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湘人社发〔2018〕78号
•【施行日期】201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职业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8〕7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7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金人社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1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2.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3.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4.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0年3月9日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一)具有市区户籍、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市区就业创业(取得证书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二)参加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市区企业外地劳动者;(三)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市区户籍人员;(四)毕业年度市区高校毕业生和全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五)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条件的,应当经过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2x年05月16日信息财社〔202x〕59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x〕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x〕26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x〕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6]17号)和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绵财社[2006]50号)精神,鼓励培训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其就业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具备独立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有培训意愿的培训对象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后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
培训对象经培训合格后一年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每位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四条职业培训按不同专业(工种)、等级和不同培训对象实行分类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培训难易程度以及实作消耗能源、原材料成本的高低,确定为A、B、C、D四类标准(见附表1),其中A类1000元,B类800元,C类650元,D类450元。
初级培训按相应标准的80%,中级培训按相应标准的90%,高级培训按相应标准的100%分别实施补贴。
就业困难对象按照上述等级标准全额补贴,其他人员按等级标准的70%补贴。
未制定收费标准的,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培训实际发生费用和规定的比例给予补贴。
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及方式一般培训对象实行先收费后补贴办法,采取个人直接报销的补贴方式。
为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免费培训,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帮扶性质培训垫付培训费用的定点(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培训机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温人社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海经区组宣部、温州湾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持续深化“瓯越工匠培育工程”,加大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特制定《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23年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目录3.2023年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2023年4月21日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温州样板,持续推进新时代“瓯越工匠”培育工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要求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补贴项目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社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6月27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精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发技能培训课程(工种)、提高培训质量,精准服务我市产业企业发展,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和促进就业的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特定群体、特定企业实施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资金从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出。
(二)列入政府补贴支持范围的企业或群体,可自主选择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补贴政策。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企业或个人。
(三)凡依法举办的技能培训机构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补贴的企业培训项目,接收列入政府补贴范围群体人员培训。
(四)有意愿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事先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受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五)人社部门定期汇总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企业名录、群体情况和有意愿承接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信息,向社会发布。
(六)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的施训情况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七)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或参加培训。
严禁虚假组织或虚假参与培训。
对骗取培训补贴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二、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一)各类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二)重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三)就业困难群体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9]76号));(四)企业优秀青工培训项目(单项计划项目);(五)乡村振兴示范村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办([2019]38号));(六)其他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关于公司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
关于公司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在这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员工的不懈努力与专业技能的不断提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我们特此发布关于公司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一、培训补贴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培训类型:岗位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专业资格认证培训培训方式:线下培训线上自主学习外部培训机构培训二、培训补贴的标准岗位技能培训及管理技能培训:公司承担培训费用的80%,员工自负20%。
单个员工每年最高培训补贴额度为5000元。
专业资格认证培训:公司承担培训费用的100%,无需员工自负费用。
单个员工每年最高培训补贴额度为8000元。
培训课时要求:岗位技能培训及管理技能培训,累计培训课时不低于24学时。
专业资格认证培训,需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补贴的申请流程培训需求申请:员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培训需求申请表》。
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部。
培训费用报销:完成培训后,员工凭培训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培训费用报销。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将补贴款项直接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培训效果跟踪:员工应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向部门主管提交培训心得体会。
部门主管将培训效果反馈给人力资源部,作为后续培训计划的参考。
四、培训补贴的注意事项培训课程必须与员工当前岗位或未来发展方向相关,否则不予补贴。
员工在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或培训后6个月内离职的,需退回全部培训费用补贴。
员工可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但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获批准。
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补贴政策的权利,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五、培训补贴政策的实施时间本次培训补贴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政策,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为公司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甬人社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9号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第一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12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补贴(一)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缴纳(含曾缴纳)宁波市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
(二)申请条件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获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2.证书工种及等级需在当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目录》”)内;3.申请时间在证书发证时间之日起一年内;4.已持有宁波市社会保障卡,且已激活金融借记功能。
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全日制双证制教育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能作为个人补贴依据。
(三)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或户籍材料)电子图片;2.已获证书电子图片(只需提供包含个人信息页面)。
克拉玛依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克拉玛依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促进就业类培训、促进创业类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类培训、新型师带徒培训、农村实用新技术培训、校企联合定向委培培训、大学生赴援疆省市定向培训、师资培训、促进企业发展专项培训。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符合培训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内部培训中心(站),经人才管理部门、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本办法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克拉玛依市户籍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就业证的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调查机构,至少每两年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及其培训成本进行一次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适时调整《克拉玛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应当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补贴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补贴(包含促进就业类培训补贴、技能提升类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其他类培训补贴)、鉴定费补贴、伙食和住宿补贴、交通费补贴。
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附件1: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贴对象和范围第一条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第二条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或企业自负。
职业(工种)类别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4号)规定执行。
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为:A类不低于300个标准学时,B类不低于200个标准学时,C类不低于100个标准学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本办法所称就业技能培训指四类人员就业前参加的技能培训及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上岗前参加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拟上岗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就业培训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人社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提升技能劳动者综合素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三章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第四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第五章项目制培训补贴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上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称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称鉴定),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纳入补贴培训范围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1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并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的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下同);(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整治方案及措施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整治方案及措施一、培训类型(一)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二、培训基本条件(一)企业:法定注册地在芜湖市湾沚区、在区内具有龙头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定期足额发放职工工资;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训人员不低于30人,无其他违法违规现象。
(二)专业(工种):企业申请开展自主培训的专业(工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专业(工种)。
(三)受训对象。
在湾沚区域内工作在一线的技能岗位职工,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不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受训对象。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职工。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受训对象。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四)场地条件。
企业设立专门用于培训的理论教室,能满足培训申请人数的场地需求。
(五)企业教学设备条件。
企业需配备培训专业(工种)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所需的设备,如桌椅、投影、教材、专业(工种)实操设备等。
(六)企业师资条件。
企业可选拔内部在职在岗、专业技能强、工作经验丰富的老职工为培训教师或聘请具有专业素质水平的教师。
具体要求如下:1、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
每个专业(工种)配备2名理论老师和2名实操老师,专职教师至少一名(专职教师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公司社保参保)。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专职管理人员至少2名,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及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四级(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教师条件。
(1)理论教师(任选其一):技工院校或中职院校以上相关专业毕业;大专以上毕业,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其他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相应水平证书(如从业资格证),1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县(区)级以上相关专业荣誉证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7月22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培训补助发放规章制度内容
培训补助发放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培训补助发放工作,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中获得的培训补助发放。
第三条公司将培训补助作为员工的福利待遇,是公司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一种奖励和鼓励。
第四条公司通过培训补助的发放,旨在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员工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培训补助的发放管理,确保发放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培训补助的申请条件第六条员工须为公司正式员工,具有公司员工身份。
第七条员工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活动,获得公司认可。
第八条员工提交培训资料、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培训补助。
第九条员工在公司规定时间内申请培训补助,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员工需具备较好的工作表现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培训方向优先考虑。
第三章培训补助的发放标准第十一条公司对于不同类别的培训活动,给予不同标准的培训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培训的性质、内容和培训费用,公司将确定培训补助的数额,确保员工的合理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获得培训补助后,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销,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取消补助资格。
第四章培训补助的发放流程第十四条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前,需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员身份及资格。
第十六条经过初审合格的员工,可根据相关计划和预算进行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培训结束后,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提交报销材料,公司财务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最终领导审批,确认培训补助的发放。
第五章培训补助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补助的管理制度、方针和政策,监督公司内部培训补助的发放工作。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页眉职业培训补贴办法一、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含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下同)参加创业培训,劳动者参加就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初期是指四类人员实现创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的期限。
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就业专项资金。
员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一)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⒈四类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未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下同)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下同)后,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请时需提交以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下材料:;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复印件,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⑷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⑸培训合格后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料;页脚页眉⑹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⒉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培训补贴拨付至职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训,应在培训合格后个月内,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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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稳定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沪委办发〔2018〕2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方教育附加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
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对在职从业人员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新区各类用人单位开展高师带徒、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比武竞赛、区级自主开发课程等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内外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
(二)补贴标准
1.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在职从业人员培训,对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可申请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审核认定后,按本市和新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2.高师带徒。
鼓励单位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并给予带教及管理费补贴,每对标准为:初级升中级的2000元,中级升高级的2500元;高级升技师的3000元;技师升高级技师的4000元。
3.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鼓励单位聘用“首席技师”,经认定符合新区首席技师资助条件的,给予每名首席技师一次性3万元工作资助,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可申请追加资助;新区首席技师获得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的,按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鼓励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符合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条件的,给予每个工作室一次性6万元工作资助,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可申请追加资助;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获得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按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4.技能比武竞赛。
鼓励单位广泛组织、参与技能比武竞赛和展示体验活动,对获奖团体和个人,以及承办(协办)单位、选手选送和培养单位等给予表彰奖励和运作费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