〔1997〕872号);3.2003年5月22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执〔2003〕198号);4.2006年7月12日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6〕624号);5.2009年2月25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规二〔2009〕176号);6.2009年6月29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
二、经清理,下列局规范性文件已失效:1.2004年4月2日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4〕0300号)自2007年8月1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沪规法〔2007〕597号)实施之日起,已宣布失效;2.2006年10月31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设施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房地资规〔2006〕562号)自2011年6月1日《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实施之日起,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1.23【实施日期】1998.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1998年1月23日)由上海市房地局制订,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意见》(沪委[1997]6号),本市对1991年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出了一些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擅自改变用途、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
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的处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央11号文件为依据。
要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策;有利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利于维护执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采取宽严结合、轻重结合的办法。
对清查期间边查边犯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二、凡199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改变批准日期等突击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对其中急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1997年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6号令发布)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凡越权批准、违法批准、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原批准机关或体制改变后的所属区、县自行撤销批准文件。
不自行撤销的,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并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沪规土资地规〔2015〕83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沪规土资地规〔2015〕832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土地交易中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原《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试行)》(沪房地资用〔2008〕124号)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1月23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接收地块出让资料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市场)从土地审批系统接收市、区县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拍挂办公室)提交的地块出让信息,并收取地块出让资料文件,对其类型、数量、内容进行查验、初审,若地块出让资料中基础文件缺失、有误、不符土地出让研判意见的,作退件处理,招拍挂办公室须收回地块出让资料,重新确认后,再行提交。
地块出让资料中的基础文件包括:土地储备计划批文、供地批文、出让方案批文(附出让方案)、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批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土地》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周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总页数】2页(P46-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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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 3号)和《国土资源关丁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W 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土地核验按照惟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一)建设主体;(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四、土地核验的程序(一)申请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歹0材料: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伐U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乙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23•【字号】•【施行日期】199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1998年1月23日)由上海市房地局制订,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意见》(沪委[1997]6号),本市对1991年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出了一些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擅自改变用途、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
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的处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央11号文件为依据。
要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策;有利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利于维护执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采取宽严结合、轻重结合的办法。
对清查期间边查边犯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二、凡199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改变批准日期等突击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对其中急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1997年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6号令发布)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凡越权批准、违法批准、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原批准机关或体制改变后的所属区、县自行撤销批准文件。
不自行撤销的,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并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9.17【实施日期】2010.09.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9日公布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152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152号)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规划(房屋)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保障各项建设用地、控制不合理占地的需要,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需要。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建设用地从项目建议书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程管理,按照前期介入、中期审批和后期管理三个阶段,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介入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基础。
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介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和初步设计会审工作。
根据项目拟建地段的土地情况,对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范围和面积等内容提出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和要求,原则上不得占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确须占用的,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缴纳规定的补偿费用。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批准,是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核心。
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建设资金来源、动拆迁安置方案及用地计划和指标等文件、资料。
坚持按建设项目计划、规划提供土地,对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不落实、规划不符合和超过用地计划等不具备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2-1-19•【失效时间】2001-1-9••【全文】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附加英文版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集体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项建设用地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建设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严格按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会同市房地局统一下达。
区、县建设用地如确需超过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时,应当一并报告建设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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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
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
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一)建设主体;
(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
(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
(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
(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四、土地核验的程序
(一)申请
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
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
申报表应对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2、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另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另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6、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报送与真实情况一致的材料,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办理
市或区县土地执法机构收到“一门式”服务窗口移送的土地核验案件后,可以从管理档案中调阅以下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缴纳证明材料;
3、合同违约金缴纳证明材料;
4、交地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土地执法机构应当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记录;找申请人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四)办理时限
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核验并作出书面检查结论。
(五)核验合格的证明
经核验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属于分期验收的,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分期项目的最后一期核验应当对整个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复核,并核发最后一期《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六)核验不合格的处理
经核验未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
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土地核验。
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另行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五、执法文书和信息化管理
土地核验使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的格式化执法文书(见附件),并纳入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
六、档案
土地核验的工作档案是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监督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执法机构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送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七、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核验职责。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土地核验情况按月上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土地核验工作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抽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采取暂缓办理、撤销土地核验结论或重新核验等措施
200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