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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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作者:潘辉2003年12月2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议。

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订立的程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合同主体、内容的改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应如何做?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同为宜。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征得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

除;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是指因履行完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灭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合同终止。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法律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出人应当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除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出让人可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所必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对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可以。但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救济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对方应通过怎样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但是,我国实践中已其为民事合同,如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文本的通知阐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由此可见,至少是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已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事合同来处理。因此,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未作规定时,也可适用《合同法》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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