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海盗须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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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I-PD-05 版本修改: 2012/0 生效日期: 2012-04-16

编写:党委工作部审核:肖亮批准:曹致俊

船舶防海盗须知

1目的和依据

1.1本须知明确了船舶防海盗职责任务、主要措施和处置方法,旨在规范船舶防海盗工作,

严防海盗袭击船舶、伤害船员、抢劫财物,维护船舶正常运输生产秩序,保障船员生命

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2本须知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交通部《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

规定》制定。

2方针和原则

2.1船舶防海盗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保障安全。

2.2船舶防海盗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拒海盗于船舷之外。

3组织和职责

3.1船舶防海盗工作,由船长、政委共同负责,政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船舶领导、部门长、

船员三级岗位责任制。

3.2船舶领导职责

3.2.1船抵海盗活动海域前,对全体船员进行防海盗的动员教育,使船员提高警惕,做好充分

准备。

3.2.2根据本船实际情况,制定防海盗预案,组织船员进行防海盗演习,完善各项防海盗措施。

3.2.3安排防海盗值班守护,督促检查各部门的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3部门长职责

3.3.1听从船舶领导指挥,落实防范措施,做好部门间的协作。

3.3.2确保“四机一炉”、消防设施、通讯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3.3对本部门管辖区域的物料、工具、备品仓库等进行检查加锁。

3.4船员个人职责

3.4.1熟悉船舶防海盗工作部署和本人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4.2执行安排的防海盗值班守护任务,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3.4.3熟练掌握防海盗设备器械的使用方法。

4监督、检查、指导

4.1公司保卫部门是船舶防海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须知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和指导。

4.2船员部负责船舶防海盗工作的预警提示和日常管理工作。

5防海盗重点海域

5.1新加坡海峡海域、马六甲海峡海域。

5.2菲律宾沿海海域。

5.3印度尼西亚沿海海域。

5.4安达曼海海域。

5.5西非、东非沿岸海域及港口。

5.6巴西、秘鲁沿岸海域。

5.7中国南海海域。

5.8台湾海峡。

5.9亚丁湾、索马里沿海海域、红海南部海域。

6防范措施

6.1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及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强防海盗意识,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落

实各项防海盗措施,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6.2船舶设计航线时,应尽可能地远离海盗出没频繁海域,必要时可采取绕航措施。

6.3船舶进入海盗活动频繁海域前,必须对全体船员进行“战前”动员和部署,并规定全船

的防海盗报警信号和联系方式。

6.4及时抄收防海盗中心发布的航行警告和通告,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防海盗应急预案。6.5除留一个进出生活区通道口外,封闭所有通道,锁闭库房,紧固锚链孔挡板。

6.6驾驶台值班人员和护船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瞭望,不间断地观察附近海面情况,

严密监视过往船舶动向,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使其无法靠近。

6.7安排护船值班巡逻人员并配备通讯器材、自卫器械,时刻保持与驾驶台的联系。

6.8船舶夜间出入防海盗区域,可根据不同海域海盗活动规律,实施灯光照明或灯光管制。

6.9检查“四机一炉”、消防设施等设备,确保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严防在海盗活动海

域停车漂航。通过海盗活动海域时应处于备车状态。

6.10加强通讯设备的检查,保持对讲机包括其备用电池充足。测试并保持船舶通讯及安保设

备的畅通。另外,防海盗专用依星电话由船长负责管理。

6.11积极开展防海盗演习训练,熟悉掌握防海盗设备器械(防弹衣、钢盔、防弹盾牌、电警

棍、手铐、防海盗电网、安全舱、专用依星电话以及船舶自制的防范器具)的使用方法。

防海盗设备器械由政委负责安排进行维护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6.12在锚地和靠泊期间,要严防有可疑迹象的人员上船。

7处置措施

7.1发现不明船只拦截或要求登轮检查,在无法辨明、证实对方人员身份前,不减速、不停

车,不抛锚,采用规避操纵措施,并立即向附近海事当局联系查询,请求帮助核实身份,并将情况报告公司。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启动SSAS,绝不允许可疑人员登轮。

7.2当发现海盗船强行靠近、企图登船时,应立即拉响防海盗报警信号,迅速集合船员,占

据有利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阻止海盗登轮。若发现武装海盗射击时,组织

船员到安全位置,做好安全防护,并立即向公司及附近海军舰船报告。

7.3发现海盗已登船时,应立即发出SSAS报警信号,组织船员采取应急行动,驱赶海盗下

船。若遇武装海盗已强行登船,组织全体船员立即撤回到预先设定的安全区域,关闭海

盗可能进入安全区域的所有入口,尽可能掌握海盗人数、所处位置、持有的武器,向公

司及附近海军舰船报告,请求救援。

7.4驱赶海盗时可使用消防水和其它器械,但不要伤其生命,更不要抓人,以防报复。如被

海盗抢劫少量物品,不要穷追不舍。注意保护船员的安全,防止被海盗伤害。

8报告和记录

8.1船舶遭海盗袭击或抢劫事件,应立即向岸基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遭受海盗袭击

的时间、位置、海盗人数、袭击态势、人员伤亡、船舶、财物遭受的损失、采取的措施

等情况。并按《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报告和记录。

8.2发生海盗袭击或抢劫事件,如有可能进行摄像或拍照,以备查考。

8.3《船舶安保器械维护保养记录》(附录1)、《防海盗(防偷窃)护船工作记录簿》,

由政委负责保管,保存期为3年。

8.4船舶防海盗值班情况应在《政工日志》上做好记录,记录由政委保管,保存期为5年。

9奖惩

9.1船舶防海盗措施有效落实,发现海盗活动及时且处置得当,能有效防止海盗登轮抢劫案

件的发生,公司将视情予以表彰或奖励。

9.2凡在船舶防海盗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对船舶有关人员予以批

评或处罚。

9.3船舶因麻痹疏忽、擅离岗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海盗登轮抢劫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0附录

10.1附录1:船舶安保器械维护保养记录(FI-PD-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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