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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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
方案
为深化公交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发挥市场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x〕xx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公交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公交优先、百姓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 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运行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新机制,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交服务。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开始,改革原有政府公交补贴政策,试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模式,在完成站运分离、管运分离和企业专营等一系列改革基础上,初步建立公交领域的基础设施国有投入机制、政府主导发展
机制、市场运作竞争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至“十三五”中期,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制度,公交线网进一步优化,公交设施进一步完善,公交分担率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交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流程和方式(一)成本测算与确定。市有关部门组成公交成本测算小组,根据公交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年度公交发展目标和任务,参考周边地区同行业水平,结合市场、物价、购车补贴占比等因素,测算公交每公里运行综合成本,经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公交标准规制成本。现有公交线路成本规制补助按标准规制成本计算。新增、调整、到期公交线路成本规制按招投标合同确定的约定规制成本计算。(二)确定经营主体。市有关部门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确定购买服务的要求;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公交经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为保证公交服务连续性和稳定性,现有正常运行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原行政许可的公交客运企业;2015年1月1日起,新增、调整、到期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中标的公交客
运企业。
(三)合同契约管理。交通运输局作为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公交经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建立契约关系。购买合同可以采用单条线路或多条线路组合方式。公交经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数量、质量和效果。(四)资金管理与分担。政府将购买公交服务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对公交服务成本实行定价覆盖后,公交经营收入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由公交客运企业代收,资金拔付办法按《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按照事权财权统一原则,各镇街道内的公交线路(三级公交),购买服务资金由市、镇街道分级承担,镇街道承担每公里1元,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公交广告收入在试行期间,暂时不纳入城规规制,同时,公交企业要将完整的广告收入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五)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及时发布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有关政策制度,服务质量购买标准、经营主体、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六)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
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服务质量考核采用第三方机构测评方式,每季度一次;运营管理考核包括企业管理、政策执行、运营安全、行业稳定、文明创建和社会评价等方面,采用行业考评、满意度测评和其他部门评议等综合考核方式,每年度一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公交客运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大、政协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各个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公交政策调整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共同提升公交发展水平。
(二)严格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开展公交考核,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公交管理上的作用,强化公交行业运营监测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建立公交财务成本数据库,进一步研究完善公交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的审计;发改、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民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交企业的监管。公交企业要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公交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府的专项审计。四、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后,公交客运企业、线路、车辆未达到购买服务要求的,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其公交补贴按原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方案实施后,公交票价政策和政府指令性线路(高铁、轨交专线)补贴政策暂维持不变。原执行的城市公交刷卡补贴、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乘车补贴、夜班线路补贴、一事一议线路补贴、服务里程考核奖励以及三级公交里程补贴等政策全部取消。
(三)本方案实施后,所属年度为2015年之前的各级各类补贴资金按照原政策执行。(四)本方案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