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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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0**年*月*日经理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制定、修改、废止和编篡规章制度的活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供电公司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规章制度管理的计划、起草、修改、会签、审核、签发、废止程序。适用于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制度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具有管理职能的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称为公司级规章制度),包括“办法”、“规定”、“制度”、“细则”等。

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文件:

(一)技术规程规范及管理标准;

(二)转发性质文件;

(三)部门内部规则;

(四)指导意见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件;

(五)应用公文(如具有指令性的规定、批复、通知等文件);

(六)公司各级党群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二)坚持民主、科学的原则,科学设计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

(三)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继承总结以往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保持规章的延续性、先进性;

(四)坚持制定与实施并重的原则,在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制定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规章制度的实施,增强规章的执行力;

(五)坚持完整、简明、易行的原则,规章内容要涵盖所有管理事项,同时要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计划、起草、修改、会签、审核、签发、废止程序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由经理办公会审批或提请公司职代会审批。

第七条发展策划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监督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实施;

(三)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台帐,每年发布现行制度目录;

(四)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汇编,方便查阅、检索和使用。

第八条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是规章制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年度制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制度的起草、下发、实施、解释、修改、补充、废止等工作,对制度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负责;

(四)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制度进行审核会签;

(五)总结年度规章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形成年度计划。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以规定格式连同电子文档向发展策划部报送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格式见附录一)。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新制定规章制度名称、制定目的、主要内容、承办部门、参加部门、拟发布的时间、联系人;

(二)拟修订规章制度名称(含原文号)、拟修订内容、修订原因、承办部门、参加部门、拟发布的时间、联系人;

(三)拟废止规章制度名称(含原文号)、废止原因、联系人。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和公司实际,发展策划部于每年1月10日前编制公司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批准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完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并向发展策划部备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部门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及规章制度实施情况报发展策划部,发展策划部汇总后报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章起草与修改

第十四条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组织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由公司指定;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定特别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格式按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不允许采用其他格式。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实心点依次表述。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应当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的版面及字体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规章制度的名称应统一、规范,应称为“办法”、“规定”、“制度”、“细则”等。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名称,若因必须沿用对口国家机关的文件名称等原因须另行命名时,须报请发展策划部批准。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执行监督部门、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以下内容为规章制度的必备部分:

(一)总则:说明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依据的具体规范;

(二)职责与权限;说明组织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检查与考核:说明检查与考核的内容以及执行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部门;

(四)附则:说明生效日期、解释权限等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新规章制度起草前,必须对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检索和查询,避免发生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的情况;对同一事项,如果新起草的规章制度作出与其它有关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必须对原有制度作出修改,以保持统一。

第二十二条对需通过实践继续规范、完善的制度,可以先试行,试行期不超过三年。试行期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必须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或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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