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编制说明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外。
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标示内容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标示内容
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 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 (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 \IMG_20130420_095057.jpg
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 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 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蛋黄派.jpg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能量/energy
蛋白质/protein
脂肪/fat
克(g)
克(g)
%
% % %
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 克(g) 钠/sodium 毫克(mg)
营养标签的格式
4、横排格式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g) 或100毫升 (ml)或每份 千焦(KJ) 营养素参考 值%或 NRV% % 项目 每100克(g) 或100毫升 (ml)或每份 克(g) 营养素参考 值%或 NRV%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部文件
2007年12月 2008年5月1日 起实施
背景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发布 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得以明确,食品营养标签为 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 要求; 为遵照《食品安全法》并配合其实施,2010年2月,卫 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将《食 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转为国家标准。2011年10月12日国 家卫生部发布了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 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符合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 制标注营养标签。
基本要求
• 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 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 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 • 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 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 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 预包装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 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 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修订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组织成立了标准工作组,承担标准修订工作。
标准工作组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相关问题,听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
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代表和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标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焙烤与糖制品工业协会等单位代表参会。
标准工作组在会议研究基础上,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思路(一)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细化有关要求。
(二)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为基础,增补和修改相关内容。
(三)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二)修改的术语和定义1.修改预包装食品定义。
现行GB7718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
2.增加食品储运包装和散装食品的定义。
3.修改配料定义,明确加工助剂除外。
4.删除加工助剂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加工助剂的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
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GB7718-202X
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 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2X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GB7718-202X
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 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2X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7718-202X
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 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 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 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修改的GB 28050-2011
2.10 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 的剩余部分。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 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 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100%
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
企业可以根据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 营养成分情况,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 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 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 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 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 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关于比较声称和含量声称的选择
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 量声称要求时,可以首先选择含量声称。因为 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 理解。当产品不能满足含量声称条件,或者参 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 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 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 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 钠(食盐)、胆固醇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 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 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 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 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 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 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 健康发展。
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 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 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 机构完成。 2.间接计算: 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 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 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 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 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 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 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 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 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 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 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 容。
负责修订的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议,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 业协会修订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 。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 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 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 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 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 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 ≤ 50 mL; Q ≤ 50g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GB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 2004前言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 .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煌、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秘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1992年4月首次发布,2004年5月第一次修订。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 “蜜饯”、“果脯” 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 料”“食用香精香料”
标示内容
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
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 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 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 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5 净含量和规格 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 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 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 (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 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w先el定co量m包e t装o 以us及e t预he先se定P量ow制e作rP在oin包t 装tem材p料la和tes容, N器e中w并且 在C一on定te量nt限d范es围ign内, 1具0有ye统ar一s 的ex质pe量rie或nc体e积标识的食品。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2.1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用以提供给消费者必要的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选择食品,避免对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注以下几项主要信息:品名、成分表、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和生产商等。
首先是品名,它是对食品的通用名称的描述,主要目的是告诉消费者食品的种类和属性。
品名要求准确清晰,不能误导消费者。
例如,一款乳制品不能用“酸奶”这个词汇来描述,只有符合相应国家规定的成分和质量要求的产品才能被称为酸奶。
其次是成分表,它是对食品中的成分及其含量进行详细说明。
成分表要求按照降序排列,即含量最多的成分排在前面,以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中主要成分的含量。
成分表的制定有助于消费者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可能引起过敏或不适反应的成分。
保质期也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重要的一项信息,它指明了食品在一定条件下保持其期望的质量和安全性的时间。
保质期的标注是为了告诉消费者在何时食品可能会变质或失去营养价值,以及何时食用食品是安全的。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保质期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或食用该食品,并在超过保质期后避免食用。
净含量是指食品被包装后的实际可食用部分的重量或容量。
净含量的标注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根据个人需求进行选择。
净含量的精确标注有助于消费者进行价格比较和购买决策。
生产日期和生产商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另外两个重要信息。
生产日期指明了食品的生产时间,这对于确定食品是否新鲜和有效期内非常重要。
生产商则是指明了食品的生产企业或者厂家的名称和地址,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来了解食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除了上述基本信息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还要求标注其他信息,如使用方法、储存条件、食用方式、营养成分表等。
包装印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ppt 58页)
五、强制标示内容
反式脂肪酸又名氢化脂肪酸,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科学家 利用氢化过程,将液态植物油改变为固态,由此产生了反式脂肪 酸。
国内著名营养学专家、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博士范志红介 绍,反式脂肪酸在我们生活中广泛存在,不少食品的成分表中标 注含有精炼植物油、植物奶油等成分,其实这些油脂中都含有反 式脂肪酸。所谓的植物黄油和人造奶油、人造黄油、人造脂肪等, 也都是氢化植物油的“化名”。大家都知道,真正的奶油是以全 脂鲜奶为原料的,但是大部分蛋糕店使用的人造奶油的外包装上 显示,其配料主要为水、白砂糖、精炼玉米油、氢化棕榈油等, 没有一点鲜奶的成分。
五、强制标示内容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强制性标示的 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 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 量值及其占NRV的百分比。当标示 其它可选择标示的成分时,应采取 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 示更加醒目。
• 强制标示:1+4
五、强制标示内容
4.2 按国家相关标准使用了营养强 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标示4.1内 容的基础上,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 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 分比。
六、可选择性标示内容
5.3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 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 可使用附录D 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 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 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 加和合并。
七、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 量应以每100 克(g)和(或)每100 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 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 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 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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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3.1 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2001年4月第1版)3 术语和定义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营养素 nutrient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他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最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通过实验获得的一一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特殊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2.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4.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上述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除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定外,还需要特别标识的内容如下: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相关规定:(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物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相关规定(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相关规定(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相关规定(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为保障该标准的顺利实施,减少问题和失误,提高和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中国CDC营养所将制定更加详 细的《指南或手册》,培养师资力量,分批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例如问答、食物成分数据库建立、计算软件等 等,保障中国营养标签通则平稳和顺利实施。
在该标准实施过程后,向消费者宣传食品营养标签的知识,以及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市场促进标准贯彻执 行非常必要。为保障该标准的实施,将以多种形式宣传媒介通过全方位的,提高百姓对营养标签的认知程度,帮 助食品企业正确地标注食品营养标签,以达到教育和引导百姓建立正确的食品消费理念,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目 标。
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实施在中国食品标准中是 一项重大发展,标志着从控制食品生产中“有害因素”的常规阶段,发展到指导“有益健康”产品生产的新的高 度。对全民健康而言,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体现了国家政府对人民健康 的**和法律上的保障。坚持积极、稳妥、适时、到位的原则,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实施为手段,带动中国食品工业、检验机构的全面升级,促进中国食品工业健康持久的发展, 整个社会和民族都将成为受益者。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该标 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 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该标准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 问答(修订版)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目的和背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以及《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
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我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以下简称GB13432-2004),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以下简称GB13432-2013)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GB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
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原GB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解读
食品营养成分 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允许误差范围 ≥ 80%标示值,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不同点
GB28050
➢ 营养成分表中包括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值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当项目超过(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这五项目时,应采取适当形式
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
GB 13432-2013 标准的运用
•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含营养标签)。
➢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 品标签》 (2015-7-1实施) 注:GB7718+营养标签的内容
➢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通则》(2013-1-1实施) 注:纯营养标签的内容。
和钠。(强制标示:1+4) ➢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方框可为任何尺寸,并
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 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
和(或)每份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 ➢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交货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当项目超过(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这五项目时,没有要求采取适当 形式使这五项的标示更加醒目。
➢ 当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时,“蛋白质”项可用“蛋白 质”或“氨基酸”表示。
➢ 项目的排列顺序无要求。 ➢ 修约间隔无要求。 ➢ 含量有“0”界限值标示的要求。 ➢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普通食品营养成分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术语和定义2.1 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 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 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 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 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 营养声称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 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 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 修约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 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基本要求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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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随着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结束,一系列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随之颁布。
卫生部已经于2011年4月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10月颁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为了使特殊膳食类产品的标签要求与其他基础标准相一致,并尽快完善我国有关标签标准体系,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修订现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
委托单位为卫生部政法司,标准修订项目编号为20100105。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立项后迅速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主要成员包括:樊永祥、韩军花、杨月欣、何梅、田静、邵懿、邓陶陶、李晓瑜等。
其中,樊永祥负责标准整体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韩军花、杨月欣、田静、李晓瑜等负责国内外资料的检索、标准文本的修改、专家意见及建议的收集等;其余人员负责收集相关企业、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不同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资料等。
工作组于2010年10月组织召开讨论稿的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参会人员40余名,就标准文本的修订原则、依据、内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随后工作组在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起草组内部的讨论,随着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布,2011年间起草组召开多次标准征求意见会和工作组会,结合原标准和上述标签标准内容,以及我国的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和意见的征询,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与2011年10月上交卫生部监督局。
随着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发布,为避免本标准与GB28050的冲突,引导企业正确执行,并慎重起见,起草组再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对照和讨论。
2011年12月24日,起草组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召开征求意见会,逐条对标准文本进行审核。
2012年2-3月,起草组邀请部分专家对意见进行讨论,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国际及其它国家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均有相关要求。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对CAC、美国、欧盟等相关法规进行了汇总、比较,在充分参考已有的相关国家标准、国外标准以及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参考的国内外法规标准名单如下:1、CODEX STAN 146-1985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ANDCLAIMS FOR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2、CODEX STAN 180-1991 CODEX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ANDCLAIMS FOR 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3、CAC/GL 23-1997 GUIDELINES FOR USE OF NUTRITION AND HEALTH CLAIMS4、CAC/GL 2-1985 GUIDELINES ON NUTRITION LABELLING5、COMMISSION DIRECTIVE 2006/141/EC of 22 December 2006 on infant formulae andfollow-on formulae and amending Directive 1999/21/EC6、COMMISSION DIRECTIVE 1999/21/EC of 25 March 1999 on dietary foods for specialmedical purposes7、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8、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9、GB 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10、GB 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11、GB 10769-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2、GB 10770-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3、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14、GB 14880-201X《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
三、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根据修订原则,本标准基于现行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进行修改,主要的修改内容和依据如下:标准的名称及结构1.标准的名称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名称的统一要求,标准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2.前言简要说明了本标准与前一版标准相比修改的内容。
(一)范围根据最新格式要求,删除了原先标准文本中的内容,直接为“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二)术语和定义随着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修订和完善,部分定义已经在7718和GB28050中修订,本标准直接引用,不再重复。
仅列出上述两个标准未涵盖的内容。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2.1.1婴幼儿配方食品2.1.1.1婴儿配方食品2.1.1.2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2.1.1.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2.1.2婴幼儿辅助食品2.1.2.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1.2.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1.1.3中涉及品种除外)2.1.4 低能量配方食品2.1.5 除2.1.1~ 2.1.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该定义基本采用了CODEX STAN 146中的定义,但部分语言直译后难以理解,按照国内的语言习惯进行了适当修改。
分类主要参考了CODEX STAN 146中的分类以及我国新颁布和即将颁布的基础标准如GB2760-2011、GB14880等。
法典及原标准的定义中都有“包括婴幼儿食品”的注释,但考虑到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体系框架和分类系统已经逐步完善,在修订的GB2760、GB14880等标准中均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类别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了明确与普通食品营养标签涉及范围的区别,此处不再加上述注释,而是将该类食品所包含的食品类别在定义下方列出,有助于参照和管理。
“推荐摄入量”和“适宜摄入量”的定义参考标准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三)基本要求3.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除应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基本要求的内容。
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不应以药物名称和/或药物图形(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GB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都适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因此基本要求中可参考GB7718的部分,本标准不再重复,而采取直接引用,仅对需特殊强调的内容进行规定。
(四)标示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因此本处不再分“强制”和“允许”标示内容,而按照GB7718-2011 的要求,分为“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虽然有其适用人群的特殊性,但也是预包装食品的一类,因此其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GB7718一致,但对于某些特殊内容,则应该适当强调。
4.2食品名称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名称应符合GB7718中关于食品名称的要求。
另外,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所包含的种类现已明确,因此将原标准5.1.1.2的要求修改为“只有符合本标准2.1 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其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分类名称”。
原标准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其实都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不属于本标准所涵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因此取消了上述举例。
4.3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也是特殊膳食食品之所以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
多数特殊膳食用食品都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在产品标准中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其含量也必须如实标示出来。
另外,针对普通食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强制要求标示1+4,因此此处首先要求:“4.3.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其含量。
同时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营养物质,则还需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这些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相关产品标准的内容、标准之间的衔接等方面的因素。
“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
如有必要或相应国家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本条主要是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
原标准中能量和营养素值的表达方式有三种,即标示范围值、平均值、最低值或最高值。
在部分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上述三种表达方式并存,造成表格比较混乱,消费者难以理解。
随着我国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修订完成和颁布,以“数值”的形式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从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可以实施,且以数值的方式表达含量更能符合标签真实性的原则,国际上通常也只使允许一种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参考国内外标准,规定以“数值”的形式表达含量。
“如有必要或产品标准中有相应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上述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对于部分产品,如新颁布的GB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等,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同时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为了与上述产品标准的要求相一致,本标准增加了相应条款。
“4.3.3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这是对数值来源和允许误差的要求。
数值的来源参考了GB28050 的要求。
考虑到用数值表达时,其允许误差范围就非常重要,本标准规定了允许误差范围为≥80 %标示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