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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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完善公司考勤管理,规范考勤行为,严格考勤制度,确保有序工作,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除指定人员之外的全体员工考勤管理。
3.职责
3.1、人事部全面负责公司考勤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收集、汇总考勤数据。
3.2、当月员工考勤记录及所有表单由行政人事专员负责汇总并计算月度考勤。
3.3、汇总、计算、分析公司月度考勤数据,并提交行政人事经理审核。
4.考勤办法
4.1 公司采用智能化方式对全公司员工日常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即指纹打卡考勤。
4.2 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批准不准无故早退。员工必须按部门
经理编订的时间表值班工作,若有任何值班时间的调换,必须事先得到部门经理的批准,并书面报人事部在电脑打卡记录上修正,否则视为旷工。
4.3 员工因加班、病假、事假、公差、外出等原因未能打卡者,应由部门分管人事、考勤人员写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批准报送人事部复核,再修正电脑打卡记录为准。
4.4 员工应准备充足时间化妆和更换制服,以便准时到工作岗位签到,员工上下班的准确时间以电脑打卡记录为准。
4.5 托人电脑打卡,均属违规,违者将按公司规定处理。
4.6 员工之间如需互换假期者,经部门经理同意方可,否则互换的假期无效,作缺勤处理。
4.7 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视为缺勤,员工如不预先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而连续无故缺勤三天,或半年累计五天者,公司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并有权收回一个月的实得工资和奖金作公司的补偿,公司对自动离职者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5.考勤要求
5.1 员工考勤是公司进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公司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5.2 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规定时间到岗和离岗,自觉刷卡,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5.3 人事专员每月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并于当月19日前将公司全体员工出勤统计表报公司人事部审批,同时将考勤汇总表及记录进行公布;将批准件送达公司财务部,以此作为支付员工工资的考勤依据。
5.4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规范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人事专员应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
6.考勤规定
6.1 工作时间:按各部门上班时间段为准;如发生变动时,以公司下发的通知为准。
6.1.2 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均需刷卡(共计每日2 次)。
6.2 考勤内容
6.2.1 迟到
6.2.1.1 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刷卡或虽然刷卡但未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
6.2.2 早退
6.2.2.1 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结束前刷卡离岗视为早退。
6.2.3 旷工
6.2.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A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B 非特殊情况下口头、电话请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补请假条的;
C 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同意续请的;
D 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调令期限内到新岗位报到工作的;
E 无故不刷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
6.2.3.2 连续无故未出勤时间达到4 小时以上(含)的,视为旷工,以0.5 天为单位倍数计。
6.2.3.3 处罚规定:按照其旷工时间,扣罚其旷工天数的3 倍日工资;月连续旷工三日(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十五日(含)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2.4 公出(因公外出)
6.2.4.1 员工临时外出务工或出差应事前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作为出勤依据,没有刷卡的必须补签《员工签卡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预计日期返回的,在返回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事假。
6.2.4.2 公出期间以正常出勤核发工资,计为全勤范畴。
6.2.5 事假
6.2.5.1 员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应请事假。
6.2.5.2 事假应事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并安排好代理人;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事前请假的,须电话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6.2.5.3 事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
6.2.5.4 员工在事假期间患病的,若持有符合规定的病历证明,可转成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6.2.5.5 处罚规定:事假按整小时及整天计算,扣除对应小时及日工资。
6.2.5.6 请假权限:经理级以下级别的员工事假1 日(含)内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1 日以上至5 日以内(含)由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总监)批准,5 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经理
级别(含总助)及以上员工的事假1 日(含)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6.2.5.7 事假期间工资扣发基数按员工月工资本薪进行计算。
6.2.6 病假
6.2.6.1 员工因病而不能上班者,应请病假。
6.2.6.2 凡请病假者,必须提供市级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6.2.6.3 员工请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及时电话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或让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病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病需外出就诊或休息的,须持本部门领导签字的《员工请假条》方可离开公司。
6.2.6.4 病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
6.2.6.5 员工每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90 日,超出者做自动离职处理。
6.2.6.6 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病的,3 日(含)内按事假处理,3 日以上按旷工处理。
6.2.7 工伤假
6.2.
7.1 员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 个月。
6.2.
7.2 工伤医疗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2.
7.3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资发放,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2.8 加班
6.2.8.1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节假日加班人数。如确因工作紧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