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煤矿安全管理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以期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1. 管理责任制度如钢铁般坚固:煤矿管理者需要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确保其切实可行,在实施中将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章,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安全培训教育不可或缺: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面对和处理各种安全风险。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充足:要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将安全生产作为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确保资金投入与安全管理需求相匹配。
5. 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到位: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安全检查监督维护严把关: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有效的整改和完善。
7. 危险源辨识与防控有声有色:对煤矿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8. 应急预案科学可靠立: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瓦斯爆炸等各类事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9. 重大危险源监管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确保重大危险源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和防范。
10. 安全生产指标严格划定:确定煤矿的安全生产指标,划定红线和底线,严格控制事故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
11. 事故调查处理追踪紧: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追踪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生产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下面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1. 守纪律红线:煤矿必须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纪律。
从各个环节,每个员工都要做到规章制度的遵守,不得有私自弃安全的行为。
2. 守技术红线:煤矿必须正确选择、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或擅自改动。
3. 守煤质红线:煤矿必须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和矿井特点,合理布置生产区域和巷道,确保矿井稳定和煤层安全开采。
同时,要根据煤质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工艺和设备,避免煤与瓦斯的突出和煤尘爆炸的风险。
4. 守通风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煤矿内空气的流通,有效控制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预防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5. 守瓦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及时有效地抽采矿井内的瓦斯,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工作正常、准确,不能存在漏报、漏诊等情况。
6. 守防火红线:煤矿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火源,保证煤矿安全。
所有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禁止在易燃气体环境中使用明火和电钻等设备。
同时,要保证矿井内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7. 守通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通讯系统,确保矿井内的通讯畅通。
每个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必须配置可靠的通讯设备,确保工人和监控指挥中心之间的及时沟通。
8. 守应急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培训工人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9. 守监控红线:煤矿必须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矿井内的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的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10. 守教育红线:煤矿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
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气体抽取。
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
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
落实。
七、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
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
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
的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在所有煤矿实施瓦斯防治红线控制。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气体抽取。
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落实。
7、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的生产能力1/12的。
12、使用安全费是否未按要求提取,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应急管理12条安全红线内容
应急管理12条安全红线内容如下: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管理有漏洞,导致发生事故的。
2.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的。
3. 违反设计规定,违规组织生产的。
4.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不健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
5. 重大灾害因素监控措施不力,对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6. 未按规定配备井下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7. 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未及时编制、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严格执行的。
8.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有漏检、假检行为的。
9. 井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片面追求生产进度的。
10.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11. 煤矿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的。
12. 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这些红线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违反了这些红线,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同时,各煤矿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在应急管理过程中,除了遵守这些安全红线外,还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 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可靠和及时供应。
4.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总之,应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遵守安全红线,加强应急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十二条红线,即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条红线。
第一,生产备案制度。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备案制度,确保生产过程被记录和管控。
同时,应确保生产备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
第二,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生产工艺和工序的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矿山建设和设备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矿山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事故应急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任务,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和权力。
同时,应加强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安全检查和监督。
煤矿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推动问题解决和安全管理的改进。
第七,煤矿企业和单位管理。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纪律。
第八,员工培训和教育。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绩效评估,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一线。
第九,安全生产宣传。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煤矿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宣传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与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落实三人联锁与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与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与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与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煤矿安全管理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下面我将介绍一份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一、生产操作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并严禁无证、无照、无资质人员从事煤矿生产作业。
2.严禁改变煤矿设备的设计、结构和功能,未经许可不得私改设备,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3.严禁离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保持工作状态,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应急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领导责任,提前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的发生。
2.严禁私自组织疏散、撤离。
安全疏散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并听从现场指挥、执行。
三、安全教育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严禁煤矿企业将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投入生产一线任何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职责落实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并详细规定各岗位的权责、全面核实各岗职责到岗。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五、设备管理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实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严禁私自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设备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进行更换和更新。
六、供电安全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严格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2.严禁未经安全专业人员检查、维护和保养的电气设备投入使用。
七、通风安全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新鲜空气的供应和有害气体的及时排除。
2.严禁私自制止通风系统的运行和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
八、瓦斯治理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瓦斯治理措施,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在可控范围内。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以及生命安全的重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将会有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红线。
第一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带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任何没有通过安全检验的设备和工具都将被禁止使用。
第二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操作和管理。
违规操作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禁止任何违规操作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
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和危险物品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任何违规排放和处理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五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施工和改造。
煤矿的施工和改造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施工和改造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六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
闲置和废弃的煤矿设施和设备容易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
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环保。
第七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挖掘和采矿。
煤矿的挖掘和采矿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
任何违规挖掘和采矿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八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交通和运输。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交通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任何违规交通和运输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九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作业和施工。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和施工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作业和施工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十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检修和维护。
煤矿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是指煤炭生产企业在进行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十二项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些原则和规定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供参考。
一、全力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生产企业的首要任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生产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二、全面落实矿长(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
企业的矿长(厂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责任,坚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
三、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严禁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
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是煤矿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危害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禁止非法开采和违规生产行为,加强对煤矿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五、严禁超能力、超范围作业。
超能力、超范围作业是导致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煤炭生产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安排合适的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范围作业行为的发生。
六、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煤矿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煤炭生产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倡绿色矿山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七、严禁违规派人下井。
违规派人下井是煤矿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
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煤矿工作人员上岗条件、检测要求和配备比例进行管理,杜绝违规派人下井的行为。
八、严禁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
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危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设备管理责任,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禁止违规使用或改装设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注: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简单的指导,供煤矿企业参考和借鉴。
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条:安全责任制度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2. 煤矿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操作责任等,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层层落实。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和评估,对责任不落实、行为失范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操作过程等各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及时整改已发现的隐患,确保排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得拖延整改时间,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涵盖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设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应急救援体系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等,确保煤矿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附件3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电机车驾驶室;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6),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
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
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
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八、不得擅自停电、停水、停风。
煤矿企业不得未经充分考虑和安排擅自停电、停水、停风,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疏散矿工,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九、不得违反瓦斯、煤尘等防治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瓦斯、煤尘等防治的规定,加强防治措施的落实,以防止瓦斯、煤尘等因素引发事故。
十、不得违规施工维修。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维修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进行施工维修,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煤矿安全管理30条红线(整理易记忆)
淮北矿业安全管理红线对触及以下三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一、入井注意:二十、指使他人携带或携带他人定位识别卡,人为破坏识别卡。
二十五、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或进入地面防爆区域以及私自拍照、摄像。
二十六、让他人顶替上岗作业。
二十九、酒后入井或进入生产岗位作业。
二、施工组织:一、无规程(措施)施工。
十三、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二十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三十、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五、其它:二十八、未经许可进入各种设备内部和下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三、机电十一、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七、井下带电作业;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十九、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十四、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十八、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四、运输五、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六、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八、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九、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十二、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六、采掘通防:二、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三、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十五、采掘工作面不履行防突管理程序,擅自组织施工。
十六、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十七、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瓦斯治理钻孔钻机未安装有效风水转换器、风压表及水压表擅自施工。
二十一、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二十二、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瓦检员、防突员检测、顶板岩性探查数据,以及安全培训弄虚作假。
二十三、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二十四、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红线规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煤矿;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5. 严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粉尘、火灾等重大灾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7. 严禁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 严禁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9.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10. 严禁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红线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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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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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轻者影响生产,重者造成人员伤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各级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灵活性,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我们井下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
一、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落实整改发现的各类问题
管理人员在井下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影响我矿文明生产的问题,及时汇报到调度室或者相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予以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
二、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
平时由于工作各方面原因,可能导致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处理问题时时效性很低,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耽误了时间,造成问题的扩大化。
建议在这方面可以得到加强。
三、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综合素质
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综合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得到提高,在安全管理上会更进一步提高,更加便于管理。
如何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综合素质呢?我们可以加强职工的安全教
育及文化知识的学习,通过相关部门为区队提供学习材料,利用多种教育手段,使职工各方面的素质得到有效提高,这样就可以基本消除了文化层次带来的差异,有利于我们基层区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安全上,人人都是安检员
无论是任何人,在井下或地面发现了安全隐患及三违现象,都可以进行汇报或揭发,对发现问题的人员,安监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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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职工的工作信心和激励职工的工作热情。
这样我们的安全管理就渗透到各个层面,由高至低,从管理人员到职工之间形成一条闭环监督线路,起到互相监督的核心作用。
王震雷
xx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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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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