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江北白沙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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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江北白沙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江北白沙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规划目的 (4)
第二条规划依据 (4)
第三条规划范围 (4)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五条使用原则 (5)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规模 (5)
第六条发展目标 (5)
第七条用地规模 (5)
第三章地块划分与编码 (6)
第八条管理单元的划分与编码 (6)
第九条地块划分与编码 (6)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6)
第十条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6)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6)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性质的执行规定 (7)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7)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总原则 (7)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补偿奖励 (7)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执行规定 (7)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8)
第十六条道路系统控制 (8)
第十七条道路交叉口控制 (8)
第十八条交通设施控制 (8)
第十九条道路竖向规划 (9)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9)
第二十条规划结构 (9)
第二十一条绿地系统控制 (9)
第二十二条防护绿地 (9)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0)
第二十三条配置要求 (10)
第二十四条调整规定 (10)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0)
第二十五条给水工程规划 (10)
第二十六条污水工程规划 (11)
第二十七条雨水工程规划 (11)
第二十八条电力工程规划 (11)
第二十九条电信工程规划 (12)
第三十条燃气工程规划 (12)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工程规划 (13)
第十章附则 (13)
第三十二条调整原则 (13)
第三十三条生效日期 (13)
附表 (15)
附表1:土地利用现状一览表 (15)
附表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16)
附表3:规划用地平衡表 (17)
附表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18)
附表5:法定文件地块控制内容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控制好江北白沙堆地区土地,在满足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地区的开发建设,并使规划区内外及与周边地区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文本。
第二条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配套指引
4.《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5.《惠州市江北西区分区规划》
6.《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7.《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
8.《惠州市惠博快速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条规划范围
规划区位于惠州市江北西区西部,规划面积176.60公顷。。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惠州市江北白沙堆地区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使用原则
文本与惠州市江北白沙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规模
第六条发展目标
白沙堆地区——惠州中心城区交通边捷、影响力广泛的滨江优质生态居住社区。
第七条用地规模
本次规划区总规划用地为176.60公顷,建设用地156.33公顷,用地性质以居住、公共设施、绿地用地为主,居住用地53.02公顷,占总用地
33.92%,公共设施用地6.98公顷,占总用地4.46%,绿地60.39公顷,占总用地38.63%。各类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与比例详见附表3。
第三章地块划分与编码
第八条管理单元的划分与编码
结合用地布局,根据规划区主干道和中心水道,将本规划区划分成四个管理单元,代码分别为A、B、C、D表示。
第九条地块划分与编码
规划区内地块结合道路、自然界线和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划分,并确定地块编号。每个街坊内的地块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编号,整个规划区共划分成30个地块。地块编号采用三级编号方式,由管理单元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如A-01-01中,A代表管理单元代码,中间01代表街坊代码,后面01代表细划地块代码。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第十条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至小类。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范围见附表2。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规定,并通过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性质的执行规定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的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则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规定。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总原则
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由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组成,以上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补偿奖励
建筑基地为公共空间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但累计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规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执行规定
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且符合兼容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