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国税局非税务居民新规,加拿大中国两地太空人必看!
加国税务居民or非税务居民?这,是一个问题
加国税务居民or非税务居民?这,是一个问题加拿大税务局今年的报税季基本已经结束,经过加国一方的了解和我们前期举办的税务讲座,我们发现最大的问题,也是最普遍的困惑就是新移民朋友们仍然对加拿大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概念混淆不清,而这种混淆不清不但会对我们了解加拿大社会产生歧义,更会直接对大家的荷包有所损失,更严重者,还会引起法律问题,因此,加国一方今天就要和大家聊一聊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问题。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从开始说起。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许多家庭选择移民后男方都会将太太和孩子放在加拿大,这是冲着加国优美的环境和完善的教育体系,而自己本身则因为事业和维持家庭故有生活水准等因素考虑选择做空中飞人 ( Spaceman ),而一旦男方在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在国内产生了经济收入,相应的税务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
我们通过在新移民当中所做的反馈,发现移友们的困惑与不解不外乎来自下面三个情况:首先,我不申请福利,所以也不想报税,因为我们家庭的全部收入来自中国;其二,我先生将来也不打算要加拿大的身份,现在在加拿大的时间一年里一个月都没有,根本不可能达到183天;第三,我们一家三口在加拿大用的都是以前国内的积蓄,现在根本没有收入。
乍一看,这些理由都构成了我们认为自己和加拿大纳税没有关系,也是过往会出现纷繁法律问题的根源。
其实,所有的问题只关系到一点,就是你是否是加拿大居民。
就法律层面来讲,在我们申请移民并拿到移民纸登陆加拿大时,便已经和加拿大建立了紧密的居住关系。
请大家注意,加拿大紧密的居住关系包括(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to Canada)你有家、有孩子、有配偶(包括同居);在第二层居住关系中甚至包括你的车、家具、驾照,甚至一些会员卡等。
就在那个时刻你已经是税务居民了,我们自愿申请的永久居民并且以永久居民的身份登陆,既不是留学生也不是观光客,所以是我们自己主动与加拿大建立了紧密的居住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403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7.04.04【实施日期】2007.04.04【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
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
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二、关于《安排》的执行时间《安排》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
在对居民企业或个人执行《安排》规定按停留时间判定纳税义务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第四条居民(一)居民的定义及判定本条款对居民的定义分别按各自法律做出规定。
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二)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指:1.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3.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加拿大移民需要了解的税务制度(最新)
加拿大移民需要了解的税务制度在加拿大,你是否要纳税,是取决于你的居留情况而不是你的国籍,换句话说,即便你是外国人,如果成为了加国的税务居民,那你也要乖乖交税,而且成了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意味着不仅是你在加国的收入需要上税,在其他国家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一样也要申报,被加拿大政府征税。
如果你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而且上个税务年度呆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的,那你就是非税务居民,只需为你从加拿大本国所取得的特定类型收入向政府纳税(如经商收入,工资收入,其他存款利息,股票红利,租金收入等),在其他国家获得的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
所以,如果你由于某些原因搬离了加拿大,不要以为万事大吉了,因为只要你在加拿大有收入,就依旧需要交税。
在加国你的纳税关乎你所享受的福利,所以不交税除了会带来触犯法律的风险,还会让你损失许多原本应得的福利补贴。
换句话说,虽然加国税重,但你的很多税是本可以退回来一些的,前提是你先合法纳税。
不纳税意味着你无法得到应得的GST退税(联邦销售税,在绝大多数日常消费交易中都需要额外支付,税率高达13%);你也无法给你的孩子申请牛奶金和育儿补贴,因为政府是以你今年的税额决定下一年的牛奶金数额;你的养老金申请也会受到影响;作为学生你会失去将可抵税的学费转移到下一年的机会;你的个人信用会被影响,无法贷款;此外,由于当年的报税单是你申请家人来加的必要支持性文件,税务问题还会影响到你的家属来加拿大团聚的签证。
在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收入分为四大类:工资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产增值收入。
征税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佣金、顾客支付的小费、津贴等,自雇收入,养老福利金、政府及私人机构退休金、失业保险福利收入、国内外利息和股票股息收入、资产增值收入、租金收入、RRSP提款、生意收入、讲学金、学术研究基金及助学金等在内。
个人所得税又分联邦税和省税(加拿大各省有自己的税率规定),最终纳税额需要结合这两种税一起计算。
加拿大移民和中国税收对比分析
加拿大移民和中国税收对比分析经过各个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甚至税务律师的广告轰炸,很多华人都知道只有加拿大非税务居民才能从税务局的眼皮底下“逃过一劫”,以至于很多人宁愿费老大功夫拿了加拿大身份之后,还会再花很大功夫去当一个加拿大非税务居民,想方设法逃回中国纳税。
不过,加拿大和中国比起来,到底谁收的税更多,大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在作出决定的时候,很少有人能考虑到自己的具体情况,然后再作出决定。
在中国开始统计在海外的中国居民收入,为自己世界征税做准备的现在,搞懂中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税务区别很重要。
这意味着我们能够明确自己该向谁纳税、交多少税,从而在遵守法规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和加拿大的税务制度区别与中国相比,很多人认为加拿大的收税高、税种多,其原因在于,加拿大和中国的税务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的基础导致收税的对象以及方式都有很大区别。
中国和加拿大的税法的区别是加拿大更注重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重要性。
在加拿大,政府的主要收入是来自于个人的入息税,也就是常说的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
加拿大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政府收入来自于个人税。
所以无论是借贷资格、福利发放的标准还是其他的担保规定等等,最终都是看个人收入的数额。
虽然说是个人税,但在加拿大申报个人所得的时候常常是以家庭为单位。
因为无论是计算家庭的总收入,或是家庭福利状况,如孩子的牛奶金、医疗保险(MSP)的补助、住房补助、托儿补助、养老金、消费税退税,林林总总,都和家庭的年收入相关,也难怪加拿大税局对于个人偷税逃税抓的非常严格。
家庭收入纳税额度是加拿大最重要的税务项目,政府需要一直强调和保证个人申报收入的准确性,从而保证税收的准确性和数额。
对于选民来说,家庭税收对他们的影响巨大,也成为他们非常重视的竞选议题。
无论是保守党政府提出的增加儿童福利金(牛奶金),还是允许*双方转移收入从而达到双重节税的政策,无一不是针对家庭纳税额做出的讨好选民之举。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选择在中国发展,而了解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他们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境外所得核准制度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合法程序经中国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核准前是不允许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的。
二、外籍个人的中国境内所得税制1.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根据收入级距进行分类,分为七个层级:3%、10%、20%、25%、30%、35%和45%。
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税率。
2. 减免事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可能享受一些减免事项。
目前,常见的减免包括: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扣除。
3. 社会保险费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时,按照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用缴纳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境外所得税认定外籍个人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取得的所得,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减免税或者退税。
具体的境外所得税认定需要根据所得类型以及相关条约规定进行判断。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外籍个人在中国具有完税义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外籍个人需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所得情况,同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登记与签注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获得“就业许可”,并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个人所得税签注会被写入个人的居留证,以便中国公司或雇主按照税法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税务居民在加拿大该如何报税
非税务居民在加拿大该如何报税谁是税务居民?谁是非税务居民?加拿大税收制度将居民分为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与你是否是加拿大公民或枫叶卡持有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加拿大公民和加拿大枫叶卡持有人,可能是税务居民,也可能是非税务居民;反之,非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枫叶卡持有人,也可能是税务居民。
非税务居民,指的是迁离加拿大,并且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其全球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的特殊群体。
对于较长期离开加拿大的人士来说,离开并不能说明或认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一般情况下,需要在税表中进行切割或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交NR73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Leaving Canada), 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意见认定,进一步帮助自己识别是否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加拿大税法并没有要求离境人士向加拿大税务局提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申请,但如果能够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意见认定意见,就会极大地降低将来被查税和补税的风险。
当然,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之后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又发生了变化,税局也是可以推翻以前的结论的。
也就是说,税局出具的这份非税务居民认定意见不是一劳永逸的,任何时候情况变了,结论都会发生变化。
在什么情况下,非税务居民才不需要报税?一旦成为非税务居民,如果在加拿大境内没有收入,就不需要每年向加拿大政府报税和缴税了。
在什么情况下,非税务居民仍然需要报税?获得加拿大税务局认定自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回复后,离境时还需要向加拿大税局报税。
除了申报收入外,还要填写全球资产清单和全球资产视同卖出的表格。
全球资产清单包括全球的地产、股票、债券、股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
全球资产视同卖出表格要列出清单所有财产的税务成本和离境时的价值,税局认定你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当天,这些财产视同出售,增值部分就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了。
对于某些在加拿大居住若干年,海外资产较多的投资移民而言,放弃加拿大身份,可能还需要缴纳税务居民期间全球资产增值部分的税额。
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了解你是否归于加拿大税务居民内来源: 互联网 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11-2-16 11:14:00如何辨别你是加拿大“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虽然经常住在加拿大境外,但在加拿大有家,有居所和配偶及抚养亲属在加拿大,都会被加拿大视“为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
即使你居住在加拿大境外,在税法上仍会被视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申报所得税。
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有税务协定,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可能与来自台湾和香港的移民人士不同。
1998年2月24日税法的一个重要规定是:若是“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而又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国家的居民,根据税务协定上的tie breaker(判断究竟归属哪一国的因素),一旦判定是协定另一方国家的居民,那么就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税务居民”,所以一个人不可能即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又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即使判定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但若在加拿大有薪资所得、在加拿大经常生意的营业所得、应课税的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研究补助、出售或处分应课税加拿大财产,例如,加拿大境内的房地产、RRSP、RRIF等,仍然需要申报加拿大的所得税。
但在加拿大的投资所得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就源扣缴,就算完税了,不必再另行申报。
而作为非税务居民,加拿大境外的所得及海外财产均是不需要申报的。
若判定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中国的所得仍需要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在加拿大所申报的所得税乃是全球所得,还需要依法申报海外财产。
在申报加拿大所得税时,就中国所得扣缴的所得税可以抵扣外国税款减免额。
根据中国与加拿大签订的税务协定,分四层来判定归属认定。
1、永久性的家2、生活的重心3、习惯性的居所4、国籍如果永久性的家在中国,不是在加拿大,则可以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同时也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税务居民”,若是中国及加拿大两边都有永久性的家,就会依据生活的重心来判定,例如:你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所,你的社交活动,医疗保险,你的其他亲人,参与经营的企业…等是在加拿大多还是中国,哪边关系较紧密些就算哪边的税务居民。
加拿大和中国的纳税制度有何不同?
加拿大和中国的纳税制度有何不同?纳税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环,不同国家的纳税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加拿大和中国的纳税制度有哪些不同之处。
一、纳税对象加拿大和中国对纳税对象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
一般而言,加拿大纳税对象包括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以及在加拿大境内从事收入来源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
而中国的纳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外籍居民、企业和机构等。
二、纳税计算方法加拿大和中国的纳税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加拿大的计税方式是根据所得收入的不同进行分层计算,税率也随之不同,超过一定的收入额度后会采用更高的税率。
而中国的计税方式较为简单,是根据总收入金额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计算。
三、纳税项目加拿大和中国的纳税项目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加拿大,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还包括消费税、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多项税种。
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是主要的纳税项目。
四、纳税优惠加拿大和中国的纳税优惠制度也不同。
加拿大的纳税优惠主要包括子女抚养费用抵扣和退税等方面。
而中国则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税收补贴、税收抵免等。
此外,中国还实行了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以缓解个人所得税负担。
五、税务管理加拿大和中国的税务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加拿大的税务管理更为简单明晰,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各类申报表格。
而中国的税务管理复杂繁琐,涉及到的领域也更为广泛,纳税人需要频繁与税务机关沟通。
总结:综上所述,加拿大和中国的纳税制度存在多个方面的不同之处,从纳税对象、计税方法、纳税项目、纳税优惠以及税务管理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这些不同之处可能是因为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所致,但都将为两国的税收体系提供特色和优势,为两国的发展提供支持。
中大陆居民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大陆居民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推出以来,对中大陆居民的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减轻中大陆居民的负担,还可以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工作,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中大陆居民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确定纳税人身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第一步是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纳税人身份。
根据中大陆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是指在大陆具有住所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等。
居民个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性所得等不同来源的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了解税率和免税额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收入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的。
中大陆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分为七个层级,从3%到45%不等。
居民个人的月累计收入超过3500元才需要纳税。
在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中大陆居民还可以通过免税额来减轻税收负担。
根据规定,月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居民个人,可以享受免税额的优惠政策。
三、准确填报自己的收入在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准确填报自己的收入是非常重要的。
居民个人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具体收入,不得隐瞒或虚报收入。
同时,也需要合理合法地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确保自己符合相关的条件。
四、了解各项扣除项目中大陆居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还可以享受一些扣除项目。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
居民个人在填报所得时,可以理性选择适用的扣除项目,以减少税务负担。
五、注意信息的报送和变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个人需要及时报送和变更自己的个人信息。
在居民个人的税收管理系统中,需要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同时,居民个人在信息发生变更时,也需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证优惠政策的顺利享受。
六、咨询税务专家如果居民个人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可以咨询税务专家。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
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
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
成文日期:2020-1-1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
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
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
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
税税额;
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
(七)转让中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
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
(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6.12.30•【文号】[86]财税协字第036号•【施行日期】198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86年12月30日(86)财税协字第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352号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该协定执行中若干条文的解释,明确如下:一、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六款、第七款,是应加方据其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而提出要求商定的。
加拿大所得税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一十九款及施行细则第八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外国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缴纳46%的公司所得税后,还要缴纳25%的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税。
目的是平衡在加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税收负担。
担在协定中,该项附加税的税率可适当降低。
此外,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从事客、货运输或铁矿采矿的,免征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税。
在协定会谈时,双方经协商,对第十条股息增列两款明确:(一)我国居民设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缴纳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税的税率不应超过10%。
并且,该项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该常设机构当年和前几年的营业亏损(包括转让构成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造成的亏损)和除附加税外该项利润在加拿大缴纳的所有税收,以及在加拿大再投资的利润。
(二)我国居民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的利润,在作出上述(一)的扣除后的累计收益额不超过50万加元时,不缴纳附加税,超过50万加元时,应仅就超过部分缴纳不超过10%的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税。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1.问:无住宅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无住宅个人流淌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确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宅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根据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根据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无住宅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根据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另需说明,境内工作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公告》规定,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无住宅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2.问:高管人员取得酬劳,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宅个人(以下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判断的规章与一般无住宅雇员不同。
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淌性较大,不宜简洁根据工作地点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
对此,《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酬劳,不管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
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酬劳,仍需根据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加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加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加拿大•【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86.05.2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特别适用现行税种是:(一)在加拿大方面:加拿大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以下简称“加拿大税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有关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加拿大”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加拿大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加拿大法律,加拿大可以行使权力的有关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自源的加拿大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中国税法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管辖权和实施中国税法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加拿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加拿大税收或者中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以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和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经营的船舶或飞机;(十)“主管当局”一语,在加拿大方面是指国家税务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第一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
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 1 —
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二○一○年一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月12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 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现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10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11.28【实施日期】2005.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于2005年9月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与加拿大交通部部长拉皮埃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
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现将该协定转发给你们。
对协定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条款规定,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条款标题一定义二授权三指定四许可五许可的拒绝、撤销和限制六法律的适用七安全标准、证书和执照八航空保安九机场及航空设施的使用十运力十一统计资料十二关税及其他费用十三运价十四销售及资金汇兑十五税收十六空运企业代表十七不定期飞行的适用十八磋商十九协定的修改二十争端的解决二十一终止二十二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二十三多边公约二十四生效二十五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当事国,希望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最高程度的安全和保安,认识到国际航空运输对促进贸易、旅游和投资的重要性,希望推动双方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利益,希望缔结一项航空运输协定,以补充上述《公约》,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加拿大方面指加拿大运输部长和加拿大运输署,或者双方均指受权执行该当局所行使职能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67号)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转发给你们。
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73年6月11日在渥太华签订的民用航空协定以及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2000年9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民航华北、华东管理局:根据中、加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及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加拿大驻华使馆于2000年4月10日照会我外交部并正式指定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经营中、加间定期客、货混合航班,同时提出自其开通中、加间定期航线之日起,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Canadian Airlines Inrernational Ltd.”)将停止中、加间航线的运营。
加拿大航空公司计划自2000年10月29日起开始执行温哥华至北京、温哥华至上海(浦东机场)往返定期航班。
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1.航班号:AC036/037机型:B767-300或A340班期:周一、二、三、四、五、六、日航线;温哥华-北京-温哥华2.航班号:AC025/026机型:B767-30或A340班期:周一、二、三、四、五、六、日航线:温哥华-上海(浦东机场)-温哥华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
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人入境出境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1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8.03
【实施日期】199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
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国税发[199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1994年6月30日我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税收协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
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
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详见附件)。
“非加拿大居民”报税需注意
“非加拿大居民”报税需注意作者:ChunwunCHOlCPACMACSIC来源:《出国》2007年第11期现在加拿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到原居住国家或者到另一个国家临时打工,意图是想逃避支付国际税收的征收。
然而,所有人之所以关注他们的“非加拿大居民”身份原因是为了避免支付加拿大税收的同时也要支付另外一个国家的税收的双倍税收负担。
如果申请非居民身份的方法不正确的话,主申请人在加拿大未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就会被政府征收;加拿大税务局会对所有在未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有严格的利息罚款。
加拿大税务局在这种情况中通常花费十年或者二十年的时间审理案件,因此如果交税人要退回税收给加拿大税务局,加拿大税务局将会在他或者他税收的数额上加一定的利息,这个数额的利息有可能是除欠加拿大税务局未支付税收的双倍或者三倍。
税务条例《The income Tax Act section 2 (1)》中规定个人所得税需要由加拿大居民赚取的个人工资去交付,这个条例没有清楚的给“加拿大居民”一个详细的定义。
在最高法院Thomson V M.N.R. [1946]. Rand 法官陈述到“在所有居民的案例中,自我意识和事实行动是维护生活的至关首要的因素。
”因而,在2(1)章节中法庭法官已经解释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是根据当时交税人的意图或者交税人行动而决定的。
最近有一个个人所得税的案例(Barton V Canada),讲述了税务普通法(The income Tax Act Section 2(1))的新规定。
上诉人巴顿先生在1993年被加拿大CIBC银行解雇,他是负责配置和监管国家银行的上网系统的管理员。
从1994年到1998年之间,巴顿先生在退休回加拿大之前,在美国从事短期合同工作。
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他不再支付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
原因是因为他觉得那几年时间他“不属于加拿大居民”。
巴顿先生说到:他之所以说自己不是加拿大居民是因为他把加拿大Ottawa的房子已经卖掉,在这期间他是在美国工作的,妻子也只有50%的时间在加拿大,剩下的50%的时间是在美国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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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税局非税务居民新规,加拿大、中国两地太空人
必看!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多伦多有华裔会计师指出,尽管上述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对象包括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士,但如果穿梭于加中两地的太空人已从税务居民转为非税务居民,将不受上述管理办法的影响。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现已针对《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从明年1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本机构开设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帐户进行识别,收集并报送帐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针对上述管理办法,多伦多的华裔会计师、税务上诉师胡商指出,外籍华人以及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如果已成为所在国的税务居民,便属于上述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对象。
但对于那些川梭于加中两地的太空人而言,如果他们已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转为非税务居民,那么,他们将不受上述管理办法的影响。
上述《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明确指
出:'一旦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我国金融机构是不会收集和报送其相关帐户信息的,更不会将帐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
胡商指出,在加拿大的华人社区,纳税人当非税务居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是纳税人在加拿大居住了一段时间后,从税务居民成为非税务居民;其二是新移民在抵达加拿大后不久便返回原居地常住,一年内到访加拿大只有几次。
至于确定一个纳税人是否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或非税务居民,主要基于纳税人在哪个地方安顿、维持及集中地生活。
他又指出,鉴于国际逃税现象已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议题,加国政府新近在严打国际逃税方面已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将海外资产申报表(T1135)细化;要求银行申报1万元以上国际间的进出电汇;奖励举报;延长3年查税期限,要求银行提供更多信息等。
因此,胡商建议说,在联邦政府严打国际逃税的最新形势下,有国际经济和国际资金往来的华裔移民应掌握一定的税务
知识,做好必要的税务策划,从而避免税务麻烦。
他说:'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必要的文件证据,包括曾经拥有的资产证明、房产的产权证、银行帐户的证明等。
还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确定自己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