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1.1.1)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章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章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第六章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七章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第八章第九章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章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第十二章(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三章(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第十四章(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章(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第十六章(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第十七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合第二十一章称“质监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章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三章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发布施行)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广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广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作用?1.有依有据,理清各方职责。
2.规范了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本《条例》共27条,其中12条明确了市场与现场,单位与人员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
3.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4.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今人们不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工作学习中,除了花里胡哨的表面工作外,往往人们最看重的是质量,而质量也是决定一项事物完成好坏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对于大型工程来说,质量方面是绝对不能出现问题的,那么就需要进行管理与监督,有人提出:广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作用?我们来听听是如何回答的吧。
一、广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作用?1.有依有据,理清各方职责。
《条例》对各质量责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质量方面必须履行的责任,其中包括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的质量义务做出规定。
2.规范了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本《条例》共27条,其中12条明确了市场与现场,单位与人员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在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贯彻“过程控制、强化验收”的原则;明确政府对验收实施现场监督的内容;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公示制度。
3.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本《条例》进一步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健全、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商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条例》明确了保修主体、范围及保修期限,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条例_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又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重点所在。
下文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24【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4日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1997修正)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1997修正)【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2.31【实施日期】199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1994年4月18日粤府[1994]51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四条下列工程实行社会监理:(一)国家、省、市政府拨款、贷款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工程;(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四)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社会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五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按国家规定执行。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监理组织的资质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会监理组织按其拥有的自有流动资金,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监理的实绩等条件,划分资质等级。
社会监理组织可承担与其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相应的监理业务。
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的具体条件和监理的业务范。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1-2002年度省级工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1-2002年度省级工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07.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1-2002年度省级工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省级工法、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申报工作,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1—2002年度国家级工法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1号)要求,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全省申报的5项工法进行认真的审核评选,其中3项工法被评为2001—2002年度省级工法,并在省级工法中推荐2项工法参加国家级工法评选(详见附表),现予以公布。
为鼓励企业开发、应用、申报工法,省建设厅对获省级工法称号的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对积极申报工法的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予以表扬。
企业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建设部建建技[1999]4号文的规定予以奖励。
已被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单位,请将每项工法700元的申报费汇至:中国建筑业协会,开户银行为北京工商银行紫竹院分理处,帐号为020000760908112580,并请注明工法申报费用途。
2003年7月29
日
附:
1.2001—2002年度省级工法名单(略)
2.推荐申报2001—2002年度国家级工法名单(略)。
广东省监理从业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题库之欧阳语创编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0道题】1.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A.审图单位;B.建设单位;C.设计单位;D.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 得分:0.002.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由()主持召开。
A.设计单位;B.专业监理工程师;C.总监理工程师;D.建设单位。
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 得分:0.003.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A.设计阶段;B.施工阶段;C.可研阶段;D.材料供应单位。
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 得分:0.00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内容不包括()。
A.编制依据;B.工程概况;C.施工企业资质;D.施工总进度计划。
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 得分:0.005.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负责制。
A.总监理工程师;B.总经理;C.监理工程师;D.监理单位。
正确答案:[A]用户答案:[] 得分:0.00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A.1次;B.2次;C.3次;D.4次。
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 得分:0.007.设计文件是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实施过程中设计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报审。
A.监理单位;B.主管部门;C.业主;D.审图机构。
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 得分:0.008.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A.设计单位;B.项目监理机构;C.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若干意见》要求,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和落实责任的主要工作等四个方面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认真落实以上四项监理工作,并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检查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
二、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制定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人员到位,安全监理工作清晰、规范,项目监理部必须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外脚手架、地下暗挖等)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等,要制定明确的审查、审批工作程序以及监理检查、巡查的要求。
对不落实建设部《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工程监理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资料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1年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引言随着广东省建设工程行业的高速发展,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广东省特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监理资格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监理机构应满足一定的注册条件,并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资质证明。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资格认证。
3.监理责任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了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监理人员应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及时发现并整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4.监理范围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明确了监理的具体范围。
监理应从工程的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设备选择等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及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5.监理报告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了监理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编写和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风险等重要信息。
监理报告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读性,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方。
6.监理费用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明确了监理费用的收取和结算方式。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收费标准,合理收取监理费用,并明确结算方式和时间。
监理费用的支付应及时、足额,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7.监督管理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机制和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积极配合监理工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8.法律责任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对于监理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相应处罚。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收益,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甚至有些工程的质量是与民众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十分重视企业的质量问题。
各省市的质量管理是由差别的,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收益,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甚至有些工程的质量是与民众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十分重视企业的质量问题。
各省市的质量管理是由差别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粤建管字[2001]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1.03.23【实施日期】2001.03.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免费下载】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条例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鼓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设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专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三条询问的答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三条询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12
•【字号】粤常法函[2007]118号
•【施行日期】2007.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工程
监理条例》第十三条询问的答复
(粤常法函[2007]11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进行解释的函》收悉。
经研究,对该询问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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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告第95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五)有单位章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从事监理工程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理的实施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者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
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
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