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1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18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市区融合发展,理顺公交发展体制机制,统筹公共交通资源,进一步推动市区公交企业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为导向,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理念,遵循“市级统筹、分级承担、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原则,在市、区公交企业前一轮整合的基础上,推进深度融合,实现市区公交线网、公交场站一体化运营,建成与市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公交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内容(一)组建新市公交集团。
市国资委牵头对市公交集团柯桥有限公司、市公交集团上虞有限公司拟划转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专项审计,柯桥、上虞两区分别将持有的公交企业线路运营相关资产(建筑物除外)划转市公交集团,划转资产账面净值的等额债务由市公交集团承担,人员成建制划转,在此基础上组建新市公共交通集团(以下简称“公交集团”)。
公交集团主要履行集团的发展规划、干部人事、财务融资等职能,负责市区公交线路的统筹运营和子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通过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确保集团各公交运营子公司均衡发展。
公交集团内部设立3家打破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子公司,具体负责公交日常运营服务、安全等经营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内政发〔2013〕108号)和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的考评指标要求,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造“公交都市”为契机,全面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科学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围绕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路权优先、职工权益、政策保障等方面,推动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着力创建“绿色、便民、利民、平安”四个公交,为市民创造安全舒适的良好出行条件。
(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相关保障措施,提升公交整体服务水平,与城市规模、人口相适应。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公交日客运能力达到200万人次,公交线网100%覆盖城市主次干道,公交车总量达到2886台,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60%,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100%,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比例达到55%以上,公交专用道增加到226公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嘉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1日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建设高水平现代交通强市,推进嘉兴市域交通网络一体化,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市域公交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的目标要求,紧扣“高质量”和“一体化”两个关键,发挥市域一体化交通“先行官”作用,加快公共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全市域公交资源配置,强化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公交服务辐射体系,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舒适的市域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导向,着力提升公交出行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统筹发展、有序推进。
坚持市区与县(市)统筹协调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实现全市域公共交通一体化、快捷化、通勤化。
——多方联动、共建共享。
坚持部门联动、市县协同,注重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凝聚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市域公交一体化发展。
——绿色集约、融合发展。
坚持生态绿色发展理念,打造绿色出行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绿色清洁能源交通工具,促进全市域公共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
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

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交运营机制改革,根据《XX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照成本规制、定价覆盖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公交客运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并对公交客运服务质量实行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客运服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按规定路线运行,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交线路运输服务。
第二章购买范围第四条购买公交服务的公交线路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交线路和二、三级城乡公交线路(XX 区除外)。
第五条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城市规划、社会发展、线网布局和财政资金等情况,确定购买公交服务的数量和规模。
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六条购买公交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实行公交业务专营的公交客运企业。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公交客运经营的相关资质。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交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通过年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在履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资质审查应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实施公交业务专营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公交线网规划,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公交票价收费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承包或变相承包公交线路或车辆的。
(六)服务质量考核或运营管理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含试行期)。
(七)公交 IC 卡、车辆调度、GPS 和 3G 视频监控等未接入政府管理部门指定平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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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简政放权,切实让渡社会管理服务空间,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分部门、行业系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责任意识。
引入社会公众参与评价,接受社会监督,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地位,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积极稳妥,做好衔接。
优先考虑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事项和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事项,逐步扩大范围,积极稳妥推进;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做好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制度的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和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5]82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3【实施日期】2015.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5]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方式范围。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稳步推进、科学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找准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是科学组织、注重实效。
明确权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是公开选取、择优进入。
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社会力量的平等竞争和参与。
建立监督检查、科学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锦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5日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地位、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具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的公益属性。
市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并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总体思路要加快构建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扩大城市公交覆盖面,逐步形成以快速公交(BRT)为骨架,以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交通体系。
到2015年底,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起步,政府主导公交发展的协调机制有效运转,资金投入、土地划拨、财税扶持、路权保障得以落实,同时建立长效补贴机制,完善公交服务指标评价体系,大幅度提高公交服务水平。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徐政办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4日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徐政发〔2013〕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方案: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XX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努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根据XX市情实际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推开的步骤稳步推进。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坚持鼓励创新,完善制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工作目标。
按照XX省201X—201X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深化改革”的思路推进。
1.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精神,制定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试点方案。
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中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先行试点。
从201X 年起,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养老服务、“三江六岸”沿江风光带养护、垃圾清运处置、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司法矫正、农技服务、财政投资评审结算服务等试点项目。
2.稳步推开。
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通政办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公交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交出行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制定成本规制的原则(一)按照公交企业提供实际服务购买的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三)遵循国家财税政策,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四)补偿公交企业提供公益服务成本,体现公益性原则;(五)科学制定成本列支范围,规范开支标准,提高公交企业营运服务水平。
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内容(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1.老龄卡、残疾人和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免费乘车卡补贴。
每年按线路刷卡实绩每人次分别补贴票价额。
2.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家属等群体乘车补贴。
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每年补贴公交总公司80万元,飞鹤公交公司20万元。
3.电子钱包和学生卡打折补贴。
公交车辆采购工作方案

公交车辆采购工作方案1. 前言公交车辆采购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城市公共交通规模、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可行性的公交车辆采购工作方案,力求实现公共交通服务优化、资源合理配置、投资回报率最优化的目标。
2. 需求分析与规划2.1 需求分析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求分析是公交车辆采购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
针对市民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的线路布局等具体情况,市政府、公交公司、交通部门等相关单位应该进行充分调研,明确市民的出行需求,进一步完善公交线路布局。
2.2 规划内容公交车辆采购工作方案应包括目标规划、采购计划、招标方式、评标标准、采购合同、采购监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3. 采购方式公交车辆的采购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这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方式。
招标评标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明确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4. 采购合同在公交车辆采购工作中,采购合同是公交公司与车辆供应商之间的重要文件。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车辆的种类、数量、型号、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为购买双方提供保障。
5. 采购监管采购监管是公交车辆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采购文件审核、开标现场监督、投标保证金管理、评标结果公示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公交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确保公交车辆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6. 经济效益分析公交车辆采购工作应当以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线路网络、提升市民出行便利性为宗旨,同时也需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采购方应当评估采购车辆的投资回报率、成本效益等指标,避免资源浪费和资金损失。
7. 总结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交车辆采购工作方案的制定应从细节入手,全方面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力求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化、服务和管理的提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1•【字号】长政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基层的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促进服务与管理融合,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新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
二、总体目标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社会协同、广泛参与”的原则,促进服务与管理融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实现部分公共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向“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公共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转变,鼓励社会力量为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服务。
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条件下,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4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确保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探索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购买模式,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4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贺政办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部分领域重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选择部分领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引导社会服务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示范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典型,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惠府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惠府办〔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2012年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计划》业经十一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一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以及《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精神,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惠民之州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沧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有序实施。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把握好改革推进力度和承接主体提供服务能力的衔接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看得准的事项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2、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进行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努力低降行政成本。
4、公开透明,完善机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让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不断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目标任务。
1、2014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资源环境、城乡社区公共设施、经济服务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2、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5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品质公交”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定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服务尽职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对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加强维护并及时更新,保证营运安全,确保乘客满意。
(三)合理补偿原则。
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成本规制和监审制度,评价监审成本、明确规制成本,依据成本规制结果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要素,给予营运企业合理的补贴。
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一)杭州市主城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即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二)萧山、余杭公交一体化客运企业,即杭州萧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一)票价优惠补贴。
1.本市70周岁以上(含)老年人,盲人,离休老干部,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等市政府规定的优抚对象,其享受政府福利性免费乘车服务的费用,按照IC卡实际刷卡人次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为2.19元/人次。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6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9日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财政保障、部门协同、优先发展的公交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优化线网、完善设施、方便出行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协调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动公共交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城市公交万人拥有率达到12标台,其中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比例保持在90%以上。
城市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KM/KM?,城乡公交线网密度达到1.2KM/KM?,行政村公交1公里通村率保持100%。
高峰时段,城市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8分钟,城乡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20分钟。
公交客运量年均增长3%以上。
公车采购实施方案模板范文

公车采购实施方案模板范文一、背景分析。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组成部分,公交车的采购和更新对于提升城市交通效率、改善居民出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车采购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确定。
1. 提升公交运输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出行需求;2. 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城市形象;3. 优化公交车队结构,提高运输效率;4. 降低公交车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公车采购政策。
根据城市公交运输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并完善公车采购政策,明确公交车型、数量、质量标准等,同时建立健全采购程序和评标机制,确保公车采购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车采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提高公车采购的市场化程度,同时加强对社会资本的监管,确保公车采购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优化供应链管理。
建立健全的公车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强与公交车生产企业的合作,优化供应商资源,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公交车的质量和性能,同时加强售后服务,确保公交车的安全和可靠性。
4. 加强运营管理。
加强公车运营管理,建立健全的公车运营监管机制,加强对公交车运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交车的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公车采购实施方案。
成立公车采购工作组,制定公车采购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确保公车采购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 开展市场调研。
开展公车市场调研,了解公交车市场供需情况,掌握公交车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为公车采购提供科学依据。
3. 制定公车采购计划。
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公车采购计划,明确公交车型、数量、采购资金等,同时确定采购程序和评标标准,确保公车采购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开展公车采购。
按照公车采购计划,开展公车采购工作,加强与公交车生产企业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公车采购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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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
方案
为深化公交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发挥市场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x〕xx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公交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公交优先、百姓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 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运行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新机制,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交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改革原有政府公交补贴政策,试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模式,在完成站运分离、管运分离和企业专营等一系列改革基础上,初步建立公交领域的基础设施国有投入机制、政府主导发展
机制、市场运作竞争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
至“十三五”中期,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制度,公交线网进一步优化,公交设施进一步完善,公交分担率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交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流程和方式(一)成本测算与确定。
市有关部门组成公交成本测算小组,根据公交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年度公交发展目标和任务,参考周边地区同行业水平,结合市场、物价、购车补贴占比等因素,测算公交每公里运行综合成本,经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公交标准规制成本。
现有公交线路成本规制补助按标准规制成本计算。
新增、调整、到期公交线路成本规制按招投标合同确定的约定规制成本计算。
(二)确定经营主体。
市有关部门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确定购买服务的要求;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公交经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为保证公交服务连续性和稳定性,现有正常运行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原行政许可的公交客运企业;2015年1月1日起,新增、调整、到期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中标的公交客
运企业。
(三)合同契约管理。
交通运输局作为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公交经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建立契约关系。
购买合同可以采用单条线路或多条线路组合方式。
公交经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资金管理与分担。
政府将购买公交服务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对公交服务成本实行定价覆盖后,公交经营收入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由公交客运企业代收,资金拔付办法按《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事权财权统一原则,各镇街道内的公交线路(三级公交),购买服务资金由市、镇街道分级承担,镇街道承担每公里1元,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公交广告收入在试行期间,暂时不纳入城规规制,同时,公交企业要将完整的广告收入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五)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及时发布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有关政策制度,服务质量购买标准、经营主体、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
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
服务质量考核采用第三方机构测评方式,每季度一次;运营管理考核包括企业管理、政策执行、运营安全、行业稳定、文明创建和社会评价等方面,采用行业考评、满意度测评和其他部门评议等综合考核方式,每年度一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公交客运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大、政协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各个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公交政策调整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共同提升公交发展水平。
(二)严格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开展公交考核,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公交管理上的作用,强化公交行业运营监测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建立公交财务成本数据库,进一步研究完善公交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的审计;发改、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民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交企业的监管。
公交企业要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公交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府的专项审计。
四、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后,公交客运企业、线路、车辆未达到购买服务要求的,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其公交补贴按原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方案实施后,公交票价政策和政府指令性线路(高铁、轨交专线)补贴政策暂维持不变。
原执行的城市公交刷卡补贴、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乘车补贴、夜班线路补贴、一事一议线路补贴、服务里程考核奖励以及三级公交里程补贴等政策全部取消。
(三)本方案实施后,所属年度为2015年之前的各级各类补贴资金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