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辩护业务论文
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 师 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4 -l 10 —5220 )334O
采纳哪种无须论辩 ; 第四, 就质证方式而言 , 是一证一质还是一组一 刑 辩 的 困境 辩护律师并无选择权, 往往是法院或者检方决定。 第五, : 就非法证 刑事辩护 中会 见难 、 取证难 、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 质 , 据的排 除而言, 辩护律师如果提出侦查阶段有 刑讯逼供或是非法取证 着刑事辩护律 师 一 方面 , 律师为被告人权 利而斗争 , 维护被告人 的 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侦诉审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 自我维 的其他行为, 往往要求律师承担着较 高的证 明义务 。 二 、 事 辩护 的 出路 刑 权 。从这个角度讲, 刑辩 律师的确属于刑事诉讼中的“ 弱势群体” 刑 , 第一 , 律师的会 见权 。在《 刑事诉讼法》 中应直接 明确 , 除涉及国 事辩护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总的来说 , 辩护律师之难 主要体现在以 家秘密的案件外, 辩护律师持委托书和执业证可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 下方面 : 嫌疑人 。 如上述权利未实现 , 律师可 以诉权方式行使异议权 , 由中立 , ( ) 见 难 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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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路 之困惑探究
兼 刑 事诉讼 法 改 中律 师辩护权之维护
杨 怡 敏
摘 要 近年来律师辩护率的下降发人深省, 会见难、 取证难、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着刑事辩护.本文在剖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针对职务犯罪而言,但是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然而它“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那么两者之间的法律衔接就十分重要。
实务中,监察机关于其特别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全覆盖的体制,必然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产生影响。
由于《监察法》管辖的方式划分以干部级别为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方式,所以管辖争议不可避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不同,但是在一人涉多个罪名,多人涉多个罪名以及后续罪名变化涉及管辖权属,会进一步引起管辖争议。
此外适当及时解决异地管辖、管辖权扩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机关的权力权限,只有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权力限定在合理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法衔接;管辖权争议;协调机制一、问题产生2018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监察法》,到现在已经近一年半,我国从上到下已经基本形成系统的监察体制,对打击腐败贪污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监察法》施行的过程中,在实务方面遇到许多立法理论上没有预料到的困境,正应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其中主要矛盾集中在基层监察委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特别是有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管辖对于刑事诉讼的启动和正常进行十分重要,案件发生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该案件由哪个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否则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管辖确定后为专门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虽然监察委的监察案件范围是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保留的侦查案件类型也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上《监察法》在后续调查行为结束后,要移交法院判决,决定了它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必定要有衔接,而基于监察委的特殊性,衔接就有困难了。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完善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已经在实施当中,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吸引了社会大众的关注,最为显著的改变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其的合法权利,改变了律师以往遭受歧视的尴尬处境。
本文立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制度,首先对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时间进行了明确的指出,并进一步指出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与地位提升的具体表现。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律师辩护人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会议的审议,并声明新的法律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与之前的法律条文相对比,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并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社会上引发广大群众的讨论热潮。
尤其是人们一直给予高度重视的辩护制度,也在这次大范围的修改中得到了全面的完善与革新,同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一、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已经明确的说明了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身份和时间。
事实上,对辩护律师的身份确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并有效的弥补了1996年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存在的遗漏和缺失等问题。
这一次的修正对辩护律师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新法律明确的指出了律师在查探过程中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身份应该是“辩护人”的身份,这就说明了辩护律师一旦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就拥有了刑事辩护人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职责;另一方面,新法律对律师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当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审讯后,或者是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的时间起。
二、《草案》中辩护制度主要内容的完善(一)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着重阐述了辩护律师具有会见权以及通信权,这项法律条文的提出让律师享有了不被任何人事物所限制的会见权,也就是,只有辩护律师觉得有必要去见嫌疑人,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去会见嫌疑人,而且关押的场所只能对他们的会见进行程序性的查实,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辩护的修改,例如,将辩护权适用时间提前,扩大法律援助救助范围等,属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的应有之义。
但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其中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文章通过研究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形成律师制度艰难现状的原因和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等内容,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诉修改;律师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辩护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律师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律师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律师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法》{1}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其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且应当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义务。
然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脱轨现象,我国律师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受阻根据修正前《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诉讼程序,并赋予其包括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六项诉讼职能,但是仔细研究便可得知,前三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只能称之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而非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极其有限。
这些都与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的刑事司法规则所要求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维权作用相距甚远。
{2}律师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受阻具体表现在:1.律师会见权受制约。
根据修正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修改分析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分析论文一、参与式侦查程序评析(一)参与式侦查程序的含义所谓参与式侦查程序是指,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活动的一种程序设计,即在侦查程序中引入辩护方的参与,表现为辩护律师在场,有权提出请求、评论或保留性意见,并应记入笔录。
参与式侦查的主要内容是,律师在控方进行重大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调取证据时在场。
参与,是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素,是保证程序公正的要求,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
程序参与不仅是审判阶段的要求,在侦查阶段同样呼唤程序参与。
参与式侦查程序形成的缘由参与式侦查程序是对传统侦查结构理论的重大突破。
就侦查结构论而言,笔者认为,侦查可分为弹劾式模式与纠问式模式。
这种划分以法官是否介入侦查程序行使程序性裁判职能以及嫌疑人是否享有不被强制讯问的特权为依据。
不过,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实行的都是弹劾式侦查,侦查人员采取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隐私权利的强制手段时,原则上都要经法官审查批准才能实施,同时犯罪嫌疑人也都享有不被强制讯问的特权。
从强化辩护职能的目的出发,现代国家也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即律师可以自始至终介入刑事诉讼行使权利。
比如律师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且享有会见保密的权利。
事实上,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可以区分为这样两种结构模式。
一种是对抗式侦查模式,另一种是非对抗式模式。
所谓对抗式侦查模式,是指嫌疑人一方与国家侦查机关有权同步进行调查取证,嫌疑人辩护方的调查活动与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相对,各自收集辩护防御与指控证据,为法庭上的对抗做准备。
而在非对抗式侦查模式下,侦查程序被认为是警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单方面进行的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活动,而不主张嫌疑人一方的调查权,并进行限制。
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为对抗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侦查阶段的体现;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为非对抗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侦查阶段的体现。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最新 试析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精品
试析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较大,亮点也很多,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的修改。
在本次修改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大增大了,对律师的保护力度也有所增强,在各个方面提升了律师的诉讼地位。
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不仅仅是对律师的肯定,也让当事人的权利更有保障,也更加对律师推动中国辩护制度发展寄托了新的希望。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制度诉讼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公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多处都有较大的突破,引发人们的热议。
人们一直所关注的辩护制度在这次的修改中也不负众望,有了较大的修改,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相应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一、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的辩护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可以参加刑事诉讼,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此打破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自己聘请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维护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让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刑事诉讼,了解和掌握全面的情况。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这样就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在押不能亲自委托辩护人的困境,也使得侦查机关不能再以犯罪嫌疑人必须亲自委托辩护人为借口而拖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为自己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改变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单独面对侦查机关的不平等待遇,让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力有了保障,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力。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律师辩护制度
平 ,最 重要的就是建 立充分 的刑事辩蓑制度 。19 9 6年 律帮助 ,但侦查 陪段提供法律帮助 的律 师到謇判 陪段 的刑事 法 封辩 遘制度 做 出了很大 的退 步和调整 , 但仍 然存在一 些同题 。本次刑事
制度 的亮黠在於 : 第 一 ,封辩蘸人 的责任造行 了重 新定位 ,髓琨 了 寅髓 辩莲舆程式辩蘸监重 的精神 。17 9年刑事 9 法
的材料 和意 兄 ,雉凄被 告人 的合法 槿益 。 9 6 修 是辩 蘸人 ,只是舆侦查起 陪段 、謇判 陪段 的辩麓人 j19 年 改後 的刑 事 法第 3 僚规 定 ,r 5 辩凌人 的责任是根 相 比,雨者 的工作 内容有所 匾别 ,侦查 陪段的多敷案 主要是 事程式辩遵 , 掾事 寅和法 律 ,提 出 明犯罪 嫌疑 人 、被 告人 罪 、 件可能不具侑寅髓辩 的保件 , 罪轻或者 溅轻 、免除其刑事 责任 的材料 和意兄 ,维莲 但是辩鼗 的本耍是一檬 的。
第二 ,解泱 了理输上 和寅践 中畏期 困攫 的一佃 同
诉 皲 能可 以分 謇判 、控拆 、辩 凌三方面 。謇判 强 辩 麓制度 的基 磁骚生了根 本性 的燮化 。 调它 虑虎於消棰 、中立 、被勤地位 ; 控 则需稹枢 完 成 封被告人 的追 责 ; 因此要保 障刑事 的公正 、公 题 ,即侦查 陪段犯 罪嫌疑人可 以聘精律 师藕其提供法 有了新 的稻 —— 辩遘人 ,遣檬的安排富 畴基於 雨佃
法修改 中的辩蘸 原 因 : 一是 19 年 修改刑 事 96
法将 律 鄙以辩蘸人
的身份提前 侦查陪段 ,富畴 的僚件 尚不成 熟 ; 二是 徒 傅统上束黹 ,一般 恝羯辩蘸是寅髓辩蘸 ,布莱克 法律 典 、牛津法律 翮典 中的 r 辩蘸 含羲遗是 限於 寅髓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论文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摘要: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对律师的辩护权有大范围的扩大与调整,大大地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可作为空间。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长期以来,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欠佳,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律师步履艰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遭遇的“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导致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低,造成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退出刑辩业务,将刑事案件划分到执业范围之外,转而专攻民商事业务,新入行的年轻律师们基于“老律师”刑辩执业风险的忠告或是“趋利避害”的本能排斥代理刑事案件。
由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作用的局限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觉得请律师不如花钱“找关系”,不需要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此反复恶性循环造成刑辩之路越走越窄,大量刑事案件已看不到刑辩律师的身影,甚至有刑辩律师发出“刑辩已死”的哀鸣。
2010年11月,周永康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需要律师参与,“律师兴则国兴”,很难想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没有辩护律师的国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辩护律师,刑辩之路需要法律保障,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必将给刑辩律师的工作带来生机,刑辩律师将更广泛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必将更好地保障和尊重人权。
新刑诉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将不再处于钳制于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被动地位,一名好的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充分展现个人辩护能力,优秀的辩护能力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对刑辩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的实施给刑辩律师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律师辩护权的扩大相应地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利提出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辩护权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即可作为辩护人,也即律师的辩护权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
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适时的修改和完善成为必然。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确保法律的规定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实施。
在证据制度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进一步明确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制度,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例如,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应当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时,应当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明标准,避免因标准不清晰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辩护制度的完善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关键。
应当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外,还应当规范辩护人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辩护权,影响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规范。
例如,对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应当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情形,严格限制适用的期限,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
在侦查程序方面,应当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职责,但侦查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应当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审判程序的改革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要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法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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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
陈 林 刘 宁
( 保定广播 电视 大学, 河北省 0 7 1 0 0 0 ; 保 定学院政 法系, 河北省 0 7 1 0 0 0 )
摘
要: 我 国新刑事诉讼 法对刑 事诉讼 的诸 多程序做 出了重大调整 , 在辩护制度 内容 上关于侦查阶段辩护人 地位的确认 、 会见权及
益 。” 第三 , 律师会见程序增设条款 , 会 见权 保障得 以完善 。新刑诉 下 , 关 于三类特定案件范 围的界定 、 会见 的次数 、 会见 的行为约束 、 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 明和委托 书或 者法 律 不被监听的执行方式以及会见权得不 到保证 时的救 济方法 等几乎 援助公 函, 便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 活 是一片空 白, 因而直接削弱 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 制度设计 的初 衷 动犯罪 、 特别 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 的 也势必受到负面影响。 犯罪嫌疑人 , 应 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第 四, 律师 阅卷范 围扩大 , 阅卷 三 、 我 国 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的提 升 权行使效果得 以增强 。新刑诉 法规 定辩 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和审判 在新刑事诉讼法 的背景下来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至少应针对 问 阶段 , 均 可以查 阅 、 摘抄 、 复制 本案 的案卷 材料 , 不再 限于诉 讼文 题的所 在从 以下 两个方 面进行 :一方面是权利 的设置与制度性建 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 第五 , 律师可申请调取证据 。 新刑诉法规定辩 构 , 另一方面是现有规范的细化和提升其可操作性。 护人认 为在侦查 、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收集 的证 明 1 . 强 制取 证 权 问题 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 的 , 有权 申请 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必要赋予辩 护律师“ 强制” 取证 权 , 即直接 人 民检 察院 、 人 民法院调取 。 第六, 其他程序性权利的补充和强化 , 规定律 师在侦查 阶段介入诉讼后享有主动取证的权利 ,取消律师 律 师辩 护权保 障得 以充实 。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 , 此类权利包括控告 取证 的不合理 限制 , 辩 护律师在符合特定条件 时可 以“ 强制” 取证 。 权、 申请权 、 意见权 、 被告知权 、 同时送达权等等。 尽 管刑事诉讼过 程中 由控方承担举 证责任 , 但 在“ 证 据裁 判主义 ” 以上的变化还共 同起 到了一个非 常好的作用—— 提升律师辩 的理念下 , 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势必需要证据的支撑 。 而且原本在 护 的实效性 。 然而 , 新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 的律师辩护制度距离理性 我 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中控诉方就享有远 比辩护方更强劲的诉讼权 的状态 和良好 的预期 尚存在差距 。 这种差距突出表现在 两个方 面 , 力与实力 , 在此情形下再 限制律师取证权显然会加重控辩 的失衡 。 其一是本应删减或废 除的制度予 以了保 留 ,同时意味着另一些本 最高法 院新近 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 “ 辩护律师 申请 向被害 可增设 的制度并未被认可 , 例如辩 护律师的强制取证权 ; 其二是一 人及其近亲属 、 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收集 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 , 人民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精品文档10页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我国在2012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此次修改距1996年修改16年之久,而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到110个条文。
有关辩护制度的修改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其中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部分又是最引人关注的部分之一。
此次修改中规定辩护律师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始,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1996年所规定的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相比有实质的区别。
本文试从这些变化中解读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精神,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内涵,更好的理解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更加合理理性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演变自清末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受日本法文化的影响,在清末尝试制定的法典中,以日本1890年《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其中很重要的法典之一。
但由于清王朝的覆灭,这些法典都没能真正实施,但民国时期继承了该法律文化。
而日本自民治维新后法律文化一直深受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到二战之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体例。
因此我国自清末以来的法律就具有了典型的大陆法系色彩。
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以侦查为中心。
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黄金阶段,谁能在收集证据的环节占据优势,谁就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
我国法律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有调查取证权,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中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但因其行使难度很大,而无多大实质意义。
由此作为诉讼中重要的一方主体辩护方,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出于严重的劣势状态。
因此要最大限度去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完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和2012年三个时段都有不同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正,都涉及到辩护律师阅卷权。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实施与改进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实施与改进【正文】一、引言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实施与改进(以下简称“论文”)旨在探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本文将通过对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介绍、实施情况的分析、存在问题的提炼以及改进对策的建议,全面展现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其目的在于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
二、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介绍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援助与保护。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实施起源于改革开放以后,旨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该制度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包括律师资格考核、代理诉讼、辩护权利保障等。
三、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制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发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数量不足,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意愿较低,导致被告的辩护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权威性有待提升,缺乏社会认同和支持。
此外,司法机关在刑事辩护律师工作中的配合度不高,制约了律师行使辩护权益的能力。
四、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为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一系列的改进对策。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培养和引导力度,增加律师资源,提高律师数量。
其次,加大与律师界的沟通与合作力度,提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同时,加强律师的职业培训和素养提升,提高律师的辩护技能和职业道德。
此外,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律师的合作与配合,提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发言权和权威性。
另外,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经济困难的被告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援助和保障。
五、结语通过对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实施与改进进行深入研究,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辩护业务
会见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并 了解 有关案件情 况 。律师会见 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 ,不被监 听 ” 在这里没 有把律师 区分 为侦查阶段 的“ 律 师” 和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 的“ 辩护人” 或 “ 辩护律师” ,而是统称为“ 受委托 的律师” ,贯 穿于刑事诉讼 的全过程 。这 实际上是期待刑 事诉 讼法再修 改时最终 明确侦 查阶段 的律师 也是“ 辩护人” 。
经济与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辩护业务
刘 熠彬
内蒙古 巨鼎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通辽 0 2 8 0 0 0
摘要:修 改后的 《 刑事诉讼法 》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 的时间、内容作 了重大修改 ,对于保 障处 于侦查程序 中的犯罪嫌疑人 的人权,增加侦查 活动的
透 明度 , 加 强了对侦查行为的制约和监督,针对检 察机 关公诉 案件诉讼 中程序运用等具有重要 的意义。同职 能、辩护权 、适时介入、证据。
二、应对 量刑程序 的挑 战
在刑诉法 的修 改当 中对量 刑有 了新 的规 定: “ 法庭 审理过程中 ,对与定罪 、量 刑有 关的事实 、证 据都应 当进 行调查 、辩 论。 ” 看似简短 的条 文,但是在 司法实践 中对 辩护 业务提 出来 的挑战是非 常大的 。一是 公诉机 关在法庭上针 对犯罪嫌 疑人犯罪事 实与定性 提 出量 刑 建 议 ,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法 庭 对 犯 罪 嫌疑人刑罚 的期限 ,这 就要求律师在 办案当 中要强化量 刑的意识 。这种意识在 具体诉讼 行为 当中是要有所表现 的 。比如说在 受理后 要加强对 细节的查 阅,包括犯罪嫌 疑人的一 贯表现 、身份 、作案动机 方面 。在讯 问当事 人要加 强这 些细节 的讯 问 ,在答辩 词中,要 对公诉人提 出的量刑建 议幅度 的问题。明确 辩护 的意见。二是让检 察机关 的量 刑建议和 法院判 决相 差不是太 多,既站在情 理法的基 础之上,提 出司法 建议 ,得 到法 院裁判支持 。 三是在 司法 改革和新刑 诉法贯彻落 实当中 , 需要律 师在法庭量 刑辩 论 当中提 高各方面 的 能力 。研究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制度 机制 ,从 而提 高量刑辩护 的水平 和质量 。四是要对案 件 当中被告人 的主观恶 性 、从严 从重或从轻 减轻 的情节等进行 综合分析 ,在 科学评判基 础之 上依法提 出律 师的量刑建 议。五是要客 观 全 面看 待量 刑 建议 与 法 院判 决之 间的差 异 ,要充分尊重法 院的判 决,同时又要加强 对法 院判决个案 以及类案 的研 究,充分掌握 法院在量刑方面 的规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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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大家好,欢迎来到,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希望大家喜欢! 论文摘要在现代法法社会,只有律师辩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制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对辩护人职责定位不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制度的设计不合理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三难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
鉴于此,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基本解决了实践中反映主要的、突出的问题。
笔者仅就新刑诉法对辩护人责任的重新定位、审判前辩护制度的确立、会见难的突破和防止报复性执法等四个方进行深入分析。
论文关键词律师辩护制度完善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而言,律师辩护更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
针对现行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律师辩护只能不能充分发挥的现状。
因此,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一、重新定位辩护人责任 辩护人的职责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辩护人只有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维护辩护的效果。
现行刑诉法第35条将辩护人的责任定位在两个方面:第一,实体辩护,即通过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涉及诸如超期羁押、非法证据排除正程序性辩护;第二,要求辩护人承担了本来应该由公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即要求辩护律师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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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辩护业务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对于保障处于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加强了对侦查行为的制约和监督,针对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诉讼中程序运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给律师辩护业务增加了新的挑战机会。
关键词:辩护职能、辩护权、适时介入、证据。
一、应对侦查程序的挑战。
侦查阶段被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地位就应当是“辩护人”。
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侦查终结后对于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传统的侦查观念中,刑事侦查是高度机密的工作,对外严格封锁,几乎在对外完全封闭状态下进行。
律师根本不可能介入侦查程序,直到案件移送审判后律师才可受聘或者被指派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活动。
尽管1979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后律师有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但设限重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严重影响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实现这一权利,该条还要求“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从而使侦查阶段的律师回归“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不仅如此,第36条还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可以看出,其中既有程序辩护的内容,也有实体辩护的精神。
这就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名正言顺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此,从刑事辩护现代法治涵义的角度看,刑事辩护的内容包括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两个方面。
只要认可这一点,那么,侦查阶段被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地位就应当是“辩护人”。
事实上也是如此。
即使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的律师既可以从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从实体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前者如,当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超期羁押的时候,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交涉,要求依法纠正,也可以受委托代理犯罪嫌疑人对刑讯逼供提出控告。
后者如,当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可能到过案发现场,律师就有权向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指出有关事实和证据,要求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多数人对于侦查程序中的律师也应当是“辩护人”的观点已经接受,需要做的是从法律上对此加以确立。
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虽然在律师辩护问题上对以往的规定作出了很大的修改,但在这个问题上,囿于它的法律性质没有直接明确地进行修改,只是含蓄地留下了伏笔。
该法第33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
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在这里没有把律师区分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和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或“辩护律师”,而是统称为“受委托的律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这实际上是期待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最终明确侦查阶段的律师也是“辩护人”。
二、应对量刑程序的挑战
在刑诉法的修改当中对量刑有了新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看似简短的条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辩护业务提出来的挑战是非常大的。
一是公诉机关在法庭上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与定性提出量刑建议,这将直接影响到法庭对犯罪嫌疑人刑罚的期限,这就要求律师在办案当中要强化量刑的意识。
这种意识在具体诉讼行为当中是要有所表现的。
比如说在受理后要加强对细节的查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方面。
在讯问当事人要加强这些细节的讯问,在答辩词中,要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
明确辩护的意见。
二是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相差不是太多,既站在情理法的基础之上,提出司法建议,得到法院裁判支持。
三是在司法改革和新刑诉法贯彻落实当中,需要律师在法庭量刑辩论当中提高各方面的能力。
研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机制,从而提高量刑辩护的水平和质量。
四是要对案件当中被告人的
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律师的量刑建议。
五是要客观全面看待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差异,要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同时又要加强对法院判决个案以及类案的研究,充分掌握法院在量刑方面的规律和特点。
三、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挑战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章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无疑对于我国证据规则的缺失,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民生化、法治化得必然选择。
但是,由于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偏差,难以剔除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违法取证的行为。
新刑事诉讼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成了从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执法理念的转变,一方面,司法机关加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着力提升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
在执法办案中,既要全面收集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各种证据材料,也要收集证明自身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尽量减少执法过程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二是从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法理
念的转变,坚决纠正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收集的陈旧做法,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到依赖物证书证等科技证据定案执法
理念的转变。
要切实改变依赖人证的办案方式与做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司法证明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收集,提升司法证明能力与水平。
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
律师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启动司法解释工作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定,充分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明确违法取证手段的范围。
将刑讯逼供限定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的范围;将暴力取证界定为使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获取证言;将变相刑讯逼供严格限定在与刑讯逼供具有同等性的其他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范围内。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审讯方式方法,通过宣讲政策法律、进行政策攻心或者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所取得的证据,以及通过承诺一定的事项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不宜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建议明确每次审讯实践最长不得超过16小时,两次审讯间隔实践不得少于8小时的规定,充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律师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侦查取证是否合法的意见,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主动调查核实,依法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
律师作出的排除非法证据建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四、应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挑战
从刑事诉讼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
还相当低,一般认为不到30%。
这意味着7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律师辩护。
同时,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比较低,自我辩护的能力也很弱。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
酌定援助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于对这类案件的援助要求是“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称其为酌定援助。
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法定援助则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其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其二,被告人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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