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I01:2006《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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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I01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Guidance on Inspection Body

Accredit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

1前言

本指南旨在介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有关检查机构认可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便于CNAS工作人员、申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从事相关认可活动时参考,也可供对检查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2CNAS简介

2.1法律地位

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心作为CNAS的法律依托单位,承担CNAS开展认可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2.2宗旨

CNAS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加强建设,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更有效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统一负责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评价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贸易发展的需要。

2.3任务

经政府授权,CNAS的任务为:

2.3.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3.2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2.3.3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3.4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2.3.5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2.3.6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2.3.7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2.3.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2.3.9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2.4组织机构

CNAS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全体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和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正性原则,主要由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

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由相关人员组成。

2.5工作原则

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自愿性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CNAS不从事任何有可能妨碍其认可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活动,如帮助合格评定机构建立、保持质量体系,或者帮助其获得认可或提供咨询等业务。

2.6经费

CNAS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CNAS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赞助。

2.7认可准则

CNAS采用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ISO/IEC17020:1998)作为检查机构能力认可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CNAS针对某些技术

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与此同时,CNAS也要求检查机构符合APLAC、ILAC有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2.8认可领域

CNAS检查机构认可领域如下:

01农业和农产品;02工业机械设备;03制成品;04天然资源和精加工;05工商业建筑及维护;06建筑物的建造与维护;07运输;08旅游设施;09工厂检查;10健康检查;11技术法规检查;12信息技术;13其他。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3.1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2ISO/IEC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3.3ISO/IEC导则2《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3.4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5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3.6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7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3.8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3.9CNAS—RL0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3.10CNAS—RL04《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11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3.12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4.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4.2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4.3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4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

4.5检查: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4.6检查机构: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4.7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4.8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4.9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10当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4.11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恢复认可资格的活动。

4.12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4.13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检查能力。

4.14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4.15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4.16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4.17认可评定:CNAS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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