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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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撤销案件通知书法律依据(3篇)

撤销案件通知书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撤销案件的通知事项如下: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案件。

二、撤销案件的情形1.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如诉讼时效已过、起诉主体不适格等。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

3.法律依据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4.涉嫌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5.涉嫌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6.涉嫌犯罪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定情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三、撤销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阶段: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2.审理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案件。

检察院不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检察院不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The execution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discipli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检察院不批捕的流程有哪些?导读:检察院不批捕的流程主要有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对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最后退回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不批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程序。

一、检察院不批捕的流程有哪些?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立案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79.提讯、提解证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询问通知书84.调取证据通知书85.调取证据清单86.勘查证87.勘验检查笔录88.解剖尸体通知书89.侦查实验笔录90.搜查证91.登记保存清单92.查封通知书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协助查封通知书95.解除查封通知书96.扣押通知书97.解除扣押通知书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102.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10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104.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5.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6.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107.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8.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9.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0.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1.鉴定聘请书112.委托勘检书113.委托鉴定书114.鉴定意见通知书115.复验、复查通知书116.销毁清单117.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118.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119.撤销案件决定书120.决定释放通知书121.起诉意见书122.不起诉意见书12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7.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8.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9.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30.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131.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132.通缉通知书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补充侦查决定书13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35.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36.交办案件通知书137.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38.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41.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14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43.证人(鉴定人)名单144.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145.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146.换押证147.公诉意见书148.量刑建议书149.延期审理建议书150.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151.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152.变更起诉决定书153.撤回起诉决定书15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58.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159.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160.撤销不起诉决定书161.提请抗诉报告书162.抗诉请求答复书163.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16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165.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166.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167.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168.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八、执行监督文书(第639-660页)16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17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171.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172.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173.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174.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175.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176.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177.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九、特别程序文书(第661-749页)178.社会调查报告179.社会调查委托函180.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81.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18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3.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8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185.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6.不起诉决定书187.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8.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9.和解协议书190.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191.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192.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193.终止审查决定书19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195.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19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197.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198.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二审程序适用)199.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200.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20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20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203.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204.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205.强制医疗申请书206.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207.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十、申诉文书(第750-762页)208.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9.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2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11.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212.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213.指令抗诉决定书十一、通用或其他文书(第763-792页)214.复议决定书215.复核决定书216.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217.纠正违法通知书218.检察意见书219.检察建议书220.送达回证221.驳回申请决定书222.调阅案卷通知书死刑复核案件检察意见书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什么是撤销案件通知书?

什么是撤销案件通知书?

什么是撤销案件通知书?
撤消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消案件的文书。

制作撤消案件通知书必须具备的条件: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具备免除处罚的情节;②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羁押。

撤消案件通知书正文部分应写的内容:①案由;②撤消案件的原因;③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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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_习题集(含答案)

法律文书写作_习题集(含答案)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习题集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习题【说明】:本课程《法律文书写作》(编号为05002)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写作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写作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1.法律文书的()必须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

A、事实、理由B、事实、证据C、立意、内容D、立意、理由2.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三部分。

A、标题、正文、尾部B、首部、正文、尾部C、首部、事实和理由、尾部D、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3.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语言运用必须()。

A、高度精确B、高度准确C、高度确切D、高度明确4.所谓关键情节通常是指有关()的情节,涉及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和影响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

A、定罪B、量刑C、定性D、定罪和量刑5.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多采用()的方法。

A、倒叙B、顺叙C、补叙D、插叙6.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称谓一般称为()。

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被审查人D、罪犯7.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的()。

A、侦查文书B、预审文书C、立案、破案文书D、强制措施文书8.侦查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

A、内容真实,时间要及时B、内容合法,注意保密C、内容真实,格式规范D、内容真实,语言朴实9.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A、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B、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C、呈请拘传报告书D、提请批准逮捕书10.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要经()批准,方能成为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的依据。

A、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B、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D、派出所以上负责人11.刑事案件破案报告在叙述案件侦查结果时,要把案件的()作为重点来阐述。

A、事实、证据B、事实、理由C、论据、理由D、事实、法律12.制作拘留证,必须先制作()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呈请拘留报告书B、呈请拘传报告书C、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D、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报告13.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类文书。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传唤。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

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

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

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

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

法律文书(本科)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法律文书(本科)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法律文书》(本科)模拟试题及答案(一)试题类型有:名词解释题、填空题、选择题、改错题、简答题和文书写作题等。

每次考试命题时应至少包括其中三种以上题型,并由中央电大在下发的期末复习指导中予以明确。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时间是2个半小时。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空格内)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中不包括( )的决定.A.批准逮捕B.不批准逮捕 C.撤销案件D.不批准逮捕并要求补充侦查2.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 )。

A.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B.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D.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的犯罪事实如下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 )。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刑事案件被害人 D.犯罪嫌疑人4.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时制作的文书.A.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B.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D.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交起诉5.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文书。

A.文字叙述式B.表格式C.填空式D.笔录式6.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A.批准逮捕决定书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C.逮捕决定书D.决定逮捕通知书7.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 )。

A.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B.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D.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8.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

A.被告人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诉人9.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

A.同级人民法院B.上一级人民法院 C.下一级人民法院D.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法院1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 )中的错误.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11.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 )提出。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办理制度

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传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

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

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

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申诉,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5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012级法硕(非法学)2班孙海波 2012281060276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确立了履行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以及履行审判职能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体现检警配合、制约关系的当属审查逮捕及其复议、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着随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的现象,徒然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不批捕复议复核非诉讼化所谓不批捕复议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本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重新进行审议,一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所谓不批捕复核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下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公安机关因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要求的情况却呈现上升态势,作为具体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一项制度,复议复核制度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从程序上对检察机关行使不批捕权加以制约,有利于防止该捕不捕而放纵犯罪,保证不捕决定的正确性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1同时,这一规定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有效地打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12月份“学纪法”月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________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A 2018年10月25日B 2018年10月26日C 2018年10月28日D 2018年11月1日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__________处理。

(B)A: 从轻 B: 从宽 C:不予 D: 从重3、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C)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市级 B: 县级 C: 省级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A)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 3 B: 5 C:7 D: 155、法律援助机构(A)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A: 可以 B: 应当 C: 必须 D: 不得6、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D)小时。

A: 12 B: 24 C: 36 D: 487、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A必须 B应当 C可以 D一律8、监视居住由(A)执行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B)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A 12B 24C 36D 48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C)A 十二个月B 二十四个月C 六个月D 三个月1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B)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法律文书复习题

法律文书复习题

法律文书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 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是( A .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文书 C .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2、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文书是(A .逮捕证B .批准逮捕决定书C. 提请批准逮捕书 D .逮捕决定书3、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弓I 出法院对判决理由阐述的固定用语是( A •经审理查明 B •本院认为 C .本法庭认为 D .本院决定4、 下列选项中不能由律师代书的文书是( A •民事起诉状 B •辩护词 C .行政起诉状 D •民事上诉书5、 民事起诉书中的案情部分,主要内容写(A. 当事人身份事项C.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力 6、 行政上诉状,首部当事人的称谓应写(A. 上诉人(原审X 告),原审X 告 C.原X 告(上诉人),原X 告(被上诉人) 7、 海事案件的起诉,应制作()A 、海事起诉状B 、海事诉状C 、民事起诉状D 、经济起诉状 8、 合议庭评议笔录,其尾部须签名的有()A 、审判长B 、书记员C 、合议庭成员D 、审判长、书记员 9、 第一审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事实部分之后,写明()A 、调解的理由B 、协议的内容C 、调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D 、调解的理由和协议的内容 10、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理由, 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 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A 、说明B 、分析C 、分析论证D 、叙述11、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写()A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C 、维持原判”D 、驳回上诉” 12、 在涉外民事裁定书中,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凡涉及外国人的姓名、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名称、机关名称以及国名、国籍等,书写时应()A 、写该国官方文字B 、写该国官方文字,之后括注汉字C 、写汉字D 、写汉字,之后括注该国官方文字13、再审刑事判决书,自诉人提出申诉,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写()A 、原审自诉人"B 、申诉人(原审自诉人)”C 、自诉人"D 、申诉人(自诉人)”) B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书 D .具有执行意义的文书))B.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D.分析论证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B •上诉人(原X 告),被上诉人(原 X 告) D •上诉人(原审 X 告),被上诉人(原审 X 告)14、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针对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评断。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8日发布,根据1999年9月21日高检发研字[1999]9号文件“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修改)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1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1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11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1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1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1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1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1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1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1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1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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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本院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_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作出对犯罪嫌疑人______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现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撤销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本院______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作废。
人民检察院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
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通知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撤不批[]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
提请批捕机关____________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 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附:
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原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当而予以撤销时使用。
二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撤销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本院______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作废。
年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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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撤不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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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通知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撤不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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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_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作出对犯罪嫌疑人______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现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
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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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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