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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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核算差错,规范会计操作行为,防控经济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会计业务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全面落实省联社2011年初经营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陕西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等规章制度及《关于推动落实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法规、制度及相关会计业务规定,对会计事项发生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日报表以及会计业务处理过程进行再检查和监督的活动,是会计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会计事后监督必须坚持人员、空间、时间上的三

分离。人员上,会计事后监督设专人专职,严禁事后监督人员与会计出纳柜台操作人员相互替岗;空间上,事后监督工作区和会计出纳柜台工作区应严格分离;时间上,会计事后监督是对前台已办理完结业务的事后审查,于收到凭证后的规定时日内审查完毕(一般为收到凭证后的次日,遇节假日可顺延1-2日)。

(二)为提高监督效率,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重要性原则,重点防范案件和内部舞弊,保证资金安全。对重要环节应加强监督,不应流于形式。

(三)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与会计复核工作不能相互替代,各机构不能削弱柜台凭证的复核工作。

(四)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辖内所有营业机构,以及农商行资金运营中心和财务会计部。

(五)根据我行实际情况,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事后监督人员逐张审查会计凭证和相应资料,并与机构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相关会计规章制度,

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采取集中监督的方式进行。

集中监督是指总部将事后监督人员统一集中在固定的办公场所,集中收缴所辖机构已处理的会计凭证和资料,集中对所辖机构会计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总部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暂配备专职事后监督人员5名,设兼职负责人1名,以后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人员配置。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会计事后监督主要是对凭证要素的规范性、账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他相关会计业务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使用是否正确;

(二)凭证日期、户名、科目等要素是否齐全,以及是否存在漏盖印章(含业务印章和个人名章)、漏有权人签章、背书错误等现象;

(三)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对采取折角或折叠验印方式的,检查柜台人员是否审核了票据印鉴;

(四)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五)资金汇划凭证和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六)需通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七)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核对一致,收付款人户名、金额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八)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盖章是否清晰;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背书是否连续;

(九)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第十条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存款业务办理是否合规,是否坚持“存款实名制”,是否留存客户身份识别所需的相关资料,是否进行联网核查,客户确认业务签名与业务实际是否一致,存款挂失、止付、冻结、扣划、提前支取手续是否健全,单位存款的存取款手续是否合规;

(四)贷款支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信贷人员和领导的审批意见,是否有借款人的签名,取款人签名是否和借款人一致;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如贷款、拆放、贴现、债券投资等是否经有权人审批,是否正确计提折旧,各项结算业务有无漏收手续费;

(六)过渡性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理,有无虚增或下甩支出、收入,有无以综合记账方式调整收支;各项收费是否按标准计收,有无多收、少收、漏收等现象;

(八)出纳库存是否经有权人按日核对;

(九)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十)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是否进行了有关表外核算,空白凭证是否实行领用、登记、销号制度;

(十一)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会计凭证有无伪造、篡改等现象;

(十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个人支票、电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等各类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抹账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并监督抹账传票及内容的真实性;

(十四)大额资金汇划是否经有权人审批,交易是否真实、合规,尤其是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汇划的款项也需纳入事后监督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总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是否由清算中心统一进行,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凭证使用是否规范,账务

处理是否及时,大额资金的划拨是否审批;

(二)对账与记账岗位是否分离,对账是否及时,是否进行明细对账;

(三)对账单是否及时收回,对账单回单要素及印章是否齐全,加盖印鉴是否为预留印鉴;

(四)拆入、拆出、调剂、存放定边农商行、社内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大额往来资金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三条事后监督应坚持全面而有重点的原则,在对每笔业务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一)对大客户(以日均存款余额确定客户范围)资金频繁、异常流动的;

(二)对抹账、大额错账冲正、利息冲正、调整账户信息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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