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

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培训任务和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附件1)。

(二)组织申报。有意向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填写《设立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表1)。

(三)专家评估。职业能力建设处室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提交就业联席会议审定,需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四)上报备案。市职业能力建设处室将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省人

构会同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结业考试分理论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结合职业资格鉴定进行)。考试合格学员,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发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由培训机构支付成本费用。合格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原则上只能参加初级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职工、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两后生)和已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参加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创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一般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具体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并结合我省即将出台的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各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开展培训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度填报《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月的25日前将培训情况经本级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就业服务局。省就业服务局汇总情况后,于下月5 日前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就业促进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将全市职业培训人员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培训资金补贴拨程序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各级开展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基本程序:培训结束,定点培训机构或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复审,由财政部门按培训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资金直拨劳动者或直接划入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委托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培训费支付,按校企双方合作培训协议拨付。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表》;开班备案的《培训人员花名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培训协议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就业登记机构开具的就业证明);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帐户等资料;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创业后的工商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依托技工院校开展(6-12个月)全日制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满6个月,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按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全额

给予补贴;培训6至12个月以内,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则按每人每课时4元标准,以实际培训课时数核算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等次依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优秀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不合格定点机构停止招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招生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各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全过程监督。可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诉、电话访谈等方式实施监管。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规范培训教学活动和教材使用,确保培训质量。教材使用参照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