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解释学对中国法解释学的启示意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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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与意义

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与意义

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与意义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深远且意义重大。

这些译著通过翻译和传播,将日本近代法学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引入中国,为中国法学的现代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充实了中国法学的知识体系。

在中国近代启蒙运动的影响下,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学,但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直接阅读西方法学著作存在困难。

而日文法学译著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使中国法学界能够了解到西方法学的最新发展和成果。

译著中包含了西方法学的法理学、法律制度、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丰富了中国法学的理论体系。

其次,近代日文法学译著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法律被视为一种道德规范,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解释。

而日本近代法学注重实证主义和法的实践性,通过翻译和阐释,将这些理念引入中国,提升了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译著中的法学思想和方法对中国的立法、司法、学术研究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再次,近代日文法学译著拓宽了中国法学的国际视野。

中国传统法学主要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外国法律系统了解有限。

而日本作为中国近邻,其法律制度和思想与中国有着相似之处,因此日文法学译著成为中国法学界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窗口。

通过翻译和传播,中国的法学界开始关注国际法律发展动态,拓宽了研究领域,提高了学术水平,使中国法学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法学领域。

综上所述,近代日文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与意义不可忽视。

它们丰富了中国法学的知识体系,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拓宽了中国法学的国际视野。

这些译著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中国法学界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应当珍视这一历史贡献,继续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见义勇为的民事责任--日本法的状况及其对我国法的启示

见义勇为的民事责任--日本法的状况及其对我国法的启示

见义勇为的民事责任--日本法的状况及其对我国法的启示章程【摘要】我国民法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制度来自不同法制传统,造成理论与实务法解释上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

本文通过对日本法的分析,指出日本法上将见义勇为定位为紧急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无民法上救助义务,财产损害以无因管理制度救济,但对人身损害因存在特别立法设定施救者的公法义务,因此采行政补偿救济。

依此,本文认为在对我国民法见义勇为制度进行解释时也应从公私法体系进行完整思考,充分考虑二者间协力作用。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10页(P48-57)【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日本法;行政补偿;适当补偿【作者】章程【作者单位】台湾政治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一、问题的所在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见义勇为均位列无因管理范畴之中,但我国法上关于见义勇为则专设《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单列于无因管理之外,为专门规定。

在此条专门规定之下,见义勇为者〔1〕本文中见义勇为者、施救者、(无因管理关系中)管理人、受害人均为同义,被救者、(无因管理关系中)本人、受益人亦为同义,下文视语境不同而用不同表述,特此说明。

是否存在施救义务?见义勇为者就费用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是否有别于普通无因管理?上述两项请求权是否包含损害补偿/赔偿请求权?在法解释上要处理这一系列问题,必须厘清《民法通则》第109条和第93条(无因管理)、第132条(公平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相关条文之间的关系。

而对于我国见义勇为特别规定在民法体系乃至公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则尚需要与他国比较始可确定。

因此,下文首先将分析上述相关条文的构造及其立法沿革,并考察司法实务关于上述问题的立场,确定比较的对象与方法。

日本的法制近代化运动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日本的法制近代化运动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日本的法制近代化运动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作者:吕国中来源:《教学考试》2017年第13期摘要:明治维新期间,日本主要向法国和德国学习,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开展了一场深度的改革,为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明治维新是日本开始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开端,自此至1907年日本刑法典颁布,日本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实现了法制近代化。

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实现,为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期,在这一时期,我们应立足本国实际,同时也可借鉴他国优秀的法制经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法制;近代化;法律移植;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627(2017)文章编号:2095-2627-(2017)13-0144一、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过程从地理位置上看,日本与中国隔海相望。

在西方列强逐渐入侵,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下,日本开始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改革本国法律制度,走上了法制近代化的道路。

1868年明治维新是日本开始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标志,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1907年日本刑法典的颁布,至此,日本的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近代化。

因而,日本在从明治维新到日本六法体系形成这一时期内实现了法制近代化。

日本法制近代运动化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奠基时期”,时间从1868年至1875年。

在这一时期,为了给日本法制近代化提供思想物质基础,明治政府在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改革。

政治上,废藩置县,建立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经济上,改革土地制度,许可土地买卖,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大力扶持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文化教育上,颁布教育改革法令,发展近代资产阶级性质的义务教育。

所有的这些改革,不仅巩固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政权,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研究外国民法,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以德国民法为例,其具有严谨的体系结构和精确的法律概念。

德国民法典以其高度的逻辑性和体系化著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按照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顺序进行编排,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编排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借鉴这种体系化的思路,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框架,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在民事领域也有大量的制定法。

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

英美法系注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可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此外,外国民法在一些具体制度上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比如,在物权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保障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优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合同制度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合同解释规则、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等都可以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侵权责任方面,国外对于环境侵权、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有助于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复杂侵权问题。

日本侵权法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51期(渠 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日本侵权法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51期(渠  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日本侵权法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51期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10-8-29内容提要: 5月20日晚,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秘书长、日本关西大学客座研究员、日本东京大学客座教授渠涛教授应邀前来,详细阐述了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我院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和我院高圣平副教授出席论坛并进行了精彩评议。

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论坛在主持人热情的欢迎辞中拉开序幕,渠涛教授围绕日本侵权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日本侵权法的发展。

日本的侵权法称作“不法行为法”,在名称上不同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

二战前,日本于1898年制定民法典,不法行为法规定在709条-724条16个条款中。

由于当时的日本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外扩张上,新兴的工业发达,所以,不法行为法对于矿难和劳灾的规定较为显著。

二战后,日本侵权法进入大发展时期。

大量交通工具的出现引发了交通事故诉讼,于是,制定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同时导入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工业的高度发展促使大量的公害诉讼产生,针对此制定了《公害纷争处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的法律。

另外,针对制造物诉讼,制定了制造物责任法;针对家庭用品安全诉讼,于1973年制定了安全三法:《消费者生活安全法》、《关于化学成分审查及产品规格的法律》、《关于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进行规制的法律》。

针对原子能,制定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

第二,日本侵权法的制度构架。

首先,日本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民刑严格区分。

这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功能、要件、责任范围、责任方式等方面。

其次,日本不法行为法的基本法是抽象式立法,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709-724条款中。

日本的不法行为法包括一般不法行为法和特殊不法行为法。

日本法律继受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法律继受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法律继受经验及对 我 国的启示
杨毅炯
( 湖南 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08) 10 2
要- 日本与我 国一表带水 , 古至今便 有着密切 的联 系。 法律方 面尤其如此 , 从 在 自从圣德太子制定 了日本 以一部成文
化后 , 日本便开始大量继受古代 中国许 多优 秀的法律 制度 与文化 。 而中 国在 近代 的法律发展 中也将 日本作 为学习西方优 秀法 律制度的跳板 , 中国法律 用词很 多都是直接从 日本 的法律 用词 中学来的。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 的关键 时期 。 而经过几次大的 法律 改革的 日本 已经走在 了我们 的前面 , 因此, 本文着重分析探讨 日本法律 继受的经验 以及 对我 国的启示 , 希望对我国的法
载 :其 俗杀人强盗及奸 皆死 , “ 盗者计赋酬物 , 无财者没 身为 奴, 自馀轻重或流或杖。每讯究狱讼 不承引者 , 以木压膝或 张 弓 以锯其颈 , 或置 小石于沸汤 中 , 令所 竞者探之 , 云理屈
开法律的继受这一学习方法 的。
( ) 本 法 律 继 受概 况 二 日
者 即手烂 。或置蛇瓮 中, 取之 , 曲者 即螯手 矣。人颇恬 令 云
历 了绳 文时代 、 弥生时代 、 坟时代等 数个历史 阶段 。公 元 古
二 实际末 ,铁器在从 中国和朝鲜半 岛传人铸造青铜 的技 术 后, 传人 日本 。之后生产力不断发展 , 日本 开始出现不足 国 家 。三世纪 时 ,大 和” “ 在本州中部兴起 , 为当时 比较强大 作 的奴隶制 国家 ,它不断发展扩张 ,到五世 纪时统一 了全 日 本。但是 , 与中国和其他周边 的一些 国家相 比, 当时的 日本 还是十分落后 的。豪族控 制的全部 的政权和土地 , 经济制度

日韩司法对我国法学借鉴意义

日韩司法对我国法学借鉴意义

日韩司法对我国法学借鉴意义摘要:日韩独特的司法研修制度在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两国培养了大量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在法律职业考试资格改革后有所改善,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希冀能够充分考虑该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善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一、日韩司法研修制度的现状(一)司法研修的概念司法研修院,或称司法研修所,是目前日韩两国通用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模式。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起源较早,始于1947年,韩国则在1971年建立司法研修院。

司法研修,顾名思义,旨在通过对实务知识的学习和训练,使司法研修生最大化地参与到法律知识的实践中,通过具体体验以熟悉和掌握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运用技巧,是综合培养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机构。

(二)司法研修的定位及作用日韩两国在该制度的设立上,目的较为简单明确,即希望通过该制度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养有序衔接起来,使将来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道德意识和较强的国民服务精神,以弥补高校中法学教育的实践不足等缺陷。

所以,日韩两国均将司法研修作为考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阶段。

二、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养的现状(一)法学教育的定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但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辅助的关系却是我们不可否认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本科教育旨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其根本属性是职业教育。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了获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应有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学位能力和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法硕教育已经被明确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其中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复合型,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专门型。

[1](二)法律职业获取能力考察的局限实践中,对于法律职业认证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是否真的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日本法规解字》与中国近代法律新词

《日本法规解字》与中国近代法律新词

《日本法规解字》与中国近代法律新词
崔军民
【期刊名称】《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32)3
【摘要】1904年翻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近代中国引进日本法律最为全面的一部,<日本法规解字>是对<大全>中有关法律专门术语作的解释.通过<日本法
规解字>流行的新名词,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页数】3页(P107-109)
【作者】崔军民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基础部,四川泸州64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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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读后感

民法解释学读后感

民法解释学读后感民法解释学是一门涉及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学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对民法解释学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分享我对民法解释学的一些理解和感悟。

首先,民法解释学的学习让我深刻理解了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纠纷、财产继承等。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依据法律来进行,而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原则则是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通过学习民法解释学,我了解到了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原则,例如法律的适用应当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准绳,法律的解释应当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等。

这些原则为我们处理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让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法律问题,避免盲目地进行法律行为。

其次,民法解释学的学习让我深刻理解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在学习民法解释学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法律是一个动态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适应。

而民法解释学正是为了解决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问题而存在的。

通过学习民法解释学,我了解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以及其背后的原因和机制。

这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让我明白了法律的适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的。

最后,民法解释学的学习让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而民法解释学则是为了更好地适用和解释法律而存在的。

通过学习民法解释学,我了解到了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意义,以及民法解释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这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民法解释学的学习,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原则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理性地处理法律问题,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也会更加重视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从利益衡量角度谈德日民法解释学的差异_1

从利益衡量角度谈德日民法解释学的差异_1

从利益衡量角度谈德日民法解释学的差异从利益衡量角度谈德日民法解释学的差异一.本土化的进程与改良化的自我完善法律移植并非单纯的将外来法文字翻译成本国文字,而是在借鉴、移植的同时,稳妥的衡平外来法同本国法的关系,是外来法的本土化。

作为移植国家的日本亦不例外,日本民法学家末弘严太郎曾在其撰写的《物权法》一书序言中直言"法律是一门"地方性的知识",日本法律必须要有日本的"地方色彩"。

末弘严太郎认为,导致民法典不能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的根源,是因为日本的民法学脱离了日本社会实际。

因此,他主张通过对判例的分析来考察法所适用的社会环境,要从实际利益冲突的分析求得答案。

末弘严太郎的解释学带有初步的利益衡量色彩,之后的我妻荣继续将法社会学引入民法解释学中。

表现为他在肯定法律逻辑演绎对判决确实性之保障功能的同时,又要求裁判者通过事实考察与价值衡量等法外途径得出妥当的具体判断。

再之后的来栖三郎与川岛武宜两人,更加强调"人"即裁判者内心的价值判断与"社会事实"在解释学中的重要性,使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利益衡量色彩更加浓重。

最终在20世纪六十年代形成了以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为代表的轻法律构成、重价值判断的利益衡量论。

纵观利益衡量论从无到有的生成脉络,其实质上是对西方移植来的法律与日本传统社会、日本人传统观念之间裂痕的持续弥补。

这种弥补使日本民法解释学带有鲜明的日本本土特色。

正如拉恩所说:"法解释学论争就是日本经济发展成功后,对法律继受所做出的独立宣言。

"德国利益法学派的观点和日本利益衡量论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如在法学方法论上,同样强调法官不应仅仅熟谙法律字面意义上的规定,更要准确把握案件背后相冲突的实质利益,社会冲突的解决要借助于对案件之中相互冲突利益的调和。

然而,即便存在这些共同之处,我们仍然要意识到,利益法学派所主张的利益衡量,是对属于德国自身精神世界的概念法学的批判和反思,是赫克等人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僵化性日益阻碍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才将矛头对准概念法学的。

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一)

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一)

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一)关键词:日本民法典/基本特点/启示内容提要:日本民法典对于日本的民族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卓越的贡献。

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融合了西方各国民法典的精华,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谐。

因此,加强对日本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Abstract:TheJapaneseCorpusofCivilLawcontributesalottoitsnationalrevival,economicdevelopment andsocialprogress.AsthefirstcorpusofcivillawinAsia,ithassuccessfullyintegratedthenationalismandi nternationalism,themodernityandreality,andthecodifyingandfusingofcivillawsystemunderthebasic guidelinesoftransplanting,pursuingsubstantialresultsandthewidestincorporation.Thestudyofitsess entialfeaturesmaybehelpfulintheestablishmentofChineseCorpusofCivilLaw.Keywords:JapaneseCor pusofCivilLaw;essentialfeatures;instructiveness一、日本民法典的生成一部法典的历史就是一部社会的发展史。

“每一种法典,都是一定的国情、历史、文化的制度凝聚,是我们检视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水准、法律制度文明以至整个制度文明的进步程度的最主要的尺度之一。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日本司法研修制度,是由法务省国际部门和日本国际司法互动促进中心组成的一个机构,旨在提高司法系统的国际化水平。

该机构通过举办课程、交流培训等方式,向国内外的法律从业者传授日本的法律文化和制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重在实践与教学相结合,强调互动、交流和合作。

在教学方面,日本将法律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人员,开设不同层次的课程,使学员能够系统地学习从法律理论到实践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除此之外,该制度还注重与国外法律教育机构的合作,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知识。

而韩国的司法研修制度也同样值得我国的法学教育学习和借鉴。

韩国法官、检察官在任前必须参加韩国司法研修院的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

在培训过程中,韩国司法研修院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的课程,其中包括主题讲座、座谈会、访问学习等多种形式,力求使培训内容既符合实践需要,又兼顾理论研究。

首先,从制度设计上看,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注重实践与教学相结合,强调交流和合作。

此外,该制度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律人员,开设不同层次的课程,从而充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这种针对不同人员设置不同课程的思路值得我国法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

其次,从培训内容上看,日韩司法研修制度主要涵盖了法律理论、实践技能以及国际化视野等多个方面。

这种培训内容的全面性,有助于提高法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对于完善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内容和质量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再次,从国际化合作层面看,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注重与国外法律教育机构的合作,吸取外国先进经验和知识,这有助于拓宽法学人员的国际化视野,增强国际竞争力。

浅析日本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中国启示

浅析日本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中国启示

浅析日本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中国启示
张誉方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下》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民事诉讼法之上的和解程序无论从理论亦或实务都有其独立的功能,且
性质上兼具私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基因,在民事纠纷处理上保证司法严肃性的基础外,更加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之精神。

我国粗陋而混沌的和解程序规定,给此领域的研究造成严重的障碍,反现日本的和解程序,无论理论研究或实务操作都有成熟的体系,使其发挥当事人利益保护的作用。

文章试图采撷日本和解程序中的精华,为我国和解制度的优化提出可取性建议。

【总页数】2页(P81-82)
【作者】张誉方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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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日本民法典100年的启示

江平——日本民法典100年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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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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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学其优而去其劣,只有去学 “ 适应之道” ,不 是让世界来适应自己,而是学会让自己去适应世 界。既然是改革、改良,那就要选其最优者来学 习。日本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这一指导思想也给 了我们很大启示。 我们都知道,日本民法典的制订曾经经历了 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后通过的文本被称为 “ 新民 法” , 与以前的“ 旧民法” 相对应。旧民法的制订是 以法国民法典为兰本,那时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尚 未见端倪。但随着德国民法典制订的思想体系、 框架、结构逐渐为人所知,日本一些学者敏锐地 觉察到, 德国民法典的 “ 五分法” 显然要比法国民 法典的 “ 三分法” 更加科学, 严谨, 理论基础更加 深厚。在经过激烈争论后,$%&’ 年,旧民法被否 定。原有的工作都付诸东流,开始了重新以德国 民法典为兰本的立法工作。这种“ 推倒重来” 的立 法历史也给我们很深刻的启示。这就是要向当时 世界上最新、最好的东西学习。德国民法典比起 法国民法典来说,终究是晚了将近 $## 年。这一 百年的世界变化实在太大了,不仅是科学技术、 社会生活方式,而且也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 成果,再拘泥于一百年前曾盛极一时的拿破仑法 典已是不合时宜了。从另一方面看,日本民法典 和德国民法典几乎是同时出台,日本民法典制订 过程中,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完整的出现,日本民 法典也不是机械地照搬德国民法典的条文。从这 个意义上讲,日本民法典对德国民法典既有吸收 又有创新, 绝不是简单的赶时髦 ( 日本的法制改革尤其是民法改革,在考察了 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诸国后,在比较了大陆法和 英美法的优劣后,根据本国国情,毅然采取了大 陆法体系;又在比较了大陆法体系中的法国民法 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劣后,毅然采取了德国民法 典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绝然排斥英美法中 的一些优秀制度。其中日本对英国法中信托制度 的借鉴吸收很值得我们思考。 日本民法典通过后的 !# 年期间正是日本经 济和国力迅速发展的时期,继日俄战争日本取得 胜利后,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趁欧洲国家由 于战争两败俱伤之际,自己既不受到破坏损伤, 又以战胜国地位扩张自己实力。随着日本经济力 量的强大,金融业发展迅速,英美法中行之有效 的商业信托制度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虽然这种信 ・!""・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_法理_规则与判例_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_法理_规则与判例_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熊跃敏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后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的议论中,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弱化法院职权,建构“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呼声似乎已成学界共识,〔1〕实务界对此也予以一定程度的呼应。

〔2〕这一改革趋向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既然民事诉讼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应得以体现,那就是不仅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自由,而且在诉讼资料的收集层面也要强调当事人自治,当事人自我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反映。

〔3〕但是,在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同时,亦不应忽略法院的作用。

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以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为特征,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履行法定的职责。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与法院共同作用的场”,〔4〕法院不仅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推动程序的运行,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也要对当事人起协助作用,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求得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理解与接纳。

法院这一协助当事人收集诉讼资料的制度,便是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中颇为重要的释明制度。

当然该制度并非大陆法系的专利,英美法系各国在近几十年以强化法院职权为主线的民事诉讼改革历程中也增加了类似的规定。

这对我国的改革不乏启示: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官职权的过于强大使原本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呈现客体化的倾向,而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强化必然伴随法院职权的弱化,但弱化不等于取消。

如何界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与责任,尤其是查明案情,收集诉讼资料中的权能与责任,大陆法系的释明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有鉴于此,本文从法理、规则与判例三个角度,对颇具代表性的日本民事诉讼中的释明制度作一考察,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有所启迪。

〔1〕〔2〕〔3〕张卫平教授有关民事诉讼模式的论文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的阐释。

日本法律对回国的人适用(2篇)

日本法律对回国的人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

我国公民赴日本留学、工作、旅游等现象日益增多,同时,也有大量日本公民来我国生活、工作。

然而,在回国过程中,部分人员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日本法律对回国人员的适用性,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日本法律概述日本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行政法等。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均不得与之相抵触。

日本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体系完备:日本法律体系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法律解释严格:日本法律解释严格,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

3. 法律执行严格:日本法律执行严格,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三、日本法律对回国人员的适用性1. 刑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犯罪,应适用日本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犯罪,若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应适用我国刑法。

2. 民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原则上适用日本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进行民事活动,依照该国法律应当适用的,可以适用该国法律。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首先考虑适用日本民法。

3. 行政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受到行政处罚,应适用日本行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因此,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受到行政处罚,应适用日本行政法。

4. 国际私法适用回国人员在日本境内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适用国际私法。

日本继受西方法对我国民法典的启示——以日本民法典为例

日本继受西方法对我国民法典的启示——以日本民法典为例

Enlightenment of Japan Inheriting and Accepting the Western Laws on China's Statutes 作者: 陶娟
作者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出版物刊名: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76-78页
主题词: 日本;民法;西方法律;民族文化
摘要:日本民法典的制订是一个继受西方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有对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继受,也有对英美法系优秀制度的继受;不仅有对法典的继受,也有对理论、学说的继受.中国与日本在文化、道德传统上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而且中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日本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

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

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
潮见佳男;叶周侠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2018(0)2
【摘要】Ⅰ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理解德国民法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解释学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

①众所周知,1970年代之后,就民法领域里德国法与日本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关于日本民法源自何处的讨论,以及关于在前述讨论中认为非以德国法为母法之处,德国民法理论该如何定位的讨论(此即立法者意思说与法律意思说之间的争论,与围绕所请母法中心主义[回归每法现象]所展开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

【总页数】22页(P135-156)
【关键词】民法解释学;德国民法;日本法;现代化;70年代;民法理论;中心主义;德国法
【作者】潮见佳男;叶周侠
【作者单位】京都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052
【相关文献】
1.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J], 张利春
2.论法解释学的转向与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之关联——以《德国民法典》条款所引发
的争鸣为切入点 [J], 郑艺群
3.现代化民法典对消费者保护的回应——德国债法现代化的借鉴 [J], 胡安琪
4.德国债法现代化对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启迪 [J], 林科
5.论德国民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为背景 [J], 苑书涛;谢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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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民事立法的启示

近代日本民事立法的启示

近代日本民事立法的启示——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方针的几点思考于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世界范围的近代民事立法活动中,同处于亚洲的日本和中国都进行过编纂民法典的尝试,但得到的结果却不相同,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日本成功地制定了直至今日仍在适用的现行日本民法典,该民法典对日本近代国家的崛起,对后来日本的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发挥了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则只为后来“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做了某种程度上的准备(当然,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准备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作用)。

今天,正当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巩固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取得的胜利成果,适应向着国际市场迈进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而再次开始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去完成这项自清末始,中国各时代立法者都曾尝试,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曾多次启动而终未能竟的伟大事业的时刻,冷静、认真地回顾一下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别国成功的理由,和我们前辈失败的原因,会给我们今天的民法典编纂一些重要的启示。

这种吸取他人的有益经验和教训的工作,无论对我们今天民法典编纂基本方针的决定,还是对各种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尝试着通过对近代日本民事立法过程的探索获得一些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民法是明治维新的成果日本民法是明治维新的成果。

近代日本的民事立法活动是在明治维新的基础之上进行的。

在政治方面,1868年1月3日的御前会议宣布“王政复古”,建立起新的中央政府。

1868年4月颁布了“5条誓文”,1869年实行“版籍奉还”。

1872年8月实行“废藩置县”,从1872年起逐渐废除封建的等级身分制,1875年-1876年、实行了“秩禄处分”,废除华族特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1]。

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现实中,虽然天皇的地位得到强化,但当时日本君主立宪的政体基本上满足了孟德斯鸠权力分立、制衡理论的要求,从而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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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解释学对中国法解释学的启示意义在日本,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所谓的“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

日本所出的民法学教科书以及与民法相关的论文,可以说都是对现行的民法制度从理论上、实务上加以历史的、体系的、理论的整理,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制度。

当然,法律制度是人创设的,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为此,民法解释学或者说民法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存制度的确起到了弥补缺陷、推动和发展的作用。

从狭义的角度出发,民法解释学指的是在研究、运用、解释民法时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是研究、运用、解释的技术规范。

但是,不论从何角度出发,民法解释学都是一定历史的产物。

从日本民法解释学发展的过程来看,也能证明这一点。

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形成并具有一定的日本特色不是学者的偏爱,是一定环境下的产物。

依笔者浅见,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起初选择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再度起草时基本上沿用了《德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

首先,这种选择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是革命的产物,《德国民法典》是体制不变之下向近代化转化的产物,更为符合日本当时维新的政治需要。

其次,革命的产物势必会带有一定的粗糙,而德国一方面晚于法国近百年起草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国民法典的弊病;另一方面,严谨的体系、统一的制度对于志在自上而下推动变革的日本来说更为适宜。

当然,这样的选择与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也是有一定联系的。

日本在维新前后,虽然已经对欧洲法治文明有所研究,但是从社会层面来看,还是白纸一张。

为此,在完成立法第一步后,日本学界就全面导入了德国民法学的体系,并且这种理论体系的移植也影响了司法实务。

这样,日本明治维新后建立的私法教义学与德国的私法教义学有着类似的构造和性格。

不过,其中体现出不少日本自身的特征,也为其今后的发展打上了烙樱其一,为了自上而下地培育资本主义,就必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就需要构成商品交换的规范关系,而这一交换关系的前提又是以财产关系的权利体系为起点的,因此,封建财产关系解体、继受欧洲大陆法的近代法观念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其二,继受外国法典以后,还必须将其从逻辑上阐明制定法的内容,而这种阐明又是通过日本接受德国民法潘德克吞体系为媒介来实现的。

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私法学是围绕近代法权利意识而形成的,日本照搬德国民法学体系,为日本社会确立、培育权利意识,贯彻权利关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当然,这种概念演绎的概念主义法学方法直接与官僚司法相联系,但是不能否认这种严格司法的结果还是起到了在一定时期内确保私权的作用。

其三,由于概念主义法学的性格是始终围绕制定法内容作逻辑意义的解释,这样就截断了法学反映社会发展的道路。

正像渡边洋三指出的,这种概念主义法学思维在明治以后还属于半封建社会的日本,一方面在保障市民权利上发挥了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为维持半封建社会也起到了作用。

①其四,正像后来日本民法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种种原因,《日本民法典》的继受是多方面的,并非仅仅是《德国民法典》的翻版,完全采用德国民法学的体系来解释日本民法典,显然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和矛盾。

当然,这也是日本民法学注重继受法研究的原因之一。

其五,由于日本在明治维新前,没有现存的近代法治的环境,这种全面移植外国法的结果,使得过去的社会传统和习惯先天与近代法的移植存在矛盾,这就是北川善太郎指出的日本民法的几重双重性由来的原因之一。

而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发展与存在这样的基础又是分不开的,但是在今天回顾当初的历史,简单地采取否定态度显然也是不公正的。

虽然当时引进的德国民法学乃至民法解释学是以概念主义法学为基础的,但正像概念主义法学在历史上曾经辉煌有其历史缘由一样,日本明治维新后引入德国民法学也有其历史意义。

由于日本存在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国情与社会传统,在《日本民法典》颁布之后,采用严谨的民法学体系和严格的解释方法,能使近代法的观念在日本社会生根。

虽然从今天看来,当时有的民法解释理论近似于不合情理,但是无论在贯彻一个新的制度,还是在整合各项制度方面,这种严格追求体系统一的努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全面以德国民法学体系为蓝本的日本民法学逐渐和社会现实发生了脱节。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已经萌发了自由法学的趋势,德国式民法学体系不断受到冲击。

到了战后上世纪50年代就发生了民法解释学的争论,全面、彻底地否定概念主义法学的趋势于是形成了。

既然否定过去的民法解释学,那么需要建立的新的民法解释学究竟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就成为了日本学者的课题。

当然,这是在一个渐进的过程中形成的,首先是末弘严太郎在批判概念主义法学基础上构筑承认法官造法的理论。

他提出在法律预想的定型社会关系上承认制定法对法官的拘束,而在此之外法官有创设规范的自由,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三段论法还是有必要的。

然后是我妻荣提出了著名的“法律构成外衣论”,他和末弘严太郎共同的课题是,怎样才能够使法官从国家制定法的拘束与概念主义法学体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出来的自由界限又在哪儿。

而到了来栖三郎时,他提出复数判断的存在,否定存在客观的惟一正确的法律判断,由此产生了价值判断正确性的问题。

最终,这些民法学方法论乃至解释学方法论的观点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终结,形成了利益衡量论,可以说走了一个从开始突破僵化体系,将绝对化的法律体系通过相对化来寻求自由发展的空间,至最后以利益衡量论来划上句号的过程。

由于开始于平井宜雄对利益衡量论的批判被日本学界和其自身称为是一种回归,那么到利益衡量论为止的概念主义解放运动也算作是告了一个段落。

回顾这样一个概略的概念主义法学的解放运动,可以看到日本从明治维新继受外国的民法制度以及继受德国的民法学体系开始,就已经形成了孕育这种民法解释学变迁的基矗这种理论发展的特征很多,其中之一是体现出一些英美法系的特点。

其背景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美国的占领等一系列社会环境以及喜欢追求强势的日本民族心理,使得日美交流趋向频繁也是一个原因;另一方面,本身受到批判的概念主义法学就来自德国,由于战时纳粹法学等原因,从德国吸取营养在一段时期内就没有像过去那样盛行。

此外,比较注重实际的日本民族特性也需要一种比较开放的法学思想。

德国学者拉恩在其著作《日本的法思考和法观念(RechtsdenkenundRechtsauffassunginJapan)》中,将德国民法解释学与日本民法解释学作了对比性的论述。

他认为,德国的法学方法论在历经概念主义法学、利益法学以及评价法学而发展至今。

其中,概念法学以法规无欠缺为前提,即使对于法规没有规定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法规的概念抽象和演绎给予法律的构成。

与此相对,利益法学承认法的欠缺,通过不是盲从而是顺从历史上立法者对利益冲突的抉择来弥补欠缺。

而精炼了利益法学的评价法学认为,重要的不是立法者的优先利益,而是立法者进行的对利益的评价。

虽然各种观点有其差异,但是共通的是都认为纠纷的解决只能通过法的适用,其目的在于排除法的适用主要是法官恣意的裁判。

形成对比的是日本判例的特征在于仅仅是形式上赋予判决的理由,其他判例、学说的对应关系并非明确,在判决理由中宣示的仅仅是积极的论据,对于反论没有体现。

按照拉恩的观点,日本这样的判例态度体现的民法解释论性格是优先注重纠纷的事实要素,而法的构成、构筑体系以及论证都是次要的,反映出日本具体的直观的传统思维模式以及注重功利和强烈的社会拘束感。

作为具体的例证,拉恩指出,鸠山秀夫认为法律是作为国家统治的手段,继受德国法是由于社会的集团性;末弘严太郎强调实用性以及日本思想就是功利主义的体现;加藤一郎的所谓利益衡量是对个别事件中对立利益的衡量,与利益法学根本不是一回事;来栖三郎强调解释者的个人责任反映了日本传统思想强烈的社会拘束感,同时他还认为日本对美国法的继受并非仅仅在于功利主义的性格,而是日本传统思维观的强化,此外他还指出,法解释学争论是经济发展成功后对法的继受所作出的独立宣言。

总之,日本的法学方法论容忍了不是通过法规而是其他方面作出的判断结论,法的构成仅仅是为了使结论正当化,由此法的理论和体系化被排斥了。

拉恩认为,利益衡量论实现的是日本社会的评价,即以法外的价值,一般人感觉的一致作为目标,其结果是容忍法官恣意的评价掺和进裁判之中去。

为此,日本并非是没有意识到法的欠缺,而是没有把法的继续形成作为独立的问题。

作为结论,拉恩认为日本的私法学、法学方法论是从他国进口文化的变态。

虽然他指出这种文化变态有其从无批判的继受发展为独自理论的积极侧面,但是总的评价是批判的:过分追求具体的妥当性妨碍了平等原则下要求的法的安定性;轻视法源论把评价标准置于法外;违反了把立法权委任给议会的原则;等等。

以上是日本自战后民法解释学发展的阶段性回顾。

但是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日本学者对于日本民法解释学的趋势发表论文表示疑义,随之得到了响应。

这体现为一种回归,当然不是回到概念主义法学,而是一种否定之否定。

同时,也开始从以适用法律的解释来解决法律与社会现实发展之间的矛盾转而重视以立法来解决这方面的矛盾,这也在《日本民法典》最近的一些重大修改上体现出来。

那么日本民法解释学能给中国的民法解释学提供一些什么样有益的启示呢?中国与日本有一些相似之处,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制度对于两国都没有历史的渊源。

移植的市场经济制度与现实社会之间存在两重性,在坚持制度框架下,需要一种比较灵活的法律运用的方法,以此取得社会的认同。

另外,社会变革的价值取向要求为了贯彻一种新的制度,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解释,以此来实现法律的价值。

在这方面,如前所述日本从德国移植了整个民法学的解释体系,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权利体系铺平了道路。

虽然这种解释过于僵硬,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的运用带来一定的问题,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它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的建立发挥出了很大的作用。

当然,这种严谨体系的法解释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与法律适用的同步发展。

为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法律学家花费了大量精力,力图摆脱这种理论体系的影响,从各种角度摸索一种有自由度的民法解释学,并且在达到利益衡量论后,又出现了一种回归。

这些带有历史意义的经验都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但是中国社会还面临一些自己的特色,如在立法上,现有的制度缺乏体系性和统一性,各地各级法官缺乏全体认同的法学思维方法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方法,这些问题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难以统一,并且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

从大陆法系法解释学角度来看,制度的先天缺陷需要法官在运用中、适用中加以适度弥补,这需要给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同时,个案差异过大的判决同样也会带来司法不公的弊病,这又需要一个严谨的解释学体系。

为此,笔者认为,面对几重矛盾的中国社会,除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培养高素质的法官以外,确立一个比较完整、严谨同时又具有一定自由度且为法学界乃至司法、行政界有所共识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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