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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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且处于四大板块接触带的日本,是闻名世界的地震多发国。

虽然陆地面积不及世界的0.3%,但约有10%的世界地震是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日本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 次以上。

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日本地震保险的产生背景及特点
(一)产生背景。

1944—1945 年,根据《战时特殊损失保险法》,日本实施过国家地震保险。

1966年5 月,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震保险法》问世,标志着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产生。

1964年新
泻地区7.5 级地震促成了这一法律的出台。

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受灾地区民众的生活稳定,对遭受地震灾害的民用住宅和家庭财产予以特别保护”,并规定了地震保险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等方式,明确了对遭受全部损失的承保对象进行赔偿,是规范日本地震保险运营的基本法。

1980 年,日本对地震保险制度作出修改,增加了对半损也进行赔偿的内容。

1991年,日本再次修改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地震损失赔偿范围。

1995 年,日本阪神发生里氏7.2 级地震,许多受害者都得到了地震保险赔偿,是日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保险赔偿。

但这次保险赔付也暴露出日本
原有地震保险制度的不足,如建筑物和家庭财产
保险限额过低,保险金支付比例不合理等。

因此,1996年日本出台了新的地震保险制度。

新制度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并采取不同的保险政策。

(二)特点。

一是地震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健全。

在日本,《地震保险法》、《阪神、淡路大地震处置特别财政援助与资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普通法律中的针对地震灾害的专门性规定,共同构成了日趋完善、细致且可操作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这些地震保险制度有利于日本高效应对地震灾害,并在地震发生后,获得国家救济和商业经济补偿。

二是产品因承保对象不同而
不同。

企业财产地震损失完全由商业保险承保,
政府不参与,与一般商业保险没有根本区别。


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由JER (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 nsurance Company 以下简称JER)、商
业保险公司、政府共同承担,以“不盈利不强制”为原则。

政府和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损失进行比例赔偿,既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大幅度地降低了保险费率,也避免了政府包办带来的财政负担、资金补偿效率低等问题,扩大了地震保险覆盖面。

这种共同分担模式能够有效激励各参与主体做好震前防御、震后自救,并在生活
救助、定损理赔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日本地震保险产品简述
(一)家庭财产地震保险。

日本的家庭财
产地震保险(见表1)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不能单独投保。

其自动附加于居住用建筑物、家庭财产的保单之中,由于地震保险金额相对较高,且地震风险因地而异,在一些地震少发的地区,人们加入地震保险的意识相对较弱,对一部分人来也是经济负担,因此,不希望加入地震保险的客户可以特殊说明,不予投保。

所收保费全部累积用于地震时的赔款准备。

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居民住宅和生活用具。

作为商务用途或商业店铺专用的建筑物、营业用途的家具、办公用品或商品等财物,不能作为承保标的。

保险期限分三种类型:(1)短期保险,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险;(2)一年期保险;(3)长期保险,指保险期
限为2-5 年的保险。

参保地震险的保险金额,
是附加地震险的财产险保险金额的30—50%。

建筑物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为1000 万日元。

(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费率厘定。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设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不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而是由中立性的财险费率厘定机构(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 of Japan,NLIRO)根据地震特点、长期地震历史资料,以及参考地震方面专家意见后厘定出基础费率。

其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其中纯费率仅包含地震风险,附加费率则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但不包含预期利润。

日本的地震
保险也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地震风险大小和建筑
结构分为4 个等级(见表2),即1 等地区、2 等地区、3 等地区和4 等地区,并按此等级确定地震基本保险费率。

此外,根据建筑年限和抗震等级等条件,还能够享受10-30%的折扣。

在2006 年财政年度,日本政府出台了地震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所得税税基和地方居住税税基中分别扣除5 万日元和2.5万日元,以促进地
震保险的推广和覆盖。

表1: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产品
保险由于地震所引起的保险财产
责任的直接损坏、埋没(由地震引起建筑物倒塌等原因埋没保险财产),火灾(由
地震引起的火灾、连锁性火灾)和冲
毁(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
等)造成的保险财产损
损失对损害程度赔偿
分级象金额
建主要结构
筑物(地基、房柱、
墙壁、纺锭)的
损失金额占建
全损筑物时价的50%
保险以上,
或者建筑金额总面积的70%

100% 上
遭到冲毁或
烧毁
家损失金额
财超过时价的80%
以上
建主要结构
筑物的损失占建筑
物时价的
半损
20-50%,或者建
筑面积的保险
20-70% 金额50%
家损失金额

占时价30-80%
以上
建主要结构
筑物的损失占建筑
部分
物时价的3-20% 保险
损失
金额5%
家损失金额

占时价10-30%
以上
保险建不超过5000 万日元金额筑物
家不超过1000 万日元财
表2:不同地区结构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1000日元/年)
(三)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方式及费率厘定。

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采取限额保险的承保方式。

保险公司拥有费率的定价权,一
般是参考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
的费率水平设定。

同样,不同企业的财产由于地区、建筑结构等不同,也实行差别费率。

三、日本地震保险的运行机制
(一)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运行模式。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向公众出售,然后全额分保给JER。

JER将会自留一部分风险,然后将剩余风险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转分给市场,一部分分给政府,即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震后损失赔偿按照损失分级确定(见图1)。

其中,JER与政府签订的再次分保合同是“地震保险超额损失再保险合同”,当一次地震损失的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目前为1100亿日元)时,政府才予以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赔款。

(二)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赔付支出承担模式。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具体赔付支出的承担模式如表3 所示:当发生损失时,1150亿日元以内的损失由JER100%承担,1150亿-19250亿日元的部分由JER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0%,另外的50%由政府承担,19250亿-55000亿日元的部分由JER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剩余部分由政府承担。

如果单次地震事故保险损失总额超过上述最高赔付限额,那么将按照最高赔付限额与保险损失总额的比例对被保险人进
行赔付。

截至2010年11 月,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总赔偿限额为55000 亿日元。

(三)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准备金的来源
及用途。

主要来自于保费收入、投资收益,还有政府每年提取的财政资金。

截至2010年3 月末,日本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需提存的地震保险责任准备金分别为10211亿日元、12708 亿日元。

近年来,地震保险责任准备金呈增加态势,具体变化见表4。

表3:日本责任准备金变化表(单位:亿日
元)
民间
政府合计
年度保险公司
13 19
1966
1980
1,1338702,003
20005,762
7,433
13,195
20016,087
7,972
14,059
20026,560
8,464
15,024
20037,097
8,979
16,076
20047,600
9,528
17,129 8,06118,185
10,123
2005
8,64119,382
10,741
2006
9,08020,467
11,386
2007
9,57321,613
12,040
2008
10,21122,919 200910,708
图1:日本地震保险再保险程序
为保障经济安全,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规模每年要提交国会审议,如超过当年承受能力,必须进行调整。

为此,日本政府为家庭财产地震
保险设立了与专项再保险会计管理科目。

如果地震引起的政府赔偿责任超过了其提存的地震风险准备金,政府需要向国会提交申请动用财政资金。

同时,支付保险赔偿后剩余的再保险费必须全部结存,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经营费用后,也要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全部提存。

为保证准备金安全和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投资债券等风险小、流动性强的金融品种。

(四)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运作模式。

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采取商业化模式
运作,政府不直接参与。

但可通过间接方式对企业地震保险的经营采取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如审
批保险公司的经营险种、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系数等。

四、对我国的启示
发生于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财政拨款、地方援建、群众捐款等方式帮助汶川度过了难关并重建家园,但地震保险制度的缺失,却是需要正视并亟需解决的课题,日本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是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地震保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地震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相应法律的指导,应尽快制定一部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为地震保险推行提供
制度保证。

二是加强政府支持,给予地震保险以政策优惠。

鼓励性的发展政策符合我国国情, 也可避免逆选择风险。

政府作为开办地震保险的坚强后盾,可建立一家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并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法定分保。

同时,将地震保险列为鼓励投保险种,可作为附加险种,也可作为主险,投保人有权选择不同的保额。

三是加强地震保险宣传,提高群众投保意识。

地震保险需要的大量群众参保才能分散风险,从而保障参保人的整体利益。

因此,必须提高群众的投保意识,可采取展览、电视广播宣传、向人们发送我国地震灾情分布带地图、案例教育等方式,让人们了解地震风险,树立风险管
理意识,避免侥幸心理。

四是积极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完善再保险市场。

由于地震灾害具有巨灾性质,虽有国家财政作为后盾,也必须寻求多渠道风险分散。

针对国内再保险业承保能力低、国外保险公司具有先进承保技术和雄厚资金实力的现状,可向国外保险公司分保,并向其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国内保险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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