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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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政策汇总

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

跨省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由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并发证;未成立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审批并发证。跨地域连锁试点企业跨地域开设的门店数量不足时,允许该企业委托当地取得GSP认证或质量规范的一家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为其门店配送药品,委托与被委托企业对所配送药品质量负同等责任。根据国家监督实施GSP认证步骤的规定,在不超过必须认证期限,未取得GSP认证的企业,不影响其跨省药品连锁经营申请;超过必须认证期限的,只有取得GSP 认证的企业方可进行跨省药品连锁经营的申请。中央企业(编入中央企业工委名单的)开办跨省连锁试点企业的申请报国家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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