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边富民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浙财农〔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8月18日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对相关的衔接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怒政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怒政发〔2008〕152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云发〔2008〕12号)与《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工作,保障我州“兴边富民工程”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边富民工程”是指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定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生态建设等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3个边境县。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兴边富民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
定期不定期召开“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兴边富民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步骤、内容和范围、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决策、决定;(二)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边三县编制“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对“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督促、检查;(三)做好“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具体事务的综合、协调,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相关服务工作;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配合“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兴边富民工程”的方案制定、审核,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新政办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哈密、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贾帕尔·阿比布拉(自治区副主席、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副组长:帕尔哈提·贾拉勒(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吐尔干·皮达(自治区民委主任)居来提·买买提明(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杨伊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成员:买买提·牙森(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陈定武(新疆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夏尔甫丁·夏米西(自治区科技厅巡视员)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买买提明·皮尔多斯(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朱立(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张建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雪合来提·买买提尼牙孜(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肖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XXX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春红(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李志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凯色尔·阿不都卡德尔(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吴红展(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赵新春(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杨开新(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边境贸易管理局局长)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刘建新(自治区外办副主任、口岸办主任)刘默然(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吴华(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夏代提·海木都拉(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克依纳木·依马来提夏(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李振宇(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潘大光(自治区广电局副巡视员)陶君道(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夏维(新疆军区政治部群工办主任)聂如凯(武警新疆总队副政治委员)郑文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办公室主任由吐尔干·皮达同志兼任。
新疆木垒县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实践与思考
首先 , 健全机制 , 严格项 目 资金管理。兴边富民项 目 申请、 审批上报以及项 目资金使用管理 , 实行政府主
管领导负责制。批拨每一笔项 目款 , 都必须 由主管 领导审核, 并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实施 , 杜绝挪用或变 相使用。其次是加强制度约束 , 严格项 目资金 的使 用范 围。木垒县 根据 自治 区少 数 民族发 展项 目资金 “ 使用管理办法” 自 和 治区财政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制定 了《 木垒哈萨克 自治县少数 民族发展项 目 资金管理办法》 该《 , 办法》 对兴边富民 项 目资金的安排范围、 申报审批程序 、 使用方式等作 了严格规定。第三是科学管理使用项 目资金 , 提高
新疆 木垒 哈 萨 克 自治 县 ( 以下 简称 “ 垒 县 ” 木 ) 是 一个 以哈 萨克族 为 主 的少 数 民族边 境 县 , 由于土
格局。木垒县成立 了由政府县长任组长 、 主管副县 长任副组长 , 县民宗局 、 财政局、 纪检委等 2 多个相 0
地贫瘠 , 干旱缺水 , 交通闭塞 , 信息不灵 , 经济发展长 关部门任成员 的自治县“ 兴边富民” 领导小组 。制定 期处于落后状态。2 0 年 国家确定木垒县为国家 了《 兴边富民行动” 07 “ 实施规划》 并根据规划落实情 , “ 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 。三年来 , 木垒县委、 县政府 况和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以及 自治县中心工作部署 ,
方筹措资金。2 0 年、0 8 0 7 2 0 年落实专项资金 6 0 0 万 元人民币, 县乡 自筹资金 35万元人 民币。其 中, 9 20 年到位专项资金 30 07 0 万元 , 实施项 目 1 个 : 0 东
城镇东城 口生猪养殖 , 新户乡霍斯章村奶牛养殖 , 木 垒镇奶牛养殖 , 照壁山乡城关村温室蔬菜大棚建设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阿署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68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1日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产业基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基金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设立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的批复》(阿署函〔2016〕31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阿拉善盟“兴边富民”产业基金,是指由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和信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阿拉善盟财政局(以下简称“盟财政局”)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及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的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投资于阿拉善盟“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的产业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与政府合作投资,共同投入阿拉善盟“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是指阿拉善盟危房改造、安全饮水、嘎查村街巷硬化、村村通电及农网改造升级、村村通广播电视、校舍建设与安全改造、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嘎查村文化活动室、便民连锁超市等十项工程。
第二章产业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产业基金由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并签署合伙协议,确实各方权利、责任、义务。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红政办发[2008]188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188号)金平、绿春、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州委、州政府“兴边富民工程”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边防巩固,睦邻强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工程”,是指州委、州政府针对全州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金平、绿春、河口三个边境县。
第四条“兴边富民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组织,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成立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
主要职责:(一)拟定“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目标、步骤、内容和范围,“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州委、州政府审批;(二)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三)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改委。
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州级部门和边境三县工作进行考核;(三)负责“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传下达。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黑财预〔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6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现将《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7月6日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6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第三条奖励资金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一)突出重点。
以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等作为主要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市县的支持力度。
(二)促进均等。
考虑市县财政困难程度、人均财政支出水平,缩小市县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
(三)体现差异。
考虑跨省落户、省内跨市(地)落户和市(地)内落户的成本,体现差异。
(四)积极引导。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引导市县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第四条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
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云发〔〕12号),我县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计划经州人民政府西政发〔〕37号文批准,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计划时间和总体目标:-,重点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温饱安居工程、产业培育工程、素质提高工程、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等六大工程,办好30件惠民实事。
项目计划实施需建设资金250598万元,按年度计划:投资25734万元,投资116675万元,投资108189万元。
具体计划安排和要求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沿边三级以上公路网建设项目1.建沿边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主干线总长66.2长公里,资金82756万元。
其中:投资1000万元,投资49054万元,投资32702万元。
2.建设沿边三级以上公路总长30公里,资金27007万元,其中:投资1000万元,投资10407万元,投资15600万元。
3.改建农村公路323.6公里,资金24602万元,其中:投资1330万元,投资11081万元,投资12191万元。
以上3项资金共计134365万元。
其中:投资3330 万元,投资70542万元,投资60493万元。
由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1.66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使边境地区群众能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资金624万元。
其中,投资208 万元,投资208万元,投资208万元。
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
(三)水利建设项目新建小(一)型水库、实施“五小水利”建设,资金4638 万元,其中,投资2638万元,投资1000万元,投资1000万元。
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
(四)农村电网完善项目建设和改造农村电网,提高一户一表完成率,实现城乡电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
改造35kv变电站3座,低压线208千米,配变1台。
资金8079万元,其中,投资5226万元,投资2853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桂政办发[2012]313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广西边境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意见》(桂发〔2010〕2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落实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精神,巩固我区兴边富民行动成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2-2015年广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
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期限我区百色市的那坡县、靖西县,崇左市的大新县、龙州县、凭祥市、宁明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共8个陆地边境县(市、区),以及百色市的德保县、崇左市的天等县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的村屯列入大会战实施范围(其中,以距陆地边境线0-3公里范围的村屯为重点),共涉及44个乡(镇)540个建制村。
大会战的重点实施时限为“十二五”时期,用3-5年时间完成大会战各项目标任务,到2015年,我区边境一线地区实现大建设、大发展、大提高、大进步、大团结、大稳定的良好局面。
边境旗县金融服务“兴边富民”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在的主要难点是很明显。
金金直接投向边收、脱贫致富。
从调研走访只对三家牧民部分边境牧民银行授信,民手中,即我资效益有大有却没有起到长。
金融“兴边金融机构付出机构虽然在得动性资金比较高、客户多、抗推动此项工作一下动一下,管理人员和信贷工作。
密。
一是外部主体在地方党重视,但对各责分工,对金融机构“兴边富民”风险补偿、信贷投放奖励等政策也时而落实不到位,不能充分调动涉贷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金融机构内部协同不够。
就目前而言,辖区涉农金融机构内部还没有形成“兴边富民”这项工作的主抓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调配指挥,各唱各的调,各种各的责任田,只有竞争,没有分工协作,合力不够。
二、县域金融服务“兴边富民”工作的对策建议(一)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切实发挥金融“兴边富民”作用。
一是金融机构要在深入了解辖内农牧业主体生产经营和金融需求特点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兴边富民”热点项目,与县域经济同频共振。
二是充分发挥“信用户、信用嘎查、信用苏木”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提升农牧户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
三是大力支持品牌畜牧业生产和特色养殖、特色资源开发及休闲、观光、旅游等新兴业态,以“扶贫再贷款+银行+嘎查+企业+牧户”的方式,依托龙头企业、致富能人,开展金融“兴边富民”信贷带动工作,按照资金跟着贫困户走,贫困户跟着合作社走,合作社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市场走的精准帮扶思路,最终达到“牧业增产、牧民增收、共同富裕”的这一目标。
(二)金融机构要克服困难,真正将“兴边富民”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形成党建引领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的工作局面。
把金融服务“兴边富民”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
运用“党建+”、“银企共建”、“支部主题党日”等形式,融合党建工作和业务经营。
二是形成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的双赢。
“兴边富民”作为普惠金融工作的一部分,同样存在投入大、周期长、收益低、风险高等特点,金融机构要在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对金融服务“兴边富民”工作做好综合部署,从基础工作抓起,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金融特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在把合适产品推介给合适客户的基础上,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加强信贷风险防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持续加大金融服务的力度。
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制度
曼洛河坝小学
“兴边富民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认真实施好“兴边富民工程”,促进学校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切实减轻我乡人民群众的负担,真正解决好我乡各民族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现根据绿春县财政局、绿春县教育育局文件《关于下达“兴边富民工程”2008年秋季学期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请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成立“兴边富民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杨德常校长
副组长:盘春明主任
成员:施贺祥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政策的学习宣传,指导并监督各学校实施好“兴边富民工程”。
三、补助标准:小学500/元学年。
四、补助对象:未享受中央和省级生活资金补助的全部农村小学生。
五、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兴边富民工程”家喻户晓。
六、严格按程序认真核实、定位补助对象,做好人员公示,
接受师生、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
七、认真做好受益学生信息资料档案的管理,做到受益学生和发放名册相符,拨付资金和发放资金相符。
八、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兴边富民工程”款,我校必须及时按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一次性下发给各所属学校,各学校要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九、学校必须严格按补助标准,将补助金额足额发放到受补助学生的手中(为确保安全,一律由学生家长代领)。
十、学校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自查自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接受中心完小检查组,对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情况作专项检查。
若发现弄虚作假和违法违纪的将严肃处理。
曼洛河坝小学
2012年9月。
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兴边富民工程是指充分利用边疆资源、助推贫困地区发展、改善边疆民生、促进和谐稳定的一项国家重点工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对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兴边富民工程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边疆地区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主要包括资源开发不足、基础设施缺乏、产业发展滞后、民生水平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展现国家对边疆地区的关心和支持,推进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方案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结合实际:要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资源等实际情况,分析研究各地区的发展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 突出重点:要将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作为重点,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
3. 统筹规划:要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整体推进、协同发展的态势,以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监察机制,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方案(一)资源开发资源开发是兴边富民工程的基础和前提,对于边疆地区来说尤为重要。
资源开发涉及矿产资源、农业资源、水资源等方面,其中矿产资源开发尤为重要。
在实施资源开发方案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制定开发规划: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该地区的资源分布、品种、储量等,制定全面的资源开发规划,明确开发目标和方向。
2. 引进技术力量:兴边富民工程需要面向国内外引进优质的技术力量,在资源勘探、开采、加工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资源开发的技术水平。
3. 加大投入力度:对于资源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勘探、开采等初期阶段,应该充分发挥国家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力度,为资源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边疆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基础和保障。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方面,其中交通建设尤为重要。
国家民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兴边富民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8]34号
国家民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兴边富民行动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民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兴边富民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8]34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财政厅:今年是国务院批准颁布《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第二年,也是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之年。
为推动《规划》实施,国家民委、财政部共同决定继续加大对边境县的扶持力度。
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兴边富民”行动资金3.6亿元,扶持的边境县扩大到120个,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的所有边境县,以及2007年确定的东北三省的14个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
为做好今年的兴边富民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规划》实施2007年,为贯彻落实《规划》,各省区都结合本省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划,提出了相应的措施,这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8年,各省区民(宗)委和财政厅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推动实施规划。
要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进一步提高相关部门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边境县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纳入相关部门的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在其中单列,优先安排。
同时,做好本省区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二、认真编制兴边富民补助资金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设立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兴边富民补助资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兴边富民行动的高度重视和对边境地区各族人民的特殊关怀。
海关总署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09.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7日。
附件:1.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改委关于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改委关于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西政发[2008]36号【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10.08【实施日期】2008.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改委关于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8〕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州发改委拟定的《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十月八日西双版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兴边富民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以解决边境地区和广大边民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高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有效措施。
第二条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重点解决边境地区发展和边民生产生活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明显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较大提高,使全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
具体目标:一是全州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明显改善,边境一线的茅草房、危旧房基本消除;二是贫困边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三是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四是县域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地方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水平较大幅度提高;五是边境贸易得到较快发展,重点边民互市点和口岸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继续扩大;六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七是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睦邻友好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兴边富民工程”必须以项目为支撑。
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申报指南
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申报指南一、引言兴边富民行动项目是为了推动边疆地区经济发展、改善边民生活,促进边疆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申报指南旨在帮助各地区编写符合要求的申报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项目背景边疆地区是我国国土边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由于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基础薄弱等原因,边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兴边富民行动项目应运而生。
三、项目目标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扶持措施,提高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边民的收入来源,改善边民的生活条件,促进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四、项目内容1.产业扶持:通过引进优质农作物种植、养殖业、旅游业等项目,提高边民的产业收入。
2.教育支持:加大对边疆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提高边民的教育水平。
3.卫生保健:加强边疆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高边民的健康水平。
4.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边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边民的生活条件。
5.就业创业:通过培训、技能提升等方式,增加边民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
五、项目预期效果通过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的实施,预计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边民的生活条件将得到明显改善,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将得到有效推动。
六、项目实施计划1.明确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分工,形成合力。
2.编制详细方案:根据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3.合理安排资金:确保项目所需的资金充足,并合理安排使用。
4.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增强边民对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5.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项目评估与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评估与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八、结语兴边富民行动项目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于边疆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区能够按照本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编写申报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为边疆地区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黑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七日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为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43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及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兴边富民行动的富民、兴边、强国、睦邻宗旨,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以解决边境县(市、区)及边境农场、林场(包括地方和农垦、森工系统的农场、林场,下同)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边境地区与内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平安边境、和谐边境、小康边境建设。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显著改善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使边境县(市、区)及边境农场、林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全省中等或以上水平。
具体目标:到2010年,边境乡(镇)及农场、林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保持10%以上的增长速度,其中,边境民族乡(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亿元,年均增长10%。
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大中型基建项目;(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 1 -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边境县(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边境县(市)少数民族发展资
金项目实施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财政经济
【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0.11.12
【实施日期】2010.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边境县(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8月20日-31日、10月25日-27日,地区先后组织民宗、扶贫、财政等部门,对各边境县(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部分县(市)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实施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 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9号)文件精神,各级民宗部门是兴边富民项目的主管单位,项目申报的乡镇(场)是项目的实施单位,托里县2008年的5个项目中有2个项目(库甫乡查尔巴斯陶村牧民定居点安全饮水工程和庙尔沟镇萨尔哈木斯村渠首建设),2009
年的12个项目中有10项目(庙尔沟镇萨尔哈木斯村渠首建设、多拉特乡塔克勒根村人畜饮水工程等),以及和布克赛尔县2008年的6个项目中有2个项目(铁布肯乌散乡查干阿德尔村村级公路工程、巴音奥瓦乡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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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边富民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落实兴边富民行动规划,保证兴边富民的资金能够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用途、范围、期限、额度进行申报、审批、实施、验收,达到项目的预期效果,特制订此办法。
一、保证金的目的
为了保证兴边富民项目资金的合理、合法申报、审批、使用,防止虚报、瞒报、套取资金、挪用资金,促使项目工程质量到达预期目的和验收标准,规范项目的各项程序。
二、保证金的保证范围
1、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各项材料真实。
2、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合法。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范围、标准执行。
4、项目达到验收标准。
5、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保证金按照项目拨款总额10%收取。
四、保证金的返还
项目必须各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审核,经过法定的质量保质期后,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质量问题。
符合项目预期效果,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后,无息返还给项目实施人。
五、其他规定
如果项目没有达到验收标准,除扣除保证金后,还可以追究项目申报人的各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