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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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即“挫折——攻击”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的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客观社会使得个体遭受挫折而无法满足自身需要,个体于社会中的需要的长期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萌生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把个体的行为逐渐推向极具攻击性,继而就产生暴力犯罪。

一、暴力犯罪及其类型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故意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刑法规定暴力犯罪的范围有:(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二、挫折——攻击是暴力犯罪的基本模式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即“挫折——攻击”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某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与冲突就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亦即暴力犯罪。

挫折是指人们在有目的的活动中,遇到无法克服或自以为无法克服的障碍或干扰,使其需要或动机不能得到满足而产生的障碍。挫折指是一个人的目的性行为受到阻碍或中断时所感受到的情绪体验。

挫折攻击的概念最先是由弗洛伊德提出的。他认为,这是人的一种本能,即死的本能。挫折一攻击理论认为,攻击行为的发生必先有挫折。所谓"挫折"是根据某种愿望进行有目的的行为时,由于内部或外部障碍,使欲求的满足受到阻碍,这种状态就是挫折。

挫折并不都引起攻击。有的人受到挫折后反而增强了战胜因难的决心;有人受到挫折后却变得麻木、消极,萌发报复心理,从而引起攻击行为。面对挫折的不同表现是因为当个人遭受挫折,当自我需要不能实现时,可以通过自我需要调节来改变自身的需要结构,或者抑制某种自身无法实现的需要,当目的性的需求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时,还可以通过自身意志的调节来缓和内心的挫败感。所以在挫折来临时只要调节好自身需要结构,加强自身意志力,就不会萌发不良的动机,就不存在相应的攻击行为,更没有暴力犯罪。相反,在挫折来临时如果缺乏有效、良好的调节需要能力而自我意志力又薄弱的话,就会产生不良动机,不良动机导致个体身心的变化,尤其是攻击性的报复心理不断萌生,就会导致暴力犯罪行为。

三、“挫折——攻击”促使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的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客观社会使得个体遭受挫折而无法满足自身需要,个体于社会中的需要的长期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萌生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把个体的行为逐渐推向极具攻击性,继而就产生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的挫折——攻击原因主要表现在:

1. 犯罪人自身不良的生活背景的挫折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人生早期经验,缺乏理解与友爱的人际关系等。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的,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比如在暴力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比在一正常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更具暴力倾向

2. 民事纠纷导致挫折

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的一方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

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用以泄愤报复。纠纷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易发生暴力行为。

3被害人的刺激作用造成的挫折

暴力犯罪常常是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中产生的。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肃,首先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个人被害的诱发因素。通常人们认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为的被承受者,但在暴力犯罪中有些是由被害人的行为激发的。

.4. 经济秩序的失范使全社会都蒙受的挫折

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曾经说过:“如果一个社会一方面看重人人都过富裕生活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又拒绝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以社会承认的方式致富,那么它就会引起偷盗、欺诈和类似的犯罪。”当前我国虽然处于一个新经济秩序构建的过程中,新的社会价值观念正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差别,对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社会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异现象严重。物质利益与价值需求之间巨大差异,引起以攫取他人财产为侵害目标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发生率年年上升。由此认为,经济秩序的失范也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5. 暴力渲染,即大众传播工具管理的失范

有研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的儿童或成人,比没有看到过的人更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强度。如果他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因此报刊、影视对暴力事件的宣传报道,哪怕它无意于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但可能实际上起着暴力犯罪的渲染作用。

6. 暴力犯罪人自身的个性缺陷导致挫折转向攻击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易冲动,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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