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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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很多科技企业早期处于研发阶段,获得政府大量的补贴支持(比如领军人才补贴等),同时市场尚未打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订单很少,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不少企业选择将收到的政府财政补贴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实务中财务和税务处理都存在不少问题。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红头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的最常见的方式是开银行专户,目前苏州园区是统一执行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关注点有:1、必须是政府部门拨付的资金,事业单位性质(比如各类产业研究院)的机构拨付的资金不满足不征税要求;2、政府部门要求县级以上,县级以下的(比如街道)政府财政资金不满足不征税要求;3、资金必须专项用途,无用途限制的政府财政资金(比如研发后补助)不满足不征税要求;4、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必须单独进行核算,意味着没有进行专帐核算的企业不符合不征税要求。

税法二

税法二

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纳税义务人: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第二节收入提示: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免)特殊情形:企业接受政府或企业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的(政府按政府确定金额、企业划入按公允);政府划入专项用途的可作为免税收入;无偿划入的确认收入(政府按政府确定金额,企业按公允)第三节扣除项目1.限额扣除注意:教育经费: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核力发电企业操作员培养费全额扣除;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提示:收入包含正常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2. 不得扣除的项目第四节 亏损弥补弥补期限:5年,高企和科技型10年,先亏先补,连续计算。

筹办费不得算做当期的亏损(可当年一次扣除,也可按长摊费用处理)注意:外亏不得弥补内盈利,外盈可弥补内亏第五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除盘盈的固定资产外均按照历史成本 1.不得计算折旧的扣除固定资产2.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直线法)4.长期待摊费用5.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非货币资产投资:视同销售(可分5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逐年调整投资成本);为分摊完提前转让股一次调整到位第六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1.资产损失扣除政策2.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视为完工的情形:已备案、已使用、有产权证明2.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代收代缴的款项凡纳入产品价格或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未纳入房价且由收款部门开票的不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委托方式金额的确认:主要看合同怎么签(企业、委托方、买方)2.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4.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在清算的时候应按照每年收入比例分摊到各年度。

每年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实际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就会产生差异,就造成所得税差异(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以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限), 纳税调整后为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调整后为盈利的缴纳所得税注意:按销售收入分摊的时候均含视同销售,但不包括增值率未超过20%的普通标准住宅(该部分免土地增值税)第八节税收优惠第九节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方法第十节源泉扣缴第十二节征收管理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一节征税对象第二节纳税人的确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第三节减免税优惠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税率告知)其他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第五节征收管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1.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民境外注销中国国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杨世荣【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后,除专门针对具体纳税人批复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主要项目如下.【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3页(P6-8)【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收入;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纳税人【作者】杨世荣【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后,除专门针对具体纳税人批复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主要项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企业依法收取的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部分;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规范性文件明确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3.01
8月26日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9.51
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82.52。
会计分析: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从何而来?
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增值其中,6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它减免的对象是“税款”而非“收入”。如服务型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依法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增值税等税款。10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它是对“收入”的一种免税。
税务诊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免税只是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而价税分离记账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的减免税款是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的增值税。
2.价税合计记账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合理?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作者:李馥香来源:《财税月刊》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政府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

政府补助,在会计核算方面,一般按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政府补助的规定核算;在税务处理方面,则有可能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企业在判断哪些政府补助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特别对于同期收到多项政府补助又存在多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不征税收入会计核算和管理上很容易产生混乱。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以我国企业为对象,结合税务与会计方面的理论,对不征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简要分析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定义,明确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提出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注意事项及税务、账务处理。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会计核算一、政府补助、不征税收的定义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税法方面,不征税收入包括:一、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第一项及第二项均强调纳入“财政管理”,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不是企业;或性质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代收款。

这两项不属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范畴。

因此,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只有符合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才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具备的条件财税〔2009〕87 号及其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政府补助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为: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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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款:根据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记录会计分录:根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应纳税额和税款缴纳情况记录会计分录
增值税的申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等
增值税的缴纳: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
增值税的抵扣: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包括购进货物、服务等
缴纳金额:根据消费税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的应纳税额
申报与缴纳的注意事项:确保申报信息的 准确性,避免漏报、错报和逾期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 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 额
税率:一般企业为25%,小 型微利企业为20%,高新技 术企业为15%
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申报方式: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或税务大厅进行申报 缴纳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 缴纳期限: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扣除-其他扣除
税务会计是财 务会计的一部 分,主要处理 与税收相关的
会计事项
税务会计需要 遵守税法规定, 而财务会计需 划 和税收风险管 理,而财务会 计主要关注财 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
税务会计和财 务会计都需要 对会计数据进 行记录、分析 和报告,但侧
重点不同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务会计核算的合法性 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企业的税务状况,确保税务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企业的税务活动,确保税务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税务会计核算,确保税务会计核算的及时性 准确性原则:准确计算企业的税务负担,确保税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保密性原则:保护企业的税务信息,确保税务会计核算的保密性

不征税收入详解

不征税收入详解

不征税收入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比较原则,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具体问题,仍有待在配套法规中予以进一步界定和明确。

一、对不征税收入的非税性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内容来看,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

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

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征税又转为财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钱右手又拿回一部分,是对财政资金的循环征税,不符合效率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方面两者或具有非营利性,或具有公益性,从而不具可税性;另一方面两者都属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不具可税性。

需要补充的是,这里对财政拨款进行的可税性分析,前提是政府以无偿资助形式投入到企业。

如果政府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则应计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也不存在纳税问题。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针对会计处理将相关财政补助作为一种递延收益而进行确认,这也是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之一。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54讲_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54讲_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A.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用B.企业用于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C.企业用于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D.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答案】BC【解析】选项BC: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2018年)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B.国债利息收入C.接受捐赠收入D.财产转让收入【答案】A【解析】(1)选项A:属于不征税收入;(2)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3)选项CD:属于应税收入。

【考点4】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解释】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予以扣除。

其中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B.92C.96D.97【答案】C【解析】(1)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92万元,所以2018年税前只能扣除80万元,其余12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2)2019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200×8%=96(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额为85万元,上一年结转12万元,合计97万元,2019年税前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96万元,其余1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考题2·判断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了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016年)【答案】√【考题3·单选题】甲公司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工资、薪金总额为40万元,全年拨缴的工会经费为2万元,且能够提供有效凭证。

甲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为()万元。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相同点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同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2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202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202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解释】(1)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

(2)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提示】(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采用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减。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 10. 视同销售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收入确认时间收入类型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确认时间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发出商品时确认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货物收入完毕时确认;但是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发出商品时确认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租金收入期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接受捐赠收入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解释】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涉及的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从企业所得税法上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畴的即征税收入;第二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征核范畴的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

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以及根据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课程资料:第28讲_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1)

课程资料:第28讲_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1)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案例】2018年7月1日,A公司以105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在沪市购买了1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8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

2018年9月12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万元。

求A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105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国债利息收入=100万×5%×73/365=1(万元),该利息收入免税。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105=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25%=1(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税法考前三页纸(4-9章)

税法考前三页纸(4-9章)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考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免税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考点:扣除项目及其标准重点关注以下几项:项目扣除标准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4.利息费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特殊行业除外),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7.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3年内结转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8.手续费及佣金(1)保险企业:税前扣除比例1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2)其他企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考点: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

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

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

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

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

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一)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 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5)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6)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9)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 14%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部分,准予扣除。 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2%的部分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的部分,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 成本、费用、损失等)- )-以前年度亏损 除(成本、费用、损失等)-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各项扣除超额部分+ =利润总额+各项扣除超额部分+不可抵扣费用 支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支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总收入-所有成本费用支出) =(总收入-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各项扣除超 额部分+不可抵扣费用支出-不征税收入额部分+不可抵扣费用支出-不征税收入-免税 收入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注会笔记-税法-22年-第4章 企业所得税

注会笔记-税法-22年-第4章 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身份 定义 在中国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征税对象与税率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率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基本税率25%非居民 企业 设立 机构场所与场所有关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与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低税率20%(实际征税时 10%) 未设立 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所得来源确定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 劳务发生地转让财产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支付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间接法一、收入总额(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基本同会计)同时满足:签订合同,未保留管理权和控制,金额可计量,成本可核算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货物发出的当天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预收款 发出商品时货物发出的当天工期>12月,预收款or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需要安装 和检验 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到清单或货款/满180天 金额的确认售后回购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作购进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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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

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

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

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

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

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一)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

“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

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

“调减金额”。

(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策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存在相关递延受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会计准则以后。

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案例1、2013年初,某博达工业公司遭受台风灾害,因台风造成资产受损严重,当前资金不足,为加快恢复建设,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1000万元的救灾资金,2013年3月1日。

省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10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3月20日购入不需安装工业设备60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

为便于计算,假设残值为0。

假设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单位为万元。

税法规定: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

该企业取得的救灾资金满足三个条件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规定: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

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

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但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

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1、以上案例中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013年3月1日收到财政拨款,并确认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借:银行存款 10,000,000贷:递延收益 10,000,0002013年3月20日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 60,000,000贷:银行存款 60,000,0002013年4月起每月计提折旧。

并分摊递延收益。

转销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借:管理费用 500,000 (60000000/12×10)贷:累计折旧 500,000借:递延收益 166,666.67 (10,000,000/60)贷:营业外收入 166,666.67纳税调整:2013年计提折旧9个月,共450万元,2013年确认营业外收入150万元(166,666.67×9)。

2013年应纳税调增=450-150=300(万元)。

三、免税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四项:1、国债利息收入。

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2、博达天下公司2013年以2000万元取得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博达天下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

2013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2100万元;计税基础为2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国债收入免税,需纳税调减100万元。

案例3、例1中博达、博达天下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13年1月1日博达公司以4500万元的价格购入博达天下公司10%的股份。

博达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后。

博达天下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12年实现净利润为4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3500万元,假设博达天下公司2012年度分派的利润都属于对其2011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13年实现净利润为45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5000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如下:(1)2012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35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11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350万元。

属于清算性股利,《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减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应确认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股利 3500000(35000000×10%)贷:投资收益 3500000税务处理:博达、博达天下属于居民企业。

假设博达公司连续持博达天下公司股票超过了12个月,对于350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350万元。

(2)2013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处理相对简单,直接确认投资收益 5000×10%=500(万元)借:应收股利 5000000贷:投资收益 5000000而不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进行如下繁琐的计算: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00×1 0%=500(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3500+5000-4000)×10%-350=100(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500—100=400(万元)税务处理:博达、博达天下属于居民企业,假设博达公司连续持博达天下公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对于分得的500万元的现金股利为应税收入,则税务处理一致。

不需要纳税调整。

延伸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虽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

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

例4,甲、乙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

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2011年。

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0万元,2012年初宣布分派利润50万元。

即乙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50万元利润,不仅全部动用了2007年的20万元利润,还动用了2010年以前的留存收益。

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30%=15(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l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2011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贷:投资收益 60,000所得税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 0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5 000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11年没有宣布发放股利,所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0,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6万元,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减6万元。

2012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5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所得税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6-6-9=91(万元)。

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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