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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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且处于四大板块接触带的日本,是闻名世界的地震多发国。虽然陆地面积不及世界的0.3%,但约有10%的世界地震是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日本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日本地震保险的产生背景及特点
(一)产生背景。1944—1945年,根据《战时特殊损失保险法》,日本实施过国家地震保险。1966年5月,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震保险法》问世,标志着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产生。1964年新泻地区7.5级地震促成了这一法律的出台。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受灾地区民众的生活稳定,对遭受地震灾害的民用住宅和家庭财产予以特别保护”,并规定了地震保险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等方式,明确了对遭受全部损失的
承保对象进行赔偿,是规范日本地震保险运营的基本法。1980年,日本对地震保险制度作出修改,增加了对半损也进行赔偿的内容。1991年,日本再次修改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地震损失赔偿范围。1995年,日本阪神发生里氏7.2级地震,许多受害者都得到了地震保险赔偿,是日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保险赔偿。但这次保险赔付也暴露出日本原有地震保险制度的不足,如建筑物和家庭财产保险限额过低,保险金支付比例不合理等。因此,1996年日本出台了新的地震保险制度。新制度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并采取不同的保险政策。
(二)特点。一是地震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在日本,《地震保险法》、《阪神、淡路大地震处置特别财政援助与资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普通法律中的针对地震灾害的专门性规定,共同构成了日趋完善、细致且可操作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体系。这些地震保险制度有利于日本高效应对地震灾害,并在地震发生后,获得国家救济
和商业经济补偿。二是产品因承保对象不同而不同。企业财产地震损失完全由商业保险承保,政府不参与,与一般商业保险没有根本区别。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由(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共同承担,以“不盈利不强制”为原则。政府和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损失进行比例赔偿,既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大幅度地降低了保险费率,也避免了政府包办带来的财政负担、资金补偿效率低等问题,扩大了地震保险覆盖面。这种共同分担模式能够有效激励各参与主体做好震前防御、震后自救,并在生活救助、定损理赔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二、日本地震保险产品简述
(一)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见表1)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不能单独投保。其自动附加于居住用建筑物、家庭财产的保单之中,由于地震保险金额相对较高,且地震风险因地而异,在一些地震少发的地区,人们加入地
震保险的意识相对较弱,对一部分人来也是经济负担,因此,不希望加入地震保险的客户可以特殊说明,不予投保。所收保费全部累积用于地震时的赔款准备。
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居民
住宅和生活用具。作为商务用途或商业店铺专用的建筑物、营业用途的家具、办公用品或商品等财物,不能作为承保标的。保险期限分三种类型:(1)短期保险,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险;(2)一年期保险;(3)长期保险,指保险期限为2-5年的保险。参保地震险的保险金额,是附加地震险的财产险保险金额的30—50%。建筑物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为1000万日元。
(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费率厘定。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设定遵循“不
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不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而是由中立性的财险费率厘定机构( ,)根据地震特点、长期地震历史资料,以及参考地震方面专家意见后厘定出基
础费率。其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其中纯费率仅包含地震风险,附加费率则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但不包含预期利润。日本的地震保险也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地震风险大小和建筑结构分为4个等级(见表2),即1等地区、2等地区、3等地区和4等地区,并按此等级确定地震基本保险费率。此外,根据建筑年限和抗震等级等条件,还能够享受10-30%的折扣。在2006年财政年度,日本政府出台了地震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所得税税基和地方居住税税基中分别扣除5万日元和2.5万日元,以促进地震保险的推广和覆盖。
表1: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
由于地震所引起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由地震引起建筑物倒塌等原因埋没保险财产),火灾(由地震引起的火灾、连锁性火灾)和冲毁(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损失分级
对
象
损害程度赔偿
金额
全损
建
筑物
主要结构
(地基、房柱、
墙壁、纺锭)的
损失金额占建
筑物时价的50%
以上,或者建筑
总面积的70%以
上遭到冲毁或
烧毁
保险
金额
100%
家
财
损失金额
超过时价的80%
以上
半损
建
筑物
主要结构
的损失占建筑
物时价的
20-50%,或者建
筑面积的
20-70%
保险
金额50% 家
财
损失金额
占时价30-80%
以上
部分损失
建
筑物
主要结构
的损失占建筑
物时价的3-20%
保险
金额5% 家
财
损失金额
占时价10-30%
以上
保险金额
建
筑物
不超过5000万日元家
财
不超过1000万日元
表2:不同地区结构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1000 日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