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我国的现状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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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生命伦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伦理法律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其中“安乐死”作为最具争议的生命伦理法律问题之一,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本文以一起安乐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安乐死问题上的法律现状、伦理困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以期对我国生命伦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因晚期癌症痛苦不堪,经多次治疗无效,生活无法自理。

王某向家人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但家人因伦理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犹豫不决。

在王某的强烈要求下,家人最终同意寻求法律帮助。

经律师调查,王某符合我国《安乐死》的适用条件,但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因此王某的安乐死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三、法律分析1.安乐死法律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未作明确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导致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无法给予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2.安乐死伦理困境安乐死涉及生命尊严、痛苦解脱、家庭伦理等多重伦理问题。

一方面,患者有权选择生命结束的方式,追求生命尊严;另一方面,家庭伦理观念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安乐死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

3.法律责任承担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一方面,患者有权选择安乐死,但家属和医生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患者因安乐死而死亡,家属可能因失去亲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因晚期癌症痛苦不堪,希望安乐死结束生命。

从伦理角度来看,王某有权选择生命结束的方式,追求生命尊严。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安乐死,王某的安乐死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1.患者权益保护王某作为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式和生命尊严等权益。

但在本案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未作明确规定,王某的权益保护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王某的家属因伦理观念和法律规定而犹豫不决。

从家庭伦理角度来看,家属希望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以尽孝道;从法律规定来看,家属担心实施安乐死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同意安乐死的法律规定(3篇)

同意安乐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于生命、死亡和痛苦的认知也在不断深化。

安乐死,作为一种关于生命终结的选择,近年来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被正式立法,但关于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探讨已经如火如荼。

本文旨在探讨同意安乐死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

一、安乐死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安乐死,是指对于无法治愈的疾病、末期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患者,在患者自愿、明知的意愿下,由医生在患者生命不可逆转的情况下,通过实施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行为。

2. 分类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1)主动安乐死:指医生在患者自愿、明知的意愿下,通过给予药物或其他方法直接结束患者生命。

(2)被动安乐死:指医生在患者自愿、明知的意愿下,不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任由患者自然死亡。

二、同意安乐死的法律规定1. 患者自愿原则同意安乐死的法律规定必须遵循患者自愿原则。

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医生、家属或其他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患者接受安乐死。

2. 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在接受安乐死前,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安乐死的含义、后果等,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同意书。

3. 医生评估原则医生在实施安乐死前,必须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患者处于生命不可逆转的状态,并排除其他可能的治疗方案。

4. 程序规定(1)咨询阶段:患者提出安乐死意愿后,医生应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患者的意愿和理由,并告知患者可能的法律后果。

(2)评估阶段: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确认患者处于生命不可逆转的状态,并排除其他可能的治疗方案。

(3)家属告知阶段:医生将患者的病情和安乐死意愿告知家属,尊重家属的意见。

(4)伦理审查阶段:医疗机构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安乐死的实施进行审查。

(5)实施阶段:在患者自愿、知情、评估和伦理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医生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安乐死。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合法、人道的方式,使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个话题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因此,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现状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意为“好死”。

在我国,安乐死主要是指通过医生在患者自愿、清醒的情况下,使用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

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安乐死的立法和实践存在较大差异。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等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我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1. 尊重生命与放弃生命安乐死的伦理争议首先源于对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面对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我们是否应该放弃对生命的尊重,让他们在痛苦中结束生命呢?这无疑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2. 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医学伦理要求医生救死扶伤,尊重患者的生命。

然而,面对安乐死,医生是否应该放弃自己的职责,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涉及到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的冲突。

3. 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安乐死的伦理争议还体现在对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的探讨。

生命价值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而生命尊严则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享有的尊严。

在安乐死中,如何平衡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安乐死的社会影响1. 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安乐死可以使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2. 优化医疗资源,减轻家庭负担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轻家庭负担,让家庭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其他成员的生活。

3. 挑战传统观念,引发社会思考安乐死的提出和实施,挑战了传统观念,引发人们对生命、死亡、伦理等问题的思考。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1. 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立法中,应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摘要:安乐死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与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

就现实社会争论的安乐死话题,从伦理的角度,回顾了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限制因素和现状,阐述了安乐死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关键字:安乐死历史发展限制趋势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进程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从词源上说,源自古希腊的"euthanlos",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安详无痛苦致死术”。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苦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同时安乐死又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患者对于安乐死的意愿,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其中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或作为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而消极安乐死又称被动安乐死或不作为安乐死,它包括撤销强加于病人身上的不必要的、过量的医疗负担或撤销不能使根本的病情逆转的治疗,如为缓解剧痛,使用大剂量的可能缩短病人生命的药物。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所谓安乐死应该是指积极安乐死。

事实上,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在古代就有加速死亡的一些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

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也有处死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不合伦理的,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也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2024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2024

引言概述:安乐死是指因终末期疾病或慢性痛苦无法缓解而自愿选择死亡的一种医疗选择,也被称为“安乐死”、“尊严死”或“自由选择死亡”。

自古以来,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一直存在差异,但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和伦理观念的演变,安乐死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医学和伦理学议题。

本文将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现状、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的法律探讨、安乐死的道德考量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安乐死的历史1.古代时期对于死亡的态度2.安乐死概念的产生与发展3.安乐死在不同文化中的存在4.安乐死的先驱和重要影响者5.安乐死法律的兴起和演变二、安乐死的现状1.安乐死的定义及条件2.安乐死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地位3.安乐死的统计数据和趋势4.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和程序5.安乐死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存在三、安乐死的争议1.宗教和伦理观念的冲突2.对于医生角色和责任的考量3.安乐死的滑坡效应及可能的滥用风险4.社会对于死亡的恐惧和规范化困境5.安乐死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四、安乐死的法律探讨1.安乐死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2.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和限制3.临终关怀和安宁死亡的法律规定4.安乐死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5.安乐死法律的矛盾和改革五、安乐死的道德考量1.无痛苦死亡的伦理追求2.自主选择权和尊严权的权衡3.安乐死对医生职业道德的挑战4.安乐死的伦理评估和决策流程5.安乐死伦理观念的多元发展和认知现状总结:安乐死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不仅涉及历史发展和现状,还引起了伦理学、法律学、医学等多个学科的关注和探讨。

本文从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争议、法律探讨以及道德考量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试图全面了解和分析这一话题的多个方面。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安乐死的边界和条件可能会不断调整和发展,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思考如何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保护社会公益和伦理准则。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安乐死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立法也存在诸多立法障碍。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我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1986年。

59岁的患者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住进了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夏素文的长子王明成找到查房的该院院长询问患者病情。

在得知其母在无生还可能之后,夏素文的两个女儿与王明成一同恳求时,任该院肝炎科主任的蒲连升医生同意为其母实施安乐死。

蒲连升医生在取得书面保证后,为夏素文开具了冬眠灵注射液,并亲自为夏素文进行注射。

夏素文在被第二次注射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后,夏素文的子女们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两个女儿向汉中地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逮捕。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判决两被告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蒲连升也提出了上诉。

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两被告人无罪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的问题,可以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二人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对于这样的处理,可以看作是对安乐死行为的非刑事化处理。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合法,但非刑事化处理的结果却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安乐死并不是违法犯罪。

安乐死的概念和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

我国未将安乐死行为做刑事化处理,引用了关于犯罪的但书规定,这意味着安乐死没有犯罪所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地步。

构成犯罪必须要符合犯罪构成,安乐死虽然在客观方面可能同故意杀人有重合之处,但其他方面就有明显的不同。

如在主观动机上表现为出于患者利益考虑,而故意杀人就没有这一善意的动机。

由此推出,安乐死的本质目的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虽然客观上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剥夺。

浅析“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及发展

浅析“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及发展

浅析“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及发展王维霞(2010级刑事司法学院3+2 本1班)【摘要】安乐死的历史源远流长,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自己的生命终结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安乐死”将死亡和快乐这两个极不和谐的字眼结合起来,同时也让人类社会为它的合法性产生了持久的争议。

而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将安乐死的争议推向了高潮。

作为世界的一员,我国对安乐死问题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

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类型等相关概念入手,对安乐死制度进行了概述,然后介绍了安乐死的历史渊源、外国及我国的安乐死运动的现状,以及目前在我国确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面临的困境,最终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死亡人权合法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不仅仅表现为对生存以及良好生活状态的追求,还表现为对生命结束方式的相对自由的、有尊严的选择。

尤其是对那些长期遭受病痛折磨,治愈可能性较小的患者,无痛苦的、有尊严的死去反而是一种解脱,这也使得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不断被提及。

其实,安乐死概念被提出后,有关于此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很少有哪个医学问题像安乐死一样,被社会广泛关注。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无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过程。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现实中对于安乐死的分类是极其重要的。

按“作为”或“不作为”的不同将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

被动安乐死是指藉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本文概述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其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安乐死的演变过程,探讨其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接受程度,以及预测其可能的发展方向。

我们将从安乐死的定义、伦理争议、法律实践、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我们将回顾安乐死的起源和发展,探究其如何从一种极端的个案逐渐演变成一种被部分社会群体接受的选择。

接着,我们将分析安乐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操作情况,探讨其背后的文化、宗教、伦理等因素。

我们还将关注安乐死带来的伦理争议和社会影响,包括生命尊严、人权保障、医疗资源分配等问题。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和专家观点,呈现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我们将基于当前的趋势和发展,预测安乐死未来的可能走向,包括法律环境的变化、社会接受度的提升以及科技进步对安乐死实践的影响等。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安乐死的视角,引发更多关于生命伦理和社会正义的思考。

二、安乐死的历史回顾安乐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不同的文化和地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实践。

然而,正式的法律定义和公众讨论主要是在近现代才开始的。

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有一种被称为“仁慈之死”的做法,即对于那些遭受无法治愈的疾病折磨的人,医生可能会给予他们一种使他们能够平静死去的药物。

这种做法虽然带有安乐死的意味,但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或社会规范。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教义对安乐死的态度是明确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夺走。

因此,安乐死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被视为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19世纪以后,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们对死亡理解的改变,安乐死的观念开始逐渐受到关注。

特别是在20世纪,一些医生和哲学家开始公开讨论安乐死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他们主张,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患者,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轻他们的痛苦。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国内安乐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内安乐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安乐死,即“无痛苦的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在病人和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而在我国,安乐死立法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增多,安乐死问题在我国愈发突出。

2016年1月,河北邯郸市的李某某因患癌症晚期,在家人同意下,医生为其实施了安乐死。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使得安乐死在我国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月,李某某因患癌症晚期,病情恶化,痛苦不堪。

在经过多次化疗无效后,李某某和家人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在得到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医生为李某某实施了安乐死。

然而,这一行为很快被当地警方发现,李某某的家人也因此被刑事拘留。

2. 案件争议焦点(1)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3)如何平衡患者自主权和法律限制?3. 案例分析(1)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此规定,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将构成犯罪。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持严格禁止态度,尚未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律法规。

因此,在法律层面,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违法的。

(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将构成犯罪。

然而,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医生的行为是出于对患者痛苦的同情和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首先,医生的行为是出于患者的自愿。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某在家人同意下,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这表明患者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病情,并做出了理智的选择。

其次,医生的行为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现状

安乐死现状

我国安乐死的现状与对策一、如何判定一个人是必死生命的本质是机体内同化、异化过程这一对矛盾的不断运动;而死亡则是这一对矛盾的终止。

死亡作为疾病的一种转归,也是生命的必然规律,但由于生命自然终止而“老死”(据比较生物学的研究,人类自然寿命大约是140-160岁左右)的只是极少数,人类绝大部分都死于疾病。

过去人们习惯把呼吸、心脏功能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

但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活的驱体,死的脑”这种反常现象。

“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医学界把脑干死亡12小时判断为死亡。

病人如果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并且已经处于临近死亡的状态,将导致脑死亡,则可判断他必死。

临床死亡标志是延髓处于深度抑制和功能丧失的状态,各种反射消失、心脏停博和呼吸停止。

二、死亡由谁执行死亡一般分为二大类。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正常死亡,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公民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死亡应该由谁执行,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大体上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是公民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即可以选择安乐死,由他人执行。

另一种是公民要尊重自己的生存权利,不能选择死亡,只能选择生存。

我个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所谓安乐死,即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已无救治希望的病人在为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大痛苦,由自己或家人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结束生命的全过程。

安乐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作为一种死亡的状态,即无痛苦的死亡;二是一种死亡方法,即为结束不治之症的病人的痛苦所采取的无痛致死术。

三、人是否有权利结束他人的生命及人道主义问题在于人是否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这个问题上,所有人都毫无犹豫的选择否定答案。

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杀人是犯法的。

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化问题

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化问题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发展历程以及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学
习。将荷兰的安乐死问题与中国的安乐死问题进行比较,从中学习经验,吸取教训,有助于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生命科学技术;伦理难题;伦理导向;责任;社会进步
一些新的生物科学技术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伦理学问题,这些问题对家庭伦理关系、社会伦理秩序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包括医学伦理在内的诸多相关学科,必须要对这些新出现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解答,并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
接受的”。2 0 0 1年4月1 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 0 0 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综上所述,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有的国家则是废立不定。我国对安乐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从2 0世纪8 0年代才开始。1 9 8 6年,陕西汉中市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患肝硬变腹水,肝性脑病等病症。为了解除病痛,主治医生蒲莲升通过对其注射冬眠灵实施了安乐死行为。结果蒲莲升于1 9 8 7年9月2 5日被逮捕,直到1 9 9 1年4月6日才被宣告无罪释放。因为经法医鉴定,“冬眠灵”只是加深了夏素文的昏迷程度,虽然产生了促进死亡的结果但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夏素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肝性脑病引起了严重感染[2]。这是我国涉及安乐死的第一个病例,从中暴露出我国法律规范的不足。此后,我国学者多次提出安乐死的立法需要。1 9 9 8年,山东中医药大学课题组在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后,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未能施行。一项对成都市民调查结果显示,1 3 8名成都市民对安乐死态度的赞成率为5 8 . 7%[3]。某些医学专家在分析了慢性呼吸衰竭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以延长生命的利弊后,倡导尽快制定安乐死与放弃治疗的法律条文[4]。一项对不同阶段医学生安乐死观念的调查显示大二医学生(无行医经验)、见习医师及实习医师中,均有超过6 0 %的人赞成安乐死[5]。政协委员、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副院长李惠萍提交了一份长达6000余字的提案,这份提案直指国际上备受争议的安乐死立法问题。作为一位医务工作者,李惠萍直接建议:组织医学和法律专家对安乐死进行严格的定义,为安乐死立法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建议可以将安乐死立法草案在上海选定某些区域试行1~3年,充分了解其可操作性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不断予以修正。待试运行和补充完善后,在上海市率先实施,为全国安乐死立法奠定基础。综上所述,我国对安乐死也存在强烈争议。总体来看,反对安乐死的人群中,除了认为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外,并不是反对所有的安乐死,只反对有些类型的安乐死,究其根源,是为了避免借机犯罪。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合法化如今备受关注,在我看来,在中国实行安乐死,授人以幸福死亡的权利是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人生命质量的一种方式。

但是安乐死在中国一直没有合法化,在整个世界上除了荷兰以外,也都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

不过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在中国却是愈演愈烈,随着每年许多人在痛苦中死去这一现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着人们是否能自处生命的问题。

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一)安乐死的现存问题——安乐死没有明文规定造成了每年将近100万人的痛苦死亡,以及各地对安乐死实施的不同判定出现的不公平。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就有100万人是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的,占十分之一之多。

而这100万之多的死亡者之中,有绝大多数曾经要求过实施安乐死,最终却因为缺乏法律的保障而被拒绝。

所以,安乐死合法化的提出是人们的切身需求,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

(二)民意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根据人们的意愿,绝大多数的人们赞成将安乐死合法化。

上海曾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200位老人进行了有关于安乐死的意愿调查,其中赞成者占72.56%。

在北京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占79.8%。

在对西安某大学小范围的调查表明,90%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

在对某医学院172名学生进行调查时,赞成对绝症患者以及极度痛苦者实施安乐死的占77%左右,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持中立意见的占16%。

据我国的《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曾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来实施安乐死。

根据千龙网的对于588人的网络调查数据又显示,有453人,也就是77.04%的人赞成安乐死合法化,而反对的人仅占总调查人数的7.82%左右。

在这一系列的调查之中,涉及到不同地区,如上海,北京,西安等,涉及到不同年龄,不同经历的人,如老年人,大学生等。

涉及到不同职业,如医务工作者和非医务工作者。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第一篇: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

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

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

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

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

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

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

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调查报告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安乐死是指在医学条件下,有意终止患者生命的行为。

这一问题牵扯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对于社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调查报告的形式,探讨安乐死的现状、争议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安乐死的现状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增多。

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等国家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患者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这些国家的安乐死率逐年上升,反映了患者对于选择死亡的需求。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一方面,担心安乐死可能被滥用,导致非自愿的死亡。

另一方面,一些人主张尊重个体的自主权,认为每个人都应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

这种争议使得安乐死问题变得复杂而敏感。

第二部分: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伦理和道德:安乐死是否违背了伦理和道德的原则,这是争议的核心。

一些人认为,人类生命的尊严是无可动摇的,任何形式的主动终止生命都是不道德的。

而另一些人则主张个体的自主权,认为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减少痛苦。

2. 滥用风险:担心合法化的安乐死可能被滥用,导致非自愿的死亡。

例如,一些人担心安乐死可能被用于解决医疗资源有限的问题,或者被滥用于精神疾病患者等特定群体。

3. 医生角色:安乐死将医生置于道德和法律的两难境地。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但安乐死又要求医生协助患者终止生命。

这对医生的道德和职业操守提出了巨大挑战。

第三部分: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安乐死的争议,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伦理、法律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 法律和监管: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机制,确保安乐死只在严格的条件下进行,并避免滥用。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申诉机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安乐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该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讨论,形成共识。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问题:安乐死已经成为人类关注与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本文简单地回顾了安乐死的历史,再从立法层面与伦理道德层面正反对比了当下对安乐死的看法。

关键词:安乐死;历史;现状问题1、安乐死的历史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人类安乐死的思想与行为都源远流长。

在史前时代当发生天灾人祸或者战事时,部落常常把病弱者、老人留下来,让其自生自灭以减少部落的负担,或将其击毙以免遗为俘虏遭受敌人的残酷对待。

从 17 世纪开始, 安乐死逐渐为人们首肯和提倡。

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也曾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主张。

即根据一组教士和法官的建议, 通过自杀或由当局采取行动,结束患有痛苦而又无望治愈的病人的生命,或者为了节约有限的医药资源,以某些手段结束一些不适宜耗费珍贵资源的生命。

而在我国,安乐死一词最早见于唐代道绰所著《安乐集》。

此书认为,人按照佛教规定修行则死后可进安乐世界。

1932年以来,“无痛苦致死协会”、“志愿实施安乐死协会”等在英、美、法、意、荷兰等国家相机成立,会员人数成千上万且逐年增长,这些组织的出现,对安乐死行为的合法化更起到了推进作用。

1787年,美国纽约州州长在“拒绝抢救法”条纹上签字,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只要重危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医生可以不对其进行抢救,听任其自行死亡。

现在美国已有三十多个州通过了这项法律,实际上就是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最先在荷兰合法化,法律承认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是患者摆脱痛苦的手段,但是也规定了三个条件:病人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病人所遭受的痛苦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

在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上荷兰虽然开创了一个先河,但在我国乃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它仍然是法律的禁区。

随着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逐渐加深,它已经慢慢渗透到医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等领域,人们对它的争议颇多,可以说它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安乐死法律案件(3篇)

安乐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生命质量的日益关注,安乐死这一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安乐死,即自愿结束生命,通常是在患者患有绝症、无法治愈且遭受极大痛苦时提出的。

然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在伦理、法律和现实层面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安乐死法律案件为例,探讨这一议题。

案件背景2019年,美国密歇根州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安乐死法律案件。

原告约翰·詹姆斯(John James)是一位患有晚期癌症的老年男性。

在经过多次化疗和放疗后,他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身体逐渐虚弱,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在承受着极大的痛苦和绝望中,约翰·詹姆斯向密歇根州高等法院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案件审理密歇根州高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面临着伦理、法律和现实的诸多挑战。

伦理争议首先,安乐死触及了伦理道德的底线。

一方面,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是伦理的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被视为对生命的漠视,违背了这一原则。

另一方面,安乐死可能会引发道德滑坡,导致对生命的轻视和滥用。

约翰·詹姆斯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安乐死是对患者生命尊严的尊重,是患者自主权的体现。

他们认为,在患者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时,有权利选择结束生命。

法律争议其次,安乐死在法律层面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宪法赋予个人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自主决定生命和死亡的权力。

另一方面,美国各州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州已经允许安乐死,而有的州则禁止。

密歇根州的法律规定,安乐死是非法的。

然而,约翰·詹姆斯的律师认为,密歇根州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现实挑战最后,安乐死的实施面临着现实的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安乐死的决策是患者真实意愿的体现,避免受到外界压力和误导。

其次,如何确保安乐死的程序合法、透明,避免滥用和误用。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还需要医疗、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协同配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上述争议和挑战。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因患有不可逆的、绝望的、无法缓解的疾病或疼痛时,接受医生合法的、有自愿的药物注射或其他治疗手段,以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一做法在欧美国家逐渐合法化并广泛接受,但在我国却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本文将探析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实现人道关怀。

对于那些患有不可逆病症、疼痛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往往希望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余生。

安乐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较为人道的选择,使病人能够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予他们尊严和尊重。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障病人的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病人因为医疗技术的限制或者家属的意愿而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死,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待遇。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护病人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的安排。

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泥沼。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着滥用的风险。

一些没有得到严格审查的患者可能会利用安乐死程序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种行为在道德和社会伦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疗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医生可能会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试探,将安乐死作为病人的主要治疗选择,而不是尽力缓解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生命。

在探讨完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后,我认为我国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还不具备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

我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很多患有绝症的病人和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和技术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这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迫在眉睫。

我国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缺乏对生命尊重和关怀的意识,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道德混乱和社会问题。

我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合法化安乐死。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患有绝症的病人的医疗关怀和疼痛缓解,让他们在人道的环境下度过余生。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问题【前言】泰戈尔曾经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

安乐死正映衬了这句话,它使我们在面对死亡时可以减少痛苦。

但安乐死目前却成为了社会上争论的一个热点话题,究竟该不该对绝症病人安乐死呢?这是目前社会上争执不休的热点话题。

现在就让我们从伦理学的角度,回顾一下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以及现状问题。

【关键字】安乐死的定义,历史发展,现状问题,支持,反对【正文】一.何为安乐死?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积极地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两种,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

消极安乐死又称被动安乐死,是指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出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目前,除了少数的几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之外,其他各国都对安乐死持有不同的态度。

二.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他并不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新问题。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本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支持这种做法。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资源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料不足以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的习俗减少了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在当时这可能是适宜的,但当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便不普遍了。

在东方,尤其是受佛教影响的地方,崇尚人的自然死亡,“圆寂”、“坐化”等是佛教徒梦寐追求的死亡方式,同时也是我国较早时期的安乐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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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中国的国情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
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还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 医疗卫生与医疗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医疗从业人员的
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旋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 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安乐死的立法是一 个十分复杂而又要慎重对待的问题,现在许多人对与医疗直接相关的一些问题,
objective.fair
on
and scientific attitude must be taken prudently.However,lasting argument whether
or
not euthanasia accords with ethics,whether doctors implementing
既不做没有意义的治疗,又没有刻意地用人为的手段来缩短生命;既消除了病患 与家属的怨怼,又能使家属敢于面对患者的死亡,使双方享受人生最后的亲情;
既尊重了患者临终前活的尊严,又顾全了患者死亡的安逸。所以,临终关怀符合 现代新型医学模式的根本要求,它不仅可以解决医患、患亲之间的双向道德困惑,
也缓解了生命神圣论、社会公益原则和医生义务论的矛盾冲突。临终关怀又符合 老龄化社会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社会道德的要求,是对临终患者全方位实行人道主 义的一种服务措旖,是一种人们更为接受的临终处置方法,也是我国现阶段最佳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personnel
according
to
strict
procedures.The euthanasia who
are
objects
are
generally limited to’’mortal patients
hopeless to be treated under current medical conditions,and suffering the one hand gorks have
are
unable to be treated by modern medicine.and in
the later period when patients feel extremely painful mentally and physically.At ordinary circumstances,euthanasia must be patients’own choice and accords with euthanasia principles.Euthanasia implementation must be operated only by the legitimate
considered acceptable both praisefully and critically.Concerning the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domestic call has been very high in recent years.However, euthanasia is“exotic”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background differs to the
euthanasia accords with humanitarianism is still

controversial topic for both
sides.The proponents one—sidedly publicize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euthanasia,
对待。然而围绕着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等问
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赞成、反对安乐死的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纵观两派关于 安乐死的争论,主要围绕在生命神圣论、生命价值论、同情论、自主自愿论、人 道论和功利观等方面。否定说片面宣扬安乐死的消极影响,抹煞了它的正面作用, 忽视了社会的动态特征。而肯定说则过于强调安乐死的积极效应,看不到安乐死 本身所固有的负面影响。所以,对待安乐死应持批判性接受的扬弃态度。关于安 乐死的立法,前几年国内的呼声很高,但安乐死毕竟是舶来品,一方面我国的传 统文化和社会背景有悖于西方国家,总的来说,中国人在生死问题上的主旋律是: 忌讳谈论死亡而崇扬生命,注重养生之道追求健康长寿,爱惜生命不轻言死。中 国传统文化在当代人们心中铸就的是重生、乐生、养生的潜在生命意向。另一方
肝硬化病人实施积极安乐死引发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以来,我国法学界、医
学界和哲学界就开始展开了对安乐死问题的激烈的论争。2005年春季,由于美 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权之争,再次引发了全球人对安乐死的关注。现阶
段,对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对象的界定、安乐死伦理道德的判断、安乐死的合
法化问题的讨论,始终是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安乐死是因为疾病或其它原因 已无救治希望,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难以忍受,在
or
their families,with approval of doctors
authoritative institutions
are
and
legal
authorization,positive
benignant
medicine methods
taken to accelerate death,and to help patients going
自己或其家属的合理及迫切要求下,经过医生、权威机构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
采取积极的仁慈的医学方法,人为地加速其死亡,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 亡阶段而结束生命或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任其自然死亡的全过程。安
乐死的前提是患者所患的疾病是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且疾病已到晚期,肉体和
精神极端痛苦。一般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必须是患者本人的意愿,而且符合安乐 原则。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安乐死的实施必须由合法的医疗机构及人员按严格的 程序进行操作,其他人都在禁止之列。安乐死的对象一般局限为“当前医学条件 下没有救治希望的、正遭受着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临终病人”。植物人 一方面有苏醒的可能,另一方面患者本身无知无觉,无所谓解除无法忍受的痛苦, 所以不应作为安乐死的实施对象。至于有缺陷新生儿,由于“缺陷”的尺度很难 把握,新生儿又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慎重地
‘o’‘
95‘S31
学校代码:10246 学 号:02S36078

碍一
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安乐死在我国的现状和趋势
院 专 姓
系:
业: 名:
蕉金魁堂基趟部
——曼墨塑熊迨熬直
剑隆憨
马克思主义理论
指导教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完成日期:
筮塞基
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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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安乐死是世界瞩目的热门话题,因为它涉及的是人的生命,所以如何对待安 乐死是既敏感又棘手的事情。自从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为一位女性
obliterating its positive function and neglecting the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ciety.Wbile
opponents too emphasize the positive effects without
recognizing its inherent negative influence.Therefore,euthanasia should be
human’s
life.In 1 986.the first positive euthanasia

by Shanxi
Hanzhong Hospital for
female liver cirrhosis patient.
Since then,the issue of euthanasia had started to be discussed in the fields of law,medicine and phiIosophy in China.In the spring of 2005,the debate
Abstract
Euthanasia is always

hot topic the whole world focuses on.How people

treat euthanasia is not only comes down operated to
sensitive but also
an
intractable matter since it was
as one
unconscious to
of the euthanasia
objects.
As for defective newborn babies.since standard for“defectiveness”is hard to make and babies cannot express their own thoughts,therefore
are
from the pain hard to get rid of or endure”.On
possibility to wake up,on the other hand they themselves
feel pain,and thus they should not be treated
的临终方式。但是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临终关怀事业,是一项长期而又庞 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患者、家属转变观念,需要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更需要
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转变观念,并给予这项事业实质性的重视和支持。虽然我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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