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概论》第1、2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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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
班级:2013级成教护理本科五(2)班姓名:学号:
作业一
案例分析:
某妇幼保健院,有一男子30岁,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梅毒。男方怕女友得知此事会同自己分手,要求医院为其保密(他认为这属于自己的隐私权利),准备以其它理由向女友解释为何没有通过婚检。医师十分为难,建议男方等到疾病治愈后再结婚。但是女方坚持要求医师告知详情,因为她认为这也是自己的权利。最终女方还是知道了男友患有性病的事实,并愤然与其分手。男方责问医师,为什么将其个人隐私告诉别人?最终引起纠纷。问:该案中患者的隐私权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应当如何取舍?
这一案例值得医务人员借鉴的是,在婚检中查出涉及当事人隐私问题,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对待。
本案例反应强烈的是受检双方中,一方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出现冲突。认真的理解我国法律不难发现,对有些隐私的保护是存在限制的,保护隐私应当以不对社会和他人构成威胁为前提。当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衡量利弊的标准是个人平等兼顾社会公众利益。本案例中医生如果以保护患者隐私为由不将实情告诉其女友,实质上是侵犯了其女友的知情权。
防范要点
1.医生首先应明确患者的病情对他人有无影响、威胁,有无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对他人、对社会构成威胁,个人隐私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2.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医护人员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以正当的方式公开隐私,满足知情权的需要。本案中婚检一方要求保护隐私,另一方要求知情,医务人员应当站稳立场,从医学角度向有关当事人陈述利弊,宣传科学的健康观、道德观、力争双方能够接受现实,稳妥应对。在具体操作时应做到,有情、有义、有理、有据。
作业二
案例分析
张某因病在某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初次诊断患有“低度恶性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以下简称为淋巴瘤),预计中期存活期为30个月。随后医院先后对原告淋巴组织做了四次活检,但除第一次诊断结论是淋巴瘤外,
其余均为反映性增生。从2007年10月24日至2009年7月14日,张某先后9次在该医院进行了时间不等的化疗。2009年10月9日,张某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再
次住院治疗,该医院主治医生经全面辅助检查及活检,结论是不支持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出院诊断是“左颈部淋巴结显著反映性增生”,对淋巴瘤表示怀疑。
同年10月29日,经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会诊考虑为“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
建议密切随访,如临床不能除外肿病,必要时重取活检,以最后除淋巴病之可能”。张某起诉该三级甲等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的损害。
请结合医疗侵权四个构成要件对该案进行分析,该三甲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一、主体
二、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本案是医疗机构误诊病情导致的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被告先后对原告淋巴组织做了四次活检,除第一次诊断结论是淋巴瘤外,其余均为反映性增生。但首次切片被告主治医生在没有会诊的情况下即确诊原告为淋巴瘤,反映了其过于肯定、自信的心理状态,此为过失一;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对原告9次化疗,特别是在第二次活检结果是“反映性增生,未见异常细胞”,与首次活检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仍继续进行化疗,导致原告损失扩大,此为过失二。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断错误,对原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防范要点
1.误诊常常由于诊疗经验、技术和责任心等综合因素造成。医生应严格执行三级检诊、大查房、会诊及病案讨论等制度,降低误诊的可能。
2.这里需指出,并不是对所有的误诊医方都要承担责任,只有有过失的误诊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误诊过程中必须有过失存在,而且过失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而无过失的误诊是无需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