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资金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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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资金内控制度

一、资金

1.各级单位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要求日清日结,如有特殊情况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须报上级单位领导审批.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与现金会计核对库存现金,保障现金的安全完整。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管理银行账户及各类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参见《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第六章。

2。

第1章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资金

1.1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

1.1.1 资金岗位责任制度

内控制度

名称资金岗位责任制度

执行部

分公司财

务部

内控制度

编号NK0001

监督部

集团财务

制度受控

状态受控

生效日

年月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明确资金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3.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第3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2章资金业务管理岗位制度

第4条岗位责任制度

1.各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5条岗位人员要求

1.各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

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2.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3章附则

第6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编制日期审核日

批准日

修改标记修改处

修改日

1.1.2 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

内控制度名

称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

执行部

财务部

内控制度编

号NK0002

监督部

人力资源

制度受控状

态受控

生效日

2010年1

月1日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各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3条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2章资金支付的分类及审批权限第4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第5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

第6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支付种类审批额度审批职责

经营性支付集团

1万元以内(含1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下同)

财务总监

1万元以上总裁分公司

办公类资产单价超2000元总裁、财务总监

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总部批示

固定资产投资总裁、财务总监

业务招待费单次超2000元总裁、财务总监

外出学习考察会议总裁、财务总监

广告宣传类物资超5000元的,广告费超10000

集团营销管理委员会

其他日常经营开支

分公司财务经理、总经

开始

用款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名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财务负责人核准

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交叉审核)

出纳付款

结束

非经营性支付

集团

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总裁

10万元以上需上报总部分公司

2000元以内(含2000元)分公司总经理

超出2000元总裁、财务总监

捐赠支出总裁、财务总监

第7条各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8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3章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9条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11条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2条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处以500—10000元罚款,部门处以2000—30000元罚款;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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