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信息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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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信息上报制度
工程重大信息上报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信息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保证重大信息工作中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为日常工作管理提供正确决策依据,促进集团信息管理透明、健康、快速发展,结合目前集团工程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定义及上报要求
工程重大信息可分为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其定义范围及上报要求如下:
2.1质量问题:
a)在建项目发生预估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项目重大质量事故。
b)保修项目因为台风、暴雨等特殊气候环境,短期集中报修缺陷量达到10条/百户(以项目每一期计算)。
主送: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抄送集团运营中心,地产公司工程部。
上报时间: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
2.2安全问题:
a)在建项目发生死亡事故一人(含)以上。
b)在建项目发生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重大安全事故,如边坡塌方、脚手架、模板、桩机、塔吊倒塌、火灾、食物中毒等。
主送: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抄送集团运营中心,集团法务及公共事务中心,地产公司工程分管领导,地产公司工程部。
上报时间: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
2.3与合作方相关问题:
a)监理合同中止;
b)合同额200万以上的材料合同中止;
c)合同额300万以上的施工合同中止(含总包、分包)。
主送: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全体,抄送集团运营中心。
上报时间:3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条上报内容要求
上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受事件影响的项目名称、标段、建筑面积、项目第一负责人及合作单位(施工、监理、装修公司);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事件应对措施及其处理完毕恢复正常的后续信息。
第四条工程重大信息管理原则
4.1书面原则:事件发生较紧急或节假日时,为了及时知会相关人员,信息可先行通过口头形式传达,但随后仍要按本文件的规定在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报送。
4.2保密原则: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遵守信息传递流程及传递范围,不得将受控的信息向无关人员泄露。
4.3问责原则:信息上报人、审核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核实工作,对因信息迟报、错报、漏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附件
5.1工程项目管理重大信息报送表
工程管理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