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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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
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
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一)建设主体;
(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
(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
(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
(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四、土地核验的程序
(一)申请
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
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申报表应对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2、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另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另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6、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报送与真实情况一致的材料,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办理
市或区县土地执法机构收到“一门式”服务窗口移送的土地核验案件后,可以从管理档案中调阅以下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缴纳证明材料;
3、合同违约金缴纳证明材料;
4、交地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土地执法机构应当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记录;找申请人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四)办理时限
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核验并作出书面检查结论。(五)核验合格的证明
经核验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属于分期验收的,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分期项目的最后一期核验应当对整个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复核,并核发最后一期《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六)核验不合格的处理
经核验未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土地核验。
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另行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五、执法文书和信息化管理
土地核验使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的格式化执法文书(见附件),并纳入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
六、档案
土地核验的工作档案是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监督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执法机构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送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七、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核验职责。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土地核验情况按月上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土地核验工作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采取暂缓办理、撤销土地核验结论或重新核验等措施
200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