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编办【2011】16号关于我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填写好附表一、二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县编制办公室。乡镇分为教委、中学、中心小学填写,以教委为单位统一报送。编办联系电话:赵亮主任 5321341

惠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惠编办【2011】16号

关于我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及高效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省编办《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编〔2011〕25号)、市编办《关于我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滨编办明电〔2011〕14号),根据省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编委领导研究,现将我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解决目前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1、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2、主要内容: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1)清理。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事业机构进行清理: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未核定事业编制、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原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已无在职人员或虽有少数在职人员但已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予以撤销;因主管部门撤并或职责调整、需相应整合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职责相同相近、重复设置的,予以整合;对条件成熟、改革方向明确,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予以转企改制。

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凡撤销的事业单位,编制予以收回;调整整合后新组建的事业单位,本着精简效能原则重新核定编制;人员结构不合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优化结构的要求对相关岗位编制进行调整;对于职责任务萎缩编制未作调整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

(2)规范。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名称、职责任务、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编制比例、内部机构、领导职数等事项进行规范。

清理规范期间,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不增加事业机构和人员编

制,不提高机构规格,不增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三、组织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要在2012年3月底前基本结束。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有关文件资料,对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进行逐项核对,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表》(附件1)和《事业单位人员情况核查表》(附件2),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于9月底前将书面材料(盖章)及电子版报县编办。

四、工作要求

要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县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1.《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表》

2.《事业单位人员情况核查表》

惠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