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技能强省行动,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技能强省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河北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文件精神,从4月至10月集中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3年全省累计完成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4万人次;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0万人次以上,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8万人次以上,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3万人次以上。
具体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贫监测对象)等城乡劳动者。
三、推进路径职业技能培训各环节有序衔接,压茬推进。
(一)制定培训计划(5月10日前)。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年度培训目标任务,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培训需求,抓紧制定培训计划,市场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岗位需要什么技能就培训什么技能,加大高级工以上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实施日期】1999.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训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七条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办学、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冀财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5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2018年3月15日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冀劳社[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7]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现将《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七年二月七日附件: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培养规划,充分发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一)统筹培养规划。
根据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末全省高级技工将占技能劳动者的23%、技师和高级技师占6%,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规划将统筹纳入到高技能人才规划中。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重点扶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建设,11个设区市应各建成一所以上设备设施优、师资队伍强、教学管理精、培养质量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
到2010年,全省要建成高级技工学校20所,技师学院15所;“十一五”期间,各院校每年招收以高级技工及以上等级为培养目标的学员应不低于20%的增长率,到2010年,全省招生人数达1.7万人,在校生达4万人;“十一五”期间,院校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短期资格培训的人数应达5万人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冀政办[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2011年8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鼓励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自愿参加,免费培训。
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自选专业,技能为主。
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的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专业,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属地管理,就近培训。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协调承训学校具体实施。
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在市、县(市、区)参加培训。
若所在县(市、区)没有合适的承训学校,可由所在设区市民政部门就近协调到其他县(市、区)参加培训。
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和兵役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同名45114)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3•【字号】冀政字〔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促进普惠均等、坚持需求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适应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三六八九”工作思路,以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新技术、新业态为重点,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筹办等重大战略,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结构更加优化,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到2022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120万人次、政府补贴类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40万人次、创新创业培训80万人次,技能人才总量达到75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215万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达到5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达到104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55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100个;新增技师学院5个、高级技工学校15个,年培训量达到千人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达到200个。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冀人社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6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冀人社字[2012]27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7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36号文件)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人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现就我省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国发〔2010〕36号和冀政〔2011〕75号文件要求,在2012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
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是加强职业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是了解和掌握职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职业培训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的重要性,切实把实名制管理系统推广使用作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及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范围和使用方式目前,实名制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对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培训信息进行登记、统计分析,兼有监管功能,并实现分级管理、分级统计。
其主要内容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登记、培训项目及班次登记、培训人员实名登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登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登记和生活费补贴资金登记等。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冀劳社办[2005]124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4-25【实施时间】2005-04-25【时 效 性】有效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尽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的重要性。
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已累计鉴定145.38万人,合格发证133.77万人。
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客观评价劳动者职业能力的主要形式,在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日趋完善,劳动力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对拓宽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规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也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是当前职业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建立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是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鉴定质量的有效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落到实处,把提高鉴定质量抓出实效。
二、努力实现鉴定质量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实施办法》对质量督导的依据标准、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规范要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在启动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时,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范化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严禁搞形式,走过场,力争使我省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出实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现就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通告所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消防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经批准各地集中行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权的部门(行政审批局)。
三、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河北省总体规划。
设置标准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河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两份。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从2023年7月到12月,集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培训评价乱象,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切实提升培训质效。
二、排查范围(一)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
(三)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三、主要措施(一)对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排查处理。
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参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长、上课记录、培训内容、申领培训补贴资金的材料、补贴资金发放记录等。
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组织人员参加“兴趣式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就业针对性不强的低效无效培训,要进行综合分析。
培训项目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3年)》(国办发(2019)24号)和《“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3)102号)、《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3年)》(冀政办字(2019)52号)、《河北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冀人社发(2023)6号)要求不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急需紧缺、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存在偏差的,要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冀人社字[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冀人社字〔2011〕16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11年3月-6月开展了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通过质量评估,进一步强化了鉴定所质量管理意识,加强了各项基础建设,全面促进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的提高。
现将评估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确保我省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要求同步开展,省厅印发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新喜同志为组长的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设区市均成立了相应机构,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转发相关文件,确保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3月下旬,全省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培训动员会,组织与会人员学习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专题对评估工作的重点、基本要求、评估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对照标准,认真评估按照部、省统一部署,各设区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评估工作落实,认真组织所辖鉴定所开展自查自评活动。
各鉴定所都组织学习《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各自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字号】冀人社字[2013]368号•【施行日期】201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冀人社字[2013]36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社部《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精神,现就加强教材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载体,加强教材使用管理,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动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教材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教材使用管理细则和工作推进方案,并将其作为推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科学发展的着力点,摆上工作日程,纳入考核内容,与其他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总结。
有条件的市可以统筹管理本地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材征订、选用和盗版防范等工作,全面推动教材使用管理工作上水平。
各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对教材使用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建立教材征订、选用、监督、反馈工作制度,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规范流程,确保规范使用国家级教材。
教材征订工作要通过人社部指定的河北省代理发行站等正规渠道购买,严禁购买使用盗版、盗印教材、非法出版物和粗制滥造的教材及教辅资料,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二、加强课程教学管理,规范教材使用(一)做好文化基础课教学,规范选用国家公共课教材。
技工院校实施学制教育,文化基础课教学是提升学生文化素质的重要手段,是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基础,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遵循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工作顺畅进行。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坚持“激励、激情、创新、服务”的理念,强调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的实用技能,促进学生的就业和个人发展。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根据教学科研情况不断改进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坚持依法治校、内部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教保结合、教研结合、工学结合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全部工作。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和服务,包括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宿舍管理、社团活动等。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招生宣传、招生工作和学生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教师队伍建设第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吸引、培养、激励和管理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教师招聘、聘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教师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并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学校应注重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奖励制度,激励优秀教师,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培训任务和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附件1)。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职业鉴定收费通知抄送: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省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批准机关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第四条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报名费每人5元;(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8元;(三)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者,进行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的,还要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专家考评组,进行综合评审,其评审费分别按技师160元,高级技师360元收取。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300元,考评员每人240元。
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布经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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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
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培训任务和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附件1)。
(二)组织申报。
有意向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填写《设立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表1)。
(三)专家评估。
职业能力建设处室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提交就业联席会议审定,需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四)上报备案。
市职业能力建设处室将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省人
构会同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结业考试分理论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结合职业资格鉴定进行)。
考试合格学员,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发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由培训机构支付成本费用。
合格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原则上只能参加初级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职工、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两后生)和已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参加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创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
具体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并结合我省即将出台的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各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开展培训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度填报《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月的25日前将培训情况经本级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就业服务局。
省就业服务局汇总情况后,于下月5 日前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就业促进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将全市职业培训人员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培训资金补贴拨程序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各级开展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基本程序:培训结束,定点培训机构或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经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复审,由财政部门按培训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资金直拨劳动者或直接划入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委托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培训费支付,按校企双方合作培训协议拨付。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表》;开班备案的《培训人员花名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培训协议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就业登记机构开具的就业证明);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帐户等资料;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创业后的工商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依托技工院校开展(6-12个月)全日制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满6个月,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按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全额
给予补贴;培训6至12个月以内,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则按每人每课时4元标准,以实际培训课时数核算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等次依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优秀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不合格定点机构停止招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招生培训。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各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全过程监督。
可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诉、电话访谈等方式实施监管。
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规范培训教学活动和教材使用,确保培训质量。
教材使用参照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2、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