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笔记(法理学、法学通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法)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的主要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2.1) 1.2法的词义和基本特征
第⼆二节:法的词义和基本特征法的词义和基本特征法是什什么、法律律本质是什什么的问题,作为法学⼀一个古⽼老老⽽而常新的问题,是法学最核⼼心、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律运作、法律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
本节⾸首先讲法的词义和基本特征。
⽬目录1 2法学的词义法学的基本特征法学的词义中⽂文中的“法”字,在⻄西周⽂文字中写作“灋”,与其他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这样解释“法”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像⽔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指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流刑);廌(⾳音zhì),神兽。
《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
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不直。
”《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
”在这⾥里里,廌为图腾动物,独⻆角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去,“⼈人相违也”。
去,即对不不公正⾏行行为的惩罚。
⼀一说判决把⼈人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不直者去之”。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 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2) 法律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行为不不端、不不公正时,由圣兽⾏行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3) 法律律的产⽣生、实施离不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力量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律就没有神圣性,从⽽而⽆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力。
01020304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律规则[中南财大2012、2008年研]答: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几类: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有: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律移植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2009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实依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遗嘱、公证、结婚等。
4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3.1) 5.3民法的基本原则2: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基本原则2: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李某的父亲是个集邮爱好者,去世后留下几大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不甚了解,加上觉得太占地方,有意转让。
李某的同事王某也是个集邮爱好者,听说后主动找到李某,在看了邮票后,告诉李某说,这些邮票在邮票市场上很值钱,愿意出5000元价格购买。
李某一听当即同意。
王某还说,那你不能反悔啊,我可能会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啊。
李某没在意,就答应了,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付了邮票。
不久,李某从另一同事处得知,王某欲将其中十几张邮票另行转让,每张邮票的转让价格都在5000元以上。
李某立即找到王某,要求退还王某5000元换回自己的邮票。
王某认为,当初已经讲好,不能反悔。
而且自己已经告诉过李某这些邮票很值钱,自己可能会以更高价格转让,李某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
法学通论课堂笔记
第一章法学原理第一节法律概说一、法的产生和历史类型(一)法的产生1、原始社会没有法。
2、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3、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4、法产生有两个根源:一是阶级根源;二是经济根源5、历史上比较早的成文法主要有:《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德拉古法典》、《十二铜表法》。
6、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因此它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也将不复存在。
(二)法的历史类型1、分类标准: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2、具体类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的定义(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灋”字由三部分组成:1、水 2、廌( zhi )又称獬豸 3、去(二)西文中的法法---包括道德;法律----指法律规则(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含义:是指法的外部特征,即法与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区别。
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5、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四、法律的本质含义: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1、法是统治(掌握政权) 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法律的作用含义: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含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或方法。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8.1) 5.8代理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代理吴某有一台价值12000元的摄像机。
因要到美国进修1年,临行前,吴某将家中一切委托好友曲某照管。
赴美后,吴某写信给曲某,说想在美国买一台新的摄像机带回来,询问曲某是否有人想要他那台旧摄像机,如果有人想买,请曲某代办一切事宜,但价格不能低于9000元。
曲某见状,写信给吴某,谎称自己一位朋友刘某想买,但发现摄像机机身有裂纹,所以,吴某必须把价格降一点。
吴某回信说:出国前他清点家具时,记得摄像机上似乎并无裂纹,如真有裂纹,可在5000元以上出售。
曲某收信后立即回信,说已按5000元成交,钱以吴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等其回国后,曲某再将存折交给吴某。
随后,曲某到银行存入5000元,将摄像机据为已有。
一年后,吴某回国,一次到曲家玩,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摄像机在曲某家中,且机身并无裂纹。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8 第八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8.1.1) 8.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范围和内容具有
宪
广泛性,就国家而言,涉及国家各领域,宪法所规
法
定的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和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涉及行政权的行使与监督问
与
题,没有行政法律规范作具体规定,这些基本制度 和权利就无法落实,宪法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都涉及 国家行政权的介入和管理,否则,公民的权利根本
政
无法实现。
法
• “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是小宪法”,就是对行政 法与宪法关系的经典概括。
• 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 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保 障公民权利。
目录
CONTENTS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四、 行政行为及其种类 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六、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 三是行政监督与救济法,规定对行政进行监督 和对行政的后果进行救济,防止行政职权被违 法与不当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解决“行政 权侵权了怎么办”的问题。
(二)行政法的特征
• 1.形式上: • (1)行政法没有一部完统一完
整的行政法典。 • (2)行政法由分散于宪法、法
本案中,小王关于学校行政办公室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有一定道
问理题,但:其学要校求是返否还1该00返元还“罚10款0元”本罚身款不呢能?满足。当然,高校的有关
规章制度的用语要进一步规范化,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PART 1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的含义 二、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的含义
•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及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 对国家与公共事务所进行的决策、组织、管 理与调控等活动。包括三层含义:
2023年南大法理考研笔记
第四章法旳渊源与效力1、法旳渊源:(掌握)A、法旳渊源学说:法旳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旳历史材料和历史中对于产生法律原则和规则有影响旳事件和行为;法旳理论渊源: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旳理论基础;法旳效力渊源:与法旳效力相联络旳法旳体现形式法旳本质渊源:法旳本质渊源,即统治阶级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B、根据法旳效力渊源解释,法旳渊源是指与法旳效力相联络旳法旳体现形式,首先,法旳渊源必须与法旳效力联络,只有可以产生法旳效力旳规范,才可以被称为法旳渊源,另一方面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一定旳体现形式,无形式旳法(通例)只有在特殊状况下才存在。
C、法旳渊源旳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理解不一样步期国家旳权力配置状况及立法特点;第二、有助于建立统一友好旳法律体系。
理解法旳渊源可以增进对立法体制旳完善,并且有助于掌握多种法旳效力等级和合用范围,对于消除法旳冲突、维护法旳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增进经济和社会旳发展。
D、法旳渊源旳种类:(重点掌握)根据法旳效力渊源说,可以将法旳渊源做如下分类:第一、成文法(制定法)1、宪法——国家旳主线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般法旳立法根据;宪法三大特点是:首先从内容上看,规定旳是国家旳主线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主线原则问题,一般法只波及社会生活某首先某一领域旳详细社会关系和问题;另一方面,在效力层次和位阶上宪法最高,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者,在制定、修改和通过旳程序上最为严格。
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献——一定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力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规定制定旳具有约束力旳、规定人们普遍遵守旳宪法以外旳法律文献旳总称,是一国法律制度旳重要构成部分。
在我国,构成一般规范性法律文献旳重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措施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由国家承认旳具有法律约束力旳习惯规范旳总称。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目录1 2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法的本质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
在法学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
既有本质主义的解说,也有非本质主义的解说。
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者就提出了比较直观的法律命令说、规则说、规范说等非本质主义的法律观(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命令加制裁、哈特提出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结合等),还有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学者提出法律判决说(如霍姆斯强调法律是法官的判决或者对法官判决的预测)等神意说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
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代表性人物有奥古斯丁、阿奎那等。
这一理论主要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
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格劳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理性说意志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故意志说又分为:个人(君主)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这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一样,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民族精神说强调法有其自身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不能照搬外国的法。
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许多社会学法学家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如耶林、庞德。
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
如布莱克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法)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范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违法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范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7.1) 1.7立法
第七节:立法目录1 2 3立法的概念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在国家产生之初,立法没有固定严格的程序,随意性很大。
随着立法活动的逐步规范,要求立法必须遵循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避免随意立法,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
现代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等,其中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立法的主体只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活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
立法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立法的特征一:国家特定机关从事的一项专门活动二: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立法的形式和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本来存在的某些社会情况规范,修改、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
立法作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与其他国家活动相比,有自身的特殊规律,立法者要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必须运用专门的技术,即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不仅仅是外在的形式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立法的特征三: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四: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五: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即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完成立法任务立法原则0102 03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原则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立法要符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活动合法性的重要原则。
合宪性的要求具体还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4.1) 1.4法的要素
第四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技术性规定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
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1) 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2) 多样性和差别性;(3) 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此处重点讲规则、原则与概念三大要素。
目录1 2 3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法律规则具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三部分。
法律规则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
比如按照法律的部门、适用的领域进行分类,可分为宪法规则、刑法规则、民法规则、行政法规则、诉讼法规则等;按照法律规则的形式,可分为实体法规则、程序法规则。
法理学所讲的法律规则与此有所不同,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划分:一、依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
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
命令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禁止或严禁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行性(强制性)、不利性,没有选择性,不允许人们随意选择。
这一规则所使用的语言是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
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性规则具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授予人们权利,使人们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允许人们自由选择,具有选择性。
这一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可以、有权、有……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在现代法律中,权利性规则占据首要地位。
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同时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质的法律规则,如组织法、程序法以及委任规则、审判规则等。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目录1 2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法的本质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
在法学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
既有本质主义的解说,也有非本质主义的解说。
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者就提出了比较直观的法律命令说、规则说、规范说等非本质主义的法律观(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命令加制裁、哈特提出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结合等),还有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学者提出法律判决说(如霍姆斯强调法律是法官的判决或者对法官判决的预测)等神意说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
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代表性人物有奥古斯丁、阿奎那等。
这一理论主要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
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格劳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理性说意志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故意志说又分为:个人(君主)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这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一样,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民族精神说强调法有其自身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不能照搬外国的法。
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许多社会学法学家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如耶林、庞德。
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
如布莱克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11.1) 1.11法与民主、人权
第十一节:法与民主、人权目录1 2法与民主法与人权一、法与民主“民主”一词由希腊语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或权威)演变而来,其最初的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the rule by the people)。
希腊历史学家Herodotus首次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概括和表述希腊城邦这样一种政治实践:即城邦事务是由公民所参加的公民大会通过直接讨论和投票表决的方式来作出最终决定的,这种方式既不同于某一君主的独裁统治,也不同于少数贵族的寡头统治。
民主的概念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员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
作为一种制度,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必然要受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所制约,必然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
作为政治制度,它不仅指国家的组织形式——政体,而且也指国家的本质——国体,即什么阶级在国家中占有支配地位。
(1)民主和宪政结合,即坚持人民民主宪政的国家制度。
(2)民主与集中结合,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
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3)民主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政治制度,它需要有民主而且科学的决策。
民主的决策是指集思广益,集中多数人的智慧;科学的决策就是要有专家可靠的科学依据和论证。
(4)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也就是说,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必须结合。
(5)逐步完善民主。
任何社会形态的民主都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都是逐步完善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要受很多条件制约。
其中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社会成员和公职人员的政治和思想道德素质,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国内外环境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还是不完善的,但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发展。
在正确路线的指引下,它会由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一个发展规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重点
名词解释: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其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基本要件:权威性和正当性。
法律关系的演变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原因有法律本身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
权利是指广义的法律,英文law,拉丁语jus.权利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
权力: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某种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是指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国所组成的联盟国家。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狭义刑法是指以刑法为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刑法典与修正案。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和,除包括刑法典修正案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指国家以决心、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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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笔记(法理学、法学通论)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一、法学的性质、体系1.法学概念: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2.法学的性质(10)(1)法学是实证科学。
(2)法学是形式科学。
(3)法学是人文科学。
(4)法学是社会科学。
3.法学体系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1)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中国法律制度史法制史外国法律制度史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2)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公、国私、国经)外国法学(含外国部门法学)(3)边缘法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
二、法学为什么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1.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2.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还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更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一)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
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以下十个要素尤为重要。
1.主体意识2.权利意识3.参与意识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6.法制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1.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A思想素质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执业宗旨。
第二,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第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第四,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B文化素质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具备广阔的知识背景(政治、历史、经济、哲学)。
第二,掌握一两门工具性技能(外语和计算机)。
第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C身体心理素质平时多运动以增强身体素质。
应从以下方面培养心理素质。
第一,要培养正当的动机和兴趣。
第二,要培养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
第三,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情绪稳定力,抗挫力和承受力。
第四,要注意培养学生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2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A法律思维能力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
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
第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B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C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是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因此应当把培养学生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放到与培养其他法律职业能力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对待。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三、阶级分析方法1.释义: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2.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四、价值分析方法1.释义: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功能:价值分析法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个方面呈现出来。
五、实证研究方法1.释义: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2.实证研究方法类型1.社会调查法2.历史研究法3.比较研究法4.逻辑分析法5.语义分析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再次,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一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二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三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其一是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
其二是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1.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首先,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
其次,列宁探讨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的关系。
最后,列宁辩证地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
2.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首先,列宁科学地概括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
其次,列宁深刻地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特点。
最后,列宁精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3.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第一,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
第二,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第三,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1)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2)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09)首先,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其次,邓小平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最后,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
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作用(1)一是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二是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3)三是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一、法理学释义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理学作为法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世界观、思维方法、价值理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和洞悉,这也是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所努力的方向。
二、中国法理学1.中国法理学的体系(1)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应包括哪几部分?其一,法学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制的伦理问题;其二,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
其三,形式法律科学,主要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
其四,法律本体论,主要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亦即基本概念问题。
(2)中国法理学体系A法的一般原理B法的历史演进C法的价值D法的运行E法与社会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3.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五、学习法理学的方法1.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3.要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4.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5.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二是认可,即国际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通过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做或不做一定行为。
4.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法的本质(04)1.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2.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
(1)神意说。
法律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2)理性说。
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体现和表达。
(3)意志说。
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4)民族精神说。
法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5)社会利益说。
法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6)社会控制说。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7)正义论。
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体现。
3.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