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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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文件
校政…2011‟25号
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本科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行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安徽大学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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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三条我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
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设臵3至6年弹性修业年限,相关规定如下:
1.学生一般应在4年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2.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少于3学年、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2—
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4.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6年的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应持安徽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对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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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在校生必须遵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
1.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按照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标准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财务处扣取后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供收费凭证。
2.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电子预注册。
3.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院系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4.学生学籍经电子注册和确认后,其教务系统相关信息通道方自动打开,学生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查询、选课、考试等;教师和管理人员遂可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打印学生名册、录入学生成绩等。
5.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台进行新生和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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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包括以下情况:
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暂缓注册学生须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延迟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院(系)教学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接收并汇总请假、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向教务处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特殊情况可申请分学期缴费、注册;学校按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选课与考勤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按照教学进程安排完成学业;学生非经选课不得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一至四学期内每学期选课一般不超过24学分,对上学期成绩在专业年级排名前10%的学生,选课可放宽至30学分;从第五学期开始,所有学生选课放宽至30学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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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内,学生可以调整本人所选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和其他规定环节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3天以内的,通过班长携相应证明交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至1周的,由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院长或系主任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学生请假1天以上,应当填写请假单,经审批后,将请假单送院、系教学秘书存查,假满到教学秘书处销假。
第十六条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和《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处理;学生缺席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以8课时/天计,实习(实践)环节以4课时/天计(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安徽大学考试纪律,持学生证和其他规定证件,参加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可在课程考核结束1周后,通过网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