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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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样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样表)

编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项目名称: XXXXXXX
申报单位(盖章):XXXXXXX
申报时间:XXXXXXX
厦门市水利局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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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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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范围:在厦门市水土流失易发区内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本报告表。

2.随表附有“项目位置示意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3.本表由项目业主按要求填报,并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水土保持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

封面“编号”一栏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告知承诺”一栏,若无异议,盖单位公章,签法人名章,填写申报时间。

4.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测算,属于免征的项目,应标注免征。

5.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按本表中的内容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6. 凡此表表达不清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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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4、水利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4、水利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公布)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测目的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2023年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

2023年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

2023年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1验收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自主验收时间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水保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在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或设计变更中予以明确,在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相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分期验收。

4.验收基本程序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5.报告书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6.报告表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7.编制机构要求除实行水土保持全过程咨询的生产建设项目外,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8.水土保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通常是水保报告表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9.验收组的专家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10.不合格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六)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保[2009]187号)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测目的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2、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 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 5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5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 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 5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及安全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黔府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一)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

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对水能资源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

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

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算及复核方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算及复核方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算及复核方法一、落实政府水土保持职责情况(一)《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落实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具体体现,是确保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

因此,在市级人民政府每五年一次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和指标,将水土保持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指标复核方法:规划落实情况应分析比较水土保持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相应规划目标、任务、关键指标等内容协调一致时方可计算指标分值。

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应以资金计划文件为准,规划资金情况以批复水土保持规划的分年度投资计划为准。

逢五年规划期的最后一年应用五年总数进行考核。

(二)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是强化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重要保障。

指标复核方法:应查阅对下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相关资料,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考核过程资料、考核结果以及考核结果应用材料齐全,且对所属县级行政区全部进行考核的方可计算指标分值。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指考核期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数占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总数的百分比。

由被考核单位根据水利部门方案审批情况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考核期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建设项目清单、批复文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以及依法可以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清单及佐证材料,其计算公式如下:指标复核方法: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图斑数量基数以水利部门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结果为依据。

采用分辨率高于5m的卫星遥感影像进行解译,统计考核期内新增1公顷以上扰动图斑总数,比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对疑似漏报图斑进行现场踏查后,确定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总数,进行指标计算。

生产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word版)

生产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word版)

甘肃润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博金˙御湖湾小区42#、49#、50#、51#住宅楼”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报批本)
建设单位:甘肃润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张掖三维评价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7年8月
说明
1. 随表附送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设计总图各一份。

2. 本表一式三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依据,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留本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3. 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4. 用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黑水规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6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努力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对《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1号)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 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和责任。

2.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 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 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 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187)号
七、监测成果公告
12、接受监测数据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 相关数据,定期公布(至少每年 l 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客包括:扰动土地面积、植被占 压面积、取土(石)量、弃土(渣)量、拦渣率、阶段治理成果、水土流 失灾害事件和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建设情况等。
六、监测报告
lO、开展委托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 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 案》(见附件 1)。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 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见附件 2),同时提 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一、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 2、项目区自然、经济和生态环境概况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 二、水土保持监测布局 1、监测目标与任务 2、监测范围及分区 3、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 4、监测时段和工作进度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1)开工之前 (2)施工准备期 (3)工程建设期间 (4)水土保持措施试运行期 2、监测指标与控制节点 四、预期成果及形式 1、数据记录 2、重点监测图(重要弃土(渣)场要提供千分之一地形图)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4、附件
合计(处,万 m3) 处数、方量数分别填写
工程措施
拦渣坝(处,万 m3) 挡渣墙(处,万 m3)

水土保持 工程进度
植物措施 …
合计(处,hm2) 植树(处,hm2) 种草(处,hm2)
处数、面积数分别填写

… 临时措施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表)

贵阳市建设项目施工 用水计划申请表

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规划总平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临时用水(含基 法人《授权委托书》
3
贵阳市水务管 建用水)计划审 及受托办理人身份证
理局
批(施工用水许 复印件

可证审批) 施工现场全景照片

临时用水(含基

1.建设项目用水节水
评估报告备案申请
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项目立项备案通知
5
贵阳市水务管理 节水评估报告或方 或社会投资备案证,

案审查
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批复文件);
3.具有相应设计咨询
资质单位编制的符合 规范要求的用水节水

评估报告或方案。
告;河道采砂应提交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9.涉河建设项目占用
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
范围内的土地情况资
料;河道采砂使用采

砂船采砂的,应提交
采砂船照片及参数资
料;
10.影响第三人合法
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

和图件 ;
11.涉及河道堤防等
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 护、防汛及有关补救

措施的协议文件;
12.补救措施和费用 估算。
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工作承诺(备案)表、贵
3.经评审合格的水土 保持方案(报批稿)

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按照即办件办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3、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
4、后续设计落实情况:
5、变更备案或审核情况:
6、水土保持施工责任落实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三、监督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
检查时间: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水行政监督检查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编号: 水保检字(2014) 号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贵州省水利厅制
项目名称
一、基本信息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主体工程形象进度
(完成工程投资百分比)
二、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ຫໍສະໝຸດ 况:2、水土保持监理落实情况: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辩证统一、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方案审批。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自主公开。

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2020年整理).pdf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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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续设计落实情况: 5、变更备案或审核情况: 6、水土保持施工责任落实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三、监督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
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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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水行政监督检查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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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水保检字(2014) 号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录表
贵州省水利厅制
1
项目名称 一、基本信息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主体工程形象进度 (完成工程投资百分比)
二、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监理落实情况: 3、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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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双面打印。
征占地
面积(hm2)
挖填土石方总量(m³)
区域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如项目建设地点非开发区范围,则填写“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及网址:
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承诺(备案)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符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附件1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水保承〔20〕号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授权名称
建设地点
[点式工程,应明确至乡(镇)村(组)或街道(社区),并填写经纬度;线性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所经过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3.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承诺(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依法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元。
5.已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6.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机关报备。
7.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9.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受承诺(备案)。
接受单位:
年月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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