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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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工商伍处字〔2017〕106号当事人:王剑勤,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诚德陶瓷经营部;经营场所:金都批发市场A16-000102号;经营范围:陶瓷零售;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49T5MX4T。
2017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位于金都批发市场金都批发市场A16-000102号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鑫来利牌仿古砖、陶瓷砖和玛莲奥牌陶瓷砖共3种瓷砖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2017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2月,从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300x300 3103-32C的鑫来利牌仿古砖140件,购进价10元/件,购进产品货值金额1400元;2017年3月,又从该公司购进型号规格为300x300 3104的鑫来利牌陶瓷砖150件,购进价10元/件,购进产品货值金额1500元;2017年4月,从荆门新地建材有限公司购进佛山市瓷道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M66A013的玛莲奥牌陶瓷砖325件,购进价19元/件,购进产品货值金额6175元,在金都批发市场A16-000102号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
2017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个品牌及批次的瓷砖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验。
6月9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Y-J201707953号、NO.SY-J201707954号、NO.SY-J201707955号3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1、当事人销售的型号规格为300x300 3103-32C的鑫来利牌仿古砖经检验,其吸水率不符合GB/T4100-2015附录J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https://img.taocdn.com/s3/m/2d5e3457844769eae009eded.png)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3日B.5日C.7日D.10日2、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B.60日C.90日D.1年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B.5日C.10日D.15日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5、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6、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处分D.行政许可9、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289fefde80d4d8d05a4f60.png)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实行同级负责制,但上级机关可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下级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下级机关亦可要求上级机关立案或协助调查、追究本机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四)所办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五)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由其所在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办案件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八)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而不予以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九)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鉴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鉴证、登记的;(十)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瞒案不报的;(十一)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十二)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三)其它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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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
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至
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免罚)+(年份)+文书序号
示例:鄂卫医免罚(202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机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本应作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
成危害后果或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经本机关于年月日复查,你(单位)已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守法,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行政相对人。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94d1c3d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e.png)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湖北省宜昌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含答案
![湖北省宜昌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2aed85f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0.png)
湖北省宜昌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其它含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用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文件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论人民民主专政》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宣言》【参考答案】A2. 古人云:“王子去求仙,丹成入九天,洞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
这是用神话形式说明时间()。
A、是客观的B、是有限的C、是可知的D、是相对的【参考答案】D3. 社会变迁是指()。
A、社会由无序向有序、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B、社会结构的变化与调整。
C、表示一切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的范畴D、社会渐进性的平缓变化过程【参考答案】C4.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依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A、行政裁决行为" />B、行政救济行为C、行政监督行为D、行政审查行为【参考答案】C5. 1984 年10 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A、《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研究》B、《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C、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D、《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参考答案】D6.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备案。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本级人大D、本级人大常委会【参考答案】D7. 使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的规则,是()。
A、规定作为义务的规则B、规定不作为义务的规则C、任意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参考答案】B8. 按照议案的内容,议案大致可分为以下哪几类?()A、发布性议案、转发性议案、批转性议案、指示性议案B、立法性议案、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任免性议案、建议性议案C、指示性议案、知照性议案、知照性议案D、直述式议案、转述式议案【参考答案】B9.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要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公正,就必须依照特定的()进行。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https://img.taocdn.com/s3/m/4e912e11284ac850ac024203.png)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作者:冯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0期关键词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补正作者简介:冯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125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理方式给予了明确界定,但针对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及其补正方式,缺乏应有的规定,更遑论建立完整的规范制度。
法律缺失,造成司法实践对于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审查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导致相关案件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
本文基于对相关判例的研读,尝试厘清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标准,进而提出相关建议,亦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于行政行为瑕疵的分类问题,理论界颇有争议,但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按瑕疵的程度,行政决定的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瑕疵、一般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的瑕疵三类。
综合立法、判例以及学术研究发现,对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应当从单个方面进行:一是从程序、形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且瑕疵轻微;二是该瑕疵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三是存在不合理,即同一行为反复出现,所谓不合理即指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所谓反复则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因存在明显行为瑕疵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行政主体仍要再次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与之前内容相同的决定以弥补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情况。
我国学说对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限于程序和形式上的瑕疵,这与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观点相近。
(一)程序瑕疵案例一: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针对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中,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法院指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轻微瑕疵,按照法定程序,工商局在对保健院作出行政处罚前,要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出发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后再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https://img.taocdn.com/s3/m/ab2ad83bbed5b9f3f90f1c6e.png)
[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4、制作文书,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某 款等,处罚:取缔该店;罚款30000元。
5、店主要求听证:市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当 场出示了市局当年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和同月签发 的健康证,同时否认剩肉生蛆而是煮肉调料生蛆, 提出苍蝇密度高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市局违反执 法程序,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卫生局在4日 前通知听证。要求撤销处罚。
[相关链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 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 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 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案件2 安徽合肥市传染病行政控制败诉案
[案情简介]某酒店出现一例霍乱病人,监督 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和卫生处理。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https://img.taocdn.com/s3/m/c862567f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21.png)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尊敬的贵院:本案涉及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我们代表医院提出申诉意见,针对相关事宜作出以下解释和说明。
一、案情介绍20XX年7月,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院实行了一系列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并对医院进行了巨额罚款。
医院认为在处理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时,工商部门的决策存在严重瑕疵,并不属实,于是提起了一个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
二、事实陈述本院是一所妇幼保健院,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家庭提供妇幼保健的服务,一直得到了广大患者的好评。
但是,工商局在对本院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些医疗服务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例如医院没有有效的人员安排和管理,导致医疗过程不够规范,并存在不少安全隐患等。
医院在接到这些反馈以后,迅速采取了整改措施,对医院的管理制度、队伍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加强,并对需要进一步检查的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整改。
但是,在整改完毕后,工商局仍然对医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行政处罚,甚至直接责令医院停业整顿,并处以巨额罚款。
医院认为这些决策存在严重的瑕疵和不足之处,而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是指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其不作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申请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行为,可投诉或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其他行政机关复议,如仍无法解决纠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虽然医院认可工商局的监管行为是必要的,但是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只能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判断,而这个职能并不属于工商局的权力范畴。
因此,医院认为工商局对医院的处罚决定并不属实,且工商局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医院已经采取了整改方案并加强了医护人员的管理。
四、诉求意见根据以上的事实和法律分析,本院提出了申诉意见,即工商局对本院实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合理和属实,因此,请求死亡改变或撤销工商局对本院的处罚,并提出保护妇幼保健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15
![行政法案例15](https://img.taocdn.com/s3/m/729d8c4af7ec4afe04a1df65.png)
打印大中小【案例标题】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终审日期】2000.11.21【调解日期】【全文】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昌本,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姚志成,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果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昌伟、蔡异新,该局干部。
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于2000年2月11日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10家药品经销企业给付的款、物共26笔,计58721.5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院处罚款1万元。
原告保健院不服被告工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被告认定我院收受26笔款、物计58721.58元中,认定我院收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的那一笔有误。
我院于1999年7月9日接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捐赠的15900元后,已于同年12月17日退给该经营部7846.39元,这笔退款应当从总收受款数中扣除。
因此我院实际受赠数额应为50875.19元,不是58721.58元。
(2)受赠全部款、物已经依法列入我院财务账,这是一种明示的折扣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即使折扣比例不当或者入账科目不对的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_真题-无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3388a7f8762caaedc33d4ac.png)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总分62,考试时间90分钟)1. 名词解释题1.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武大2007、2006、2005年研)2. 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武大2010年研)3.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华师2004年研)4.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南开大学2004年研)5. 执行罚与罚款(武大2001年研)6. 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武大2000年研)7.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武大2011年研)8.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武大2007、2004年研)2. 简答题1. 简述行政规划的程序与救济。
(武大2011年研)2. 结合行政处罚法。
简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
(武大2010年研)3. 简述人身罚的种类。
(山东大学2008年研)4. 行为罚的种类。
(山东大学2005年研)5. 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适用。
(武大2005年研)6. 简述行政强制执行。
(南开大学2003年研)7. 简述行政强制应遵循的法律基本原则。
(中央党校2009年研)3. 辨析题1.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且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该行政处罚无效。
(北大1998年研)2.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人身或者财产强制力。
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强制的表现形式为即时强制。
(电子科大2011年研)3. 某市为了改造旧城。
需拆除某条街道两旁的建筑。
市政府颁布通告。
要求该地段的100户居民限期搬迁。
市政府作出通告的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电子科大2011年研)4. 论述题1. 什么是行政征收。
它具有何种特征。
行政征收行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有何作用?(电子科大2011年研)2. 试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
(中山大学2011年研)5. 综合题1.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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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胡某1、邯郸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1、邯郸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53d16752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4b.png)
胡某1、邯郸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5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曙辉江志刚白燕【审理法官】张曙辉江志刚白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1;邯郸市妇幼保健院【当事人】胡某1邯郸市妇幼保健院【当事人-个人】胡某1【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张海亮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张海亮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靳辉张海亮【代理律所】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邯郸市妇幼保健院【本院观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诊疗行为、患者损害事实、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回避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诊疗行为、患者损害事实、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
本案中,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针对上述问题,作出鉴定意见:妇幼保健院在对被鉴定人胡某1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但无证据证明其过错与患方诉称胡某1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该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胡某1提出该鉴定意见不应认定的上诉理由,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不予采信。
胡某1提出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抗菌素,导致胡某1走路不稳、经常感冒等损害后果的上诉理由,与鉴定意见不符,不予采信。
胡某1提出妇幼保健院存在修改诊断、篡改病历的上诉理由,并要求进行篡改病历司法鉴定,因该鉴定项目、材料不够具体、明确,无法进行鉴定,应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而胡某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妇幼保健院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且是否篡改病历也不影响使用抗菌素诊疗的事实,入院和出院诊断不一致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妇幼保健院存有事后修改病历的恶意,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014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f85d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f.png)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准确领会和把握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适当、必要;做到过罚相当,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执法惯例,宽严适度地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
不断增强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实施范围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均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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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工商法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兼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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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兼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湛中乐
【期刊名称】《判例与研究》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文章结合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着重论述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阐述了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及信赖保护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同时还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总页数】13页(P13-25)
【作者】湛中乐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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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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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陈国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国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5cf5bb33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d.png)
陈国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鄂05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春晖甘杨曹斌【审理法官】王春晖甘杨曹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陈国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陈国华【当事人-公司】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朱江、施聪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江、施聪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江、施聪【代理律所】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国华【被告】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宜昌市监管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1.2018年12月25日,宜昌市西陵区阿信特色锅贴馆向被上诉人西陵区监管局申请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周榕作为经办人,提交了《注销申请书》、《注销申请表》、《委托书》、上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周榕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宜昌市监管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在行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
![法院在行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b0ecf753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e6.png)
——以⾏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视⾓ 关键词: 法律解释/法院解释/⾏政诉讼受案范围/个案 内容提要: 法院在⾏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常态,具有⼴阔的空间。
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解释的逻辑、解释的⽅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通过16年来的解释,我国⾏政诉讼受案范围条款进⼀步具体化、明确化、可操作化,⾏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得到扩⼤,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诉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法院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是在当事⼈的深⼊、专业、有效参与下进⾏的,因⽽能够限度地保证这种法律解释体现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意图。
我国⾏政法学界长期致⼒于⾏政法学理论的建构和⾏政法制度的设计,但运⽤已经建构的理论对已经确⽴的制度(法律)运⾏的研究却并不充分。
制度的运⾏,法律的适⽤,其实都存在法律解释的过程。
⾏政法学者宁愿对法律规范作出⾃⼰的主观性解释,以⽰创新,宁愿引⽤他⼈的学术观点作出应然性解释,以⽰科学,却往往忽视更权威、更现实的法院在⾏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
其实,在个案中,在现实中,法院的判决才是法。
为此,本⽂拟以⾏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视⾓,对法院在⾏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作⼀初步梳理,以期引起学界在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基本完成之际,对理论运⽤和法律适⽤问题的重视,对法院在个案中解释法律的关注,以及⾏政法学研究在价值选择确⽴后向技术分析的转变。
⼀、法院在⾏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进⾏解释的空间 法律是对以往典型经验的概括,是抽象的、历史的和有漏洞的,因⽽需要事后的解释。
对此所进⾏的理论阐述已经很多,①本⽂不拟赘述。
就⾏政诉讼受案范围⽽⾔,《⾏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受理的⾏政案件范围,第12条⼜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起诉。
通过列举加概括以及排除的⽅式来确定法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法者的良苦⽤⼼和缜密考虑。
但是,《⾏政诉讼法》的实施,仍然检验出上述规定的缺陷或不⾜,于是1991年⼈民法院法(⾏)发[1991]19号《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对此作了8条解释,1999年⼈民法院法释[2000]8号《⼈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作了5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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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昌本,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姚志成,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果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昌伟、蔡异新,该局干部。
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于20XX年2月11日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10家药品经销给付的款、物共26笔,计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院处罚款1万元。
原告保健院不服被告工商局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被告认定我院收受26笔款、物计元中,认定我院收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的那一笔有误。
我院于1999年7月9日接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捐赠的15900元后,已于同年12月17日退给该经营部元,这笔退款应当从总收受款数中扣除。
因此我院实际受赠数额应为元,不是元。
(2)受赠全部款、物已经依法列入我院财务账,这是一种明示的折扣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即使折扣比例不当或者入账科目不对的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3)我院是全民所有制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事业单位,不是能够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二、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
(1)被告在《检查通知书》中通知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不是我们“宜昌市妇幼保健院”。
被告持这样的《检查通知书》对我院进行调查,是调查的对象错误。
(2)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记载了我院接受捐赠的总数额,未载明据以认定该数额的证据。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保健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保健院办理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2.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3、保健院收受涉案款的收款收据、银行现金送存单票样一组;4.保健院收受涉案款、物明细表;5.宜昌市红十字会关于给保健院捐赠药品的证明;6.宜昌市红十字会办理的社团法人登记证;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1998年11月至1999年8月间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的元款、物,虽然入了本单位财务账,但所入科目不能如实准确地反映购药成本,其行为实质上是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二、原告作为药品购销活动中的购方单位,本身不是消费者,所购药物转手卖给了患者。
原告虽然是全额拨款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但是其日常业务活动都是有偿的,其采购药品的行为是一种商品经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第四条和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工商公字(1996)第12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因此,我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应当维持。
被告工商局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20XX年2月1日作出的工商述字(20XX)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3、1999年11月3日填报的立案审批表;4、1999年11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宜昌市妇幼保健院商业贿赂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附保健院收受款、物明细表);5、1999年11月2日、11月8日、11月9日分别对保健院吴庆鄂、张培、曹敏、王永青的询问笔录各一份;6.保健院1998年、1999年其他收入账;7.保健院收受款、物记账凭证和收款收据票样;8、宜昌市三峡制药厂经营部药品销售发票票样;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0、《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1.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2.湖北省工商局1998年10月19日对《关于医院是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颁发的工商公字(1996)第127号文、工商公字(1997)第91号文、工商公字(1998)第66号文;14.国务院办公厅国办法(1999)75号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保健院为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开设内、外、妇、儿、皮肤、医疗美容、口腔等诊疗科目。
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8月期间,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10家药品经销给付的25笔款计元,收受价值3800元的空调一台,两项合计元。
以上收受的款、物,分别计入了该院财务账的其他收入科目和固定资产科目中。
1999年11月,被告工商局在对保健院的药品购销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通过立案、调查后于20XX年2月1日,向保健院送达了工商述字(20XX)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保健院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2月11日,工商局作出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保健院收受款、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保健院处罚款1万元。
2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保健院。
保健院不服,提起诉讼。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保健院称其在收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的15900元后又退回元,这笔退款应当从总收受款数中扣除。
因此收受款、物的总额应为元,不是元。
保健院的这一主张,不仅与自己的账目记载不符,也不能提供出相关证据,不能成立。
被告工商局认定保健院收受了总额为元的款、物,是正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此条规定将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统称为经营者,并未对经营者的经济性质进行区分。
原告保健院虽属全额拨款的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从其业务活动看,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销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其购销药品是商品经营行为。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
”其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更不是专指经营者,包括了所有从事公务采购活动而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单位和个人。
保健院采购药品,是其从事的公务活动之一。
从事此项活动时的保健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
保健院称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理由不能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所谓回扣,是指因购销活动而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的现金、实物。
所谓折扣,是指在购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或接受的价格优惠。
两者虽然都是在经营活动中给付或者接受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但区别在于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的,对回扣与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在公开场合采取回避态度;而折扣是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无需回避折扣与经营活动之间的。
这里所说的账,是指按照财会制度设立的、能够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账目,不是指除此以外的其他账目。
原告保健院虽然将在药品采购活动中收受药品经销给付的款、物入了账,但所入的并非反映药品购销活动的经营账,而是其他账目。
这种入账方式,不能如实反映接受款、物与采购药品之间的,不能反映所购药品的实际成本,不能如实反映双方之间的经营活动。
因此以这种入账方式接受款、物,对于药品经营活动来说,还是账外的、暗中的。
被告工商局认定保健院收受款、物的行为属于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是正确的。
保健院诉称这是一种明示的折扣行为,理由不能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工商局据此对保健院处以罚款1万元,于法有据。
被告工商局出具的《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是“宜昌市妇幼保健医院”,与原告保健院的单位名称相差一个字。
工商局要调查和处罚的事实,确实发生在保健院。
对工商局调查并处罚的事实,保健院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主张已经给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退还元外,并不否认其他事实与自己有关。
因此,不存在调查对象错误的问题。
《检查通知书》上开列的被检单位名称,实属笔误。
被告工商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只载明违法事实,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在进行处罚时已经存在,并且原告保健院只对事实的定性有异议,并不否认事实本身的存在。
这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着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完备的问题。
综上,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存在着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但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维持。
据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7日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的宜市工商处字(20XX)02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保健院负担。
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上诉人是全额拨款的卫生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而使用药品,并非变相买卖药品。
上诉人从事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所获收益用于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
上诉人收受的捐赠款、物,按规定不记入药品账,不存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问题。
原判认定上诉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经营者,账外暗中收受了回扣,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原判一方面承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够规范、内容欠完备,一方面又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违反法定程序,是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