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庭审警务保障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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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教案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警被告人丛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

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待提押票、本人人民警察证或者其他的有效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2、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

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

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拌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

一对被告人经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经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肘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

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经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

其他相应措施。

5告知勤务。被告人:“×××,×××人民法院将对××一案经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

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对你采取强子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

坐的被告人,应当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以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

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门窗是否锁

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

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

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逃脱等情况发

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报警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

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人们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羁押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的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于羁押、看管

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经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

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

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

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

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

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

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

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

就餐的食物必须有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经行监管,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人、庭审、带离过程中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人数量、核对身份、了

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

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入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

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不得解除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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