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部客户债券回购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回购业务按业务品种分为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根据回购交易规则的不同,可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按回购申报方向分为正回购(即融资回购)和逆回购(即融券回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债、企业债(以下简称“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七)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的主体包括合格的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第六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账户管理要求(一)客户必须在其自有证券账户上进行回购交易,且在从事融资回购时,要确保回购期内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回购到期日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收。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申报规定沪市深市交易单位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值标准券为1手。
交易单位为“张”,100元面值标准券为1张。
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0.001元申报数量及上限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
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集合竞价时间不支持提交、转回质押券。
债券回购交易规则详解
债券回购交易规则详解债券回购交易规则详解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券回购交易的知识,欢迎阅读。
1、债券回购是什么?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对于未持有债券的普通投资者,可以作为资金的'贷出方,到期后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此操作即债券逆回购。
2、债券逆回购的交易规则1)委托价格:上海: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深圳: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或其整数倍。
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10%,卖出不得低于即时揭示价90%。
2)成交方式:连续竞价,撮合成交。
3)交易单位:1手=10张深圳市场最低申报限额1手,即最小交易单位为10张,交易金额1000元,上海市场最低申报限额100手,即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张,金额10万元。
我公司以张为单位进行委托,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即1000万元。
3、债券逆回购的收益计算上海市场逆回购收益=利息-手续费=本金×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手续费深圳市场逆回购收益=利息-手续费=本金×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5天-手续费举例:若客户参与上海市场7天期逆回购204007,成交价格为5.00,成交金额为10万元,则到期客户的收益=10万元*5%*7/360-5=92.2元。
债券回购规则范文
债券回购规则范文债券回购是指债券发行人以协议方式回购其所发行的债券。
为了规范债券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债券回购规则势在必行。
以下是一份债券回购规则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回购方案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回购方式与期限第四条回购可以采用现金回购方式或资产置换回购方式。
第五条现金回购方式是指债券发行人使用现金支付回购款项。
第六条资产置换回购方式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交换资产的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资产应当具有公平市值。
第七条债券回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债券发行人不得在规定的回购期限内再次发行同一品种的债券。
第三章回购价格与回购数量第九条回购价格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公平合理。
第十条回购数量应当根据债券发行人的实际能力和实际需求确定,不得超过其可供回购的债券数量。
第十一条回购数量不得超过债券发行总量的20%。
第四章回购对象第十二条回购对象可以是债券持有人,也可以是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债券发行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回购对象,确保回购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债券发行人不得与回购对象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如采用融资方式,债券发行人应当确保融资成本合理,不得以高息债等高风险方式融资。
第十七条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支付回购款项。
第六章利息与违约处理第十八条债券发行人应当根据回购期限支付对应的利息。
第十九条回购方案明确约定违约处理机制,包括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相关事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牌、撤销债券发行许可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债券市场监管机构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对债券回购规则的一份范文,该规则旨在规范债券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回购过程公平合理。
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回购业务的操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业务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交易方向的不同,债券回购可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
本行融入资金、卖(质)出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为正回购交易;本行融出资金、买(质)入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为逆回购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债券回购交易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办理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指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的定义执行。
第三条按照回购交易方式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或同业存单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同时解押出质债券或同业存单的融资行为;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或同业存单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或同业存单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再以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遵循全行同业业务风险策略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实施债券回购业务运作;(三)落实实施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债券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回购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债券回购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回购业务的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债券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操作指南
债券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操作指南债券投资网一、债券回购的含义债券质押式回购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
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
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这样交易双方否更加安全、便捷。
二、可回购的债券所有的国债、绝大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债的纯债都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沪深交易所每周都会公布可回购债券的折算率,上面没有但可交易的品种就是不可回购的债券。
折算率简单说,就是把债券质押时,交易所按债券面值给出的可质押的比率。
三、现在交易的回购品种我们仅列出个人投资者经常参与的公司债(包括企业债等)回购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质押式回购(括弧中为交易代码)分为1日(204001)、2日(204002)、3日(204003)、4日(204004)、7日(204007)、14日(204014)、28日(204028)、91日(204091)、182日(204182)共9个品种。
深圳交易所按回购期限分为分为1日(131810)、2日(131811)、3日(131800)、7日(131801)共4个品种。
其中经常交易的只有沪深1日和7日四个品种,并且沪市的日均交易量又远远大于深市的交易量。
特别提示:做正回购时,沪市债券只能在沪市质押获得资金,深市债券只能在深市质押获得资金,所以深市的债券即使能质押也要考虑能不能借到资金的问题。
而逆回购方可以在两个市场上选择。
四、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手(1手=1000元标准券)。
(2)计价单位: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时省略百分号(%)。
(3)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4)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申报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规X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XX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XX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XX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XX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一一一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一一一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与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债券回购债券逆回购交易详细操作指南
债券回购债券逆回购交易详细操作指南债券回购(Repo)和债券逆回购(Reverse Repo)是金融市场上的常见交易形式。
债券回购是以债券作为质押物,先出售债券,再在约定时间和价格回购债券;债券逆回购则是以债券作为投资标的,在约定时间和价格买入债券。
以下是债券回购和债券逆回购的详细操作指南:一、债券回购操作指南1.确定交易方向和对象:作为交易方,要确定是作为债券出售方还是债券购买方,同时要选择回购对象或债券销售对象。
2.签订回购协议:对于债券回购交易,双方需签署回购协议,明确回购的利率、期限、质押物和约定的回购日期等,重点是确定回购日期和回购价格等具体条款。
3.交割准备:债券回购交易一般需要进行资金支付和交割,并确保债券归还给原持有人。
4.确定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一般包括回购资金和回购利率。
双方根据市场利率和债券的品种、质量和剩余期限等进行协商确定。
5.进行交易:交易方出售债券给回购方,并根据协议的约定,以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清算。
6.归还债券:回购期满后,回购方支付债券回购价格,收回出售的债券。
二、债券逆回购操作指南1.确定交易方向和对象:作为交易方,要确定是作为债券购买方还是债券出售方,以及选择逆回购的债券。
2.签订逆回购协议:逆回购交易需要签署协议,明确买入的债券、逆回购的利率、期限、支付日期等。
3.交割准备:逆回购交易需要准备支付资金,并确保买入的债券转入自己的账户。
4.确定逆回购价格:逆回购价格一般包括逆回购资金和逆回购利率。
双方根据市场利率和债券的品种、质量和剩余期限等进行协商确定。
5.进行交易:逆回购方支付资金给债券出售方,并将买入的债券记录在自己的账户上。
6.到期结算:逆回购期满后,债券出售方支付逆回购本金和利息给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将债券移出账户。
债券回购和债券逆回购交易是金融市场上的常见工具,能够实现短期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
在进行交易时,交易双方需签署合同,明确交易标的、利率、期限和支付等细节。
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第一篇: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订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
(精选文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
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
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市场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提高交易安全性和计划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限于金融市场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的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第四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日常监控应遵循人机结合、交易前、中后台全过程监控原则。
第二章债券交易审批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间债券交易包括一级市场投标和二级市场交易。
第七条交易员通过填写委托投标单、分销协议书或者交易指令单提出交易申请,报经金融市场部经理、主管行长、行长三级审批。
其中委托投标单须写明债券名称、投标时间、委托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和附加条款,以及分销数量以实际中标数量为准等免责条款。
分销协议书须写明交易目的、债券名称、分销数量、分销价格、票面利率、交易方式、对手方银行账户等。
债券分销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票面利率、承销商托管帐号、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托管账号、分销过户面额、分销金额、分销过户日期、结算方式等。
现券买卖交易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剩余期限、发行日期、起息日、发行量、到期日、担保情况、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付息方式、交易目的、交易对手、对手交易员、交易价格(净价)、前台收益率、交易面额、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速度和交易结算时间等。
第八条交易目的分为三类:1、拟近期交易;2、持有意图明确为持有至到期、具备持有至到期的能力;3、可供出售。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短期融资,并在约定期限到期后,以回购的方式取回债券并支付利息的一种金融业务。
本文档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业务操作流程1. 申请方操作流程1.在回购交易市场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活动之前,申请方应首先开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账户,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2.申请方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系统提交回购申请,包括回购数量、质押物等信息。
3.回购申请提交成功后,申请方需将质押物移交给金融机构进行存储和管理。
2. 金融机构操作流程1.金融机构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回购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请方符合相关要求。
2.审查通过后,金融机构核验质押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将质押物加以标识并进行存储。
3.根据回购申请的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向申请方提供回购资金。
4.回购期满后,金融机构按约定向申请方收回回购资金,并将质押物移交给申请方。
三、注意事项1.双方应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不得利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2.申请方应确保提供的质押物真实、有效,并具备市场流通性。
3.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存储和管理。
4.申请方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确保回购交易的顺利进行。
5.在异常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风险控制措施1.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定质押物的杠杆比例,控制回购交易的风险。
2.申请方应对回购期限、质押物类型、回购利率等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和风险管理。
3.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定期评估和监控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状况。
五、合规要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各方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债券正回购操作规程
债券正回购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公司债券正回购业务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指债券正回购业务,是指为补充公司流动性,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 (正回购方),将公司自营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照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返还资金,逆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权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的类型。
按照交易场所不同,正回购业务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正回购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正回购。
存款业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资金计划、同业业务计划发起债券正回购业务,明确正回购规模、利率区间和期限,并负责交易所正回购业务的资金划拨。
创新业务部负责根据存款业务部提出的正回购融资规模、利率区间和期限实施具体回购操作,做好业务台账及档案管理。
结算业务部负责银行间正回购的资金到期时,将足额资金划拨至上清所或者中债登托管结算账户。
-1 -监督。
计划财务部负责正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
风险与合规管理部负责正回购业务的合规管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正回购业务执行情况的审计和债券正回购业务操作实行研究决策和执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决策人员不参预操作执行。
存款业务部提出融资规模和融资利率建议,创新业务部投资交易岗拟定融资策略,填制《公司债券正回购业务审批单(融资回购)》(附表 1,以下简称审批单),按照审批节点权限办理决策审批手续。
审批完成后,方能开展正回购业务操作。
交易所正回购业务。
投资交易岗按照审批单,登录证券交易系统,完成融资操作。
然后,填制《公司资金调拨单》 (附表 2,以下简称“资金调拨单”)交存款业务部,存款业务部根据调拨单将相应融资款从证券交易系统保证金账户中划出予以运用。
银行间正回购业务。
投资交易岗按照审批单,登录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完成融资操作并下载打印《成交确认单》,然后,投资经理岗登录相应的托管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确认操作。
资金将在当天到达相应的托管结算系统,并自动划-2 -拨至公司关联账户。
交易完成后,投资经理岗填制《正回购操作情况表(融资回购)》(附表 3),连同审批单、《成交确认单》 (如有)一并交计划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一、前言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流动性
和风险抵抗能力。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提高操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业务定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将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协议方借入
资金,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协议利率将债券回购回来,支付利息并清偿本金的一种金融交易。
三、业务操作流程
1.债券质押:投资者向协议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债券作为质押物。
2.资金借入:协议方向投资者放款,金额等于债券市值的一定比例。
3.利率约定:双方约定回购利率和回购期限。
4.回购操作:在约定的回购日期,投资者支付回购款项,协议方将债券
返还给投资者。
5.利息支付:投资者支付利息,根据债券质押数量和回购利率计算。
四、风险控制
1.市场风险: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债券价格变动,影响交易回购。
2.信用风险:协议方可能无法履行合约,导致损失。
3.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不足可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4.操作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操作失误,产生风险。
五、合规要求
1.所有交易应当遵守金融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风险。
2.交易对手需具有一定信誉度,进行风险评估。
3.合同内容应明确详细,对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化。
4.定期评估业务风险,及时调整策略。
六、结语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资本市场的有力工具,对推动金融市场流动性、降低融
资成本具有积极意义。
扎实遵循操作规程,严格控制风险,方能有效推动业务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二、回购方和质权人的义务和权益1.回购方义务和权益:(1)出借资金给质权人,按协议约定的回购利率收取回购利息。
(2)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要求质权人回购债券。
(3)质权人未能按约回购债券时,有权保留质物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实现债权。
2.质权人义务和权益:(1)提供债券作为质押物,接受回购方出借资金。
(2)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回购债券。
(3)按时支付回购利息。
(4)如无法按约定回购债券,同意回购方依法实现债权。
三、操作流程1.债券质押式回购申请(1)回购方向质权人提出债券质押式回购申请,包括出借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质押物信息。
(2)质权人对回购申请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双方签订回购协议。
2.质押物的确认和登记(1)质权人要求回购方提供债券质押物的持有证明和登记证明。
(2)回购方提供相关债券的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3)质权人确认合格的债券作为质押物,要求回购方将债券登记在名下。
3.出借资金与质押物的交割(1)回购方将出借资金划拨至质权人指定的账户。
(2)质权人向回购方交割质押物。
(3)回购方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和确认。
4.回购利息的支付(1)质权人按约定时间向回购方支付回购利息。
(2)回购方确认利息款项的到账情况。
5.回购期限届满(1)回购期限届满时,质权人按约定回购债券。
(2)回购方确认债券的回购情况。
(3)如质权人未能按约回购债券,回购方有权利用合法手段实现债权。
四、风险控制1.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回购利率和期限。
2.对债券质押物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
3.定期对质押物进行估值,控制其价值与出借资金的比例。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做出及时的应对措施。
5.建立风险敞口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稳定运行。
五、监督与整改1.业务操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2.监督部门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回购类债券交易规则
回购类债券交易规则回购类债券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债券后,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回购这些债券的一种金融工具。
回购类债券交易规则是指在回购类债券市场中,交易参与方需要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一、交易主体回购类债券交易主要涉及到两个交易参与方,即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
债券发行人是指发行债券的机构或企业,拥有债券的所有权。
债券持有人是指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或机构。
二、回购交易的基本流程回购交易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交易: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在回购交易开始前,需要通过协商确定回购的条件,包括回购的价格、回购的期限等。
2. 签订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要签订回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履约交割:回购期限到期时,债券持有人将债券交还给债券发行人,同时债券发行人支付回购款项给债券持有人。
三、回购类债券交易的特点回购类债券交易相比其他债券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灵活性高:回购类债券交易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变化进行灵活调整。
2. 期限短:回购类债券交易一般期限较短,通常在数天至数月之间,可以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3. 风险较低:回购类债券交易通常由发行人主导,发行人具备较高的信用评级,交易风险相对较低。
4. 流动性强:由于回购类债券交易期限较短,交易参与方可以在短期内获取资金,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
四、回购类债券交易的监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回购类债券交易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回购类债券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规。
五、回购类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回购类债券交易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常见的回购类债券交易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组合、合理控制投资比例和选择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发行人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
六、回购类债券交易的市场发展回购类债券交易市场在国内外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债券回购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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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交易的参与主体:融资方、融券方
融资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债券抵押券,获得相 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 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照交易时 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在交易时做“买入”申报。
融券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 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 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照成交时 的市场利率获取利息收入。在交易时做“卖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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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券的折算率
三、折算率的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每周末最后一个营业日公 布下周各现券品种折算标准券的比率,并于 下周第一个营业日起按新的折算比率计算 各会员单位可用于债券回购业务的标准券数 额。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将视债券 市值的变化,由交易所不定期予以调整公布。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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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券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 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 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 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可见,标准券 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 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也可以说,标准券是 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 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回购交易规则——单笔最大申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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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申报限量: 上交所: 最多不得超过10000手(1000万元资金); 深交所: 最多不超过100000手(1亿元资金)
2011年7月1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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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规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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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操作指南
债券回购、债券逆回购交易详细操作指南一、债券回购的含义债券质押式回购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
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
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这样交易双方否更加安全、便捷。
二、可回购的债券所有的国债、绝大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债的纯债都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沪深交易所每周都会公布可回购债券的折算率,上面没有但可交易的品种就是不可回购的债券。
折算率简单说,就是把债券质押时,交易所按债券面值给出的可质押的比率。
三、现在交易的回购品种我们仅列出个人投资者经常参与的公司债(包括企业债等)回购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质押式回购(括弧中为交易代码)分为1日(204001)、2日(204002)、3日(204003)、4日(204004)、7日(204007)、14日(204014)、28日(204028)、91日(204091)、182日(204182)共9个品种。
深圳交易所按回购期限分为分为1日(131810)、2日(131811)、3日(131800)、7日(131801)共4个品种。
其中经常交易的只有沪深1日和7日四个品种,并且沪市的日均交易量又远远大于深市的交易量。
特别提示:做正回购时,沪市债券只能在沪市质押获得资金,深市债券只能在深市质押获得资金,所以深市的债券即使能质押也要考虑能不能借到资金的问题。
而逆回购方可以在两个市场上选择。
四、回购的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手(1手=1000元标准券)。
(2)计价单位: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时省略百分号(%)。
(3)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4)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申报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五、正回购交易操作流程首先要查你持有的债券(当天买入的债券,当天就可质押)能不能回购以及折算率,数据可到沪深交易所查询。
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那么附那么
1-5 营业部债券回购代理业务操作细那么附则1-5-1 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露书 (2)1-5-2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3)1-5-3 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14)1-5-4 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16)1-5-1 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重的投资者: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回购的风险,依照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那么,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不是进行债券回购。
投资者从事债券回购存在如下风险: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转变和周边国家、地域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转变,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那么发生转变,可能引发证券市场价钱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由于无法操纵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致使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乃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数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依照证券记录结算公司的业务规那么和关于结算风险治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回购的结算进程中,证券记录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那么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操纵不严致使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妥致使的风险等等,都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专门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依照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经受能力认真制订回购交易策略,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地熟悉到回购套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
由上述可见,债券回购存在着必然的风险,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风险提示书并非能揭露从事债券回购的全数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数情形。
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熟悉,认真考虑是不是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客户签名(法人客户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5-2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客户):乙方:长江证券股分资金账户:____ ________ 营业部证券账户:上海_____________,深圳________ ____授权代理人联系(固定、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记录结算公司业务规那么等的规定,甲乙两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志愿达到如下协议,供两边一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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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营业部债券回购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部客户债券回购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回购业务按业务品种分为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根据回购交易规则的不同,可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按回购申报方向分为正回购(即融资回购)和逆回购(即融券回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债、企业债(以下简称“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七)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的主体包括合格的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第六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账户管理要求
(一)客户必须在其自有证券账户上进行回购交易,且在从事融资回购时,要确保回购期内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回购到期日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收。
(二)从事回购交易的账户必须是正常账户,已被挂失或冻结的账户不能从事回购交易;已被冻结的债券不得申报为质押债券。
第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定
(一)从事正回购交易的客户,应当与营业部签订《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详见附则1-5-1)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详见附则1-5-2)。
(二)国债和企业债回购交易均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提交的质押券为国债或企业债。
(三)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正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申报方式目前主要为柜台委托(即手工委托)方式;逆回购交易中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申报方式通过自助委托或柜台委托方式均可。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在当日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为质押物,要在次一交易日才能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五)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将其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要在次一交易日才能卖出。
第八条正回购业务管理要求
(一)营业部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二)客户从事正回购交易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营业部提交申请,由交易岗员工审核相关资料后报营运总监审批;如融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还须报营业部总经理审批,最后报营运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部备案。
(三)营业部不得擅自为客户办理回购套做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为客户办理回购套做业务的,须事先通过“营运管理类-债券正回购业务申请”报营运
管理总部审批。
第九条正回购业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填写表单
1、法人客户的授权代理人向营业部提出回购申请,在《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上加盖法人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签名;
2、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详见附则1-5-3)、《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详见附则1-5-4),由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名。
(二)客户提交证件
1、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有上一年的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操作步骤
1、营业部交易岗员工负责审核客户提交证件、签署协议及填写表单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留存法人客户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人客户签署协议及填写表单的原件;
2、交易岗员工通过OA流程中“营运管理类-债券正回购业务申请”提交回购申请,并将客户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签署的协议及表单扫描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由营运总监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提交证件和签署协议及表单等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如客户拟回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还要报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3、复核通过后,由交易岗员工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乙方盖章处加盖“营业部开(销)户专用章”,并将协议其中一份交给客户;
4、协议签署后,交易岗员工在交易系统内为客户开通证券账户的“质押回购”权限(即新增股东权限里的“质押回购”),然后根据客户填写的《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为客户办理提交质押券的操作,质押申报成功后,交易岗员工再根据客户填写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为客户进行融资回购的手工委托操作,上述两项操作成功后签经办人名章,并交给另一交易岗员工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要素的完整性、手工委托输机内容与
客户填写表单内容的一致性等;
5、营业部完成上述所有操作后,将OA流程流转至营运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部备案。
(四)注意事项
1、客户在首次从事正回购业务时,须与营业部签订《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提交全套证件资料审核;此后每一笔回购交易操作可由授权代理人经办签字即可。
2、交易岗员工在进行提交质押券申报时,须事先检查该券种的折算比率是否正常,即客户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是否足额。
3、交易岗员工通过交易系统下达正回购交易指令(交易方向为“买入”)时,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并且所申报的正回购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4、客户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营业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额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
5、登记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客户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客户T日发生欠库的,营业部应通知其在T+1日收市前予以补足。
第十条正回购到期的业务处理要求
(一)正回购到期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营业部应督促客户做好偿还到期购回款的准备,客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偿还到期购回款:
1、在资金账户中保留足额现金,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2、通过继续回购的方式偿还前笔到期回购款;
3、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并以卖出的资金偿还到期购回款,但该方式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购业务操作。
(二)回购到期日,客户正常归还回购资金后,由交易岗员工根据客户《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为客户办理转回质押券操作,并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客户原证券账户;若客户采取前述第3种方式偿还到期购回款的,营业部应督导客户将转回的债券及时卖出。
第十一条当客户发生欠库在T+1日未补足或回购到期日客户无法还款等违约情形时,营业部应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客户签署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
(一)T+1日收市后,交易岗员工填写《营业部业务操作申请表》申请冻结客户账户内与欠库或需还款金额等额的资金或证券,报营运总监和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二)营业部审批通过后,通过OA流程报营运管理总部业务操作岗执行相关操作;
(三)T+2日内,客户补足相关证券或资金后,营业部通过OA流程提交解冻申请,对冻结的客户证券或资金予以解冻;
(四)若T+3日客户仍未补足的,营业部通过OA流程解冻后,以手工方式卖出等额的证券或资金抵补所欠证券或资金(含违约金,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五)如客户账户内资券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券回购欠库和透支金额时,则按照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移交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处理。
第十二条逆回购业务管理要求
鉴于逆回购的风险性较小,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自助委托,交易方向为“卖出”;如因系统原因需以柜台方式进行逆回购交易的,则需由客户本人或授权代理人亲笔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比照本章第九条第(三)款第4点执行。
第十三条营业部应归档的债券回购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以及OA审批流程等,具体档案管理按照营业部客户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5-1 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
1-5-2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1-5-3 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1-5-4 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