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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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国企内部决策机构。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报告;选举和罢免企业的领导人员;审核和决定企业经营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组织方式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性质和需要,通过预选代表、自荐代表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和召开。

企业不宜进行太频繁的代表大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率方可召开,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表有参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代表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代表享有对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可以请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代表应当保密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营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企业领导与代表大会的关系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对待代表大会的建议和决定,尊重代表的权利,保障代表的自由发言。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应当按照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人事安排。

企业领导不得违反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执行,企业及其领导不得拒绝执行或者违反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受到损害的代表和代表大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的民主管理,凝聚职工力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

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

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

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1.1总则(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三)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2职权根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员工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改制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方案、奖励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监督企业依法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2.3职工代表(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

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同届职代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解除合同、离厂、内退、离退休或死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出现缺额由基层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原所在单位要增补代表,应向公司工会提出报告,同意后方可增补。

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有关程序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正确实施,实现公司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公司在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职代会工作委员会是公司职代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自己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与任务第六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留用资金使用方案、公司的产权产更、资产重组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本公司劳动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政策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奖惩、聘用或解聘的建议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职代会审议通知或决定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工会直接报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公司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依法保障职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

第三条**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安全理念,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㈠定期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企业年金收益和职工培训计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或决定。

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

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研究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法律,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支持研究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研究所领导关于研究所年度工作情况、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1 / 6(二)审议研究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考核奖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上级部门和研究所统一安排,民主评议研究所各级领导干部;(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研究所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研究所长提出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与我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研究所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为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2 / 6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凡是当选的正式代表,均填写代表卡片,便于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厂(管区)、所、部门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企业内部有关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五)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厂(管区)、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厂(管区)、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制度名称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集团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本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

第一章职代会职权第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公司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公司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三条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10%,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本公司以部门为单位,设立8个选区。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受选举部门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部门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部门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职代会常委会批准。

第七条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二)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调出原选举部门的。

第八条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代会以及工作机构,检查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市公司职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指由上市公司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机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代表大会是实现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渠道。

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 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的待遇、福利、奖励等事项;2. 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3.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4. 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5.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章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产生第四条代表大会由全体上市公司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代表的产生按照个人自愿报名、社会公开竞选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代表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忠诚于企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熟悉工作业务,具备相对丰富的经验和知识;3. 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没有受贿、行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代表的选举程序如下:1. 代表候选人自愿报名,提供个人简历和竞选宣言;2. 代表候选人进行宣传和互动,使选民了解其个人情况、工作观点和竞选纲领;3. 代表选民投票选举代表。

第七条代表大会的产生应当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多样性,尊重男女平等原则。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义务第八条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的待遇、福利、奖励等事项。

代表大会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规章制度;2. 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3.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4. 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5. 维护职工权益,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6. 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发展。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篇一: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加强国企职工的自我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自己选举产生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行使企业股东的权利,平等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参与企业的决策,监督企业管理。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在国企内部是最高的职工民主权利机构,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中心环节。

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团结协作,尊重民主,依法办事,服务职工和企业的事业和发展。

第二章代表产生和组成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遵循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基本原则,即“一人一票,平等选举”的原则。

第六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程序保障,选举工作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人数合理、选举程序规范、代表产生公正、运作高效等多项要素组成。

第八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参与商议、表决、审查国企的重要事项,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尊重职工意愿。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职工开展权益维护、工作管理和工作监督,依法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职工利益。

第十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决策做出评价,要求管理者及时反馈信息,经济责任事项,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一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基本建设、改造、扩建、改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事宜进行商议、表决。

第十二条国企职工代表有权制定企业章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决断企业相应的人事调整和指导管理方案,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

第四章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第十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循民主、法定、规范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班子负责制。

第十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积极促进贯彻代表大会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选举与权利第四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职工代表名额,为职工总数的2~10%;公司根据职工人数和部门设置情况,确定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

(三)选举职工代表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指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出,所指定代表资格立即无效。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任期、替补、撤换:(一)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二)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内退、死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职工代表犯有严重错误和触犯刑律的,撤消其代表资格;(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不称职和不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等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询。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的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中规定的审查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评议监督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三)职代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书面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最高的职工群众性组织,是职工的权利保障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独立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大会不得受企业的任何干扰和限制,有权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济和政治工作报告,审议并批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委员会;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事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和性质设立不同级别,并按照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一般由基层代表大会、中层代表大会和高层代表大会组成。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是职工中的模范,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

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选举。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包括议事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代表大会由主席团领导,议事委员会进行具体的议事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由主席主持,按照规则依法进行表决。

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议程,听取有关报告,讨论并通过决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保障代表的正确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事务。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议的秩序,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代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推动代表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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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发布)(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2篇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6篇裁判文书3篇相关论文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

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

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二十四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五条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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